天津产假新规

时间:2021-10-27 00:07:42 节日作文

篇一:《2015产假最新规定》

2015产假最新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对于2015年产假,目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产假,但是该项规定还没有确定。

2014年08月12日,北京市人大代表、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

王幼君认为,女性有了3年的产假津贴补助,可以在3年后再就业重新开始一份工作,也可以看自己的情况而定,在产假期间适当做一些零星的工作,但前提是有这个社会保障。此举可以降低育龄女性的职业焦虑,也会减轻企业在女性生育期间的负担。

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已经是连续两年提延长产假的建议。

2012年,我国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剖腹产再加15天。晚育、难产、多胞胎等情形,还可增加假期。对此,王幼君建议,将女性的产假延长到3年,其间由财政或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

不过,按照他的建议,女职工产假期间,需自愿选择离开职场,待3年期满之后重新择业。3年期间若母亲上班,则自动丧失产假资格,恢复工作女性的正常身份。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篇二:《天津市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时间表》

相关假期时间表

制表时间: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

篇三:《天津陪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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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陪产假多少天 核心提示:2014年天津陪产假规定的天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具体关于天津陪产假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天津陪产假多少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由此可知,天津陪产假天数为男方可以享受7天的护理假(即是陪产假)。 相关内容链接:

(一)国家对女职工的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措施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凭有效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天津产假新规}.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2、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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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其他奖励。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四:《2016年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新规汇总》

各地新规:3省参加婚检可增婚假,产假最长至娃1岁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除新疆和西藏外,其余29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均已出台。

这2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甘肃婚假达30天,黑龙江、河南、陕西的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天数,重庆女性产假在128天基础上可延长休至子女一周岁,云南的男方护理假有30天。

婚假

各地3天到30天不等,黑龙江等地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

随着新计生法取消鼓励晚婚等条款的落地,目前,已修订计生条例的29个省份均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山东、安徽、宁夏、四川、江西、湖南、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11地确定基础婚假为国家法定的3天,其余15省份婚假假期为10至30天不等。其中,甘肃和山西婚假天数最多,今后两地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

另外,为鼓励婚前检查,黑龙江、河南、陕西3地在新条例中提出,参加婚检的夫妻可增加一定的婚假天数。如,黑龙江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10日;河南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再增加7天;陕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在法定3天的基础上增加10天婚假。

产假

基本假期128天至188天不等,最长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生法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

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29地中,产假在法定98天的基础上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增加了3个月。陕西除增加60天外还提出,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再增加10天产假。

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吉林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另经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规定,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北京明确,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其中,吉林和重庆还明确,产假延长期间月工资按不低于原工资的75%发放。

陪产假

最少7天,云南河南最多可放约1个月

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目前属云南和河南最长,云南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河南给予1个月时间。其次是内蒙古、广西和宁夏,这三地产妇的配偶均有25天的护理假。

除上述5地外,其余省份分别规定给予男方7至20天不等的陪产假或护理假。其中,甘肃、安徽和陕西还明确,若夫妻双方是异地生活,男方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甘肃男方有25日假期,安徽和陕西男方均有20天假期。

篇五:《四川产假新规定 2016年》

四川产假新规定 2016年

四川拟规定:夫妻可休产假陪护假178天 暂居全国第一

四川人注意了,今后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可以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也有20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合法生娃娃,女方起码能享受158天产假;若按男女方合计,四川夫妇生个娃娃,不管大娃二娃,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休假天数暂居全国第一。

根据国家“全面二孩”政策,我省原有条例应当修订。1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就会据此执行。

98+60+20 川人生娃娃夫妻可休178天

按照国家规定,生孩子女方有98天法定产假;四川之前规定女方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陪护假为15天。因此,此前夫妻双方合法生育一孩至少可休假143天。

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川人今后生娃娃产假将大幅提升。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此项新规定,今后四川人生娃娃,女方产假至少可以休158天,再算上男方的陪护假,夫妻双方一共可以休息178天,比之前大幅延长35天。

而且,按照新规定,这个休假是不论孩次的,也就说,只要合法生育,

不管一孩二孩,都将同等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

记者了解到,在现行法规、政策中,针对纯母乳喂养、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等因素,都规定了一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实际中生娃娃能休假的天数,可能比这个还要高。

生娃休假天数四川暂居全国第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国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随后,各地纷纷启动“修法”。目前,全国已有广东、湖北、浙江、安徽、广西、天津、江西、山西8个省市区通过了地方条例的修订。四川若通过将是第9个。

对比这9个地方的新规可以发现,在法定的98天产假之外,四川、江西、安徽、山西也规定女方可以延长产假60天,广西延长50天,广东、湖北、浙江、天津延长时间最短,为30天;对于男方的陪护假,广西最长,规定为25天,其次是四川的20天,江西、广东、湖北、浙江、山西为15天,安徽为10天,最少的是天津,仅有7天。

对比已出台新条例的省份发现,四川人生娃娃休假天数男女合计共计178天,排名全国第一。排名第二的是广西,虽然男方陪护假比四川多了5天,但延长产假比四川少了10天。排名末位的天津延长产假为30天、陪护假为7天,合计比四川足足少了43天。

晚婚假取消传递政策导向{天津产假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就明确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独生子女假期。从全国看,各地已出台或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中,都取消了晚婚假,四川此次修订也取消了晚婚假。

记者了解到,四川原先规定,实行晚婚的夫妻(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也就是说,按照原先规定,四川的大龄青年们晚婚可以享受3+20天的婚假。而按照新规定,晚婚假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大龄青年结婚,婚假天数将只是之前的零头——只有3天了。

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

据本次参与修正条例的专家介绍,我省原来的条例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四川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及“底子薄、不发达”的省情制定的,生育政策偏严。几经修订,除2014年3月修正按中央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外,基本维持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变化,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任务已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及陪护假,都体现了这一政策导向。

社会抚养费继续征收

相关专家解释,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意味着“独生子女”的说法即将成为历史,“独生子女证”今后将不再继续颁发。原来已颁发的怎么办?自愿只生一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了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这部分人群,今后还能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吗?

按照“老人老政策”的原则,这次修订时,我省延续了相关奖励

扶助政策的延续性。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新规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还明确了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另一个则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记者对比发现,新规定删除了再生育间隔时间要求、简化了再生育审批流程、缩短了再生育申请审批时间。

相关专家介绍,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对于生育数量仍有限制,因此依然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四川本次修订,将征收对象由现在的违法生育二孩群体修改为违法生育三孩群体。同时,将现在对于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倍征收修改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与全国多数省份保持一致,目的是为了更好处理夫妻跨省违法生育问题。

篇六:《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天津产假新规}.

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

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通过 男方护理假20天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

故此,“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

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

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 女方产假都是158天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产假怎么休?广大女性最为关注。“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以及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将原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意味着,不管你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拟同享延长6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98天,共计158天。

篇七:《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

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天津产假新规}.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

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三)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十九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新婚夫妻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女或者经批准怀孕第二个子女后,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带证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进行随访,提供检查服务。

避孕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篇八:《2016年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新规汇总》

各地新规:3省参加婚检可增婚假,产假最长至娃1岁

2016-06-2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除新疆和西藏外,其余29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均已出台。

这2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甘肃婚假达30天,黑龙江、河南、陕西的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天数,重庆女性产假在128天基础上可延长休至子女一周岁,云南的男方护理假有30天。

婚假

各地3天到30天不等,黑龙江等地夫妻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

随着新计生法取消鼓励晚婚等条款的落地,目前,已修订计生条例的29个省份均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山东、安徽、宁夏、四川、江西、湖南、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11地确定基础婚假为国家法定的3天,其余15省份婚假假期为10至30天不等。其中,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