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应聘讨薪小shuo

时间:2021-10-26 21:56:56 节日作文

篇一:《建筑工人讨薪案件中的第三方责任》

建筑工人讨薪案件中的第三方责任

——王伯如诉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 苗继军 律师

【裁判主旨】

在建筑工人与分包工程企业之间的追讨欠薪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工程分包是违法的,或者在分包企业欠薪逃匿的情况下,建筑工人可以将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列为被告并依法向其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一、法院查明的事实

2004年初,第二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铁十二局”)自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建了广州大学城广州大学部分项目工程。2004年7月3日,中铁十二局与第一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下简称“吴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广州大学城广州大学行政办公楼A栋和理学实验楼工程分包给吴川公司施工。

2004年11月8日,原告王伯如受包工头第三被告陈某聘用,在陈某承包的广州大学城广州大学建筑工地工作,原告自诉与陈某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陈某虽认为与原告约定的月薪仅为3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工资表》复印件表明,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原告共应得工资为67908元。被告中铁十二局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06年7月以后,原告没有考勤记录。原告自认2005年元月之前的工资已经结清,2005年2月之后,以“借支”的名义,领取过工资32290元。

在诉讼中,查明:陈某以吴川公司的名义承包涉案工程,其与吴川公司是挂靠关系。吴川公司具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2007年5月8日,广州大学城指挥部办公室回复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征询函称:该办公开招标确定了中铁十二局为广州大学城二期房建施工单位,广州大学行政办公楼A栋和理学实验楼包含在广州大学二期房建工程中。吴川公司与该办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中铁十二局是否将上述广州大学行政办公楼A栋和理学实验楼分包给吴川公司一直未报告该办。[详见(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二、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王伯如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诉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随后,王伯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第一被告吴川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中铁十二局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含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三、审理情况及审判结果

本案先后4次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吴川公司除第2、3次开庭到庭外,其余两次均未到庭。在案件审理中,吴川公司未向法庭提交否定其与原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亦未对原告的其他诉求举证反驳。第三次开庭时,吴川公司申请将陈某追加为被告,法院准许。第4次庭审,陈某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各方重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院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判决:一、被告陈某在判决发生效力的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伯如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工资差额35618元;二、被告吴川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铁十二局在陈某和吴川公司不能支付原告上述第一项款项时承担垫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伯如和中铁十二局均不服,分别上诉,2009年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各自的上诉。

【争议与判决】

争议一: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公司后,是否对该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中铁十二局与吴川公司之间的分包是主体分包,而且,该分包未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总承包合同中也未约定可以实施这种分包,应当认定为非法分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对分包人的欠薪行为承担垫付责任。

被告中铁十二局认为: 第一,吴川公司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第二,其与吴川公司之间的分包不是劳务分包而是技术分包,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无须为吴川公司的欠薪行为负责。 法院认为:

争议二:包工头挂靠到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分包工程,在工程中聘用劳动者,因拖欠工资产生纠纷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应否列该包工头为被告?

原告代理人认为:包工头和其挂靠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包工头以建筑公司名义聘用劳动者的用工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劳动者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在劳动者诉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应列该自然人(包工头)为被告。由于工程分包违法,所以,劳动者可以列非法分包的双方为共同被告。

被告吴川公司认为:包工头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用工人。公司既没有实际派员参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没有授权包工头招录工人,而且,工程的盈亏都有包工头自己承担,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应追加包工头为被告。 法院认为: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工程、招录人员、发放劳动报酬,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应认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工头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用工人,应认定为本案的最终责任人,包工头与该建筑公司之间为挂靠和被挂靠关系,二者对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要评析】

一、关于争议一

本人认为:在广东省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的,在劳动者诉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不能清偿拖欠工资的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本人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第一、二被告之间的工程分包构成违法分包,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欠薪行为负有代为垫付的法定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 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首先, 本案中吴川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不是判定是否违法分包的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项都规定: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是合法分包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具备这个条件但违反了其他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违反分包。

其次,第二被告将其总包的广州大学城二期建设第六标段中的行政办公大楼A栋、理学实验楼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建设项目分包给第一被告,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中“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

再次,第二被告将工程分包给第一被告建设施工,没有经过建设单位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认可,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中“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分包。

最后,第一被告没有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违反了《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其没有资格从事大学城建筑活动,据此,其承包大学城工程属于违法。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为逃避行业管理,第一被告将属下工人的工作证办在了第二被告名下;第二被告在施工管理时,将第一被告称为自己的“第三施工队”。

如何认定建筑领域内的违法分包?本人认为:判断建筑领域内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三条规定是基本法律规定,是判断非法分包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性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该规定是行政法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该规定是对非法分包的具体化规定。

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项: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

(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该规定规定了合法分包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少一个即为非法分包。该规定属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虽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但由于其规定符合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精神,可以作为定案的参考。

二、关于争议二

我的代理意见认为:无论从程序上讲还是从实体上讲,都没有必要追加陈某参加诉讼。理由是:

第一,从程序上讲,追加陈某的目的是为了查明两点:(1)吴川公司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欠薪的数额。关于第一点,我们认为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关于第二点,采取“法院依照职权调查陈某”的方式,不但能保证法院查明欠薪数额,而且可以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不失为最佳方案。

第二,从实体上讲,陈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从而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其用工关系无论合法与否,其都没有资格承担用工责任。如果认为陈某是代表吴川公司用工,则陈某的用工责任应由吴川公司承担;如果认为陈某不是代表吴川公司用工,因陈某不具有用工资格,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其用工责任应由工程的发包方中铁公司承担——由此分析,无论陈某的用工资格如何,本案的用工责任主体都是明确的,无须追加陈某。

经过进一步研究,我现在认为:包工头挂靠到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分包工程,在工程中聘用劳动者,其用工责任应由被挂靠的公司承担,因此,本案只能将陈强列为第三人,而不宜列为被告——在挂靠关系中,包工头对外既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独立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将不具有实体法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作为程序上的被告,在理论上似乎说不通。

篇二:《讨薪信》

举报信

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天津市政府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农民工清欠办公室:

你们好!

2012年3月,我们一行100余人在XXX的带领下,来到了天津市渌水道公租房河北大元集团承建的工地上,当时由XXX安排我们从事此工地XX#楼及地下车库的钢筋制作绑扎工作。在此期间XXX跟我们说是跟大元集团工作,大家口头约定以计件为主,约定车库制作绑扎人工费650元/吨,地上部分38元/㎡。我们负责钢筋方面的技术管理、绑扎加工、辅助用工及后勤生活等,由于当时工期紧、赶工,我们一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一再说没有时间,就没有签。可是等我们把工作完成后,宋帮跃说公司没有钱,其中支付了一部分生活费及部分人的工资,剩余的工资说等公司结算了再支付,可到了2013年春节,我们还未得到工资,找XXX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后来我们去找大元集团项目部,却告知工资已支付给XXX了。后来我们找到XXX并报警,张贵庄派出所要求公司跟XXX一起处理好我们这些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后来我们到公司后一直不给处理,也不理睬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多次去天津市建委、劳动局、农民工清欠办公室投诉,可得到的答复是“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结算”、“我们也没有办法”、“你们去找大元公司”等一些话来推脱我们,期间也有两次清欠办要求大元集团给我们结算工资,可是大元集团答应后一直不给处理,就说我把钱支付给XXX了,让我们找XXX,可XXX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到如今我们40多人还有50多万的工资没有得到,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求以上部门帮我们拿到我们的劳动报酬,并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予以惩罚,对大元集团及宋帮跃的这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严厉打击,并要求天津市农民工清欠办公室对此事做出书面回答:我们想了解我们为什么的、得不到政府的帮助,“谁用工谁负责是哪个部门说的”,“大元集团及XXX不给我们结算工资,我们应该找谁?”

投诉人:ZZZ及钢筋班组全体工人

篇三:《农民工讨薪应急》

农 民 工 讨 薪

应 急 预 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做好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项目部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部项目生产经理、项目部项目书记、项目部商务经理组成,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组长: 成员:

二、处置程序及方法

1、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安排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定期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在项目部每个标段的醒目位置公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公示正确引导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和合法的渠道维护

自己的权利,由安全部门组织劳务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场后的专项教育,防止农民工过激行为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2、项目经理接到上访、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及时与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进行处理。项目部各部门积极配合,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3、项目部各部门对于出现民工聚集、闹事的要进行疏散安抚,防止事态扩大。

4、对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的,领导小组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分包单位携款藏匿,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经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同意项目部向公司申请从欠薪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工地应聘讨薪小说}.

5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理程序{工地应聘讨薪小说}.

6、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现场管理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纠纷发生到报告不超过5分钟)按报告程序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项目经理要及时到达现场亲自处理,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做到项目的事不出工地,争取化解在项目内部。严禁激化矛盾,造成上访。

7、项目部在处理纠纷时,确实无能力解决资金问题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各单位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资金安排。

8、对个别不讲诚信,恶意讨薪,无理取闹的劳务人员,各部门也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要通过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资料,抵制其不

法图谋,排解纷扰,同时积极利用公安、法律、公关等手段,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分包合同,保证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到位。

2、对分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到位。

3、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4、为了防止工人对施工现场用电擅自拉闸断电,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一级、二级配电箱进行上锁,专人看管。

5、加强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意识。

篇四:《报告(恶意讨薪)》

报 告

(关于2012年8月12日宛平经适房1、2、3#楼工人恶意讨薪事件) 致丰台区建委:

由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宛平经济适用房项目,1#、2#、3#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12年8月12日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其事发单位为“安徽慧达劳务公司的钢筋班组”。

事发经过:该钢筋班组于2012年7月24日,共29人进驻我项目部生活区,并于7月26日正式开始施工,该班组施工陆续至8月10日,由于施工能力不符合我部要求,我部要求劳务公司更换施工人员。劳务公司在处理施工人员结账过程中,其中有2位恶意讨薪工人挑拨其他工人闹事,并将钢筋班组长及劳务公司另一名工人打伤,而后该闹事人员报警。我丰房建筑工程公司的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积极安排项目部配合丰台建委的领导、劳动局的两位领导及两位警官共同解决此事件。

事发处理结果:在各有关领导的指挥及大力支持下,于2012年8月13日早8点前将27位工人工资,按实际工资表发放到位,由工人当场确认签字,并留影像资料为证。其中2位恶意讨薪并伤人农民工目前在逃。截止8月13日8点前,该班组农民工已全部撤场。该劳务公司通过该事件,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深刻进行了检讨。

该事件我部深思自身管理漏洞,认真总结不足,保证在今后的施工中,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项目部在此对该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深深地歉意。

北京丰房建筑工程公司

宛平经适房项目部

2012年8月13日

篇五:《工人暴力讨薪三招不可行》

工人讨薪自虐方法不可行

又到了一年年末,工人工资发放又称为社会关注焦点,成为政府谈判桌上的讨论热题,为什么每一年都有民工讨薪,为什么每年拖欠工资的事情都得不到实际解决呢?向政府寻求帮助,像社会其他机构寻求帮助,都可以,但切忌暴力讨薪,这样不仅伤及自己也会伤及他人,在这里家具招聘网为特意提醒禁忌几个暴力讨薪方法:

1.自残自虐法

该名男子是利用自己的身体挡住老板的车子,想以试图该行为来讨薪,这种行为危险且对他人造成威胁,压力,所以劝解大家朋友,别拿自己的生命来开玩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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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扰乱治安,聚众扰民

下图的行为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已经严重影响,这不仅会对讨薪进程发作用,还会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出行,相关交通部门也会对此行为进行阻止,这样既影响了他人的切身利益,还会相应的参与者做以严厉处罚,所以还是理智讨薪,深思熟虑而后行。

3.损害儿童,意识不良

利用儿童来煽情,让当事人内心感到愧疚,这种伤害的儿童,在他们对社会某些行为不理解或者被强制去做,他们的脑子里会留下阴影,对社会充满愤怒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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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对其孩子以后的健康快乐成长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请各位孩子家长不要用这弱小的群体牵扯进来,望能给他们一个快乐的童年生活和美好未来。

对于以上的种种行为请大家深思熟虑,不要做无谓的牺牲及付出的代价,还是通过政府,法律机关相关的机构来文明讨薪,这样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硬碰硬也许要的薪水了,却要付出肢体的痛伤,恶意闹事讨薪了,还要接到法律的制裁!文明讨薪,从心做起,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那些还拖欠这工人工资的老板们,他们是用心血来工作,为你建起高楼大厦,为你修了宽敞大道,为你....没有他们为你拼死拼活的效力,你现在生活也不知道什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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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一个讨薪农民工的“非正常死亡”》

核心提示:《新闻1+1》报道称,2014年12月26日网络消息称,农民工

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农民工被带进派出所后挨打,其中一人死亡,一人

被打断4根肋骨。在周秀云死亡后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立案,甚至派人做工作希

望可以私了,赔偿金从54万一度增加到上百万元。在周秀云家属拒绝接受赔偿

后,当地警方又开始为他们安排宿舍,开始所谓的“跟踪服务”。 “12·13”案件回顾

2014年12月13日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一河南籍周

姓民工非正常死亡;随后,太原市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12月19日至今

太原市有关方面反复就尸检问题与死者家属沟通,并向死者家属提供了省外四家知名司法

鉴定机构供其选择,表示同意家属自行指定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

2014年12月26日

一则题为“警察打死讨薪女农民工,死亡后仍遭脚踩头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消息称, 当事农民工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农民工被带进派出所后挨打,其中一人死亡,一

人被打断4根肋骨

2014年12月26日

太原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30日

涉事民警王文军被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31日

太原市检察机关对郭某、任某依法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日

太原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公安局长汪凡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向受害人家属和社会道歉

2015年1月5日

在死者家属的指定下,尸体鉴定工作由湖北省医学院鉴定中心负责执行。由检方工作人员

、死者家属、政协及人大代表共同监督进行尸检。当晚19时,尸体检验工作结束。 山西太原周秀云非正常死亡事件今日开始法医尸检!

死者周秀云的外甥晋新峰:我是他外甥,我年龄稍微大一点,我感觉到自己还能顶得住。 太原决定把12月13日作为“执法警示日”,在全市展开规范执法大整顿。

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汪凡:我非常理解受害人家属,还有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声道歉,更需要的是事实和公平正义。

《新闻1+1》今日关注:一个讨薪农民工的“非正常死亡”!

评论员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位47岁的出外打工的农妇,她的名字叫周秀云,在这个照片上我们可以看到她正在包饺子,而且脸上的笑容呈现出很幸福的样子。是,原本应该一家人继续幸福下去,但是12月13日一个意外终止了这种幸福,她离开了这个世界。当时正在讨薪的过程中跟保安发生了纠纷,打110报警没想到来执法的警察据媒体的报道和周秀云他们发生了冲突,但是到了派出所的时候发现她已经死亡了,这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呢?因此今天在山西的太原正在对这张照片上,其实还冲着我们笑的周秀云来进行尸体检查,以便来查找真相。针对这件事情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因为这背后不仅仅是生命,在生命的背后还有执法者究竟应该如何执法,更重要的是真相以及正义。接下来我们就听一下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汪凡如何说。

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汪凡:

今后,谁侵害群众的利益,漠视群众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掉谁的帽子,就砸掉谁的饭碗。

白岩松:

今后是今后的事情,首先要解决从今天开始的这件事情应该有一个更清晰的结局。来,今天我们关注。

今天下午,在山西医科大学病理解剖室,周秀云的尸检正准备开始。

死者周秀云的外甥晋新峰:

因为她是冷冻时间比较长,现在法医都到场了,刚才把那个口给打开了,现在要冲水,冲水就是帮助她消冻。我姨夫刚才没让他进去,我怕那个场面他受不了。我表弟跟我表妹都在外边,都没让他们进去。我是他外甥,我年龄稍微大一点,我感觉到自己还能顶得住。

尸检是追责的重要一步。之前负责此事调查的太原市检察院,给家属推荐了四位法医,但都没有被接受,他们自己上网找到一位武汉的法医,就在昨晚,这位法医带着他的工作团队赶到了太原。

晋新峰:

昨天晚上检察院安排家属和法医,就是一个研讨会吧。有些问题咱向他提了。刘良法医说是31号之前能出结果,他说一般正常手续的话应该是60个工作日,因为咱那个案件比较特殊,我们也是想尽早地知道结果。

从地图上看,太原市龙瑞苑小区和龙城派出所相距不到七公里,这两个地方,成了周秀云命运的转折点。在龙瑞苑小区,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被拖欠了八万多元工钱,12月13日事发前,他们已经要回来2万多元,本想着尽快要回余下的钱,可以回家过年,才在当日又去问了问工资的事情。

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

进去他(保安)又把我拉回来了,他说不让进,他说现在工地都放假了,我说我们工资还没发,怎么就放假了,我们要进去问一下工资。他说不让进,然后我们两个就推起来了。

工地的保安报了警,在等待警察来的时间里,周秀云听说儿子被打,已经从几百米外的工棚赶到了工地大门口。大约五点,龙城派出所的三位民警乘坐警车赶到。

记者:{工地应聘讨薪小说}.

警车就停在这个地方。

王奎林:

就停在这,然后他们就在这打。

记者:

在这打是吧?

王奎林:{工地应聘讨薪小说}.

就在这。

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

也没亮他的工作证,什么都没亮,没问就张口骂人,合伙打人。

记者:

也没有理由。

王友志:

对,他就说我们是犯罪分子。

随后,警察要带走周秀云的丈夫和儿子,她抱住警察的腿试图阻拦,这段来自围观工友的手机视频,记录下了现场画面。现场围观的工友都有手机,但大多被警察没收,有一部之前摔碎的手机躲过了搜查,拍下这段视频。视频的后半段周秀云已经躺倒在地,看上去一动不动,她就这样和丈夫儿子一起,被警察带往派出所。晚上6点27分,太原市急救中心接到龙城派出所民警打去的电话,等医生赶到,周秀云已经双侧瞳孔放大,心电图显示直线。

电话采访

《大河报》记者朱长振:

120当天晚上到的时候,我采访她的出诊的大夫,说当天晚上他们去到派出所,人是已经死亡了。

急救医生已经确诊周秀云死亡,但在警察的要求下,她还是被送往附近的山西武警医院抢救,也是在警方的要求下,医生为这个呼吸心跳都停止的病人,开出了一份病危通知书,在这份通知书上,周秀云的姓名是:“不详”。

朱长振:

当时这个值班的大夫就原话就说,因为是警察送来的人,我们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就是抢救,又抢救了半个小时,打了这针那针,但是人最后就是宣告死亡,我们出了一个证明,到现在钱还没给呢,不知道问谁要钱。

白岩松:

现在能看到的这个视频其实时间很短,但是定格的画面你能看到警察拽着周秀云的头发,周秀云已经躺倒在地,一动不动的时候是踩着她的头发。先不要说没收的手机里是否有其他的暴力行为,仅仅刚才我们看到这样的镜头似乎就不该是警察所为,您很难想象这是警察,究竟是什么?您自己去想一些词汇好了,可能只是凑巧穿了警服。当然面对这样一种行为的时候,今后又将如何制止,这只是未来可能要探讨的问题。我们先来关注这样一个执法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周秀云的丈夫已经断了6根肋骨,这恐怕不是警察的威严就能够直接导致6根肋骨出现问题吧,这里一定会有一些暴力的过程。周秀云已经死亡。然后接下来我们看民警,现在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滥用职权已经被批捕,究竟未来如何?其实与今天的尸检也将紧密相连。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副院长王敬波,王院长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

您好。

白岩松:

篇七:《2013农民工讨薪报告》

春节前农民工讨薪集体信访案件{工地应聘讨薪小说}.

分析报告

每年春节前农民工讨薪信访案件都会发生,但今年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无论是从数量、人数和涉及单位都比往年有所提高,部分农民工采取围堵市委等过激行为以达到讨薪目的,给我市的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现对近一段发生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分析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从2013年1月1日至2月6日,共发生农民工讨薪信访事项38起648人次,其中集体访26起648人次,个访12起33人次,发生围堵市委门口案件16起426人次,部分农民工多次重复来市信访或多次围堵市委大门。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建筑领域方面。

该类信访事项共30起505人次,其中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的有17起395人次。

新农村建设拖欠工人工资2起8人次。

小产权开发拖欠工人工资有7起76人次。

单位自建工程拖欠工人工资有4起26人次。

2、企业拖欠工资方面有8起176人次。主要有瑞平公司张村矿拖欠职工返乡金,地板砖厂拖欠工人工资,原福鑫煤矿拖欠工人工资,胡沟煤矿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福盛煤矿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