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时间:2021-10-26 19:18:47 节日作文

篇一:《人力资源师二级2015年11月考试复习重点-第六章》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一. 劳动关系含义与特征 (一) 劳动关系的定义

1. 定义: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

所发生的关系

2. 劳动关系反应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 劳动关系的特征

1.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关系是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中最为普遍的关系) 2.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3.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二.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 劳动法律关系

定义: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二)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二次调整)

3. 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雇员和雇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4.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 事实劳动关系 1. 事实劳动关系的

(1) 含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

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2) 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 ①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② 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③ 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2. 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1)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 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违法

(2) 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没月支付两倍工资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两倍的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劳务关系

1. 劳务关系: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

务的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的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该合同可

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说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1)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

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

(2) 内容: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 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及其他体现具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性质的事物

4. 劳务关系的特征:

(1)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 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 (3) 劳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4) 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劳务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五. 劳务派遣的概念 (一) 劳务派遣的性质

1. 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 2. 三种主体:

(1) 劳务派遣单位 (2) 用工单位 (3) 被派遣劳动者 3. 三重关系:

(1)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2)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3)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4. 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5. 劳务派遣关系的两种劳动关系都不是完整的劳动关系:

(1)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 (2) 即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 (3) 将二者结合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 六. 劳务派遣的特点??{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一) 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 (二) 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三) 劳动争议处理

1. 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

进行处理;在形式用人主体和实际用人主体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 2. 处理异地劳动争议的原则:

(1)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 (2)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3)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

事人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七. 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并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有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资格条件: (1)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程序

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 合同体系

(1) 劳动合同形式

① 形式用人主体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②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③ 劳动合同内容出具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

作岗位等情况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

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的标准执行

八.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加工会权、民主参与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 (1)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

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3. 用工单位的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作调整机制

4.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

交接

5. 《雇员就业证》是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合法凭证

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

一. 工资集体协商

(一) 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1. 含义: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

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3.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4. 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逐步由单方决定机制过渡到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与工资分配的监督

机制

(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 工资协议的期限

2.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 奖金、今天、补贴等分配办法 5. 工资支付办法

6.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 工作协议的终止条件 8. 工作协议的违约责任

9.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 工资指导线的含义和作用 (一) 工资指导线的含义

1. 含义:员工内部调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2. 目的:调解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社

会公平

3.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1. 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不是强制要求所有企业按照指导线的水平给雇员增加工资,而是作为一种信号,反映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雇员工资增长的关系

2. 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3. 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 三.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好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工资增长总额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

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

2. 不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当地工资指导线水平

工资指导线水平制定应密切结合当地的宏观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

3. 实行协商原则,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制定,报人保部审核后,经地

方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颁布 四. 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

(一) 经济形势分析

1.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分析

2. 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 3. 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 (二) 工资指导线的意见

1. 工资指导线有三条:上线、基准线、下线 2. 含义

(1) 上线也称预警线,是对工资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预警和提示。

(2) 基准线是年度货币工资平均增长目标,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合理的工资增长水

平。

(3) 下线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这类企业的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适用的年

度内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一)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制度的内容 1. 含义:

2. 两种形式:年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 3. 三种标准: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 (二)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

1. 建立并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能够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

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提供条件

2.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有利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

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工资水平

3. 劳动力市场工资知道价位制度有利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间的就业结构,构

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4.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可以为新办企业在确定雇员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也为企业工资集

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六.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1. 可书面委托企业外的专业人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不超过本方代表的1/3。外聘委托人员不能担任首席

代表

2.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3. 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待遇不变;保守机密;接受质询 (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1. 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意向

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

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2015年广州工资指导价位}.

3. 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三) 工资协商的审查 P528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1. 签订后10日内,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篇二:《广州市2012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篇三:《广州市2009年平均工资指导价位》

广州市2008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