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增值税实施细则下载

时间:2021-10-26 18:51:22 节日作文

篇一:《2016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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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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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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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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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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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規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八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九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单位收取的同时満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 是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 財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是指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二)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四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

第十五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九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 1 税率) x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容预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一条 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増值税税率计算的増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X税率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 税率)

第二十三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x扣除率{2016年增值税实施细则下载}.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 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各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日、免征増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労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飾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田,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管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盜、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日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日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篇三:《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版)》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版)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