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0值班给加班费

时间:2021-10-26 18:38:53 节日作文

篇一:《关于加强值班费、加班费管理的通知》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值班费、加班费管理的通知

各系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学院的值班费及加班费的管理,根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规定》,经学院党委会研究,现就加强值班费、加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学院及相关处室值班费

学院值班按照确保工作需要、值班总量不增的原则进行安排,包括学院总值班及领导带班、保卫处值班、党政办公室值班、后勤管理处备班。

1、学院总值班及领导带班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白天及夜间各安排1人值班,领导带班1人,值班费为60元。

2、保卫处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重要时间节点分两个院(西院1人、院部及东院1人)安排值班,每天按2个班计算,每个班值班费60元。

3、党政办公室寒暑假及相关节假日白天安排行政人员1人、司机1人值班,值班费为60元。

4、后勤管理处寒暑假及双休日、节假日安排备班,西院安排管工和电工各一名、院部及东院安排管工和电工各一名。备班值班费为每天15元。

学院总值班及领导带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并核算值班费,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其

他处室值班由相应处室安排并核算值班费,按半年发放,于每年3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

二、学院各处室加班费

学院各行政处室的加班从严控制,加班费按年实行包干,包干费数额按近三年平均加班量35%计算,加班费标准为每天60元。加班费包干数额最高为10000元(后勤管理处为20000元),最低为400元(两人及以下的处室为400元,两人以上的处室为600元)。各处室加班费包干数额见附表。

各处室年加班费不许超过包干数额。加班费按半年计算发放,于每年3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

三、系部加班值班费

各系部加班值班费实行包干,在系部包干经费中列支。各系学生管理值班按照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各系部加班从严控制,按照近三年加班费的35%测算核拨。各系学生管理夜间值班费为30元/晚,白天值班费为60元/天;系部加班费标准为60元/天。

根据系部值班加班工作需要,《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党团及学生活动费由原规定的:“各系在每年拨付23000元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元、每名教职工每人每年50元核拨”。修改为“各系在每年拨付30000元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6元、每名教职工每人每年50元核拨”。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行政办公费由原规定的:“各系部按教职工数×150元+学生数×2元计算核拨”。修改为“各系部按教职工数×165元+学生数×2元计算核拨”。

学院各系部学生管理值班费、加班费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学院加班管理规定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各系学生管理值班费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履行完签字手续后报人事处;各系部加班费按半年计算发放,于每年3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

财务处

2013年6月6日

篇二:《2015年关于计件工资节假日加班费规定》{2015年30值班给加班费}.

2015年关于计件工资节假日加班费规定

计件工资(piece rate wage)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追索加班费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据统计,包含加班费诉求的案件现已占到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20%至30%,而特殊行业、岗位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则是此类案件的难点。下面为大家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也有加班费。{2015年30值班给加班费}.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冯某某于2011年6月2日开始应聘到被告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从事罐车司机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7月31日,现仍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每天早8点上班,次日早8点下班,即上24小时后再休息24小时,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2月25日和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25日,某建材公司冬季停工安排冯某某休息。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批复,准予某建材公司搅拌车司机、泵车司机、铲车司机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批复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另查明,2011年3月及4月某建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管理规定》等决议,《薪酬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现实行岗效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和销售提成工资分配三种分配形式。岗位效益工资制度是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是员工收入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属于基本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和有资假的依据。还规定操作层岗位员工实行计件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实行“底薪工资+计件工资+辅助指标考核”的工资分配办法。并进一步在《计件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中分别规定了搅拌车司机和泵车司机每月的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冯某某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岗位工资1200元,2012年3月、4月岗位工资为1500元,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岗位工资17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岗位工资11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岗位工资为1700元,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为1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应发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两部分,计件工资和岗位工资占比基本相当。混凝土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原告所从事的岗位的混凝土场地作业任务不是每时

每刻都有的,原告驾驶的罐车并非全部处于工作状态,扣除吃饭、生产线前等料、施工现场放料、市内禁行期间及其他无运输任务时间,每一班的连续工作时间有限,行业协会对此也提出司机的实际操作运输时间平均不超过八小时,因此,原告在被告的上班时间并不全部是工作时间。原告等待任务的时间成本所产生的效益在计件工资中得到体现。即原告主张的所谓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其所得到的计件工资中。对于这种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方式,原告在应聘该工作岗位时也是明知并接受的,故对其主张的公休日加班工资亦不予支持。原告在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被告应予以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为2244元。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冯某某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节假日加班费2244元;上述款项,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15日期间工作日超时加班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5万元。

【裁判】

经审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

沈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属于建筑建材生产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建筑施工需连续作业,并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北方冬季寒冷施工受限),因此,被上诉人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生产方式。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实行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放假。被上诉人虽于2012年才经过辽宁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搅拌车司机、泵车司机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上诉人自应聘司机岗位时即明知并接受上述工作时间,其工作岗位和性质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其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故在上诉人2011年入职后,均按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考量其工作时间为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及周休日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公司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薪酬管理规定》规定,“操作层岗位员工实行计件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实行„底薪工资+计件工资+辅助指标考核‟的工资分配办法。”被上诉人进一步在《计件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中分别规定了搅拌车司机和泵车司机每月的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被上诉人提供的经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表亦显示,上诉人的工资

由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构成。从工资明细上看,计件工资与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基本相当,一般还高于基本工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系实行计件工资制而非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上诉人提出的其工资与工作量大小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按计时工资制,依据其在岗时间计算加班费法院无法支持。

本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其延时工作,被上诉人发放给上诉人的计件工资中,除包含上诉人在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工资,还包含上诉人在延时工作期间完成工作量的工资。此外,被上诉人因生产特点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冬休,冬休期间应视为对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补休。被上诉人在一年的周期内,通过支付计件工资的方式支付上诉人部分延时加班费,又给予上诉人一定期间的补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再支付上诉人延时加班费并无不当。

关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问题,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需向其支付加班费,不能通过调休、补休的方式免除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是正确的,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带薪年假制度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被上诉人已根据该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上诉人冬季休假,上诉人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休息天数已超过其应休年假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实际享受的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虽未经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性质符合综合工时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其加班费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可酌情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该劳动者的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对于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劳动成果,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部分(一倍工资的)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调休方式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评析】

这一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

一是按何种工时制度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

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本案中,冯某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1月通过综合工时制审批,在此期间适用何种工时制双方存在争议。综合考量,冯某某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每年冬休期间放假3个月,其工作性质、岗位具有综合工时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计算其加班费明显不合理,也无法计算,所以在冯某某入职后,均按审批后的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考量其工作时间为宜,这一做法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冯某某要求以日为单位计算加班时间及要求周休日加班费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

二是按何种工资制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

计时工资制的基本特点,在于对劳动的计量是以时间来表示的,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本人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劳动的持续时间。因此,在计时工资形式下,职工所得工资数额同工作时间成正比。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本案中,某建材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薪酬管理规定》规定,操作层员工实行计件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并进一步规定了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冯某某的工资明细表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工资构成中计件工资占很大比重,所以冯某某属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某建材公司发放给冯某某的计件工资除包含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也包含延时工作期间内完成工作量的工资(一倍工资),应视为已支付冯某某部分加班费。

三是补休、调休是否可免除支付加班费责任的问题。

在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安排劳动者集中工作,在淡季安排劳动者休息,在一年的周期内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对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补休的问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该条文并未规定可通过调休、补休的方式解决节日加班问题。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冯某某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篇三:《2015年春绩效办法》

韩陵中学绩效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教代会通过,全体教职工会议公布)

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工、班主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教学、共勤管理工作,根据安阳县教育体育局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业务和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等内容的精神和中心校相关指示,依据我校具体工作情况,遵循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了韩陵镇中学教职工绩效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资金管理:班主任津贴、工勤人员绩效工资比例、加班费、教学奖金、中招奖金管理,第二部分是量化考核: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行管工勤工作量化考核管理,第三部分是积分应用:优秀班主任评选、教职工多元化评价、师德评价、业务和年度考核、优秀教师评选、晋级等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资金管理

一、 班主任津贴:按每位班主任每月100元标准执行,月份超过半月按一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

先从绩效工资总额中剥离。

二、 超课时费和代课费:因纯上课超课时,因公或请假学校安排代课三天以上,每课时补4元,从绩效总

额中剥离,每学期不超过2000元。

三、 奖金:在与外校联考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九年级政治、历史和班主任一个满工作量

第一名奖励200元,第二名奖励120元,其他文化课奖金减半(参评教师必须三人及以上,否则递减名额)。同时在全职工勤人员中设置优秀服务奖1名,奖金100元。奖金从绩效工资总额中剥离,每学期不超过4000元,超出按比例解决。(每学期每科只计一次,计算顺序为期末、期中、月考。奖励按学科计算,不乘工作量系数)

四、 安全值班津贴:节假日在校值班和上课期间每天值班每日按10元计算,从总额中剥离根据实名签到发

放给值班教师。

五、 工勤人员绩效工资比例:工勤人员部分整体绩效工资是教学人员的93%。

六、 请假每学期超过22天者,扣除该教师1个月绩效工资,以后每增加11天,扣除半个月绩效工资。其他请假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第二部分 量化考核

第一块: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见附表)

除成绩外,其他各项积分之和每周一汇总,每月一评比。学期末将各月积分汇总后按700分折合,将期中期末成绩积分后按300分折后加入,两者相加作为班主任绩效工资和评选优秀班主任的依据。{2015年30值班给加班费}.

第二块:教育教学工作量化考核

(一)、职业道德及工作表现(5分)(负责人:李虎堂)

1、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国守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受司法部门或上级处理者-5分/次。

2、爱岗敬业,不敷衍塞责,关爱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订资料,不从事有偿家教。有辱骂、责打或对学生罚款等体罚者,有不作为现象,有徇私舞弊现象,被学生或家长面见校长举报者-1分/次,信访到其他上级部门者-2分/次。

3、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将德育有机融入教学之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忽视德育、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造成学生偏激事件至伤残及以上者,直接责任人-5分/次。

4、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办事认真规范,能及时完成教学任务。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临时

中心工作,工作敷衍者-2分/次。不能按时完成政治学习者或材料者,每次扣0.1分。

5、谦虚谨慎,互帮互助,勤奋上进;尊重他人,团结同志,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为人师表,廉洁奉公。课堂、集会抽烟和接打手机、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进教学区、因工作弄虚作假和找关系、穿背心和拖鞋进课堂、在学校吵骂打架、工作日在校内外赌博者、私自挪用或占用公家物品者、目睹损坏集体利益而不闻不问者-2分/次。

(二)安全值班(5分)(负责人:路和平)

1、参加节假日护校值班、夜晚值班、午休值班分别加2、2、1分。

2、具有极强安全工作意识,注意保护单位、学生和个人的安全。在安全护校中缺岗一次扣1分,在迎送学生、午休值班、夜晚值班中缺岗一次扣0.5分。在教学岗位或工勤岗位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护校值班失职造成学校人员财产损失的扣5分/次,造成打架事件每次扣0.2分。 (三)、教育教学常规(20分)(负责人:教导处) 1、上课办公检查:(4分)(林波)

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2分;严格办公,办公查岗一次不到扣0.1分,临时请假扣0.05分,值日卫生不合格一次扣0.1分。每月一总结公布,学期终汇总扣分。

2、 教案作业检查:(5分)(清锋)

每少一节教案或作业扣0.5分,项目不齐全扣0.5分,被评为一等的作业教案每学期分别加0.1分(占1/3)。

每周作业次数

3、教导处加分:(5分,全体参加实行加分制,部分参加实施扣分制)

①(1分) 对教师监考、评卷未到每次扣0.2分,出现问题被通报扣0.5分。(林波负责)

②(1分)培训、听课等集体教研活动未到每次次扣0.2分,听课记录、培训材料、学习跟帖等教研材料每缺少一次扣0.1分。听课记录每周不少于1节。(玉国负责)

③(1分)对计划总结、教学反思、读书笔记等材料每缺少一次扣0.1分。读书笔记每周不少于1页。读书笔记每学期分别加0.1分(广贤负责)

④(1分)评教按等级加分1、0.8、0.6分。(广贤负责)

⑤(1分)对县乡校领导组织听课,学校安排人员做课,得到领导不同评价的给予不同加分,参加学校要求的周

4、教研组评分(2分):由教导处结合本学期各教研组开展的课改听评课、业务讲座、学生学科活动情况划等分为四等给平均分3.9、3.8、3.7、3.6分,由教研组长结合本组情况制定方案给组员分数,不得均分,分差最大为0.3分。(教研组—玉国负责)

5、其他加分(最多加3分,同次只计最高分,1-5项每项最多0.5分,负责人:李虎堂)

(1)《安阳教苑》发表一篇加0.2分,推荐作品不计入加分。《中国教育报》、《教育时报》、《人民教育》、《河南教育》发表一篇作品加0.5分,《安阳日报》发表一篇作品加0.4分,组织报道我校活动的材料或视频被市级及其以上电视台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