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话题

时间:2021-10-26 17:36:23 节日作文

第一篇:《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题目: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姓名:蒋福静

班级:2014年春法班

关于板桥镇近年来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社会的不稳定,紧接着会给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仅是 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无所不谈得夫妻,现今为何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我就我所居住的社区的婚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了离婚的问题以及特点,找出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调查的目的

(1)了解离婚的年龄特征

(2)了解离婚的原因

(3)离婚案件的特点

(4)离婚的后果以及影响

二:调查时间

2015年7月-9月月

三:调查对象

已婚夫妇;离婚夫妇

四: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2)网上收集:网上收集有关离婚案件并于本地实际结合

(3)查阅相关书籍

五:调查结果

(一)离婚年龄分布

1、男性离婚率:20岁-35岁离婚率15.6%。35岁-45岁达22.4%,45岁-60岁达13.1%

2、女性离婚率:20岁-35岁离婚率13.8%。35岁-45岁达19.3%%,45岁-60岁达9.8%

(二)离婚的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家庭中财产问题发生矛盾

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出现财产分割不均或不合理,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

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

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

4、包办婚姻导致离婚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以父母包办为主【第三者(包括而不仅限于父母)为双方的未来着想,安排双方相亲,促使双方尽早完成婚事。目前,现代包办婚姻的对象年龄层越来越低。随着在校大学生“被相亲”越来越普遍,现代包办婚姻正渐渐成为社会上解决婚姻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式。】

夫妻双方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就有68%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5、其他原因造成离婚

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

(三)离婚的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板桥镇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8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思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正封建婚姻的束缚,为最求幸福的婚姻的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变现。

2.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第二篇:《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

2013 —— 2014 第 一 学期

课程名称:家政学 任课教师:黄东旭

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

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于离婚话题}.

关 键 词:离婚父母 抚养 监护 探望权 子女抚养 正文:

浅谈婚姻家庭法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某地警方抓获的一个少年犯罪团伙,35个成员中有30人都是父母离婚的单亲家庭子女。2003年11月9日北京某中学生,在父母离婚后因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甚至残杀了自己的母亲。学者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以及心理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调查表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与完整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相比,在经济生活条件、受教育情况、受抚养和照顾程度等福利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时,窘迫的经济生活和不适当的抚养教育方式使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容易产生怨恨、自卑、冲动、极端等消极心理问题,进而行动上更容易产生不当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等问题。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生活费得不到保障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法获得良好的生活照顾等很多方面,有学者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实证研究中,对离婚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而恶化。贫困问题是单亲家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并非所有的单亲家庭生活都是困苦的,但大部分单亲家庭形成后经济收入都会减少,住房条件较差,家务繁重难以应付,日常生活忙乱,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其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经济收入是单亲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单亲家庭的户主(即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由于要独自负担整个家庭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因而面对较大的生活压力。而家庭管理、子女照管方面的压力对工作的影响又进而恶化了经济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必须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依靠一方父母的照顾。在家庭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对该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也发生相应变化。有些父母由于经济生活条件、自身品格和素质、离婚后的适应情况等方面的

原因,使未成年子女在获得人身照顾、情感教育、以及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保持正常交往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即对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离婚后被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是将子女视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采取放任态度,也有的直接抚养人,在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就把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或者雇佣保姆来照顾子女的生活起居。这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不能得到正确的思想上的引导,也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反而使“被遗弃了”的想法更加强烈,行为上缺乏管束,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沉溺玩乐、结交不良朋友等放纵行为,甚至进一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恶果。

二、婚姻法中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现行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所以父母其实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也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将两人之间的问题牵扯到子女身上。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法规概括地阐述了父母双方的义务。

基于此,《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

(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二)抚育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四)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规定的缺陷

首先,任何法律制定出来都存在实际实施效果的问题,否则就只是停留在纸上的形式上的法律。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的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也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第102条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上并未规定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有效具体的措施。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子女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还是取决于法院。在现实情况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对于夫妻双方确定的抚养费的给付大多凭道德责任、情感约束进行。对不履行义务的做法也未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有效保证父母能“掏出钱来”。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实际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协议离婚审查时,也可能存在父母隐瞒真实意图,假意同意,事后并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而《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要求父母履行义务的手段规定,过于书面化,操作性差。

其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对离异子女的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关注过少,缺乏事后审查和关注。目前的制度是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只作为离婚后果的处理。这样的做法极不利于对离异

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使协议离婚时包含了关于对抚养子女方面的协议,但事后未按协议履行就很难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实际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而我们的法条规定相对却比较生硬和死板,缺乏灵活性。例如关于按父母固定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的规定,固定收入只包括工资和大致奖金,其他收入被忽略了。

四、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的一些建议

1.完善法律规定,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应将法条中所规定的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适当地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不履行自己应有义务的父母相应的警告。联系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对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直接从其工资中划拨出应支付的的费用。

2.加强程序上对离婚的审查,不仅是事前进行审查,事后也要加强关注。这样可能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建议法院赋予社会上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相应的组织以一定的权力。这样使其工作更具专业性,对离异子女的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3.加强对当事人财产的审查,在现代社会,人们的隐性收入较多,完全能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义务人为了报复原配偶一方或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仅以固定收入来支付抚养费,这样,子女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

五、结语

总之,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障问题是我国整个儿童权利保障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上只是简单的从父母的抚养费,监护权等方面做了简要概述,指出了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指出了一些个人意见,但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情况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情况,如离婚后住房问题,补偿性抚养,日常生活方面的帮助等等。我们应从社会各个方面去关注和解决父母离婚后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问题,加强立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规定,全面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最后,感谢黄东旭老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公共选修课程—《家政学》。其中关于家庭婚姻的内容,让我们有机会了解到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制度,并了解它还存在的一些缺陷,这对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有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了解婚姻家庭法并不早,而且很有

第三篇:《论文-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及对策》

第 七 届 全 国 论 文 评 奖

论文题目: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及对策

单 位: 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董庄窠小学

作 者: 马雪驰

2014年 5月 13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论 文 评 奖

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及对策

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董庄窠小学 马雪驰

内容摘要:离异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父母离异给子女都或多或少带来一定的伤害。离异家庭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会产生许多的心理问题如:情绪情感障碍、适应性差、性格缺陷。要如何针对离异家庭的心理问题,进行切实可行的教育,从而将父母离异给他们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也是摆在父母、家庭、学校乃至社会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主要讲述了离异家庭子女的存在的心理问题,并从家庭、学校、社会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开放,人们的平等自由的意识逐渐增强,再加上有的夫妻结婚的不慎重,造成离婚的人越来越多。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心理学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容易给孩子造成强烈的自卑感和不安全感,性格孤僻,交往能力差,精神负担过重,学习成绩不理想,适应能力低等问题。单亲家庭问题较多,不仅仅给家庭造成了不幸,对社会也造成了问题。所以对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研究对我们整个国家乃至整个民族都有着巨大的意义。这就需要学校、社会及家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保障离异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一、相关概念

1、单亲家庭

在《婚姻家庭大词典》中单亲家庭被解释为: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由夫妻一方去世或夫妻双方离异而成。

2、离异单亲家庭{关于离婚话题}.

原来的核心家庭,由于父母婚姻破裂而形成的只有母亲或只有父亲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称为离异单亲家庭。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子女将从双亲的生活空间,被迫转入单亲生活空间。

二、离异家庭子女存在的心理问题

健康心理学将心理异常和心理不健康按程度分为三种:1、心理问题指近期发生的内容

比较局限尚未泛化的并未严重影响思维逻辑的暂时心理紊乱。具体表现有自卑、狂躁、消沉、偏执等等。这些心理问题都是暂时的,能自行缓解,也可通过帮助及时控制。如不注意调节,也可以发展为很严重的心理异常。2、心理障碍指初始反应剧烈,持续时间长久,自身难以克服。一般通过心理治疗有时需要药物治疗。3、心理疾病边缘指心里紊乱比较严重,已接近心理疾病的边缘,要及时控制,保持乐观心态。以下所叙述的是并未严重影响思维逻辑的暂时心理紊乱的离异家庭子女存在的心理问题。

(一)情绪情感障碍

《现代心理学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