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时间:2021-10-26 15:36:48 节日作文

第一篇、农民工工资的函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X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工

资发放工作的通知

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春节临近,建筑工地工程结算和农民工返乡高峰期已到,为了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对各自在建项目拨付农民工工资专项工程款的工作,并对支付情况的进行监督;做好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落实检查工作。重点防止发生因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访问题,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防止事件扩大。

2、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单位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积极筹款,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3、因对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而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我公司将对造成群体性上访一次,进行10000.00元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请各施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确保劳动者能度过一个温暖、欢乐、祥和的春节,保障项目的顺利有效推进。

XXX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1日

第二篇、代发工资业务公函样本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代发工资业务公函

昆仑银行大庆分行 炼化支行 :

我单位由于业务需要,现委托贵行为我单位办理代发工资业务,请贵行予以办理。

本代发工资业务公函自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单位印章:

2013年 3 月 25 日

第三篇、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 松原机械厂职工王伟华在文革期间遭迫害精神失常。2002年6月30日,厂里派工作人员张某护送王伟华去精神病院看病,王伟华乘张某上厕所之机逃掉,到处也找不到,自02年以来,松原机械厂在许多省内外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到2010年已有8年无音信,而这期间一直由厂里按公伤支付工资,王伟华现有妻子和一儿子,尚有一老母健在,2010年lO月,厂里委派主管劳动工资的干部去王家,请求其妻子宣告王伟华死亡,其妻不同意,2010年10月15日,松原机械厂为终结王伟华的工资关系,以法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王伟华死亡的申请。

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松原机械厂的申请?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回答:《(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宣告失踪人死亡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不能提出申请,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也无权宣告公民死亡。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死亡的人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债权人等。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松原机械厂虽与失踪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但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精神,该厂为停发失踪人工资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而且王伟华有妻子,她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唯她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在王妻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可根据我国有关劳动工资制度的法律和法律处理。

1983年7月5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复函提出参考意见: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2个月起

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本文相关法律资讯来自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王洪成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四篇、关于协助核实代发工资个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的函(模板)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附件2、

关于协助核实批量开卡/代发工资个人账户

相关身份信息的函(模板)

尊敬的客户:

为向贵单位及广大员工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文件要求,特请贵单位协助配合梳理、确认在我行代发工资员工的身份信息,主要涉及本单位在册员工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届时,将由我行客户经理提供专业的指导。

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我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69466578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

单 位 回 执

我单位对在工商银行北京 顺义 支行代发工资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户主身份相关信息已确认,共涉及 户,所提供内容真实、准确。(送银行文件名: ) 单位核实确认工作执行人签字: 日期: 单位公章: 支行/营业网点集中核实人签字:

注:此函件(含主体和单位回执)原件请核实网点妥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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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附件五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贵司 工程现正在施工。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向我司支付了 元的第 期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已按国家规定向我司本工程的所有民工都足额发放了工资。我公司特此保证:截止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我司已全部支付了本工程所有民工工资,我司施工的本工程没有拖欠任何民工工资。我司并保证贵司支付下期进度款后,我司继续按时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保证不拖欠任何工人工资。

以上情况及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如发生民工到贵司或政府索要工资的现象,贵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司并愿按照贵司统计的拖欠工资人数,以每人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在贵司拨付我司的当期或下期工程款中扣除。如进度款不足抵扣,则在结算中扣除。

各工区负责人为我司指定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每个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我司及各工区负责人在此特向贵司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贵司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贵司统计的各工区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各工区负责人向贵司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贵司

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工区负责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特此承诺

公司(公章)

工区负责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第六篇、工资发放承诺书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承 诺 书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抹灰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日 期: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承 诺 书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木工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承 诺 书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架子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承 诺 书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水,电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承 诺 书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第七篇、关于强烈要求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关于强烈要求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省**市**区的一家建筑劳务输出企业,2009年7月我公司承接了贵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的***施工劳务协作项目,并且在劳务协作协议中约定:“乙方雇佣农民工工资由甲方代发”,先后组织了以***村为主的300余名本区农民工赴工地施工。于2010年3月底完成主体工程施工。之后,项目部采取拖欠工资、先干活、后定价的种种欺骗手段,先后留下我方部分农民工继续进行收尾工作,做其他队伍施工中留下的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直至2010年12月底。在整个施工期间由于项目部盲目赶工期,导致施工成本大副度增加,并且采取欺骗手段、拒不兑现承诺、事后压低劳务费等方式,致使农民工的血汗钱惨遭克扣……

然而,从主体工程完工至今近一年多时间里,项目部仅仅支付了不到五十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金额高达二百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采用了不对账、不结算、踢皮球等等拖延办法,致使我方农民工工资长期无法支付。为此,我单位及部分农民工代表曾经多次找项目部要求据实核对劳务费并支付应付款项,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我们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由于项目部拖欠巨额劳务工程款,造成我们财务支付困难,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支付大量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曾经多次要求群体上访、闹事,被我们及时制止。近来****已经正式通车了,农民工情绪非常激动,多次要求群体到******上访和去****闹事,由于时间耽误太长,我们恐怕很难控制这种局面。所以我们恳请贵公司能够拿出诚意,安排资金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以安抚农民工,防止农民工群体上访、闹事,造成不良影响,以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矛盾被激化。

特此函告!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劳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

第八篇、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支付常见问题

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支付常见问题

1.职工被错捕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12号)精神,国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逮捕、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确系错捕、错判,宣告无罪释放者,原工作单位应予收回安排工作,恢复原工资待遇。在错捕、错判刑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及副食补贴肉食补贴,应予补发。奖金、岗位津贴和洗理费等福利性待遇不予补发。

2.职工被判刑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后工资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可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12号)

第2条精神处理。即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于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恢复原工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降低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

3.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职工羁押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86]高检会(研)字第1号)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4.职工被收容审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第29条规定:

(1)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关于停发工资的函

(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期间工资福利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9号),如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

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应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由企业重新确定。

6.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如何发给劳动报酬?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这与《刑法》第34条规定不一致。为此,劳动人事部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发出了《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4]56号),提出了如下意见: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具体确定。鉴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20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错误,工资等待遇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2008年1月1日后,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职工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单位工作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的,按所受行政处分规定的待遇支付本人工资。

9.职工劳动教养期间的工资如何处理?

《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公发[1978]107号、[78]劳薪字91号)文件明确,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职工,其劳教期间停发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公安局与劳动局商定,生活费从劳教人员原工资中支付。劳教人员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在其工资剩余部分中酌情予以补助。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一般回原单位,根据其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重新安排工作,评定工资等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0.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职工羁押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86]高检会(研)字第1号)规定:

(1)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

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2)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11.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内务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64]内人工字第143号)第4条的规定处理,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2.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被错判犯罪,后经司法部门复查,属于错案,宣告无罪释放者,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95]12号)的规定,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但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二种是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属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于行政纪律处分者,可以恢复原工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应降低工资。但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

13.企业职工被错判刑后又宣告无罪释放,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

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l号)第1条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判犯罪又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则应该与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时恢复其原工资,补发其在押期间的工资。如果该劳动者虽可恢复劳动关系但仍犯有错误,则其被羁押期间工资不予补发。若错误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则可恢复原工资标准;若情节较重,被给予行政处分,则应降低工资。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被判犯罪又宣告无罪释放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则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同时,恢复其原工资,该劳动者在押期间的工资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

第26条“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其所在单位不再补发。

1995年1月1日之前被判刑羁押,1995年1月1日之后被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则应在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同时,恢复其原工资。该劳动者在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分两个阶

段处理,即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1995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损失,由劳动者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追偿。

14.“恢复原工资待遇”如何操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

[1991]9号)说明了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文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15.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依据哪些法规处理?

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因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奖金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应如何处理?

对于这类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予以受理。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