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时间:2021-10-26 13:14:46 节日作文

第一篇、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

因无法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声明如下:

本人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因本人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对本人有追偿的权利。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第二篇、无劳动关系证明书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

兹有 □先生 □女士(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年 月在我公司任 职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截止 年 月 日,该前员工所有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在我司已无任何遗留

问题。

并兹证明该员工:

□与我司签署过《保密协议》及《竞业避止协议》。 □未与我司签署过《保密协议》及《竞业避止协议》。 本证明书只限于证明员工与我司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我司不承担未经授权将本证明书

作为他用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篇二:解除(终此)劳动关系证明书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单位员工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年 月

日,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因员工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已于 年 月 日与

深圳市新美佳龙园家政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员工: ******************有限公司 月日篇三:解除(终此)劳动关系证明书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正本) 我单位员工 袁树春 ,身份证号码: 430424196304084216 ,入职时间 2011 年 2

月 18 日,工作岗位 生产工 ,劳动合同期限:从 2011 年 2 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17 日止,现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已于 2011年 4 月 21 日与我司解除劳

动关系。 特此证明!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印章)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年月日 文书使用指引

一、文书适用的范围: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本文书适用于所有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含非全日制)的派遣员工,因与我司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时,向该派遣员工出具的文书。 二、填写时应注意的事项:

1、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本文书;

2、本文书为一式三联制,使用时,正本、副本及签收回执单之间应加盖骑缝盖。正本由

我司加盖公章后向员工本人出具,并由员工本人保留;副本及签收回执单为我司所保留,无

需盖章。送达时,如无法现场送达,可使用快递形式向员工出具,但应保留快递回执单作为

送达回执以备查阅;

3、本文书中的红色字体部分为可选内容,如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系终止,则以斜杆划除

“解除”字样;如劳动关系系解除,则划除“终止”字样;

4、本文书中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及合同期限等信息,应与该员工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上的信息相一致;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应与工资发放截止时间相一致;

5、本文书的落款单位名称,应与劳动合同的甲方主体名称相一致 6、本文书作为解除或

者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的书面依据,向员工出具后,应将副本及签收回执单(含快递送达回

执),交由客户服务部管理支持处档案管理组作为员工档案保存;;

7、使用本文书时,请将本《文书使用指引》删除。篇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样本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

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

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存根闽泉[20xx]字第xxx号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号:国寿闽泉字[20xx]xxxxxxxxxx号)。现由于 提出辞职,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经办人:蔡华强 年 月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日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证明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号:国寿

闽泉字[20xx]xxxxxxxxxx号)。现由于 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 年 月 日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字确认: 本证明书一式三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公司存根;第二联存个人档案;第三联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持有。 第二联(存个人档案):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证明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号:国

寿闽泉[20xx]xxxxxxxxxx号)。现由于 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 年 月 日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 第三联(解除劳动合同

人员持有):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证明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号:国

寿闽泉[20xx]xxxxxxxxxx号)。现由于 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 年 月 日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第三篇、劳动关系证明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劳动关系证明

兹证明XX,身份证号XXXXXXX,在我单位工作。XX同志于XX年XX月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XX年XX月。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010)XXXX

(公章)

2017年3月13日

第四篇、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应该如何搜集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应该如何搜集

李某在2015年3月入职入职A公司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后与公司发生纠纷,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遂于随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被劳动仲裁部门以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那么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合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等。司法解释虽未规定,但倾向认为应当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理由是:

(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2)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有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

碾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摘自《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作者何志、侯国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认定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交强险之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从理论上说,交强险制度中的受害人范围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范围一致,但是,一国因其人权重视程度、人权保障水平和法律制度体系的特殊性,在确定交强险受害人的范围时,有所取舍,纳入保险保障的范围有所不同。因此,第三人的范围并不是法律上需要解释的概念,而是完全依一国的价值理念、政策制度等而有所区别。

(1)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他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驾驶人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来承保自己遭受的损害。

(2)作为乘客的受害人,是否应纳入保险赔付范围,存在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是所有的乘客被排除在外,还是特定种类的乘客被排除在外,如身为雇员的乘客、作为被保险人亲属的乘客。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现状,代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待乘客的立场,反映了将乘客纳入受害人的立法趋势,并且,在乘客中不区分其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家属获雇员身份。

(3)车外受害人。车外受害人主要表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车外受害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程度根据交强险采无过失保险还是责任保险理念而有差别。在采用无过失保险理念的立法例中,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责任保险均需对车外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在采责任保险理念的立法例中,交强险是否赔偿车外受害人,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对车外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尚有侵权责任原理的适用余地,即考虑了被保险人对事故的过错程度。(摘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纳入“第三人”范围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仅仅是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更多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和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保险法律关系尤其是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仅包括建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权

利主体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的请求权主体是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时,其才有权请求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均是投保人。在交强险中,如果本车实际驾驶人不是投保人时(如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就不是投保人而是本车实际驾驶人,投保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的危险失去控制力,当然也可以成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

交强险的基本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交通事故受损害的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机动车的危险性特点导致投保人也可能由于机动车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下受到其侵害,我国交强险制度设计的特点又是以车为基准而不是以人为基准,因此,投保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如果真的出现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于此时投保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则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也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制。因此,从实体法规定看,此类道德风险的产生并非法律规定所致。(摘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第五篇、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发放证明。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据(欠条);

2、社会保险记录。有的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工作服 、工作记录(在单位工作的照片、单位组织活动或者年会的合影)、职工登记花名册(盖章)或者上面带同事的联系方式;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记工表)。原件,公司盖章。

6、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7、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8、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当然实践中可能在职的同事一般不会出具证言。

9、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

10、印有本人联系方式的公司宣传彩页、名片等其他证据。

第六篇、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等;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那么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合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搜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1、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司法认定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

伤等。司法解释虽未规定,但倾向认为应当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理由是:(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2)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有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摘自《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作者何志、侯国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2、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认定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交强险之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从理论上说,交强险制度中的受害人范围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范围一致,但是,一国因其人权重视程度、人权保障水平和法律制度体系的特殊性,在确定交强险受害人的范围时,有所取舍,纳入保险保障的范围有所不同。因此,第三人的范围并不是法律上需要解释的概念,而是完全依一国的价值理念、政策制度等而有所区别。(1)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他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

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驾驶人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来承保自己遭受的损害。(2)作为乘客的受害人,是否应纳入保险赔付范围,存在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是所有的乘客被排除在外,还是特定种类的乘客被排除在外,如身为雇员的乘客、作为被保险人亲属的乘客。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现状,代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待乘客的立场,反映了将乘客纳入受害人的立法趋势,并且,在乘客中不区分其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家属获雇员身份。(3)车外受害人。车外受害人主要表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车外受害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程度根据交强险采无过失保险还是责任保险理念而有差别。在采用无过失保险理念的立法例中,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责任保险均需对车外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在采责任保险理念的立法例中,交强险是否赔偿车外受害人,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对车外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尚有侵权责任原理的适用余地,即考虑了被保险人对事故的过错程度。(摘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3、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纳入“第三人”范围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仅仅是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更多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和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保险法律关系尤其是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仅包括建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权利主体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的请求权主体是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时,其才有权请求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均是投保人。在交强险中,如果本车实际驾驶人不是投保人时(如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就不是投保人而是本车实际驾驶人,投保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的危险失去控制力,当然也可以成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交强险的基本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交通事故受损害的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机动车的危险性特点导致投保人也可能由于机动车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下受到其侵害,我国交强险制度设计的特点又是以车为基准而不是以人为基准,因此,投保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如果真的出现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于此时投保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则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

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也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制。因此,从实体法规定看,此类道德风险的产生并非法律规定所致。

第七篇、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txt人生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不要用自己的需求去衡量别人的给予,否则永远是抱怨。   日前,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四种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  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事前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可通过四种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首先是工资支付证明,工资卡可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次是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第三是为单位出差的证明,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等;最后是工作证、工作卡和工作记录单(表)等。  因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尽量搜集保留好如下证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工作时间考勤表,工资支付证明,工程承包协议书及结算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为用人单位出差的相应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等证据。怎么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青岛地区仍有许多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不与职工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或即使签订了订立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给职工一份。如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采取应对措施就是否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主张正当劳动权利制造法律障碍。实践中,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通常是劳动者打劳动争议官司所面临的一道门槛。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劳动权利。劳动者只有提供较为充分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才具备打赢劳动争议官司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然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例外。因此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调查取证,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着较为现实的法律意义。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

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

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总之,律师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尽可能搜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怎样为诉讼仲裁准备证据? --------------------------------------------------------------------------------证据应当如何准备没有具体的公式,但有基本的思路。一要提前准备。很多人等事情闹僵以后再准备证据,你想想对方能让你轻易拿到证据吗?平时就应当有证据意识,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实都应保留书面的资料;二要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这种证据最基本的是劳动合同,还有工作服、工作证、胸卡、通信录、名片等等能证明你在某单位工作的辅助材料或证人;三要准备能证明工资待遇的证据。像工资条、存折、工资卡、领工资的签字记录等等;四要准备单位或者职工违法、违反劳动合同的证据;五要准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具体的证据。有些单位签合同后不给职工合同,发工资不留任何凭证,不让职工有一点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东西。但是这都不要紧,只要有事实存在总会有一些“蛛丝马迹”。最重要的是要做有心人,有证据意识。单位也一样要有证据意识,有些“刁钻”的职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利用单位的管理漏洞,制造一些恶意的仲裁和诉讼。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八篇、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收集的证据

没有劳动关心需要弄什么证明?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收集的证据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加大了很多。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力流动比较大的企业(如建筑行业企业、加工行业企业)仍然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虽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手中一份。这些都造成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必须先收集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劳动者在先前防范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等到争议真正发生以后再想要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时候,很多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已经消失或者早已落在用人单位的手中。劳动者无法举证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各项请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的劳动者必须提交其他有效的材料作为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可以通过收集这些法定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劳动者本人在收集“(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时,前提是要能够证明其他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才是让这些劳动者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本人和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与上面五项列举相关的或类似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例如:(1)医疗保险手册;(2)暂住证;(3)印有单位名称的工作服;(4)同时具有劳动者姓名和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等等。这些材料的共同特点是通过一个实在的载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联系,而且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用相反的证据推翻本证的证据效力。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列举的这几项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

有可能不单独地或者组合地把它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事实的证据, 这就需要将这些材料与其他材料一起作为证据配合使用。

第三,现实情况中很多劳动者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取得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想要证明的内容。

电话录音的优点在于,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在电话中释放在劳动争议中对于劳动者一方有利的信息,而且通过电话录音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一般来说不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也有其缺陷所在: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先辨别真伪,再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

其次,电话录音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容易被剪接和伪造,用人单位一方往往会在庭审过程中声称视听资料存有疑点即对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质疑。

最后,对于电话录音中对方身份的不确定以及对方没有用明确而肯定的语言来承认劳动者想要对方证明的内容,这些都将进一步削弱视听资料原本就不是很高的证据证明力。因此,劳动者在收集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证据的时候,切忌认为电话录音是无所不能的。

第四,在涉及安全生产行业中的劳动者,可以借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文书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作书面记录。日后,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赔偿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作的书面记录可以作为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结合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其他相关或类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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