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

时间:2020-06-04 00:00:00 200字

篇一:《国有林场职工状况调查》

陇县国有林场职工现状调查

陇县是陕西林业大县之一,止2008年底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36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69%,林业在县域经济及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林场经营管护着全县70%以上的天然林和有林地, 林场职工队伍状况如何,直接影响林业建设的发展。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对国有林场职工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查资料、听汇报、个别交谈等形式的调查,对我县国有林场职工状况有了

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大量的森林资源被开发利用,林木的大量采伐促使林业经济一度繁荣昌盛。林场在工资改革中被确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大批林业职工子弟、退伍军人、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等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国有林场职工队伍中来,国有林场职工队伍迅速壮大,由九十年代初期的196人猛增到2000年的449人,增加了229%

1990年—2000年陇县国有林场职工增长情况统计表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后,天然林采伐全面停止,林场经济收入骤然中断,国有林场职工服从国家大局,由砍树伐木人转变为护林栽树人,林场富余人员大量增加,分流安臵难度很大,上级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职工分流安臵情况见下表:

天保工程国有林场职工富余人员分流及下岗人员安臵表

方案确定的留用人员只有185人,一次性安臵100人,下岗人员27人,营造林90人,其它166人。伐木带来的较好的经济效益,使林场职工盲目乐观,对工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等待观望、希望下一个辉煌时期出现的人占大多数。

国有林场职工基本情况 一、国有林场职工的来源和组成 国有林场职工的来源和组成见下表:

职工队伍的来源和组成统计表

在职工来源中,老职工及亲属子女占27.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占18.7%,复转军人占24.8%,招工和外单位调入的占28%,其它占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包括1989-1992年林业局委托省林业技术学校定向培养的39名中专毕业的林业职工子女。不包括参加电大、农广校、林广校等自学考试取得大中专学历资格的91名职工。 二、国有林场职工的年龄和性别结构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八年来,我县各国有林场的职工与工程初期比较,不但没有减少而且略有增长,由工程初期的

449人增加到2008年底的454人。职工年龄和性别构成见下表: 国有林场职工年龄及性别结构统计表{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从年龄结构看,23-35岁的占37%;36-45岁的占38%;46-55岁的占17%;55岁以上的占8%。职工年龄结构比较合理,23-45岁年、年富力强的职工占75%。从性别结构看,男职工占73%;女职工占27%。按林业行业特点来说,女职工比例偏大。

三、国有林场职工的文化程度和业务技术水平

职工文化程度和业务技术水平目前的考量标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历,二是技术职称,三是工人技术等级,各国有林场职工的职工文化程度和业务技术水平状况见下表:

国有林场职工的职工文化程度和业务技术水平状况统计表

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占6.6%;中专占32.2%;高中占18.1%;初中占38.5%;小学占4.6%。职工文化程度偏低,大专以上人才缺乏。大中专文化程度包括林业局委托省林业技术学校定向培养的39名中专毕业的林业职工子女以及参加电大、农广校、林广校等自学考试取得大中专学历资格的91名职工。91年以后各国有林场没有第一学历的大学生。

高级职称占0.2%;中级职称占3.5%;初级职称占13.2%;职工业务技术水平偏低,有技术职称的不到职工总数的17%,高级职称人才出现断档,中级职称较少,初级职称偏多,技术人员有待于进一步培训提高。

工人技术等级中,技师占5.7%;高级工占24.7%;中级工占44.3%;初级工占7.9%。工人的技术培训比较到位,职称结构较合理。

四、国有林场职工的分流安臵情况

国有林场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历年人员分流情况统计表

篇二:《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一、退休、退养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第一条第6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6款“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4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5款“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

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二款“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款“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

(二)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文件中规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 “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三条第一款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09]97号)第三条“(二)市属企业、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相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8、(《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第五条“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元/工龄年核定。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元/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

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元/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工龄年” 9、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06号第四条第3款:

“现正常经营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安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执行,并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第十八条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11、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篇三:《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情况入户调查表

单位:{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必须由调查员调查填写,被调查人确认签字,调查员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栏,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 3、“被调查人姓名”栏,按照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填写,不能填写曾用名、别名等。 4、“房屋坐落”和“房屋性质”栏,“其他”项需具体注明。 5、“房屋性质”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含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6、“房屋完好程度“栏,“完好”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A级房屋;“基本完好”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B级房屋;“一般损坏”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C级房屋;“严重损坏”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房屋。

7、“被调查人家庭情况”栏,“人口数”是指在现被调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数,;“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人口年收入的总和。在填写时家庭收入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8、“同住人情况”栏,如果被调查对象系借住、合伙租住集体宿舍的情况,则选择一人作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和其他同住人按一个家庭进行登记,人口数及收入依据全部人口的总数及年收入总和填写。

篇四:《国有林场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林场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省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经过多年努力,国有林场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保持了林地性质和用途的稳定,实现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累计造林7600万亩,生产木材7898多万立方米。目前列入国有林场管理序列的单位429处,分布全省13个市(地),74个县、市、区(包括市辖区)。按隶属关系,省属18处,市(地)属48处,县(市、区)属332处,其他行业31处。按单位性质:事业394处,企业35处。在国有林场中建有森林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区56处,面积102万公顷;建有森林公园62处,其中国家级33处,省级29处。

(二)资源状况。林地面积726.9万公顷,其中有林地499.9万公顷,总蓄积3.99亿立方米,其中:天然林面积413.6万公顷,立木蓄积3.17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86.3万公顷,蓄积0.82亿立方米。按林龄分,幼龄林74.8万公顷,占14.96%,蓄积3150.7万立方米,占7.8%;中幼林218万公顷,占43.6%蓄积16565.93万立方米,占41.04%;近

熟林113.3万公顷, 占22.67%,11123.63万立方米,占27.56%;成熟林面积73.83万公顷,占14.77%,蓄积7588.66万立方米,占18.8%;过熟林20.01万公顷,占4%,蓄积1938.42万立方米,占4.8%。{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三)人员情况。现有职工80834人,其中:在职职工53992人、离退休人员26842人。在职工中,干部10640人,工人43352人。按在岗情况分,在岗33357人,其中:森林管护人员12929人;离岗保留劳动关系5532人。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541元,职工年平均工资1.5万元。

(四)社会保障情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2581人,其中:参加机关事业29975,参加企业的12606人,未参保11411人,参保率78.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3826人,其中:参加机关事业的26214人,参加企业及城镇居民医疗的7256人,参加新农合的10356人,未参保10166人,参保率81.2%。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1996年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下放市、县管理后,国有林场为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据调查,全省55个县(市、区)林业局没有与财政完全对接,只有公务员和部分事业编制纳入财政管理,其他人员经费主要依靠所属林场上缴利润补充经费不足,导致林场低水平运行。{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二)资源监管主体不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权和经营权混淆,出现省、市、县政府都是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监管主

体的问题,一些市县政府和林业局甚至个别国有林场随意将森林资源抵押、流转,据统计,国有林场已有95万公顷林地产权发生变化或部分发生变化。

(三)森林质量下降。经过60多年的开发利用,国有林场可采资源匮乏,公顷蓄积量仅79立方米/公顷,用材林中成过熟林面积和蓄积仅占森林面积和蓄积的3.2%、4.3%。{吉林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活}.

(四)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