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入户政策

时间:2021-11-11 06:33:34 意向书

篇一:《惠州户口迁入流程》

惠州户口迁入流程

说明:本人为省外迁入,女性,已结婚,且生有一女儿 2015年12月15日 购房入户所需材料(所购房面积在50平米以上才符合条件):

1、 申请人原地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原户口所在地计生办证明。

2、 龙丰计生办证明;

3、 写一份申请入记报告;

另外还需复印件(A4纸打印,另外须验原件):

1、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书,银行按揭合同书,购房税务发票;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证)、未满16周岁的小孩出生证等。

下面办计生证明(这个最可恶,我第一次听到时杀人的心都有,感到这是啥政府,天天说减流程,减个屁!!气还是气,在没有能力改变时,只能被压迫,所以还得照办呀!!) 计生证办理流程(老家是江西省):

(1)男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个人计生证明表 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办:在计生证明表上盖章 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另开一份计生证明或在前面一份上盖章 证件:同上

(4)惠州计生办(龙丰计生办):惠州计生证明 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 计生证明(前面办的,男女双方的都要有)、近期验孕证明(可当场验,但收费)、上户人1寸彩照

总结出要跑的办事地点:

男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委——男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女方计生办——惠州迁入地计生办——惠州迁入地派出所——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惠州迁入地派出所

以上为我请假一天弄清楚的流程,现发出来给有需要的人分享一下,

接下来就慢慢跑了,希望每个地方一次性能搞定,否则更头痛,真是恨死政府了!!!

篇二:《惠州市落户政策文档》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惠府〔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起,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核准权限与程序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公安部门按权限审核办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各类表格的使用

统一使用市公安局按《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规定印制的有关表格,需由相关部门审核提供的表格,由相关部门与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规范格式。

四、出生登记

(一)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户口簿》;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五、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年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年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年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录(聘)用、调入单位的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篇三:《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惠府〔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起,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核准权限与程序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公安部门按权限审核办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各类表格的使用

统一使用市公安局按《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户政管理》规定印制的有关表格,需由相关部门审核提供的表格,由相关部门与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规范格式。

四、出生登记

(一)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户口簿》;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五、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惠州入户政策}.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惠州入户政策}.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

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惠州入户政策}.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年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年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年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