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作文50字

时间:2021-11-10 19:24:12 意向书

篇一:《拐卖儿童》

评论:提高“拐卖儿童罪”量刑下限势在必行 2011-02-20 06:12:00 来源: 西部网(西安) 跟贴 32 条 手机看新闻

作者:王唐

最近“打拐”这个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的一条微博倡议下,得到公民、政府以及社会团体的响应。一时间讨论声此起彼伏,不禁要为这一举措的发明和实施者伸出大拇指,同时也要为这些摇旗呐喊的有良知的网民致敬。很多人认为微博打拐有百利而无一害无需讨论,但是在微博上也有人认为,用这个方法打拐,还不足以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拐卖儿童”这一罪行,现阶段如果说能找到有效的方式遏制拐卖儿童,就应该是提高“拐卖儿童罪”的量刑下限,用法律这个武器才高效、完全的达到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低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在刑法中拐卖儿童罪的量刑上限最高至死刑,但是上限往往有弹性,没有讨论的意义,在这里不多做解释)。论坛中的网友大多觉得这种量刑力度实在不能威慑拐卖儿童的罪犯。很多人提议将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提高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才能更好的遏制拐卖儿童高峰的期到来。以下我们来看看网友分析这个提议:

首先说为什么要提高:

1、网友认为时代不同了法律落后了,以前一家有个10个8个孩子,送出两个都是常有的事,所以发现拐卖儿童的判个3年5年的大家也能接受;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的全部,拐卖一个孩子就等于杀了父母、孩子三个人,这三个人的一生就彻底毁了,经常看到那些找孩子的人,最后郁郁而终,孩子得知自己的身世后痛不欲生,比杀他还痛苦。同时也祸害了至少三个家庭,爷爷奶奶家、姥爷姥姥家、自己家,造成家庭不和谐,社会不和谐,和我们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大方向是一个巨大的抵触。这样看来它的伤害性甚至超出谋杀,所以提高势在必行。

2、这个量刑下限的提高,有足够的民意基础,而且不损伤任何正常团体的利益。我们知道一部法律的修改是要通过民意调查、人大委员提议、通过,最终生成立案,交给有关部门执行。如果对提高拐卖儿童罪量刑这一提议进行民意调查,通过率应该超过99%,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应该没有人反对这个事情,作者浏览了数十个论坛关于这件事的网友回复,大家早已越过“该判什么量刑”的讨论,直接开始讨论如何处死人贩子的方法了,这个虽然有调侃的意味,但也应该就是民意吧。同时这不类同于讨论是否给戒烟立法那样,有抽烟的人、烟草局、税务部门等很多利益集体相互纠葛,甚至有些人觉得吸烟个事对国家税收还有些贡献,能谅解。而拐卖儿童这件事除了“人贩子”外没有任何一个他人是受益者,相反都是受害者,根本没有利益纠葛,也没有讨论的必要,所以提高势在必行。

3、现在的量刑过于轻,在论坛中许多网友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许多网友认为拐卖儿童的人往往牵扯数个罪名,首先肯定是盗窃或者拐骗儿童,然后是出卖,其中包含绑架、非

法拘禁等。一个人贩子在一个完整的拐卖过程中其实牵扯数个罪名,即便是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一罚也应该累积超过5到10年这个量刑,只是拐卖儿童的司法解释中除了拐卖其他几项只作为认定拐卖事实的依据,而没有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累加,(但法律对在拐卖过程中存在暴利、强奸等行为进行量刑累加。)但网友认为单单拐卖这一个过程,就应该将这些罪名全部累加起来。网友分析现阶段5到10年这个量刑,对于面对万把元的巨额利益得罪犯还是很有诱惑性的,而且在偏远农村极为适用。

4、网友认为最重要的是,其他方法都没有提高法律“量刑下限”行之有效,现在一个儿童丢失了有三种途径寻找,第一、报警;第二自己找;第三通过社会团体找;第四通过微博找。但是这四种方法都不见得行之有效。咱们一条一条看:报警,大家都知道找孩子所要花费的经费和人力物力不是一般派出所能力范围所能及的,民警也不可能全身心的投入进行查找,除非有极为确切的线索,否则就是大海捞针,这样花费纳税人的钱也不合适。第二自己找,比警察强不了多少,无非就是更伤心,结果还是大海捞针,没什么效果。第三通过社会团体找,那就是碰运气,大家汇集线索,再进行查实、确认,比自己找多一些帮手,如果没有确切的线索,只有等。第四通过微博找,微博只能发现大家上乞讨的孩子,如果被拐卖的孩子没有乞讨,一样没有效果。所有这些都比在一部成熟的刑法当中提高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这个做法复杂。而法律的修改花费纳税人的钱更少,也能行保持一个长效机制,比现在这样的“运动”更有效果。

根据网友的提议,我来分析如果提高量刑下限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答案是:是!

1、不冲突。为什说提高量刑有操作性,往往提高法律惩罚的量刑,最忌讳的就是,量刑提高了犯罪没有降低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隐患。但是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提高不会有这方面的忌讳。比如说,小偷小摸也挺讨厌的,但不能定这么高的量刑,第一是小偷偷东西造成的损失是可以承受、甚至可以挽回的,钱丢了可以再挣、手机丢了可以再买,孩子丢了再也不会不来了。第二小偷量刑过重可能造成他再实施犯罪时暴力升级,为了不给警方留下线索把当事人杀害了,从小偷变成暴力抢劫等等。但是拐卖孩子不一样,人贩子没有什么可暴力升级的,他把孩子的父母杀了?不现实。把孩子杀了,他拿什么换钱?或者把知情人都杀了,这也不可能。

2、划不来。在犯罪心理学上,一个人实施犯罪也是计算成本讲究代价的,比如贩毒在我国的刑法中量刑极高,但是还有人铤而走险,一是因为贩毒成功率较高,二是利益巨大,当然也不排除以贩养吸无法自拔的,其成功一次就会获得巨额的利益。毒品在变卖当中较为“抢手”俗称“好出货”。而拐卖一个儿童相当费周折,挑选儿童、挑选买家、实施、携带,每一步操作起来都比较贩毒要麻烦,而且一个儿童的“售价”基本上在3千元到2万元不等。试想一个犯罪分子为了挣5千元冒枪毙的风险去拐卖儿童,除非这个人疯了,否则不会有人去干这样的事的。当“人贩子”自己觉得无利可图时,这些人就会另谋“职业”,最终这个“行业”也可能消失。

3、量刑合理。我们现在的观念还是把拐卖儿童视为一种性质较轻的犯罪,其实要是和杀人比,它造成的伤害相当于杀了至少三个人。和巨额贪污比“人贩子”虽然得到的钱不多,但是对家长、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个贪官,和轮奸比它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更无法重建受害者心理。如果这样比较成立的话,把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提高至最低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一点都不过分。

4、解决方便。还有很多人提出,之所以有人拐卖儿童,主要还有人买,才有人卖。通过法律的手段这也很好办,比如引入买卖同罪,我想不会有人冒着枪毙的风险去买孩子。如果有人确实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孩子,完全可以到正规的儿童福利院去领养,这样做不但可以打击买卖儿童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院的机构制度,为国家减轻负担的同时,还给福利院的孩子找到了更好的归宿,这是一箭三雕的好事,在执行上难度会大大减小。

有个人的微博里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觉得很好,这个社会需要严惩的不仅仅是“打拐”这一件事,但是孩子是什么?是一个家庭的全部,又是一个民族的未来,我们连自己的未来都保不住,那就没有未来了,没未来,真可怕!

对于微博打拐这件事我们鼎力支持之外,撰写这篇稿件还是存有“依法治国”的初衷,在任何一件事上大家想出的种种解决办法也许暂时有效,毕竟没有法律庄严神圣,而法律的初衷又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件事上严惩拐卖儿童本身就是保护大部分人利益的做法,应该不违背法律的精髓和意义,但是上述这些也只是一家之言,法律的修改是一个极为谨慎、不可出任何纰漏的事情,不是我们和网友拍脑袋想想就能随便改的,每个人心情都可以理解,但是具体事实需要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来。{拐卖儿童作文50字}.

拐卖儿童的起因和对策

这篇文章希望能探讨日益严重的拐卖孩童问题。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可行的对策。

拐卖孩子自80年代开始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计划生育这项国家政策。计划生育让男孩需求增加,有需求就得有供应去满足。而供应方面,中国的收养政策太苛刻了,让需求得不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单单这一条已经让想通过正当程序收养男孩的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

此外,拐卖孩子的相关刑法落后,起刑点低,惩罚不严厉,起不到阻嚇作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对来说,犯罪成本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传销和绑架其实本质上没分别,但是一换名词,罪名和惩罚就不一样了,这是法律上的荒谬。拐卖这罪名在其他地方不知道怎么说呢?这可能是中国才有的罪名。而且抓到了多招认拐卖一个就多一条罪,刑法不合逻辑,没有人会傻哈哈地招认自己多拐卖了个孩子。

社会转型,人人向钱看的同时,不少儿童也不幸成为这股潮流中的牺牲品而被利用来乞讨。象最近找到的罗鑫,被附近一无亲人无经济收入的老头用来乞讨三年,脸上都是伤。可怜的小孩都不知道自己的命运为什么会这样。菏泽6岁女童彭菲菲,被迫乞讨1年零9个月后,在火车站广场乞讨时,却奇迹般地巧遇自己的叔叔。不知道该说这两位儿童是幸运还是不幸运。被拐的儿童都是随机的,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大大不利。利用儿童乞讨已经犯法,可是有法却无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如同空设。以破案率来看功效的结果是:失踪家长报了警而警察不立案,因为破不了案,立案会影响年终破案率,此外拐卖孩子说成是捡来的孩子就连调查都免了。基层警察对小罪案的忽视,犯了法却没有得到惩罚,形成小罪案越来越多,这就是“破窗理论”。而部分警察更对志愿者刁难,认为志愿者都是给警察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拐卖都是跨地区的,地方警察破一个拐卖案,成本太高。中央也不能补贴。拐卖基本都是跨省的,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经费是一大问题,其二是跨省的执法权问题。而就算找到被拐儿童而缺乏中央的统筹,缺乏信息渠道的交流。孩子找到却找不到家长,结果最后孩子不知道流落福利院还是流落到街外。更严重的是个别害群之马,贪污的警察,向家长索取费用。这都不是稀少现象。

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黑箱里操作,孩子都不知道到那里去了,部分走失的孩子结果被收养到了美国。宝贝回家最近一个成功案例,被收养到了美国的靳甲成,就是一次在车站和父亲走失,然后进了福利院,然后被收养到了美国。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因为一次不小心的走失,而命运可以从此改变。从这个案例来看,说福利院是中国合法的人贩子,不为过。

另外,收养的不正规化,让孩子可以象货品在民间半合法地转来转去,这样就难以对买主施加刑罚。互联网上借收养孩子而收取营养费,变相卖孩子的每每皆是,{拐卖儿童作文50字}.

仿如平常的商业活动。收养的不正规化,也让不少社会大众有误解:以为卖自己孩子没罪。而警察对卖自己孩子的也是警告了事,更加深这种错误认识。

现在有小孩子的家庭,人人自危,都带着警惕眼睛看着陌生人。

相关对策

在政策方面:

1)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政策,这基本没有改变的空间。

2)解除收养的苛刻条件。开放收养,让无家可归的孩子得到照顾,让没有男孩的家庭得以满足需求,这是双赢的政策。

3)提高刑罚。所谓绑架,拐卖,传销,性质相同,理应同罪。

4)收养正规化,惩罚买主。收养正规化后才能惩罚买主。{拐卖儿童作文50字}.

5) 出生人口都要打指模。一个生命的诞生,就是一个身份的开始。中国的身份管理还处于落后的水平。我认为,中国的身份管理处于落后,一是中国长期忽略身份的管理,二是因为缺少对生命的尊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死和生都应该得到相关的注册。如果一个人有刑事案底,将不能担任一大堆相关职业,或得不到贷款,或得不到工作,这对社会的稳定将起重大作用。以现今的科技,国家拥有的财富,建立身份确认系统不是件难事。身份确认是维持社会稳定和信用成本的基本要素。

6)人口登记(身份管理)从警察分工内分出来。成立另外的机构单独来负责,不能再由警察来管,身份确认是国家的头等大事,成立独立部门来办好这件大事,可以让社会和国家更稳定。另外也可以避免警察权利过大。此外,因为警察部门需要用到这个资料库,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和防止资料滥用的问题。

7) 强制收留乞讨流浪儿童。既然社会上乞讨的儿童人人都知道背后有成年人控制,为什么政府还不做为?人民看见乞讨儿童,会问:政府在那里?社会上乞讨儿童到处都是,让人民怀疑政府的管制能力,让人民没有安全感。

篇二:《接送被拐儿童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接送被拐儿童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情

杨某、张某经电话联系后,杨某从南方携带廉价买得的婴儿到某乡贩卖,张某则乘坐同村人郭某驾驶的黑出租到火车站与其交接,然后由郭某开车载张某到指定地点与买主进行交易。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三人犯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杨某、张某构成拐卖儿童罪没有异议,但对郭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郭某从车站接拐卖儿童人员,到具体的送贩卖被拐儿童,主观上应是明知张某等人是在贩卖儿童,而提供帮助,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应构成拐卖儿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虽然郭某参与接送被拐儿童,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郭某与张某等人事先并没有预谋,事后也没有分得赃款,事中反映其主观故意的客观情形也没有具体认定,他开的只是一种黑出租,只要给车费就出车,和张某等人其实是一种雇佣关系,从表面看有接送行为,但缺少“以出卖为目的”的要件,故不宜按犯罪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的“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拐卖儿童罪来说,并不要求一个犯罪人必须实施以上几种行为,而是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应以本罪论处。本案中郭某接送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从表面看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特征,但细分析,并不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看其主观上是否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性,能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认识到的犯罪危害后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支配自己的行为去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张某、杨某的供述中没有与郭某进行预谋的供述,亦无其他证据证实郭某与二人有预谋。按照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一要有共同故意,二要有共同行为,从现有证据看,郭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郭某没有分得拐卖儿童的赃款,他所得到的只是租车费。这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得到证实。再有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本案中所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能证实郭某具有“出卖”的目的,郭某虽然实施了运送张某等人进行拐卖儿童的行为,也可能明知其从事的是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明知”行为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郭某的目的仅仅是挣出租车的费用。最后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郭某具有拐卖儿童的目的,则不能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的共犯。

篇三:《小学生防拐骗安全知识》

小学生防拐骗安全知识

教学目标:

1通过生活中发生的被拐骗案例、引起同学们对防拐骗防诱拐的重视。

2通过本次班会活动,使同学们了解一些基本的防拐骗防诱拐知识和被拐骗后的自我解救方法。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事例组织学生讨论 教学过程:

一、社会上、电视剧中经常有小孩被拐骗的事件,不法分子通常抓住孩子年龄小,缺少防范心理,容易听信别人的特点,利用引诱、强行等手段实施犯罪;教师、家长都应该把拐骗者的欺骗伎俩告诉孩子,并教育孩子如何避免被拐骗,可以用什么办法来解脱,同学们也应该掌握防拐骗安全知识,提高警惕和分辨是非的能力,防止拐骗事件的发生。

二、拐骗者常用的诱骗手法 1.“权威诱惑法”

这类拐骗者之前做过一些“功课”,他们甚至能叫出孩子的名字,取得他们的初步信任。拐骗者大致会这样说:“我是受你爸爸、妈妈委托,带你回家。” 2.“物资利诱法”

这种诱骗方式主要利用了孩子的好奇心。比如:“小朋友,我有一样礼物要送给你,你跟我一起去看看吧。”

3.“带路引路法”

诱骗者利用孩子善良、乐于助人的品格引诱孩子。就像:“小朋友,你知道去某某商场的路怎么走吗?能不能带我去啊?”

四、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千万不能跟他(她)走,因为我们不认识他们,也不了解他们的情况。 学生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

1、放学时如果不是自己的亲人来学校接,要及时地告知老师,由老师联系家长,在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跟别人走。

2、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告知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3、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一个人在家时遇到陌生人来敲门,千万不要开门。

4、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与同学、朋友、家长等结伴同行,节假日人流比较多,和家长上街或外出游玩一定要牵手、紧随家长。

5、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玩具、礼物或食物,坚决拒绝他们的诱惑。

6、驾车的陌生人问路,要与其保持一定距离,不可贴近车身。{拐卖儿童作文50字}.

7、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

8、不要把家中的钥匙挂在胸前。不要在外人

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

9、遇事先和家长老师商量,不能认为自己什么都会解决,擅自做主往往会导致危险发生。 遇到有陌生人佯称你家中有紧急事情,需带你离开或带你去找父母时,不可轻信他的话,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10、同学们应当熟记自己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及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以便在急需联系时取得联系。 如果发现自己被拐卖,你该怎么办?

警方提示:

——若在公共场所发现受骗或受到威胁,应立即向人多的地方靠近或跑进旁边的机关单位,并大声呼救,寻求帮助;

——如已被控制人身自由,应保持镇静,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法了解自己所处的地址(省、市、县、乡镇、村、组)及犯罪嫌疑人人数、口音等基本情况;

——向人贩子、买主及相关人员宣讲国家法律,告知严重后果,伺机外出求援或逃走; ——采取传小纸条等方式向周围人暗示你的处境,请求帮助,设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不要放弃,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10电话求助),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通过网络等一切可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尽快报{拐卖儿童作文50字}.

警,说明你所在的地方、买主(雇主)姓名或联系电话。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幸福源泉,一旦遇到孩子被拐卖的悲剧,孩子的父母、亲人就会痛不欲生,家庭就会经历破碎的巨大痛苦,希望大家紧记老师的话,时时提高警惕,牢固安全防范意识,不法分子就没有可乘之机了!在这里送给孩子们防骗拐“七字诀”——“屋外玩耍要结伴,集市街头别留恋。生人搭讪要防范,小恩小惠莫贪占!”

篇四:《小学生“防拐骗”安全常识教育》

小学生“防拐骗”安全常识教育

社会上、电视剧中经常有小孩被拐骗的事件,不法分子通常抓住孩子年龄小,缺少防范心理,容易听信别人的特点,利用引诱、强行等手段实施犯罪。老师、家长平时应该经常把拐骗者的欺骗伎俩告诉孩子,并教育孩子如何避免被拐骗,可以用什么办法来解脱,同学们更应该掌握防拐骗安全知识,提高警惕和分辨是非的能力,防止拐骗事件的发生。

首先,看看同学是否有这方面的意识?

1、你放学了,但爸爸、妈妈今天有事,没来接你。如果有陌生的叔叔阿姨说“你爸爸妈妈让我来接你的,跟我走吧”,你该怎么办?

答:不要随便和陌生人说话,不管来的人说的有多么动情,都不要跟他走。碰到这种情况,你要第一时间去找老师,让老师给你的家长打电话确认一下,如果找不到老师你就在人多的地方待着或者原地不动。

2、你一个人走在路上,看到路边地上蹲坐着一个老奶奶,她说:“好孩子,奶奶的脚崴了,你能不能扶我回家啊”,你该怎么做? 答:看见奶奶摔倒了,帮忙扶起来是对的,但是不要把奶奶扶回家。你可以叫附近的叔叔阿姨来做,或者是找警察叔叔帮忙。

3、你自己走进一条小胡同,发现后面一直有人跟着你,你该怎么做?

答:不要慌,也不要快跑或者大声呼救,应该尽快走出胡同,或者随便看见哪家有人就进去,向成人或者警察求助。

4、你一个人在小区内玩耍,有陌生的叔叔阿姨过来搭讪,还给

你好吃的或者好玩的,该怎么做?

答:陌生人给的东西一定不能要,也不能吃!里面可能有毒,吃了之后就再也不能见到你的爸爸妈妈了,马上离开他们,回家。

5、妈妈带你去超市或者商场时,如果走散了,有阿姨过来对你说我知道你的妈妈在哪我带你去找,该怎么做?

答:千万别哭,别紧张,更别相信他们,不要跟他们走,最好站在原地不动,等妈妈回来找你,或者找商场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帮忙。

6、你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如果有人敲门说“我是来抄水表的,说着物业的,开下门好吗”该怎么做?

答:不管门外怎么说,都不要开门,也不要跟他们对话,最好什么也别跟他们说,要是门外的还不走,赶紧给你的爸爸妈妈打电话。

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骗子常用的诱骗手法?

一、拐骗者常用的诱骗手法

1.“权威诱惑法”

这类拐骗者之前做过一些“功课”,他们甚至能叫出孩子的名字,取得他们的初步信任。拐骗者大致会这样说:“我是受你爸爸、妈妈委托,带你回家。”

2.“物资利诱法”

这种诱骗方式主要利用了孩子的好奇心。比如:“小朋友,我有一样礼物要送给你,你跟我一起去看看吧。”

3.“带路引路法”

用孩子单纯善良的特点,找借口寻求他们的帮助。就像:“小朋友,你知道去某某商场的路怎么走吗?能不能带我去啊?”到这

类情况,我们千万不能跟他(她)走,因为我们不认识他们,也不了解他们的情况。

二、小学生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

1、放学时如果不是自己的亲人来学校接,要及时地告知老师,由老师联系家长,在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跟别人走。

2、外出去同学家或者跟同学出去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告知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3、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一个人在家时遇到陌生人来敲门,千万不要开门。

4、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与同学、朋友、家长等结伴同行,节假日人流比较多,和家长上街或外出游玩一定要牵手、紧随家长。

5、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玩具、礼物或食物,坚决拒绝他们的诱惑。

6、驾车的陌生人问路,要与其保持一定距离,不可贴近车身。

7、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

8、不要把家中的钥匙挂在胸前。不要在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

9、遇事先和家长老师商量,不能认为自己什么都会解决,擅自做主往往会导致危险发生。遇到有陌生人佯称你家中有紧急事情,需带你离开或带你去找父母时,不可轻信他的话,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10、同学们应当熟记自己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及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以便在急需联系时取得{拐卖儿童作文50字}.

联系。

三、如果发现自己被拐卖,你该怎么办?

1、若在公共场所发现受骗或受到威胁,应立即向人多的地方靠近或跑进旁边的机关单位,并大声呼救,寻求帮助;

2、如已被控制人身自由,应保持镇静,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法了解自己所处的地址(省、市、县、乡镇、村、组)及犯罪嫌疑人人数、口音等基本情况;

3、采取传小纸条等方式向周围人暗示你的处境,请求帮助,设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4、不要放弃,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10电话求助),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通过网络等一切可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尽快报警,说明你所在的地方、买主(雇主)姓名或联系电话。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幸福源泉,一旦遇到孩子被拐卖的悲剧,孩子的父母、亲人就会痛不欲生,家庭就会经历破碎的巨大痛苦,希望大家紧记老师的话,时时提高警惕,牢固安全防范意识,不法分子就没有可乘之机了!

防拐骗儿歌:

陌生人,给零食,莫伸手,不贪吃;陌生人,来搭茬,不说话,转身走;

陌生人,给饮料,不要喝,怕下药;陌生人,抱你走,抓住栏杆不松手;

家长们,得警惕,防拐意识要升级;孩子们,别恐惧,爸妈一定找到你!

篇五:《随笔日记1——打拐让死亡之剑出鞘》

“打拐”必须让“死亡之剑”出鞘吗?

2015-06-18

网友热议:2015年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专家分析:某法学女博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

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律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和“收

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 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

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

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

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评析:认真观看上述法条不难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这在所有罪名当中属于较高的;再看那八种加重刑罚的情形:什么首要分子、三人以上、暴力胁迫、偷盗幼儿等等,都是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常见的情形。这样的话,法定刑一下升格至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判处死刑。所以说,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已经相当严厉了。我认为那位女博士说的很有道理,死刑不是一把万能之剑。如果一个国家想靠严刑峻法达到社会安定、秩序有条的目的的话,那是几乎不可能的,封建帝国大秦王朝的律法可谓相当森严,但也逃不过二世而亡的命运;同时,那也是庸政、懒政的表现。

再看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规定,都说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因此有人支持对收买者也处以严刑。其实认真分析该法条,刑法对收买方丝毫没有手下留情,不过立法规定的相当婉转。法条只对单纯收买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一旦有强行与被收买人发生性关系、剥夺限制自由、伤害、侮辱、转卖等行为的,法定刑立即转化升格,有可能会判处无期或死刑。同时,法律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鼓励收买者认真对待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积极规定,这项规定看似有利于对收买方从轻处罚,更重要的是为妇女儿童打开

一道安全回家之门。

一直以来,人贩子猖獗不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对金钱的贪婪、有是家庭生育的需要、有的是人性良知的缺失、有的人是一时的糊涂......打击买卖人口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需要多管齐下。首先律法是关键,但不一定靠严刑峻法,让死亡之剑出鞘,一部良法要惩罚和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公开惩处人贩子的案例;最后应完善相关辅助措施:如适时根据国情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全国联网建立失踪人口管理库等等。

总之,“打拐”不一定要让“死亡之剑”出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