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罚规定

时间:2021-11-10 13:50:16 意向书

篇一:《公司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为严明劳动纪律,树立企业形象,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一.严禁在公司禁烟区内内吸烟,发现一次给予警告,罚款50元;发现两次,警告,并罚款100元;发现三次给予除名。

二.当班员工在吸烟区吸烟每人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每超过一次罚款10元,门卫不记录、不举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三.不按规定穿戴劳动用品、穿拖鞋、赤膊等上岗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四.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给予辞退。酗酒闹事者清除出厂,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五.禁止上班聊天、串岗、脱岗、睡觉、吃零食或网上游戏、购物,发现一次给予警告,罚款10元,三次以上给予辞退。

六.除研发部、质量部白大褂、车间精烘包连体服可以在厂区浆洗,在指定地点晾晒外,其它部门严禁在厂区内浆洗、晾晒工作服以及在设备上烘烤衣物,发现一次没收一次,经批评教育,缴纳50元罚款后领回。

七.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15分钟内,罚款10元,1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年累计12次以上;每月旷工两次以上,年累计五次以上 ;连续旷工三次以上;一年内无病请病假三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八.不按时参加会议及公司安排的公务活动,迟到1分钟罚款10元,无故缺席罚款100元。

九.车间员工禁止在车间用餐,发现一次罚款50元。夜班员工所带夜餐一律放在餐厅碗橱里,并在餐厅就餐。

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消极怠工等影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辞退处分。

十一.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勿职守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荣誉损失,给他人身体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和罚款,直至辞退。

十二.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对公司离心离德的给予除名。

十三.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害公司信誉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连续三次以上给予辞退。

十四.犯有其它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错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或辞退处分。 公司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警告罚款处分的,由所在部门报行管部备案,行管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留用察看、除名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经理写出书面报告,由行管部调查了解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

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员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篇二:《员工处罚管理制度制度》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如下:

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4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5.4.2.12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5.4.3.7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5.4.3.12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5.4.3.15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5.4.3.17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5.4.3.20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仍不改正者。

5.4.4.12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5.4.4.13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5.4.4.14私自散发刊物,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公司处罚规定}.

5.4.4.15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4.4.16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4.4.17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3000元或以上者。

5.4.4.18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5.4.4.19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5.4.4.20当月内旷工2次(含)或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含)者。

5.4.4.21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4.4.22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5.4.5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4.5.1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5.4.5.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5.4.5.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5.4.5.4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5.4.5.5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品或代用品者。

5.4.5.6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5.4.5.7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5.8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工或参与非法罢工、怠工者;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5.4.5.9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5.4.5.10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达1000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5.4.5.11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5.4.5.12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5.4.5.13私自携带刀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5.4.5.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5.4.5.15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5.4.5.16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5.4.5.17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5.4.5.18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5.4.5.19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10天(含)以上者。

5.4.5.20在厂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5.4.5.21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1000元或以上者。

5.4.5.22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5.4.5.23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5.4.5.24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5.4.5.25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5.4.5.26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5.4.5.2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5.5连带责任处罚:

5.5.1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处罚,连带处罚为经济处罚手段,不纳入行政处罚。

5.5.1.1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2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3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4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5司机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7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保安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时,保安队长负连带责任。

5.5.1.8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9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0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1前台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资源部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3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5.5.1.14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5.5.1.15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6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2连带处理方式:

5.5.2.1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20元。

5.5.2.2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50元。

5.5.2.3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100元。

篇三:《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勤管理

第1条 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

第2条 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

第3条 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

第4条 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5条 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6条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7条 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

第8条 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9条 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

第10条 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

第11条 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

二、行为规范

第12条 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13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 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16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

第17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18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19条 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

第20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

第21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

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23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24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 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

三、岗位纪律

第26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7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28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29条 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

第30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31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32条 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

第33条 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

第34条 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

第35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36条 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37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

第38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39条 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

30~50元。

第40条 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

第41条 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

第42条 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500元。

第43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44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45条 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

第46条 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

第47条 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8条 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49条 销售部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50条 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 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 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53条 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

第54条 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

第55条 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

第56条 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7条 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罚款。

第58条 出厂水泥,未经批准擅自补发的,按补发数量的1~3倍处罚。

第59条 散装水泥车必须铅封,不打铅封的,每车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

第60条 水泥装车工、发货员、司磅员等人员自向用户收取财物的,处以财物价值的10倍的罚款。

第61条 装车工在装水泥不小心轻放,造成破包的,每包罚款10元;将破包水泥装入车内,销售部或货主(驾驶员)提出后不予以调换,每包罚款50元,故意刁难用户影响公司声誉的,作辞退处理。

第62条 发货员未在现场发货及监督的,罚款50元。

第63条 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熟料等重要岗位必须按公司规定发货,不按规定发货的,每次罚款50~200元。

第64条 发货员无票据发放或伪造票据发放,视为私拿出厂,按货物价值的2~10倍处罚,并立即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65条 包装出厂水泥未打包装批号、打印不清、打错批号的,每次罚款50元。

第66条 出厂物资检查核对不严,未收取、核对出门证的,未检查空车出厂,以防止带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0元罚款,或辞退处理。每天早上8:00将前一天的所收出门证整理好送到能源计量部,每少一张罚款10元。

第67条 司磅员不按规定过磅的,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作辞退处理。

第68条 进厂物资,未按规定验收和堆放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第69条 原燃材料场地验收员工作失职,验收不到现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数量,原料场地管理员卸车时不检查车箱,造成车箱内有货物存留带出厂区,每车罚款50~100元。

第70条 当天进厂货物当天现场验收签字有效,漏签或事后补签,经查实,每车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71条 能源计量部必须履行职责,对进出厂货物(进厂原燃材料,出厂水泥、熟料等)未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2条 对原材料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公司处罚规定}.

第73条 各岗位规定应上报的报表(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次罚款10元。

四、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74条 车间地面、控制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75条 设备漏油、漏水、漏气或标牌缺失,每项罚100元;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保养不符合要求,造成设备带病运转而影响生产,处罚车间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第76条 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不齐全、不规范,罚车间200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车间200~500元。

第77条 办公室、值班室工器具、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罚款50~100元;卫生状况差,工器具、办公用品乱堆放罚款100~200元。

第78条 窑头、窑尾电收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79条 袋除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车间100元,主管现场大班长50元。

第80条 窑头、窑尾电除尘器跳停,中控操作员5分钟内未发现罚款100元。

第81条 窑头电除尘器入口温度持续10分钟大于380℃,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82条 除尘设备收尘效果较差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致使环境污染严重,每次处罚车间100~500元。无特殊原因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每次罚款50元。

第83条 因增湿塔断水或水压偏低造成电收尘器入口废气持续超温,中控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处理,15分钟内未通知相关人员罚款50元;处理不及时(30分钟内)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84条 物料输送下料口跑冒,每次罚车间主管负责人50元,罚巡检工100元。

第85条 水泥散装、熟料外溢每次处罚操作人员50~100元。

第86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当班巡逻保安20~50元。

第87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车间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88条 未经生产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