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陪审费包含什么

时间:2021-11-10 12:29:27 意向书

篇一:《关于申请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的报告

区财政局:

由公民参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标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对加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普及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名额不得低于现任法官的50%,经基层组织推荐、个人自荐、考试、政审、公示等程序层层筛选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报上级法院备案。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因参加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由政府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今年是人民陪审员换届年,经过严格选拔,市中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市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32名。上一届人民陪审员为审判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使用、管理、正确履行职责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为此,我院准备借助人民陪审员换届之机,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在学习培训、管理使用、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和参审率上取得突破。做好此项工作离不开财政的支持,以我院每年可由人民陪审员

参审的案件3000件为准,按照要求40%的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3000×40%=1200),以参审每起案件需交通、就餐补助50元为标准,既为60000元(1200×50=60000)。本届我们共选聘人民陪审员32人,按照每人每年学习培训费400元计算,需12800元(32×400=12800)。此外,为人民陪审员来院参审置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需2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92800元。这笔拨款如果能够得到财政的专项支持,将为我区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真正的贡献。此项经费如能拨付到位,我们将确保专款专用,着力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深入开展。

当否,请批示!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篇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行使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去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要依法贯彻落实《决定》,经费保障是关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也需要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作为物质基础,否则制定出来的各项措施无异于纸上谈兵。实施《决定》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如何?现就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情况进行了粗浅探讨。

一、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

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充足的经费作保障。对此,《决定》第十九条针对人民陪审员经费来源及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而我院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求财政拨给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当地财政部门却以财力有限或以法院有行政性收费为由,不再另行安排陪审员专项经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均不到位,经费缺乏,毫无保障而言。

在经费紧缺的困难前,我院想方设法努力筹措资金,通过自筹资金或挤压办案经费,拿出一部份经费用于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任命、业务培训等工作及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误工费、奖励等补助开支,切实保障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去年我院共聘请了25名人成陪审员,来自全县各行各业,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后,认真履行职责,广

泛参与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半年来,共有20人次参加了我院的开庭审判工作,参加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50余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上表现积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

由于存在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到位的现象,许多好的工作设想或制度措施也因缺少经费而举步难行。经费问题成为了制约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瓶颈”。

1、人民陪审员办公、业务培训条件无保障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阅卷、听证、开庭及合议等权利,法院必须为陪审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如安排专门的陪审员办公室,提供办公桌椅及笔墨纸张等其他办公用品,让陪审员感受到队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此外,法院还要订阅《人民法院报》、《司法文件选》等法律书籍供陪审员学习,定期发放一些司法信息资料及办案手册,举办陪审员法律业务培训,从而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水平。但在实际调查中,基层法院因自身办公用房也比较紧张,无法为陪审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室,有的基层法院原计划每季度定期举办一次陪审员业务培训,但因经费不足,无法支付培训所需的资料费、场地租赁费、聘请老师费用及陪审员交通、误餐补助,业务培训只能缩减次数或改为陪审员自学形式......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基本条件无法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效率,降低了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2、人民陪审员补助无法及时落实。

由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很难拿出专门用于陪审员的专项经费,县级法院的办案经费也很有限,以至于人民陪审员补助得不到及时落实,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人民陪审员开庭服装、标致未落实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坐在法庭上开庭时,法官有专门的制服、国徽,而人民陪审员却没有统一的服装和徽标。开庭时陪审员穿着五花八门的便装从在威严的高背椅上,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也无法识别陪审员的身份,甚至有些当事人还怀疑陪审员的真假。为了维护司法形象,建议给陪审员制定统一的服装和徽标,但苦于经费短缺,该项工作很难得以落实。

4、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工资待遇无保障

《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资金及其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但在实践中,由于当地财政状况较差,法院的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往往不能足额到位,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经常是心有余力不足。如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不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和保障。此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还涉及到其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支持。有的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不予支持,有的甚至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视为“不务正业”,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业绩考核、提拔作用等方面给予歧视。对此,法院深知人民陪审员仅有政治荣誉感是不够的,还需必要的物质予以保障。

三、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无法保障的原因

由于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采用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办法,人民陪审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财政的财力状况如何和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陪审员保障的认识程度完全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程度。

1、认识不深 重视不够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法治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党和国家机关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有些党委、政府领导对《决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认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只是法院部门的事,经费由法院自行解决。有的领导还存在陪审员“只陪不审”的旧观念,认为增加几名陪审员工作,无须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领导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经费保障问题也就变行无足轻重了。

2、财政预算流于形式 经费保障不力

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财政予以经费保障,但“财政保障”真正的落脚点却是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也只能是不可能充饥的纸上之饼。因此,我院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说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重要性,努力落实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但由于我县经济发展欠发达,地方财政困难,财政预算是明脱钩,暗挂钩。有的财政部门只拨给法院人员工资,其它办公、业务经费均从回拨的诉讼费、罚没收入中开支;有的财政部门对法院预算实行诉讼费、罚没收入按比例回拨,以收定支。财政预算流入形式,经费保障不力,甚至还截留、拖欠上级拨入的业务补助经费。法院自身的办公、业务经费都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时常陷入捉襟见肘、入不敷出的困境,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更是无能为力。

3、经费保障机制未健全

虽然《决定》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来源及开支渠道,但由于没有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和监督机制,经费拨付、使用环节不透明,缺乏有力监督,许多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四、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对策

1、加强人民陪审员经费预算管理

以往法院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项目笼统,编制粗放,预算开支与实际开支脱节,无法保障经费高效使用。加强人民陪审员经费预算管理是保障陪审员经费充足到位,合理开支的一个有效途径。法院在编制人民陪审员预算时,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对开展人民陪审员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办公费、差旅补助、奖励等各项费用分项单独预算,加强定量分析,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此外,还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信息反馈。将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不同环节实行控制,使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从而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人民陪审员经费实行省财政垂直管理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经费及时到位,建议把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专项资金,实行省财政垂直管理。陪审员经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法院系统,减少资金层层转拨环节,避免资金被截留、拖欠的现象。同时对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从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难的困难。

3、健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监督机制

鉴于各个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不同,应健立和完善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和监督体系。每年由财政、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对陪审员经费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责,从而确保陪审员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良好发展。

篇三:《法院从五个方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石门法院从五个方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作者:谭 燕 发布时间:2014-06-05 08:59:21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推行“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宣传发动”、“创新选任方式”、“强化业务培训”等五项措施,有力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上台阶,高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民主、案件调解、社会沟通、法制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多方“广告”,拓宽民众知晓“路径”。该院在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届满需重新考察选任时,依托互联网、全县党政内网、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移动平台等渠道,发布选任公告,提高选任知晓率;发动全院干警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辖区的熟人、亲朋好友宣传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各基层法庭利用送达机会向当事人及群众发放增选公告;发挥现有人民陪审员的人脉优势,现身说法,吸引更多优秀社会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是全面“扩招”,打造多元陪审“梯队”。该院在原有30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着力扩大陪审队伍,力避以往陪审队伍中教师、公务员、村社干部为主的单一身份;着力从年龄、职业、地域分布多角度选拔,保证陪审队伍的承接延续性;特别注重医疗、金融、工商、劳动、建筑、民政等部门以及农村和街道居委会等领域,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的社会人员;严格审核标准,提高入口门槛,目前,该院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已增至60人,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倍增计划。

三是积极“试水”,吸收人民调解“主力”。该院通过石门县政法委,积极协调尝试将全县“人民调解员”中的优秀人才引进到法院,成为“驻庭人民陪审员”,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和协助执行联络员的多重身份担当起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络员”角色,形成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和联络员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该院为这些“人民调解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备,争取财政支持解决相应待遇。

四是强化“充电”,提升陪审人员“内功”。该院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法》,积极总结以往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使用、考核方面的经验;结合本院实际,全面修订人民陪审员陪审业务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相关制度,加强陪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陪审督导制度,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乱讲”的现象,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素养和法律素养。

五是厚植“认同”,增强参与陪审“动力”。该院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落实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经费过低的窘境,有效杜绝“挂名不陪审”现象;不定期召开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其职业荣誉感;每年派出一名优秀陪审员参加省高院的陪审业务学习,对优秀陪审员进行与法院干警同等次的表彰奖励,增强其身份认同感,促使其更好地致力于案件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石门法院从四个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4-04-29 10:01:12

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及争创“全省、全国优秀法院”为目标,坚持文明司法,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度,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满意的成绩。

提高法官素质,打造专业文明的法官队伍。该院积极开展具有石门法院特色的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完善制度、技能竞赛等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多内容的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文明教育,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8年来先后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8人取得了法学硕士学位,本科学历人数达到95%以上。严格贯彻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努力构健“不愿为、不敢为、不必为、不能为”的惩治和预防干警违法违纪工作机制,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连续11年实现干警“零违纪”。 坚持司法为民,树立文明司法的法官形象。该院对前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诉前、诉中的法律知识释明和宣传工作,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条龙”服务;采取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巡回办案、设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庭实行简案简审等措施,尽力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的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措施,五年共依法对480件案件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10万余元。推行了执行救助机制,设立了“石门县人民政府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县委、县政府决定每年由县财政筹措资金20-30万元,出台了《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对象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年来共为这些特困群体兑现了执行救助资金130万元。

加强审判管理,树立公正文明的司法理念。该院把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从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入手,依靠网络管理流程,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在案件期限届满前15日,网络自动预警,提示承办人及时结案,提高了司法效率。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明确案件质量评查员、聘请审判管理监督员,形成了上下权责分明、内外相互联动、全员齐抓共管的“大审管”格局,使该院的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案件质量先后多次评为全市第一名。

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司法的法官形象。该院通过聘请公正司法形象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重大审判、执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随案监督以及走访案件当事人等一系列活动,对案件审判过程中涉及司法收费、干警办案纪律、办案作风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研究,并加以改进,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增强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推进法官审判作风和纪律作风建设,使社会对法院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公信度越来越高,满意度越来越高。该院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工作以及司法公开工作被《人民法院报》重点推介。

石门法院五项措施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4-04-11 10:12:40

为切实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促进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发挥调解功能、增加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石门县法院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率达99%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也80%以上。 一是抓制度,强化组织保障。将人民陪审员归口纳入该院政工室统一管理。在选任或增选人民陪审员时,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报名程序等相关事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渠道来源;坚持参审的陪审员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二是抓培训,努力提升素质。组织人民陪审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使他们从思想上感到做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光荣和自豪;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陪审员集中业务培训制度,通过组织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人民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

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证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正发挥用。几年来,该院分别举行了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邀请人民陪审员系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量刑规范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

三是抓经费,着力提高待遇。积极争取县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费投入,重点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和学习、培训、奖励等活动经费;主动了解并及时为人民陪审员争取其在履职期间单位的各种待遇,适当提高无固定职业人民陪审员陪审补贴,该院参照标准,对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按照100元/天的标准适当补贴,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

四是抓协调,争取多方支持。主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障,让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阅卷,及时出庭参审;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院政工室于排期后及时与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使人民陪审员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能够到庭履行职责。

五是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对本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总结,不断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适时提取人民陪审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事迹通过简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为人民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使人民陪审工作深入民心。

篇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与费》

近年来,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不尽人意的表现,保留还是废除这一制度成为我国法学界、司法界的热门话题。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28日正式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场存废之争有了初步的定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改革步伐的背景下,考察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探讨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陪审制度的未来。

辉煌的历史与衰微的现实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司法制度,陪审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雅典著名政治家梭伦所领导的一系列政治改革中,设立了被称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陪审团成员从雅典公民中抽签产生,审理案件有时要动用成百上千名陪审员,通过投票方式共同行使审判权,决定判决结果。古希腊遥远的历史证明,陪审制度从孕育的那一天起,就烙下了深深的民主胎记。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陪审制度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受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的热情讴歌,被冠以“民主的学校”、“人权的屏障”、“自由的堡垒”等赞颂之词,成为对抗封建王权、推动政治变革的突破口。英国的凯姆顿勋爵为此断言:“陪审团审判的确是我们自由宪政的基础,失之,整个大厦将毁于一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陪审制度,并在全球范围内被效仿。 然而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都出现了逐渐衰微、萎缩的趋势。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于1948年被正式废除,到1993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审理使用陪审团。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即使在陪审制度运用最为广泛的美国,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间围绕这一制度的辩论也是数十年来经久不断。尤其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生后,刑事审理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与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时刑事审理和民事赔偿审理中的陪审团又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因而在美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陪审制度的质疑之声更为高涨。

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陪而不审”等明显的弱化现象,似乎也契合了陪审制度由盛至衰的世界性趋势。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在中国这片土壤上,陪审制度究竟还有没有生命力?究竟是随波逐流、走向衰亡,还是另辟蹊径、一枝独秀?

苏格拉底之死的启示

事实上,陪审制度萌芽之初,就上演了一幕历史荒诞剧。公元前399年,在陪审制度的发源地雅典,年近七旬的哲人苏格拉底被人以“不敬神”与“腐化青年”的罪名告上法庭。审理这一案件的是从雅典公民中抽签产生、人数多达500人的庞大陪审团。开庭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块小金属牌,一块铸着“有罪”,另一块铸着“无罪”,经过法庭辩论和举证后,陪审员选择其中的一块金属牌投入一个铜罐,最后倒出来点数并做出判决。结果,

第一轮投票以280票对220票判决苏格拉底有罪。由于苏格拉底认为自己非但无罪反而有功,一些原本同情他的陪审员也改变了主意,第二轮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古希腊最有智慧、毕生倡导民主精神的智者居然死于“民主的暴政”,而且整个过程充满着近乎完美的民主和公正色彩。苏格拉底之死因此成为后世争论不休的难解之结,也成为一些人质疑陪审制度的重要例证。然而一片纷争声中,人们却似乎忽略了一个富于意味的历史细节。雅典陪审法庭的判决下达后,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等人通过收买狱吏等人,为恩师策划好了万无一失的逃跑方案,然而无论弟子们如何苦苦相劝,苏格拉底都不为所动,理由是“你们不应该反对法律,我也不准备反对法律”。最终,苏格拉底在众弟子面前饮毒身亡。在笔者看来,苏格拉底之所以从容赴死,正是为了启示后人:尊重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远比个案的公正更为重要。凭借这一点,苏格拉底不愧是雅典民主制度最忠实的儿子。 纵观陪审制度的演变过程,始终充满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是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优势所在。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存在着降低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缺陷,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陪审制度的兴衰和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优缺点之间的衡量和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更为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

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时至今天,西方国家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相反,陪审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却日益放大,因此,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的衰落是必然的历史选择。但在我国,陪审制度从一开始就承担着司法民主的重任,其历史使命还远远没有完成。一位思想家曾经说过:“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但迄今为止我们也找不到比它更好的制度”。陪审制度在当今中国的境况正符合这一特性,至少在目前,司法民主化仍是分量极重的价值追求,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是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更重要的是,对于民主传统极为匮乏的中国而言,陪审制度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

制度创新方能重塑辉煌

陪审制度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我们探究。公正,是司法最高的价值目标,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之所以呈现衰退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已较好解决了司法公正问题,因此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功能基本失去了发挥空间。以荷兰为例,由于司法独立性强,法官素质高,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很有信心,反而对陪审制度的一些弊端颇有微词,因此荷兰已彻底废除了陪审制。

在司法不公时有发生、司法审判时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陪审制度对我国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当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

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就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与其不相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人民陪审员陪审费包含什么}.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对法官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因此从理论层面而言,运用陪审制度对审判活动和职业法官进行约束和监督,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将大大减少违法乱纪、枉法裁断的可能性,进而提升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不失为治理腐败的一剂对症之药。

然而,陪审制度的各项功能能否实现,并不取决于美好的理想,而取决于实际的运行。与西方国家相比,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弱化,并非这一制度的各种优点已发挥殆尽,以至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恰恰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并未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其制度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无论是出于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还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都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取消还是保留陪审制度,而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上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的崇高追求。

篇五:《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5]72号

2005-4-15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费用的保障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增加个人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人民陪审员收入的一个来源。

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人民陪审员陪审费包含什么}.

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

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人民陪审员陪审费包含什么}.

二、对《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1]276号)规定的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作适当修改,在人民法院业务费中增设“人民陪审员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人民陪审员的上述各项费用:原“劳务费”科目继续保留,但核算范围中不再包括有关人民陪审员费用的开支。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费用的管理,保证人民陪审员经费的

合理有效使用,努力降低司法成本。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建议,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确定后,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录和任命。要根据辖区内历年审判案件的特点和工作量,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审判活动的最低工作量,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办法,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参与审判活动的职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人民法院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法院陪审员费用的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各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地情况,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费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备案。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篇六:《人民陪审员实行成效总结》

人民陪审员

推行司法民主 促进和谐发展

——XX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显成效

10月25日上午,市人民XX刑事审判庭正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陪审席上,身着市人民XX统一定制工作服的陪审员XXX认真打量着正在陈述案情的公诉人,手边摆着一本已经磨起毛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一本工作日志。

作为XX第一批人民陪审员,无数个清晨,XX踏着晨露赶到XX参审。合议庭上,凭着多年从事纪检工作培养出的严谨和执着,以及丰富的生活阅历,他常常勇敢地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五年多来,他陪审的案件已经超过了200件。自XX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像XXX一样的陪审员还有很多,他们是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奠基者,也是践行者。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此,XX党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大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决定》实施六年来,XX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XXX件,其中,刑事案件XXX件,民商事案件XXX件(调解成功率

在40%以上);行政案件X件;执行案件X件。通过人民陪审员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直接了解案件的具体审判和裁决过程,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法律、宣传法律,有效增进了XX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法治宣传员的作用,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

——建立制度 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我院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台了《市人民XX人民陪审员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确保选任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学历等基本素质。我院规定人民陪审员统一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产生,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目前,我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了XX。

XX名“编外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进一步促进了我院审判队伍的健康发展,也为市司法事业的不断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既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人员,又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及优秀的社区、村委会干部,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我院还在全省XX系统内率先统一了人民陪审员的着装,配发徽章和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

司法的权威性

——健全机制 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XX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XX坚持群众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我院积极组织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任职岗前培训,还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庭审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