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1-11-10 12:28:48 意向书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

联系方式:13567615676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4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了(2014)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物权法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篇二:《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 街道 采石场

地址: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旭升村

被申请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变更(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解除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账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在大连市工商局金州分局依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现听闻因被申请人与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而将申请人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令申请人万分震惊。

据申请人了解,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系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该企业目前仍然依法存在,也未受到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申请人根本不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被申请人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账号的行为也是错误的。目前,由于法院的2723号民事裁定,已经使申请人的账号无法正常使用。如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将给申请人经营上带来更大的麻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做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号,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篇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 年 月 申请人: 日

篇四:《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三、保证金归属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

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四、结论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篇五:《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

篇六:《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 联系方式:13567615676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

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

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

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4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

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

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

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了(2014)杭之证确字第2668

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申请人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

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

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

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

轿车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物权法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

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

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

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篇二:9.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

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

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不服,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解

除)对xxx的xxx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篇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

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

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

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

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 年 月 申请人: 日篇四:财产保全裁

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

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

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

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

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

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

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

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

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

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

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

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

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

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

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

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

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

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

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

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

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

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

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

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

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

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 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

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

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

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

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

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

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

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

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

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

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