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时间:2021-11-03 03:24:00 意向书

篇一:《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

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六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本条上述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按该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第十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待国家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流动就业,但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篇二:《山东临沂社保转移手续办理》

社保转移手续办理

1、 临沂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新参保单位盖章)

2、 带此表去新参保社保局领取联系函

3、 带此表去原参保社保局

需准备身份证、医保卡、养老保险手册,先去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后去相应窗口在此清单上盖章,随后去社保转移窗口办理确认函,此确认函一式三份,一份该窗口存留

4、 一份确认函到医保卡淸户处办理淸户

需准备医保卡、身份证,办理完淸户后在10日后去农业银行窗口把医保卡中的钱取出{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5、 一份确认函交新参保单位,由新单位办理新增手续

到新单位后,如该时间段有未缴纳,可补交,补交需缴纳滞纳金,按照万分之五/天

外地的社保转移

到原缴费地领养老缴费凭证

篇三:《新办法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

新办法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

一、转出条件

1、符合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2、本人存在社会保险欠费的,已办结完还欠业务手续;

3、申请转出之前有转入北京的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已核实办理完毕;

二、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准备所需材料{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网上预约普通({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B

三、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减员原因注明:养老—“转外省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单位加盖公章。

2、《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个人申请》一式三份,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写明联系方式,单位加盖公章。

3、在京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同时还需提交《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一份。

注:以上业务表格可通过朝阳社保中心网站

四、办理地点 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酒仙桥分中心、CBD分中心、奥运村分中心、双井分中心、机场分中心。

五、办理时间 每月5-25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跨省转出时如有以下情况,请到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或支付科办理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存在社会保险欠费

依据人社部2009[18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出前单位存在欠费,不补缴欠费的,其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转出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请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办理欠费补缴后再办理转往外省手续。(经办大厅一层咨询电话:85831369)

2、工伤、生育待遇

对于符合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请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朝阳社保中心支付科办理待遇的核准与申领手续,待相关待遇支付到单位后,再办理转往外省手续。(支付科咨询电话:85824401)

3、失业保险待遇

非京户籍参保人员,如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为其办理转外省手续时,由社保中心打印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朝阳社保中心支付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清算手续。

(二)请参保单位与参保人认真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表里“本地实际缴费月数”栏中的缴费月数。

七、温馨提示

朝阳社保中心跨省转出咨询电话 经办大厅一层:85831369 奥运村分中心:58236104/58235439 双井分中心:67771522 酒仙桥分中心:64316637 机场分中心:64567063 CBD分中心:59001697 转移接续科:85828631

篇四:《请问养老保险转移如何办理》

请问养老保险转移如何办理

文件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鲁政办发[2010]50号)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五:《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

办发[2010]50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第四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六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

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本条上述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按该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第十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2005〕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篇六:《最新社保转移攻略》

两年前,当熊伟离开广州来到北京工作时,他不得不把已经交了三年多的“五险一金”账户封存在了广州。

原公司的HR告诉熊伟,由于政策因素,他只能在北京新开一个账户重新交纳社保。这让熊伟颇有“人在江湖漂,怎能不挨刀”的感慨。

有熊伟这样经历的人实在是数不胜数。当人们的迁徙变得更加便捷,当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已成为现实时,“五险一金”却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受属地限制不能流动。

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国从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五险一金”转移困难一直是人们自由流动就业的重要障碍。

所幸这种障碍正在逐步消除。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神州行”,7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关系亦可以跨省转移。

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当我们要从一个城市漂到另外一个城市之时,应该如何妥善转移这些社保关系呢?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只需两步骤

养老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8%作为个人账户资金。

统筹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劳动年龄人口交的钱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则是自己为未来养老存钱。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这解决了困扰养老保险制度十多年的无法转移之痛。

按照《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

即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

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得知这个消息后,熊伟非常高兴,但他还担心两个问题:一是如果转移统筹基金的60%,会不会影响到未来养老的待遇,二是转移手续是否简单便捷。

就熊伟的第一个顾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力部”)解释:12%的转移比例最终达成了流出地流入地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会影响到参保者的养老待遇水平。

同样,这次《暂行办法》也特别规定要简化参保者的办理手续,参保者个人所要做的只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其他所有的后台工作均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

参保者提交申请之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参保者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对于熊伟来说,他所要做的就是两件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广州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北京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熊伟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熊伟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北京市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据记者了解,社保部门的审核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否合乎《暂行办法》的规定,比如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二是转移者是否存在欠费,社保部门将在欠费缴清之后才能为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山东省最新的社会保险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便捷之处还在于,参保者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之时无论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还是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如果有单位的,

均可以委托新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来进行操作,参保者只需填写书面申请即可。

医疗保险:账户的钱是小事 缴费年限是大事

至今,熊伟在广州医保个人账户中仍然有5000多元,身在北京的他既不能拿这些钱来看病吃药,也不能把它转到北京来填补其他支出,这让他略有些郁闷。

1月,人力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将可据此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并于7月1日起实行。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交纳医疗保险基金,交纳比例全国各地有所不同,单位缴费一般在7%~9%之间,个人缴费全国大部分地区为2%左右。《暂行办法》规定,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

其中,单位缴费的绝大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住院费用的报销;单位缴费的剩余部分和个人缴费一起构成个人账户。目前除北京等极个别省市的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自由取现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个人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买药。

在像熊伟一样的绝大多数人看来,医疗保险转移主要就是转移个人账户的钱,但事实上,更重要的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因为这关系到退休之后能否享受医疗待遇。

参保者在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也可以附在养老保险关系上一起进行转移,办理起来也会非常便捷。

人力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研究员华迎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主要就是要将缴费年限累加起来,为退休之后享受医疗待遇作准备。

虽然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很多地区都有必须累计缴费满25年才能退休之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这对于多次流动就业的人群来说不太容易,这也意味着在他最需要医疗服务的老年期间失去重要保障。

因此,在医疗保险转移当中,转个人账户的钱是小事,而累积缴费年限是大事。

就具体办理手续而言,医疗保险转移比养老更加简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参保者在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也可以附在养老保险关系上一起进行转移,办理起来也会非常便捷。

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不能“全国漫游”

华迎放认为,在五项社会保险中,具有转移意义的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工伤和生育都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同时,工伤和生育是两个不需要员工自己缴费的险种,如果在发生工伤和生育之时,单位并没有给员工交纳这两项社保,那么员工也就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支付,但这要根据单位的福利情况而定。

失业保险的费率是这样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之所以存在转移问题是因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待遇的时间密切关联。

1999年通过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据华迎放介绍,失业保险的跨省转移有过相关政策,但政策规定是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而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这实

际上造成了失业保险转移在实际的不可操作性——新就业地由于只承担责任而没有资金补偿因此不愿意接收失业保险关系。

去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签订了《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开创了失业保险跨省市转移的先河。虽然这个文件仍然是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而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但劳动者失业后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熊伟打算7月1日以后去广州,把他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来。至于失业保险,他其实并不太关心。因为即使短期失业,他也肯定不会费尽周折地去领那每个月三五百元的补助。

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毕业后就在上海工作的刘明,在2008年决定从上海转战北京。他的年龄正好在需要考虑买房结婚的门槛上,谈了两年的女友也开始在一旁催促了。

但北京的房价跟上海一样高高在上,刘明想到了自己在上海户头上的几万元公积金,如果能马上取出来或者用来进行公积金贷款,正好能应个急。

但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如果是上海户口人员在外地买房,只能凭借购房发票在半年内一次性提取。此外,除了不能在买房前提取,还不能用来为外地的产权房进行贷款。

而刘明在毕业后就把户口落在了上海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在法律概念上,老家在河南的刘明也成了“上海人”。

“早知道这样,还不如不要这个户口呢。”刘明称,如果没有上海的户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相比来说就方便得多。

对于刘明来说,想要尽快地提取公积金也有另外的办法,就是把户口迁出上海,但他也不想这么做,“上海毕竟是个大城市,以后没准还会回来。”

刘明只好将上海的公积金账户封存,转在北京缴纳。“这样做起码有两个好处,一是以后在北京买房可以用公积金贷

篇七:《社会保险转移指引》

养老保险

本市三区四县范围内转移,只需转入单位在申报系统中跨单位转入即可。

(养老以下材料是从手册里找到的,还未与养老处核实,上午打电话一直没人接。现在离职人员都是当月减出,离职人员需要转移时,原单位应该是不用出手续,其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社保局办理即可)

调出管辖范围参保人员业务办理:参保人提供工作调动审批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养老保险处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转出参保人员业务处理方式为,接到对方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对方保险机构,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送达到财务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调入管辖范围参保人员业务办理:符合条件的跨省转入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养老保险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资料齐全后,养老保险处向对方保险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后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失业保险

本市三区四县范围内转移,只需转入单位在申报系统中

跨单位转入即可。跨市目前无法转移。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仅限于同一统筹范围,跨区需重新申办医保卡,转入、转出均体现在《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化表》中。

住房公积金

1、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员工新个人编号;

2、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

3、转入单位到指定银行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