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

时间:2021-11-01 20:58:01 意向书

第一篇 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2016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4号)、《XX区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大行动实施方案》(XX办电〔2016〕83号)、《印发XX区“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发〔2016〕7号)、《关于印发〈XX区平安村(社区)建设2016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综治委〔2016〕7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镇平安建设工作,构建平安和谐XX,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理念,以服务群众为工作主线,以提升村(社区)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手段为关键点,全面推进“平安村(社区)”建设,进一步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健全综治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XX镇“超前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以城市化带动区域发展”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镇利用一年时间,通过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使所有村(社区)综治基础设施更加健全及其工作更加完善,村(社区)管理基本实现智能化、规范化、科学化,村(社区)治安打防管控能力得到提高,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群众治安满意率大幅提升。

(二)具体目标:

1.刑事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刑事案件发案绝对数同比持平或下降;辖区内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案件数同比持平或下降;无涉黑恶势力犯罪(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

2.有效治安报警数同比下降;辖区内没有发生“黄、赌、毒”案件(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

3.推进封闭式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全封闭或半封闭式小区达到社区总面积30%。

4.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网络,刑事治安案件高发隐患部位及社区(各小区)出入口都建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区域占社区的75%以上。

5.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达到要求。

6.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治安队伍,有完善的治安队伍管理制度,并发挥治安防控作用;治安队员、保安队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比例同比上升。

7.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纳管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内无造假贩假现象,无“黄、赌、毒”窝点,无黑网吧及传销窝点。

8.深入开展禁毒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制度,并认真做好吸毒人员一人一档工作;吸毒人员跟踪帮教率达100%;戒毒出所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率达100%。

9.各种民间帮教组织健全,预防工作落实,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不良习性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能够得到监护、心理矫正和帮教,跟踪帮教率达100%;没有脱控人员,没有引发违法犯罪的发生;对智障群体及其家庭帮扶率达80%以上。

10.积极开展社区法律法规宣传或法律进家庭活动,特别是社区管理人员,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没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低于2%。

11.社区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消防责任书,没有发生影响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12.居民群众对辖区的治安状况满意率达85%以上。

13.没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如涉及多个村(社区)的,按参与该事件人数最多的村(社区)来界定权责)。

14.没有发生50人以上到镇集体上访,没有发生30人以上到市、省上访。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要以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以村(居)民的参与为动力,以村(居)民的满意程度为准则,让村(居)民在村(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二)围绕大局、着眼发展原则。要有利于村(社区)管理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激发基层社会的创造力,为XX的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三)有序改革、逐步推进原则。平安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四)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要充分调动村(社区)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村(社区)资源的共有和共享。

(五)注重公平、相互兼顾原则。要在村(社区)内部营造竞争互利的良好环境,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同舟共济,让村(居)民在良性氛围中得到提高。

(六)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原则。民主是村(社区)生存的重要源泉,作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依法的前提下,关键在于通过民主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村(社区)社会管理,保障民生,消除隐患。村(社区)要承担对群众生活保障的关护功能,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杜绝因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各项工作,完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利,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的有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帮助,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扶助。

(二)完善村(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推动村(社区)民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集体决议制度,完善村(社区)事务听证会和通报制度,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建立有效的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在出台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必要的评估,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民意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民意反馈渠道,积极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村(社区)广泛宣传《信访条例》,明确信访联络员,加强上下沟通,积极引导村(居)民以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三)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村(社区)稳定。建立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提高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将人民调解网络向辖区企业单位、特定群体延伸,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村(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不断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面推进封闭式社区建设,采取物理设施封闭与技术设施封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村(社区)地理条件允许的,全面实行物理设施封闭,条件不允许的,采取增加治安视频监控点,提高监控覆盖面的形式实现全封闭。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复杂场所和重点单位的技术防范建设。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积极推进警务E超市建设,在出入口安装电子出入门禁系统,提高村(社区)的治安防控能力。积极宣传发动,鼓励村(居)民安装家庭防盗报警系统,提高居民自防自助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企业内部保卫组织,充分调动辖区企业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落实企业各项自防自保措施。要完善治保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治安联防队伍、保安队伍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确保治安联防队员、保安队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比例同比上升。充分发挥村(社区)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将义务巡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形成以村(社区)民警为主要力量,治保会、治安联防队员、保安队员为辅助力量,村(社区)党团员、民兵、义工、离退休人员等治安积极分子为补充力量的社会治安防范大格局。

(六)深入推进重点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机制完善、保障到位。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严格落实“三色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巡查密度,确保出租屋内无造假贩假现象,无“黄、赌、毒”窝点,无黑网吧及传销窝点。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加大对辖区内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力度,有效净化社会风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一步强化禁毒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做好吸毒人员的跟踪帮教安置工作,全面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衔接制度。完善民间帮教体系,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群体的跟踪帮教。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工作,确保辖区没有发生影响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七)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升群众法制意识,有效预防各类犯罪。全面落实村(社区)普法工作,广泛开展法制进村(社区)活动,全面提升辖区群众法制意识,促进依法办事。依照村规民约,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村(社区)内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加大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力度,扎实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有效遏制村(社区)内青少年犯罪,确保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低于2%。扎实做好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加强对缺乏监护、具有不良习性的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八)全面加强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建设。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建设,将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作为统筹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协调部门,进一步强化领导架构,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四、组织架构

为加强全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李满连任组长,镇委委员、综治信访维稳办主任李达恒和镇委委员、派出所所长劳广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纪委、组织工作办、社会工作局、财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综治信访维稳办,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信访维稳办常务副主任周伟雄担任。各村(社区)相应成立“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五、工作步骤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部署,2016年—2016年为我镇全面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攻坚阶段,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至4月15日)。

制定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确定评选标准及奖励、扶持办法,落实经费来源;各村(社区)“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一村一策”的工作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同时,对辖区内村(社区)进行调研摸底,确定一个村(社区)作为试点村,全力开展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沟通联系,争取共识。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6年4月16日至8月31日)。

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进“平安村(社区)”建设。根据“平安村(社区)”的评选标准,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前一阶段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不断总结完善,全面铺开“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力争全镇60%的村(社区)完成“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并达到考评标准。

(三)冲刺总结阶段(201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经验,逐步规范完善“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在11月底前,全镇100%的村(社区)完成“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并达到考评标准。对“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检查验收。大力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复评巩固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区、镇两级的“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获评“平安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进行一年一次的复评工作。全面总结我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经验和存在不足,采取多种工作措施在三年内综合提升我镇法制治安环境,大力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规范平安村(社区)各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力促我镇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工作措施及补贴扶持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村(社区)要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狠抓落实,村(社区)一把手是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镇委、镇政府将启动问责制度,由各村(社区)主要领导向镇委、镇政府说明原因。对工作中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马虎应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工作督导挂钩制度。镇委、镇政府建立挂钩督导制度,镇驻村部门挂钩督导所驻的村(社区),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指导、监督、帮助基层村(社区)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挂钩共建情况以及所挂钩村(社区)的建设情况将作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考核,同验收。

(三)实行分类管理,资金扶持。为确保平安村(社区)建设XX利推进,区委、区政府拨出专项经费,对各村(社区)建设工作进行适当的补贴。补贴分为四个档次,档次按照总人口数(含流动人口数)和总面积数所占的比重进行计分分类,总分以100分制计,总人口数占60分,其中15000人以上的得60分,10000~14999人的得50分,5000~9999人得40分,4999人以下的得30分;总面积数占40分,其中4平方公里以上的得40分,2~3.99平方公里的得30分,1~1.99平方公里的得20分,0.99平方公里以下的得10分;最终得分为总人口数和总面积数得分累加;总得分为100分的为一类村(社区),90~99分的为二类村(社区),70~89分的为三类村(社区),69分以下的为四类村(社区)。镇委、镇政府也将参照区的标准,对村(社区)进行适当的资金扶持,由镇综治信访维稳办根据村(社区)的建设进度划拨给村(社区)。

(四)做到严格考核,常抓不懈。为巩固和扩大“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成果,确保“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长期发挥成效,实现村(社区)长治久安,由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的“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我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监管工作。区、镇将对获得“平安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进行一年一次的抽查复评,对复评不达标的村(社区),取消“平安村(社区)”称号,并通报摘牌。具体复评标准另行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动员部署,讲究实效。各村(社区)要深刻认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对构建平安和谐XX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靠前指挥。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力推进本次行动的深入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实例促宣教,取得群众认可,真正取到实效。

(二)加大调研力度,摸清情况,科学规划。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内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底,理清思路。对居民居住区较为分散的村(社区),可进行合理划分,作为建设“平安村(社区)”的若干基本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建设工作。对一些居民居住较为集中,出入口少的村(社区),则可进行全封闭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符合社区自身特点的角度进行认真细致的规划,做到底数清,任务明。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调研摸底出来的具体情况不断调整相关工作措施。

(三)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为确保“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能够切实取得实效,各村(社区)要集中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建设工作,以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设具有XX特色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在建设工作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配合好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同时,还要做好经验总结,及时推广,找出适合我镇“平安村(社区)”建设的新路子、新模式,为建设“平安村(社区)”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总结验收和复评工作。各村(社区)于11月30日前将“平安村(社区)”建设情况总结及验收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镇验收后,由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参选“平安村(社区)”的名单及有关验收材料报区“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

第二篇 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2015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第1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

1、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

镇政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由社区专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和护理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镇社会事务办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镇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镇派出所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职社区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3、保障体系

一是人员保障。镇政府按照辖区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工的标准统一招聘戒毒专职社工。戒毒专职社工年龄应在25—55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心禁毒事业,品行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胜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是经费保障。镇政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启动经费,每年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作出长远打算,设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名吸毒人员每年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1500元标准核定,其中年工作经费按该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的,按1万元核定;戒毒专职社区月工资按照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核定,其社保、医保等缴纳标准参照当地缴费标准确定。

三是基础设施保障。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门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31日)

1、基础工作

一是彻底掌握社区吸毒人员底数。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逐人逐户调查,彻底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并根据吸毒人员实际情况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确保在3月31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吸毒人员数达实有吸毒人员数70%以上。

二是加强专业培训。镇政府负责、县禁毒办配合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专职社工和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戒毒工作小组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悉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掌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戒毒宣传活动,不仅要向吸毒者亲属、朋友、邻居、亲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尤其注意对新的戒毒理念、戒毒制度、吸毒人员享有的权益等内容进行深入宣传,使全社会包括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正确认识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从而主动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运行机制

一是例会制度。镇政府定期召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社区)也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日常工作制度。镇政府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评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是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各类档案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材料齐全。

(三)全面运行(20XX年4月1日—6月30日)

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书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禁毒法》贯彻实施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它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镇禁毒工作成效的巩固和长远发展。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组织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机制。禁毒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主动,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员吸毒人员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努力降低毒品需求。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导。镇政府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所对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监护小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并将此项考评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四)建立奖惩制度。镇政府年终对各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精神、物质奖励;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视情予以综治工作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第2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禁毒委、省综治委制定的《广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和市禁毒委、市综治委联合下发的《东莞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东禁毒委〔20XX〕6号)有关要求,根据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经镇禁毒委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全程康复”为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积极推动全镇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维护我镇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但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

5、70周岁以上的;

6、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7、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如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3、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4、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对符合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已经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接受社区康复。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公安机关同意,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构

为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成立由镇委副书记黄启光任组长,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邹应溪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办(电话:81332063),负责统一制定社会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协助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邹应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政法办吴志权、公安分局陈旭勋同志兼任。

各村(社区)相应设立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警长任副组长,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人员等为成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各项工作措施。

(二)建立工作队伍

按照省市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要求,各村(社区)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队伍,以本村户籍的吸毒人员为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应配备1名禁毒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跟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对戒毒(康复)对象的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镇禁毒工作实际,制定《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职责》、《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日常工作流程图》规章制度以及《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尿检委托协议书》、《社区戒毒(康复)告诫书》等台帐资料,形成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南,指导各村(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XX年4月-5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意义、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完成专兼职人员工作配备、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6月-8月)。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全面铺开14个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摸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

(三)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9月)。全面总结我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五、工作职责

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镇委、镇政府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情况;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尿样毒品检测;负责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的相关审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定期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组织民警参与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不执行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毒品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严肃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道滘医院负责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治疗;组织医护人员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并对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会同公安、药监部门共同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司法所负责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向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管控范畴;加强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做好铺垫;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

财政分局负责保障我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必要经费。

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帮助其回归社会。

教育办负责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有效提高在校学生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子女就学积极提供便利;出现在校生吸毒情况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各村(社区)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将本村(社区)的吸毒人员层层分解落实到本村(社区)委会领导干部,落实“多帮一”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样毒品检测和戒毒(康复)情况评估,要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律援助、心理矫治、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要大力给予援助。

六、经费保障

社区戒毒(康复)治疗费用原则上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承担。对无力承担社区戒毒治疗费用的,经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同意,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或指定医疗机构免费接受生理脱毒治疗。禁毒宣传、禁毒社工、尿样检测和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以及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广泛动员,精心部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的一个新举措,要结合《禁毒法》,广泛宣传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开展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辅导培训,规范各项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镇社区戒毒(康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台账、档案,强化对吸毒人员的监管;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3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社区戒毒模式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在我街道的顺利施行并取得实效,现结合东城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戒毒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

XX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立法精神,坚持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广泛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扎实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建设;探索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戒毒工作模式和工作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社区戒毒工作的领导,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永林

副组长:汪日新

成 员:郑炳正 潘 浩 翁则瑞 柳 音 王巧琴

周福妙 陈新宇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1、建立街道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由街道综治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各村居指定一人负责村、社区戒毒工作。

2、把正在接受美沙酮治疗人员、帮教人员、新发现的吸毒人员、新型毒品成瘾人员作为社区戒毒的主要对象,同时开展一次吸毒人员大排查活动,及时发现一批隐性的吸毒人员,尽可能把更多的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中来。

3、完善禁毒服务中心工作,并按照戒毒人员的特点,继续聘请一批禁毒大使,进一步扩大禁毒志愿者队伍。

4、街道筹措落实设立禁毒专项基金,并接受社会的捐赠有条件的聘请一批禁毒服务大使,招募一批禁毒社会工作者,扩大禁毒志愿者队伍,同时解决社工的绩效考核奖励费用、戒毒费用、救助有困难戒毒人员维持基本治疗的费用。

5、加快设置社区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对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选址要抓紧落实修缮工作,尽可能的提升各种软硬件的标准,方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社区戒毒人员,进一步扩大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人员数量。在美沙酮治疗点设立戒毒门诊课目,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

6、制定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制度、社工工作职责、公安、卫生、司法、民政、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在社区戒毒工作的职责。

7、探索建立外来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

8、建立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机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中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各村(社)居要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禁毒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决心做好这项工作。各村(社)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深入落实,确保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村(社)居要大力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宣传,大力加强对社区禁毒工作的宣传,重点要加强对涉毒人员及家属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涉毒人员及其家属的禁毒、戒毒意识,扩大社会影响面。要广泛进行动员,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3、加强协调,全力保障。各只能部门要相互联系,紧密协调配合,街道禁毒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只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全力投入社区戒毒工作之中。各村(社)居要积极发动基层单位和组织,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全力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4、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村(社)居必须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出详细社区戒毒工作实施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勇于创新,及时交流。社区戒毒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各本(社)居和各职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不要局限条条框框,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实战中探索出多种形式的社区戒毒工作经验,确保我街道戒毒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第4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XX]26号)和国家、省禁毒委、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北园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建立试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依据和目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在区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街镇具体实施,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青妇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体制,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组织结构。

1、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

2、此次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设在北园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由北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北园街道办事处设立“清河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办),由区卫生、司法、民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教育、妇联、共青团、社区戒毒专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戒毒方面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社区戒毒办主任。

3、社区戒毒办根据吸毒人员数量情况,组织一个或多个由居委会主任、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及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帮教小组”(以下简称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可以吸纳禁毒志愿者参加,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帮教小组的组长。

(二)工作职责。

1、社区戒毒办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上报区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2、区戒毒办各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

(2)司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3)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4)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5)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6)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7)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其中,共青团负责禁毒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

(8)社区戒毒专门组织在社区戒毒办的领导下,做好社区戒毒的日常工作。

3、帮教小组职责。

(1)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6)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7)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三、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期限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七十周岁以上的。

第三篇 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社区戒毒申请书3篇》

社区戒毒申请书一: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书

申请人:周祯,系吸毒人员之妻,20xx年2月5日生,住杨树浦路2813号504室。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机关对戒毒人员莫安定五中队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申请事由:20xx年,莫安定自染上毒瘾后,于20xx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被抓进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间莫安定已为其吸毒而深陷深渊的悔过进行忏悔,表明其以后要远离毒品戒掉毒瘾的决心。因被申请人莫安定患有高血压三级心肌衰竭三级严重疾病,被抓之前住院重症监护二十天出院,短期生命危险或突然死亡,医院开具证明高危的情况,他家中有爸妈八十五多岁,大哥早病死,二个姐姐都是聋哑人,四哥是精神病,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家庭异常贫困,故急需被申请人办理保就外医治疗转到社区戒毒所。申请人负责监督被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的自愿戒毒和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及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监管。缓解被莫安定困难病危特殊治疗,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对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为盼。

此致,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局

申请人:周祯

20xx年1月28日

社区戒毒申请书二:请求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书(390字)

申请人:xxx,系吸毒人员之母,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机关对xxx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申请事由:xxxx年,xxx自染上毒瘾后,于xxxx年xx月xx日被公安机关收监于xx县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xxx已为其吸毒而深陷深渊的悔过进行忏悔,表明其以后要远离毒品戒掉毒瘾的决心。因申请人年事已高并患有xxx等其他老年人常患的严重疾病,加之家中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家庭异常贫困,故急需xxx回来照顾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监督xxx在社区戒毒期间的自愿戒毒和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及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监管。

为便于xxx及时回来照顾申请人,缓解申请人家庭困境,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二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对覃乐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为盼。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社区戒毒申请书三: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书(204字)

申请人:周斌,系吸毒人周周之父,家庭住址xx社区xx居委会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局对周周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申请事由:周周在强制戒毒期间,积极配合戒毒人员,思想乐观积极,时常帮助染毒人员戒毒,且其母特别想念儿子,周周戒毒这一年来,其母由于思念身体每况愈下。

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此申请提前解除周周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为盼!

申请人:周斌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第四篇 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_社区戒毒若干问题刍议》

2009年第6期NO 62009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7期Sum77

社区戒毒若干问题刍议

戴富强,郭维丽,文 建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3)

内容摘要:社区戒毒是新设立的一种戒毒措施,它有利于稳定吸毒人员情绪,消除、抵触心理;有利于区分吸毒人员,针对性戒毒;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缓解政府压力。在实践中,还应探讨下列问题:社区戒毒适用条件、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划分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的标准和社区戒毒的经费保障等。建议:1.把预防教育落到实处;2.建立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培训机构;3.建立科学的戒毒工作考核机制。

关键词:社区戒毒;吸毒人员;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D669 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 6057(2009)06-33-04

社区戒毒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下文简称 禁毒法 )确定的新的戒毒措施,自2008年6月1日 禁毒法 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结合以前的戒毒工作对社区戒毒进行了很多

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实践中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社区戒毒理论和实践的思考,对推动社区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社区戒毒的意义

禁毒法 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新的戒毒体系。与旧的戒毒体系比较,社区戒毒是新设立的一种戒毒举措,它是吸毒人员在有戒毒意愿而无法依靠自身戒毒的时候,除了戒毒所外的新选择。这种措施对社会、政府、吸毒人员及其家属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大的意义。

(一)有利于稳定吸毒人员情绪,消除抵触心理

从以往戒毒的经验来看,吸毒人员大多对于强制戒毒方式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一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二是失去就业机会;三是远离家人

社会;四是强制戒毒效果不理想,很少能戒除心理依赖。抵触心理削弱了强制戒毒的治疗作用,使其变质为惩罚手段,进而形成恶性循环。而社区戒毒则可以有效消除吸毒人员的抵触心理。

(二)有利于区分吸毒人员,针对性戒毒

吸毒人员情况各不相同。第一种情形:吸毒人员戒毒意愿强烈,毒品依赖性不强,戒毒环境较好,可以通过自愿戒毒戒除,戒断成功的例子也不鲜见。第二种情形:吸毒人员具备戒毒意愿,但依赖性较强,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支持才能控制不再吸毒。第三种情形:吸毒人员属于无法自我控制,必须予以隔离戒除。旧的戒毒体系对于后两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实行强制戒毒,采取的具体戒毒措施也没有针对性和差异性,负面影响较大。而新的戒毒体系中增加的社区戒毒则将第二种情形区别出来并采取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能够提高第二种情形的戒毒效果。

(三)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社区戒毒措施适当,吸毒人员遵守社区戒毒协议,则能产生以下积极效果:

1.对吸毒人员本人而言

吸毒人员本人生活在其习惯的环境中,能够

收稿日期:2009-09-23

作者简介:戴富强(1975-),男,重庆市涪陵区人。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讲师,长期从事禁毒教学。

郭维丽(1971-),女,云南昆明人,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讲师,从事缉毒侦查教学与研究工作。文 建(1975-),男,四川广安人,云南警官学院教务处讲师,从事法学计算机网络安全研究工作。

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有一定的正常社交活动、与家人和朋友保持正常的接触和交流,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可度较强。

2.对吸毒人员家属而言

吸毒人员的家庭能够保持完整,家庭成员能安心生活、学习和工作;子女能够享受父母的关怀和照顾,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问题青少年的产生。

3.对社会成员而言

其他社会成员能够近距离观察吸毒人群,对吸毒人群有了客观的认识,不至于一律否定,减少了吸毒人群与正常人的冲突。

(四)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缓解政府压力以往的强制戒毒,政府投资巨大,戒毒效果还不理想。社区戒毒可以整合吸毒人员家属、禁毒志愿者、社区甚至其他社会组织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二、社区戒毒具体问题的思考(一)社区戒毒适用条件

1.吸毒成瘾。 禁毒法 确定的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为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是社区戒毒的前提。吸毒成瘾已经有了医学上的标准,但是针对全国近百万的吸毒人员,必须制定更具操作性、成本更低的判别标准。以往的做法是尿检结果、吸毒人员笔录和旁证材料来证明吸毒成瘾,操作性较强,成本也低廉,但须依赖于吸毒人员的坦白,如果吸毒人员不承认自己吸毒成瘾,公安机关只能放人,有经验的吸毒人员大多以此逃避戒毒。因此戒毒工作亟须制定出客观、科学并具备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

2.吸毒人员具备戒毒意愿。由于社区戒毒不限制人身自由,吸毒人员处在有毒环境,如果不具备戒毒的主观意愿,社区戒毒的各项措施将无法落实,因此吸毒人员必须具备戒毒的主观愿望和接受社区戒毒的意思表示。

3.外部支持环境较好。外部支持环境包括吸毒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家属的支持、社区相关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工作制度、经费支持)的完善。

笔者以为,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都应该

尝试对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尽量避免直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这既是人性化对待吸毒人员的方式,也是给吸毒人员一个自我改变的机会。

(二)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

社区戒毒协议是以前所没有出现过的新生事物。传统的戒毒体系当中,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都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社区戒毒协议如何签订是一个大问题。

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城市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但是 禁毒法 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社区戒毒协议内容,全国或者某个区域内是否需要统一、是否可以签订存在个体差异的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能否对协议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等内容还须探讨。

1.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

(1)对吸毒行为的监测。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得吸毒落实到协议中就体现为尿检和谈话制度。了解吸毒人员的吸毒情况一个是通过吸毒人员的自我陈述,即定期谈话;另外一个就是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尿检。谈话的方式抵触性小,成本低;尿检的方式抵触性大,成本相对高一些,但是也可以接受。因此确定是否吸毒可以两种方式结合起来。

(2)远离吸毒环境。远离吸毒环境是戒毒的必要措施,吸毒环境包括地理环境和社交环境。为了控制吸毒人员出入吸毒地理环境,有必要对其行踪加以约束,可以建立行踪报告制度和外出审批制度。社交环境控制以尽量避免与其他吸贩毒人员接触为主,可建立会客报告制度。

(3)回归家庭和社会。回归家庭和社会是戒毒的保障,为此应建立家属联系、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相应的制度。

2.社区戒毒人员提出自己的意见

协议本身的意思是协商议定,当然应该考虑和吸纳吸毒人员的合理意见。吸毒人员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比如要求工作人员尤其是穿制服的人员不要上门、为其身份保密等,尊重吸毒

人员的合理诉求,能够增强吸毒人员戒毒的信心,提高戒毒的效果。

(三)划分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的标准根据 禁毒法 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因此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分为一般违反行为和严重违反行为。然而,区分二者的标准如何,

禁毒法 没

有规定。笔者以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其行为表明社区戒毒是否还能继续执行,也就是通过吸毒人员的自身努力和社区戒毒的外部监督,是否能够保证吸毒人员坚持戒毒,按照这个标准再来评估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具体来说,一名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检结果呈阳性或者本人承认一次吸毒,是否就界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待商榷。可能的情况是该吸毒人员偶然接触到毒品,一时控制不住,而此时外部监督又缺失,从而导致了吸毒或者 偷嘴 的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社区戒毒的失败,有可能只是我们工作的疏忽。也有可能该吸毒人员已经有半年的时间没有吸毒了。科学研究已经证明,吸毒成瘾是大脑组织病变的结果,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吸毒人员是一类特殊的病人,给病人以偶尔发病的机会并不过分吧。

所以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不应该是死板的条文规定,而应该由社区戒毒机构以 通过吸毒人员的自身努力和社区戒毒的外部监督,是否能够保证吸毒人员坚持戒毒 为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做出是否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认定。

(四)社区戒毒的经费保障对于禁毒经费,

禁毒法 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规定: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因此,社区戒毒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1.地方财政拨款的问题

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用医疗、卫生、公安、社区、志愿者、教育机构、就业保

障等诸多社会资源,经费需求较大。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困难,毒品问题又比较严重的,靠地方财政就很难维持;为防止地方政府未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列入预算又挪为他用,必须有严密的监督体制,否则即使有事后的问责,严重后果也已造成,于事无补。

2.捐赠的问题

社会捐赠禁毒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和支持禁毒工作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 禁毒法 规定捐赠禁毒工作可以按规定减免税收,然而相关规定是捐赠给国家禁毒基金的才可以减免税收,而直接捐赠给禁毒机构不在减免范围。诚然,这是国家防止逃税的一种措施,但是客观上也挫伤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减少了禁毒经费的来源。我国捐赠意识本不发达,有意捐赠的往往也希望直接捐赠给使用者,二者的矛盾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来解决。

(五)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保障问题1.能力保障。吸毒人员大多比较封闭和敏感,戒毒过程困难重重,与吸毒人员的交往通常比较困难。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吸毒人员,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区戒毒工作成败,如何保障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足以胜任该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笔者以为一是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二是要建立培训制度。通过考核确定其工作称职,通过培训提升其能力,通过激励培养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队伍稳定。社区戒毒面对的是特殊病人,社会上对吸毒人员存在一定的歧视,所以从事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出于财政和人员编制问题考虑,大多数地区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以聘用人员居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但是社区戒毒工作需要稳定的队伍,频繁更换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不利于建立与吸毒人员的信任关系,影响社区戒毒效果。笔者设想是否能够借鉴大学生村官的做法,参加社区戒毒工作一定期限(比如三年)后在报考公务员或者考录研究生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以此保持队伍的稳定性。

(六)社区戒毒与药物维持治疗

社区戒毒人员是否能参与药物维持治疗,药物维持治疗人员是否能够纳入到社区戒毒的范畴,这是实践中比较困惑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药物维持治疗性质的认识。药物维持治疗的合法性在 禁毒法 中已经有了确认, 禁毒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从该条规定来看,药物维持治疗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巩固戒毒成果,二是控制艾滋病流行。

从巩固戒毒成果来看,

禁毒法 将参加药

物维持治疗视为一种巩固行为,而不是吸毒行为。理由在于既然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能够使用依赖性药物缓解戒断症状,并被广泛认可为一种治疗措施,那么这种措施的延长就自然演变为药物维持治疗,当然就是对戒毒效果的一种巩固了。

从控制艾滋病流行角度看,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是一种配合政府控制疾病传播的行为,也不应视为吸毒行为。因此,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不属于正在吸毒的人员,应当属于正在戒毒的人员。然而,由于药物维持治疗 维持 的特点,吸毒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彻底戒除毒瘾,因此,此类人群仍然属于吸毒成瘾人员。

综上,既然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人员,就符合社区戒毒的对象,也应该能参加社区戒毒;而药物维持治疗是国家许可的法定行为,也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所以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可以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三、建议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

(一)把预防教育落到实处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是 禁毒法 所确定的禁毒工作方针,该方针与以往的禁毒工作方针比较,体现了从打击为主到预防为主的思路转变。预防的目的在于科学遏制毒品问题蔓延,我国早在

黄帝内经 中就提出 不治已病治未病 的谋略,通过预防工作使得人们远离毒品危害,不致沾染毒瘾,更是一种在戒毒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的谋略。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律法规中,更要落到实处。毒品预防教育要保证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通过一般预防结合特殊预防,进行针对普通人群和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特别是针对吸毒人员和戒毒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也不容忽视。

(二)建立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如前所述,社区戒毒工作涉及心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戒毒的成败,因此建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培训机构,既可以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把好入口和出口,又可以开展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以为社区戒毒解决疑难问题、研究新方法和开发材料,也有利于统一社区戒毒工作的尺度。

(三)建立科学的戒毒工作考核机制吸毒人员的情况千差万别,戒毒工作的措施千头万绪,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戒毒工作考核必须建立科学的机制,盲目下指标、定数字只会让基层疲于应付。从长远来考虑,社会和谐,人民满意,才是检验禁毒工作成败的唯一标准。

参考文献:

[1]吴成军.戒毒社区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中国

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5,

(12)

[2]郑高鑫,吕繁.吸毒人群的行为干预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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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慧,张晓燕.家庭环境与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关系

研究[J].学术探索,2001,

[5]滕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6]陈贝帝.中国吸毒调查[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6.

(下转第101页)

王力一:论侦查智能的类型

使用耳目型智能、谈判型智能等。

发现线索型侦查智能包括调查智能、勘验智能、协作智能等。

取证型侦查智能包括提取证据智能、鉴定智能、监控智能等。

缉捕型侦查智能包括策略使用智能、装备使用智能、嫌犯控制智能等。

各种侦查智能彼此之间相互关联、制约。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智能[EB/OL].[2]人工智能与专家系统blog.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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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d6c6b7010008vg.html23K2008-11-25

TheTypesofDetectiveIntelligence

WANGLi-yi

(JilinPublicSecurityAcademy,Changchun,Jilin,130117)

Abstract:DetectiveIntelligenceisamulti-layerpsychologicalandbehaviouralsystem,whichfallsintodiversetypesaccordingtostandards.Theyareindividua,lcollectiveartificialintelligenceintermsofintelligencecarrier.Intermsofconten,ttargetandtask,theyarere-spectivelystrategicandtacticalintelligence,intelligencewithpeopletargetandsubstancetar-ge,tintelligencewithinformationadaption,analysisandplan,intelligencefordetermen,tdis-covery,evidence-takingandarres,tintelligenceofrecognition,manipulation,creationanda-daption.

Keywords:detectiveintelligence;type,carrier,category

(责任编辑 高 翔)

(上接第36页)

IssuesaboutDrugRehabilitationinCommunity

DAIFu-qiang,GUOWei-li

(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

Abstract:Drugrehabilitationincommunity,anewrehabilitationmeasure,helpsdrugad-dictssettletheirmindandclearuptheirresistancetotreatmen.tDrugaddictsaregiventrea-t

mentrelatingtotheirindividualsituation.Communityrehabilitationisgoodformaintainingsocialstabilityandharmony.Itmakesbetteruseofsocialrecoursesandrelievesgovernments'stressaswel.lInpractices,afewissuesoughttobetakenintoaccoun:tcommunityrehabilitationcon-ditions,contents,regulationsagainstthosewhodisobeycontractandfundguarantee.Accord-ingly,therearerecommendations:1.enforcepreventioneducation;2.setuptraininginstituteforcommunitystaffworkingincommunitydrugrehabilitation;3.makerulestoascientificworkevaluation.

Keywords:drugrehabilitationincommunity;drugaddicts;significance;recommenda-tions

(责任编辑 高 翔)

第五篇 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 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 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

8、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

10、 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 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 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 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 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 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 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 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 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 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 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 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 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

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 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 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60、 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人员的3%。

61、 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 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66、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 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 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

69、 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

70、 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 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 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 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式。

76、 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 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80、 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 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

84、 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

86、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 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8、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3、教学日志4、心理咨询日记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90、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3、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91、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复期。

94、 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 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

98、 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

99、 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2、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10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2、 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2、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教场所的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10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给与开除处分:1、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2、包庇或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3、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所的。

104、 对劳教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105、 对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形:1、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2、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3、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4、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5、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6、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106、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7章71条。

108、 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109、 根据戒毒需要,强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110、 劳教人员的"四知道"的内容:1、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2、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教期限3、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4、现实表现

111、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1、依法治国2、执法为民3、公平正义。

113、 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有劳教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育,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教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管理所审批。

114、 对提前解除劳教的,劳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教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教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115、 劳教戒毒人员具备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1、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自残的劳教戒毒人员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劳教戒毒人员。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它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4、押解途中。

116、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

117、 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的,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处分。

118、 根据《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教人员会见的范围包括:1、配偶2、直系亲属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19、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20、 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三种。延长劳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1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1、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第六篇 社区戒毒高血压标准《论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

2011年8月第4期总第102期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GuangxiPoliceAcademy

Aug.,2011No.4Ser.No.102

论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

曾文远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禁毒学系,辽宁沈阳110854)

要: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包括顺应治道变革以提高行政合法性、改进执法方式以创新戒毒管理、营造

竞争氛围以优化戒毒公共服务的质量、引入合作精神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戒毒资源等。要深刻领会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重要意义,并从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戒毒条例》、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等方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戒毒;戒毒条例;行政合法性;公共服务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1)04-0016-05

西方国家较早开始通过行政契约方式利用社会和民间力量开展戒毒工作,如英国在1980年就广泛在社会工作中推广契约式戒酒和戒毒[1]。换句话说,国外以社区为平台、讲求多元力量参与对吸毒成瘾人员予以戒毒的实践早就走在我们前列,我国《禁毒法》所确立的社区戒毒措施很大程度上就是借鉴他国成功经验。这些带有普遍性的实践存在的本身就说明,社区戒毒在我国的法律化及其推广实施是现代参与型民主精神引领下戒毒管理创新的必然产物,所以,社区戒毒正是在新公共行政的范式中体现着自身的基本理念。社区戒毒在我国目前现实中开展得不尽如人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许多戒毒工作者特别是政府禁毒部门观念上过于保守,不能以先进的理念引领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鉴于这一问题,笔者试图从我国社区戒毒的制度设计来揭示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希冀以此推进我国社区戒毒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决,由是政府介入随之产生社会不和谐之治理具有正当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戒毒属于作为政府之于市民社会的公共服务,其在本质上是公共产品。政府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和通过公共选择机制购买公共产品成为政府治道的两种基本模式。

吸毒问题产生原因的社会性使得政府垄断性戒毒工作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可避免的致命弊端,当吸毒问题尚未成为一般公众普遍的关注对象时,政府自我开展的戒毒工作具有自治的理由充分性,因为外在公众需求的不足不能形成对政府开展戒毒工作成效的质疑。但是随着我国吸毒人员的迅速增多,政府对戒毒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吸毒问题和戒毒工作越来越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这时,传统主要依赖行政管理而开展的戒毒工作的有效性便不得不遭受到了非议。这实际上反映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失)以及科层制机构低效供给(“政府失灵”)的困灵”

境,对于这一困境的回应,我们必须从抛弃政府抑或市场单维思维的公私共谋的治道变革中寻求答案。

人们通常所言的治道变革是根源于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公众的有效需求,从而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新公共管理

一、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内容(一)顺应治道变革以提高行政合法性

吸毒问题无法通过民众和社会自身予以有效解

作者简介:曾文远(1981-)男,新疆阿克苏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和

警察法研究。

16

运动就是面对政府合法性危机而掀起的一场全球性治道变革。为了消除由于吸毒问题而带来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我国政府必须顺应“善治”的治道变革要求,以“无缝隙政府”理念来重新改进戒毒工作。于是,走向协商、互动的社区戒毒变成了我国戒毒工作的主要制度安排。社区戒毒正是实现着戒毒人员、社区、政府部门在戒毒问题上的“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2],从而取得公众对政府在戒毒领域内采取行动的共识和认可,这样,戒毒秩序和权威不被服从而产生的合法性危机将得以消除。

变革的核心在于既得利益的一定损失。通过社会戒毒引领戒毒工作开创新局面,落到实处,归根到底或者说最直接的调整就是将原来由政府所掌握的大量公共资源(如资金、信息、技术等)变为政府、社区、戒毒人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种戒毒资源的再分配必然要求政府不能再采取资源集中和主导推动,因为“政府的治道变革,就是如何让危机分散,而不是集中”[3]。戒毒资源的分散意味着责任的分担和危机的分散,问题也就容易分散解决。

(二)改进执法方式以创新戒毒管理

近些年,警察法领域越来越多地采取契约式的柔性执法,如在消防、治安等领域的各式“责任书”的签订。社区戒毒也是这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体现,其产生的基础在于新公共行政范式下,民主和参与成为了行政的基本价值。同为契约,行政合同也自然具备了私法契约的本质特征[4],即其本质在于“契约”的合意,而“行政”的强制仅仅是表现形式,本质是唯一的,不可变的,而表现形式则是多样的,可变的。因此社区戒毒协议实现着戒毒管理由权力性、强制性向着非权力性、非强制性的方式变革。

根据笔者对我国许多省市官方社区戒毒台账的文本考察来看,社区戒毒协议条款内容的拟定往往是相应公安禁毒部门自行完成的,戒毒人员基本没有参与或者说没有权利参与到协议条款的形成中来。这就使得社区戒毒协议很难如一般民事契约那般有着比较明显甚至公开的合意,于是很多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合同之“貌似神离”情形而引发对整个社区戒毒制度的怀疑,而实践中社区戒毒仍在传统执法理念和方式支配下的过于行政化即为这种怀疑论的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必须予以厘清。在日常的很多情形下,契约内容乃至正式文本往往只由一方制订,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有选择的余地。如商场购买商品,商品早已明码标价,消费者只有“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选择,但是又有谁会怀疑购买行为是合同行为呢?这种交易逻辑同样适用于作为公共服务的社区戒毒,而且最为关键的不在于社区戒毒协议的制定,而在于接受它是不是出自内心的自愿,是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不过,即使禁毒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拟定社区戒毒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是“自以为是”的结果,其往往通过丰富的行政实践对戒毒人员、社区的需求得以了解而已对自身认识进行修正。确实,社区戒毒契约合意确实不如一般民事契约那般明显,但是这种合意也应当遵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般原则[5]。现实中,吸毒人员多是以被动角色出现,被动接受表现为沉默签字、摁手印,只要行政相对人意识到这种沉默的意义,这就是意思表示作出的体现,相应构成合意。法谚云:沉默能说话[6]!因此,社区戒毒协议尽管已经由公安机关先行拟订,但是戒毒人员并没有必须接受的法律义务,公安机关也没有强制其必须接受的法定职权。换句话说,对于摆在面前的社区戒毒协议,吸毒成瘾人员有着缔约自由,即社区戒毒是否能得以实施,他有着最终的决定权。当然,如果他不签协议,即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公安机关则可径行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不过这也意味着社区戒毒措施的破产。

正是由于社区戒毒是通过各方权利义务分配这种协商的柔性执法方式实现的,故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路途上起码有了国家制度的保证。这必然使得他们“感觉到了尊重,使其对自己的选择更加有,同时,社区戒毒人员会因社区戒毒协议内责任感”

容是经其签字或摁印同意的、“能获得与其所承担的协议责任相称的对价,以及对违约制裁的恐惧等各种原因”[7],而必然增强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的动力,从而更加圆满地实现相应的公共行政目标。

(三)营造竞争氛围以优化戒毒公共服务的质量在我国传统“国家-社会”机制下,公共服务通常处在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的垄断下运作。垄断排斥竞争,也意味着丧失了进取的动力。我国政府法治水平不高,这就意味着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公共服务的质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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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内外因共同作用下必然是令人不敢恭维。社区戒毒之所以被纳入法律轨道,被上升为我国最基础的戒毒制度,就是在于我国原先那种总体强制性戒毒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戒毒问题,很难满足社会一般民众以及吸毒成瘾人员对戒毒这种公共服务的需求。戒毒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一种禁毒执法,随着公众对改善政府办事作风与效率依法行政的需求日益迫切,引入市场竞争来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也就成为自发而且较为理性的选择。基层公共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就是想通过明确各自责任,使得吸毒者、社区分享一定的公共戒毒资源,进而打破政府戒毒垄断地位。

垄断的反面是有效竞争。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其生产从根本上来说不具有企业盈利性,是故仅仅在口头上号召非营利组织参与到这项社会服务领域当中,并没有任何意义;同时,我国草根组织的相对弱小性也使得其自身资金、人员、信息等资源不能与这项重任相匹配。基于这两个原因,政府出钱购买服务成为了必然选择,国外许多非营利组织绝大多数资金甚至全部也都来源于政府[8]。只要有了资金的保证,非营利组织在筹资方面路径畅通,则它们将精心经营自己的品牌、着力提升戒毒服务生产能力以竞争方式参与到社区戒毒中来。从长远来看,社区戒毒就是政府力图以一种较严格的评价机制和自由选购权,盘活戒毒公共卫生服务市场,从而达到戒毒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之目的。但是,从目前我国社会戒毒领域并没有形成一个具有竞争的复数供给方(服务产品生产者)来看,政府应当将培育相应公益组织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即“把支持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筹资列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9]。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要想马儿跑得快,必须马儿吃得饱。

(四)引入合作精神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戒毒资源

使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降低吸毒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这不仅是政府的职能所在,更是社会和公民的愿望,而且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和运作的相对低效性也要求着社会和公民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成为必不可少的主体。社区戒毒是存在于政府与社区、戒毒人员之间的互动互助关系之中,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公共组织特别是

政府单方面的事。所以说,无论从现代参与式民主宪政出发,还是从现实对利用社会和戒毒人员自身力量弥补公共戒毒资源不足出发,社区戒毒都是非常必要的。

社区戒毒实际上通过戒毒资源的分配使得政府、社区和戒毒人员承担与之相匹配的戒毒责任,从而在他们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互助关系。必须指出的是,社区戒毒意味着政府之于吸毒问题治理的变革,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戒毒责任的转移或者免除。因为通过社区这个平台来开展戒毒工作,即以协议缔结的书面方式来再分配政府、社区和戒毒人员之间相应的权利(力)和义务,这更大意义上只是表明政府开展戒毒工作方式、方法上的革新,但政府相关部门在戒毒领域履行的法定职责并没有改变。吸毒问题的社会复杂性以及政府治理的能力有限性造成政府在吸毒问题的解决上必然会有“力不能逮”的时候,进而要求社会力量和市民力量的介入,但是这些资源的运用只是要发挥其弥补的效用。社区(包括民间组织)和戒毒人员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减轻了政府戒毒工作的许多压力。

经济学家纳尔逊将市场商品(包括服务)分类为“查验品”和“体验品”,前者可以通过购买前的查验来评估质量,后者的质量则只能靠使用和消费后的体验来确认。一般而言,在查验品领域,信息搜集的成本主要由买家承担,如买家货比三家;而在体验品领域,这种成本往往转嫁给供方,这就需要供方通过质量标准化、品牌宣传、建立销售网等方式来建立质量信誉[10]。由此可见,公共产品化了的社区戒毒属于经济学上“体验品”的范畴,其供方数量有限、产品质量不能在购买前查验等特点决定了政府相应的监督义务必须履行,所以有效的社区戒毒评价标准和信息反馈系统必须予以建立。

二、研究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意义

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是指始终贯穿于整个社区戒毒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过程中的灵魂和指导思想。它犹如一条红线,将社区戒毒的各个环节、措施、过程等统一为一个有机体。理念之于制度犹如精神之于身体,制度只有在一定的理念支配下才能有生命力。而同时理念和制度又恰如无形和有形的关系,由是,我们对社区戒毒制度可以从法律文本上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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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但是对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则必须在更广阔的视阈中方能阐明。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重要性和隐藏性这两个方面都决定了我们必须认真对其进行认真探究。笔者认为,这种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关于社区戒毒的法律规定

社区戒毒法律制度属于一项行政法律制度,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合同制度,众所周知行政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调整对象的变动性较强使得法律条文不得不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一立法技术,而不同主体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这就必然影响到行政法律的适用。社区戒毒法律制度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比如根据《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直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涉及到对“严重”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另外,社区戒毒通过社区戒毒协议的缔结和实施予以开展,而协议的合同属性必然要求双方一定的合意,这就注定了社区戒毒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对于不同吸毒成瘾者可能出现而且应当出现不同的适用。但是,所有的个别化、具体化理解和适用关于社区戒毒的法律规定,都必须遵照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就是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只有深刻体会才能保证相应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有助于指导和推动社区戒毒的实践开展《禁毒法》实施三年多了,我国许多省市对于社区戒毒往往流于口号和书面文章,具体实施却令人不敢恭维。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社区戒毒在实践中有着“泛行政”和“去行政”两种不良的倾向,前者仍以传统命令式方式过分依赖政府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后者则表现为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推诿、监督不力等现象。这两种不良倾向的矫正都有赖于政府禁毒部门大胆解放思想,接受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洗礼。只有从思想认识上领会社区戒毒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才能保证科学合理的社区戒毒经费机制、工作机制、评估机制的有效建立,从而推动社区戒毒的实践开展。

(三)有助于保证《戒毒条例》的有效落实《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法律条文仍显笼统、不够细致,同时很多内容没有予以规定,三年来社区戒毒的实践乏力的一个原因就是《戒毒条例》迟

迟不能出台。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立法困境的根源实则观念之争、利益之争,新近出台的《戒毒条例》就是将社区戒毒不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更是统一到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上来,因为社区戒毒已被《禁毒法》赋予基础性的戒毒法律地位,只有如此,戒毒条例》的有效方能摒弃缪见、舍弃私利,保证《落实。

三、贯彻落实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途径我国的社区戒毒作为一项基础性戒毒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戒毒模式和国内某些地方的成功戒毒经验基础上兴起的,并且早已被《禁毒法》以禁毒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笔者在阅读相关文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就是目前我国社区戒毒还处在起步阶段,问题较多。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公众特别是政府禁毒部门对于社区戒毒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因此,推进社区戒毒的有效开展的前提在于准确、深刻领会社区戒毒的基本理念。思想一旦解放,制度的执行就会较为顺畅。笔者认为,要做到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的真正贯彻落实,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程”建设,深刻领会社区戒毒的价值所在

吸毒问题盘根复杂,而社区戒毒更是将吸毒问题置于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上予以解决。这种渗透着变革、创新、竞争、合作等理念的戒毒工作制度是社会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它不仅考验着政府在社区戒毒中的指导、管理、监督等能力,而且也考验着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参与、自我管理、有效规范等能力。因此,只有从政府执政建设和市民社会生成的高度来认识社区戒毒的紧迫性、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才能保证社区戒毒基本理念贯彻落实具有良好的思想保障。

(二)严格执行《戒毒条例》,社区戒毒主体认真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禁毒法》实施3年来,社区戒毒在实践中普遍戒毒条例》比存在着主体阙如、权责不清的问题。《

较详细地规定了参与主体特别是政府及其部门等的职责,这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纠正实践中屡屡出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利用社区戒毒协议的格式文书推诿自己的责任问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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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戒毒条例》,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就是将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在社区戒毒中得到有效的调整和配置,从而保证社区戒毒基本理念贯彻落实具有坚实的主体保障。

(三)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加强社区戒毒经费监督管理

经费不足、成本效益难以评估是社区戒毒面临的瓶颈性问题之一。根据社区戒毒的特点,为有效解决资金问题,一要保证戒毒资金为《戒毒条例》所明确的财政列支,并且同时建立社区戒毒专项资金;二要广募社会资金,借助社会力量解决部分经费问题;三要倡导“公司+康复劳动”模式,如云南开远“雨露社区”,以获取相应收入弥补财政不足。只有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社区戒毒资金难题,同时实现经费的透明化管理、法制化监督,才能保证社区戒毒基本理念贯彻落实具有充分的财力保障。

(四)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减少失控吸毒人员

只有将吸毒人员纳入到动态管控中,社区戒毒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和其他戒毒措施形成制度合力。因此,不同省市必须加大对涉毒人员排查力度,分类落实管控措施,对已登记列管吸毒人员要按照《戒毒条例》规定进行定期尿检谈话;对失控吸毒人员要积极查找,如经查找仍不明下落的,必须集中汇总公布;对吸毒群体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

管控,不断提高本辖区吸毒人员的在控率,从而保证社区戒毒基本理念贯彻落实具有可行的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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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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