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的合同

时间:2021-10-16 17:29:33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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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加工的合同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为发挥双方优势,开拓市场,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注意要与获证产品名称、范围相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为:

  二、委托加工的产品质量:甲方委托已方加工的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可以列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数量:甲方委托已方加工的产品数量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也可以列出具体数量)。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标识标注式样:

  如双方均获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第一种:委托方厂名:

  委托方厂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种:委托方厂名:

  委托方厂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被委托方厂名:

  被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委托方未获得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则只能采用上述第二种标注方法。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甲方委托已方加工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六、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从 ×年×月×日至×年×月 ×日(不得超过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七、争议的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委托加工备案审查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备案只是许可证管理的一个备案,其它事项尽量不要在委托加工备案材料中出现。

  一、实行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在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中,除防伪技术产品外,其它产品均实行委托加工备案制度。

  二、材料审查

  1、申请书及委托加工合同中委托加工的产品及单元规格必须与获证产品一致。

  2、委托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应有前一年度的年检合格记录,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或覆盖委托加工的产品。

  3、申请书及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被委托方的生产地址必须与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地址一致。

  4、申请书中委托加工标识标注一栏中只按规定标注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标志。其它内容不在备案规定之内,不要填写。

  5、采用推荐合同基本式样中第一种标注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双方任何一方许可证的有效期。采用第二种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有效期。

  委托加工备案的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三、申请材料、企业情况的核实

  各市局要对委托加工双方提供的备案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不管采用何种标注方式,双方中获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核实工作由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要保证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没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等规定行为。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由代理机构代办。

  四、省局备案意见栏的填写

  委托加工一方在我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局在对应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备案”,并由经办人签字;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由所在地区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委托加工双方在我省两个地区的,经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市局出具核实意见后,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

  【代加工的合同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     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QB1002-97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

  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