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2016

时间:2021-10-02 00:00:00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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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条例要点: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此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必将对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发挥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依 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 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 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

  

 

  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依 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 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 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 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有 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 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 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 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关键点: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问责条例”释放三大信号

  近两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党内法规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建党95周年之际审议通过“问责条例”,再一次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显示了党要管党的信念。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

  从去年“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出台,到刚刚通过的“问责条例”,都反映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也说明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正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得到科学化提升

  因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被问责。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部分地区和部门查处的7起典型问题,都是因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潘增武正是其中之一。

  上述通报发布不久,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从严治党拒做“廉洁的庸官”

  今年已满60岁的潘增武,是山西省交城县人,整个仕途也没有离开过山西。

  18岁时,潘增武参加工作,之后12年间一直在山西煤田地质勘探l48队工作。

  1987年,他开始了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的学习。课业结束后,潘增武担任山西煤田地质勘探148队开发公司经理。1996年,时年40岁的潘增武升任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副局长,分管多种经营工作。

  2011年8月,他再次晋升,担任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

  就在潘增武担任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不久,2011年11月,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下属115院原党委书记闫全福、原院长王刚、原副院长谢平安,因单位行贿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

  一审之后,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对闫全福等3人仅进行了岗位调整,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中称,闫全福等3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月,二审法院对此案下达终审判决。此时,山西省煤炭地质局纪委书记李兴武提出,应按规定给予上述3人党纪政纪处分。然而,潘增武以3人已提起申诉为由仍不按照规定安排办理。

  2015年9月,在山西省委巡视组督促下,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才给予闫全福等3人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12月,潘增武退休。

  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此次通报的7起典型问题中,还包括原上海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等人因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被问责;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等。

  通报指出,被问责的人员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恪尽职守、从严管党治党,却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担当、失职失责,严重背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这些行为实施问责再次说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释放了中央将更加实行从严治党的信号,“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领导干部越要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在当前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懒政惰政、不作为现象,‘问责条例’的通过,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守纪律讲规矩,还要有作为。”杜治洲说,“既不能做有作为的贪官,也不能做廉洁的庸官。”

  “在建党95周年之际审议通过‘问责条例’,再一次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显示了党要管党的信念。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反腐败“好好先生”将被问责

  在7起典型问题中,贵州省贵阳市工信委原党委书记唐慧荣,则是因单位发生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

  在唐慧荣任职期间,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贵阳市工信委原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周冰,投资与技术改造协调处处长屈艺等5人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通报中称,唐慧荣任职期间,对市工信委有关处室人员长期存在的收受企业贿赂和礼金问题,以及周冰在廉洁从政方面的不良反映和苗头性问题,没有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通报称,周冰在担任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科技处、产业政策与投资规划处、中小企业发展处处长及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期间,利用管理工业技改项目及资金的职务便利,在申报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企业和个人贿赂;假借亲属身份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利用职权,以提供咨询收取“咨询费”为名收受贿赂。

  2015年11月,周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强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问责。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杜治洲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显著成绩,党内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优势正在形成,“‘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在反腐败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正履行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宋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

  党内法规体系逐渐走向完善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党内问责制度的专门依据,其中之一是中办、国办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此外,党内问责制度还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比如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有学者统计,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上百部。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规划纲要中提出:“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

  201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从去年‘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出台,到刚刚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都反映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也说明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正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得到科学化提升。”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杜治洲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问责条例”的制定,一方面通过问责有利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领导干部不仅自身要廉洁,还要管好下属的廉洁。

  “‘问责条例’可以有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也成为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宋伟说。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问责条例》的问责目的、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本次会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针对问责对象,会议透露,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由此可以判定,其问责对象为各级党组织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对于开展问责的领域范围,会议指出,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会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制定《问责条例》的背景是什么?为何要制定?

  本次会议提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那么,其制定背景和制定原因是什么?

  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批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文章指出,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据报道,现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于2009年6月30日。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今年6月7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王岐山6月1日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于6日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的讲话释放出重磅信号。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王岐山在讲话中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发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王岐山强调,制定问责条例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只是开始,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还的看执行。对此,王岐山强调,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2016年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宋伟表示,“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应当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修订升级版,同时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

  杜治洲认为,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到“问责条例”,不仅是效力层级得以提高,也把过去散见于不同问责规定当中的制度统一到一部党规中,提升了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16年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016年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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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

  在日前的座谈中,王岐山指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今年4月,中纪委机关报还曾刊文批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文章指出,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王岐山表示,发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党中央对问责动真格,各级党组织该怎么办?王岐山指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