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_西安市社保查询

时间:2021-09-30 00:00:00 证明
西安社保查询个人账户办法:1、拨打西安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西安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小学生作文网www.fanwen112.com/zlist-109-1.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证明申报主体或其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申报返乡创业园区的还应提供相应审批手续;

  (三)申报主体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或创业扶持方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汇总,以及创业孵化协议或创业扶持协议范本;

  (五)管理服务团队情况,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复印件,以及入孵到出孵流程图,出孵机制;

  (六)在孵或享受扶持政策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孵化场地照片;

  (七)能够反映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的相片5张和5分钟以内的视频短片。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的申报

  主要由区县级人社部门依据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总体情况,择优推荐。中央驻陕单位、省直、市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属、省属、市属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县级人社部门推荐函或中央驻陕单位、省直、市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属、省属、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书面申请。

  (二)《西安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3);

  (三)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以及达到市级示范建设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3年累计孵化或扶持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4)。

  (五)提供一份PPT或短视频展示,时长不超过5分钟,以展示基地为入孵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园区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行政区县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资料初审。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实地考察评估对象。

  (三)实地考察。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创业指导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四)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人社部门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启动当年度评估认定工作。在已被认定为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内选择考察,由各区县人社部门推荐。市人社部门根据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料核查并择优推荐,市人社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基地评审会,实地复核后确定当年度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对入选的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市级授予“XX市YY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区县级授予“XX县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或“XX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牌匾。其中行政区划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或高校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人社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其施行分级绩效管理,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每三年要依据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条件资质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经绩效评估,未达到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格。

  (一)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被扶持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返乡园区入驻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基地面积或其它基本条件未能达到文件规定的;

  (五)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七)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估,达到标准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保留资质,并按照属地原则,由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给予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金支持。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返乡示范园区的,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标准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补贴资金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进行核算,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3000元;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补贴资金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国家级、省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园区)补贴奖励资金的,不再享受西安市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标准可参照市级补贴标准(不得超过),由所在区县自行确定。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二十二条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的申请。

  经认定的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园区)在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即可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创业实体,以及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7);

  (三)工商(或税务、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为:市场主体年报记录、纳税单据并显示盈利、社会保险缴纳单据之一);

  (四)吸纳就业人员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五)成功创业和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的补贴申请由市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级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申请由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级补贴标准进行核算,由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基地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县人社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取消资质,收回授牌和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社和财政部门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级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4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认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4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