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时间:2021-09-30 00:00:00 自我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以上是一般标准,各地的具体规定并不同,另外具体的案情和条件不同,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

医疗事故 标准

1、汕头潮阳区大峰医疗事故(2016-11-16)

2、潮阳大峰医院医疗事故(2016-11-21)

3、剖宫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2017-01-07)

4、无重大医疗事故证明(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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