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及结算体系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爱思范文23http://fanwen.is97.com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包括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参与分配主体的不同,非税收入可以分为中央非税收入、地方非税收入以及共享非税收入三种类型。非税收入分成是指按照事权和财权对应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明确非税收入分配主体、分配比例(或份额)以及结算方式等分配关系的制度规范。它涉及到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体系,对于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也是实现收入直达国库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的现状与问题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摆在与加强税收征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我省为例,通过出台《**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撤销省直单位收入过渡户、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等相关制度和措施,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初见成效。2005-2006年,在取消16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下,省本级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汇缴结算户)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合计319.03亿元,比规范管理前的2003-2004年增收101.22亿元,增长了46.47%。2005-2006年间,全省非税收入共征收824.86亿元,比2003-2004年间增收182.03亿元,增长了28.32%。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效地集中了财政资金,将原来各部门、执收单位的分散型管理转为归口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的财政性属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也在逐步规范。2005年发布了《**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与结算办法》(湘财综[2005]35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分成及结算进行了清理、调整,重新明确了分成项目、比例及结算办法。同年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非税收入分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5]68号),明确规范了分成收入的划解时间、使用票据。2007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分成划解的通知》(湘财综[2007]4号),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各方的责任义务及分成结算的详细流程。目前,我省非税收入分成涉及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及25个部门,近140个项目,390个明细项目。2006年,省本级应分成的非税收入29.53亿元,占当年非税收入总额174.63亿元的16.91%;2007年省本级应分成的非税收入28.31亿元,预计将占全年非税收入总额的15.30%。省本级非税收入中,尽管分成收入所占比重不足20%,但办理分成结算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分成结算作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矛盾与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成政策不尽合理

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非税收入应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然而现行的分成政策实际上仍是原部门分成政策的沿袭,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尽量扩大自己的分配份额,导致收入分成过于集中在上级部门,留归地方的分成收入甚至不足以补偿其执收成本。例如公安部门二代身份证的工本费,中央分成比例占到67.5%,省、市、县级的分成比例合计仅占到32.5%,而据**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的估算,每张二代身份证的20元工本费中,地方需负担的制作成本(包括设备投入、耗材使用、人工费用等)最低也在8元左右,也就是说,按现行的分成比例,每制作一张二代身份证,地方财政必须贴补1.5元左右。爱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