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投诉电话_物价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物价部门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爱思范文23http://fanwen.is97.com国家计委汪洋同志曾经把新时期价格工作的职能,形象地比喻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这的确是对价格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作为基层价格部门,其工作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当好裁判,搞好服务上,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个主题,发挥好我们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价格服务环境。

一、深刻理解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

要发挥好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首先我们要真正弄清楚“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涵义。所谓“定规则”就是抓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各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项价格政策,制定各种价格、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所谓“当裁判”就是对价格违法行为案件依法做出处理的决定(这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是物价部门具有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所谓“搞服务”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价格事业从事的工作,就是借助于一定的工作平台,开展的面向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一系列价格服务活动,包括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信息咨询、价格认证等工作。

应该说,“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当裁判”以“定规则”为前提,“定规则”以“当裁判”为保障,“定规则、当裁判”都是以“搞服务”为目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是解决新时期价格工作目的的关键,是价格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必然选择。当前,在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愈来愈少,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宏观管理的职能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同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无序竞争等,使企业和社会深受其害,在基层的表现更加直接、更加突出,社会各方面对加强价格执法的要求十分迫切,价格监督检查的任务愈来愈重。作为基层物价部门,既存在价格管理上的“越位”问题,又存在价格服务上的“缺位”问题。如果还把工作职能停留在定调价管理上,不仅在当前不合时宜,着眼长远也站不住脚。长期下去,就会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极不利于机构和队伍的稳定。所以,只有通过“定规则”来强化自身的职能;通过“当裁判”来赢得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通过“搞服务”来稳固物价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才能为稳定机构和队伍、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创造条件。

当然,“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在各级物价部门之间各有侧重。一般来说,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定规则”的任务重,而基层物价部门更侧重于“当裁判、搞服务”的任务。因此,作为基层物价部门,就要做到在转变职能中完善职能,在发挥职能中巩固职能。当前,武清正处于聚集优势、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区委提出了“提升大环境、加快大开发、达到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大力实施路网工程建设、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更应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服务力度,积极创新,不断推动价格工作上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深化“当裁判,搞服务”职能作用

基层物价部门对于国家各项价格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肩负着面向农民清费治乱减负的重要职责,价格工作职能定位在了“当裁判、搞服务”上,那么如何当好裁判、搞好服务,这是我们基层物价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当好裁判。“当裁判”是对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描述,其本质是赋予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当裁判”,也就是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总的来说,监督检查是管理价格的主要内容,也是“当裁判”的重要任务。曾有人形象地比喻说,价格检查与管理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应该说,这个比喻恰如其分。因为价格监督检查是维护价格政策严肃性、规范价格秩序、提升物价部门地位与形象的直接有效手段。尽管这个手段目前还不是十分完善,但离开这个手段,就使价格管理失去了有效抓手。正因为如此,我们就更应该认真、严肃、客观、公正地执法。在执法中,除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工作原则外,还应该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科学治价,把握监管规律;二是要坚持民主治价,加大公众参与;三是要坚持依法治价,规范执法行为;四是要坚持综合治价,注重事前防范。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价格监督检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爱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