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做什么致富】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爱思范文23http://fanwen.is97.com

一、热点、难点问题

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家庭暴力案例多。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维权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究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1)是婚姻质量较低,夫妻双方相互调节适应能力差,缺乏应有的理性和法律意识,从而导致暴务行为的发生;(2)一些人员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或夫妻私事,致使施暴者很少受到制裁,也无形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3)是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4)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5)对于不起诉离婚或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受害妇女要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就显得相当困难。

(三)非婚同居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包养情人的做出了处分规定,这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家庭中,一些同居者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放任自流,由此引发非婚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增多。

(四)赡养、抚养问题。一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妇女,因得不到妇女的赡养权或是丈夫对她的抚养权而陷入生活困难,她们居于种种原因,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反复求助于妇联,成为妇联信访工作的又一难点。

(五)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不容忽视。涉及人身权益方面案件,虽然在信访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除了一般人身权益保护案外,故意伤害、奸淫幼女、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有个别发生。

(六)虽然基层妇联组织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碰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1)问题家庭的排查难以到位。一是家庭矛盾纠纷大多被家庭成员视为家庭隐私,不愿意向外人泄露,也不愿让外人干预。二是日趋淡薄的邻里情使一些矛盾纠纷愈演愈烈,甚至酿成悲剧。三是流动人群居住的不稳定因素也给问题家庭的排查带来了困难。(2)一些矛盾纠纷的调解难以到位。一是缺乏调解的权威性。与司法专职调解人员相比,妇女调解员大多由基层妇联干部或妇女工作志愿者担任,无论从队伍的整体业务技能,还是群众威信来看,都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手段。基层妇女矛盾纠纷调解员接受培训的机会少,对方针政策的领会、法律法规的知晓、调解技巧的把握以及调查方法的适应还不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工作中去,仅凭老一套说教效果已不十分明显。三是缺乏经费支撑。调解工作需要的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没有支出来源,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源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有关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权责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社会求助和诉讼支持;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规定家庭暴力预防性措施;建立受害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尽早推动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基金的实施。爱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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