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乡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乡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罗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停止生产的通知》(罗安委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查非法,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大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实施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依法关闭。

(二)非煤矿山企业的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基础条件和防灾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三、整治重点

1、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整治的方法及步骤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到2011年10月15日止,采取企业自查自纠,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深入开展整治,并积极协调配合的方法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8月15日到8月21日为摸底排查阶段。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统一登记造册。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先停产后整治的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从8月21日起停产整顿。

(三)10月1日到10月1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验收工作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一起参加。经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符合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才能恢复生产。

专项整治完成后,要继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强巡查。

五、整治的主要措施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及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镇人们政府成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帮海任办公室主任。按照职责,落实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1、镇安办负责综合协调全镇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的停产整顿。

2、国土所负责规范矿业开采秩序,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负责《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的全面清理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供应火工品;对非法开采、非法使用火工品的行为进行打击。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撤销其批准设立文件,吊销或暂扣其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

5、电力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