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摘 要:当前群体性事件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产生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还有诸如经济领域的不和谐、政治领域的不和谐、文化领域的不和谐、社会领域的不和谐、环境资源领域的不和谐等深层原因。公安机关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对群体性事件要有正确的认识,二是在处置中要有正确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群体性事件 特点 原因 处置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群体为了某些共同的利益或共同指向,在不确定诱因和不确定时间中,突然引发的公开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基于社会隐性矛盾和显性冲突而引发的,采取的非常态群体性抗争的集群行为。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笔者在基层实践中发现当前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对于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理性认识、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

当前,群体性事件除传统的影响面广、破坏性强、参与人数多等特征外,还展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综合起来有以下几条:

(一)事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演变迅速。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微小简单,但发生突然,且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的突然参与。如2004年10月重庆万州事件中,当天下午13时许,一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与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纠纷冲突时,由于该临时工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当即引发周围群众不满并聚集大量群众,在警方到场工作三个多小时将双方带离现场后,该事到此本应解决。18时,一辆与此毫无关系的警车途径现场,却突然遭到在场群众的拦堵焚烧,19时,演变成一起上千人参与的,冲击当地政府、打砸办公楼、哄抢物品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非直接利益者”大量参与导致行为目的模糊化。一般来说,社会成员可以分成三个不同的部分,即事件的“参与者”,事件的“反对者”和“旁观者”(也就是“非直接利益者”)。事件的参与者当然是为了争取他们各自的利益,更多的社会成员则是运动的旁观者。以前的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和其行为的目标都非常明确,一般是利益被侵害者将矛头指向或者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利益攸关方。而目前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已演变为“非直接利益者”的广泛参与,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动机和清楚目的却甘愿冒着风险来参与事件,其目的逐渐模糊,往往笼统地把矛头指向代表国家的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借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和心中的不平。如20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4名乘车人与行人发生争执,将行人殴打致伤,该事的直接受害人只有一人,且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到场处理,但事态的发展却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料,最后据媒体报道造成有上万人参与焚烧警车、哄抢商场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三)行为方式的不可预测性和后果的无法控制性。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参加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动辄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甚至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基层政府的局部骚乱。此外,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示和模仿,情绪互相感染,以致于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甚至达到狂热的程度,导致行为失控、无法预测、无法控制,大大超越了引发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衷。如2005年4月浙江东阳画水镇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村民一方的初始目的在于解决污染问题,并搭建竹棚封堵道路,当地政府组织人数众多的清理队伍前去清理竹棚、疏通道路,但却发生剧烈冲突,导致双方多人受伤入院、包括个别重伤,数十辆汽车被毁坏,最终8名村民被判刑,相信发生这样的后果是当事双方均没有想到、不愿看到却也无法控制的。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