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包二奶”等社会现象的调研材料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在现今婚姻和家庭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爱思范文23http://fanwen.is97.com例如非法同居、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从县妇联信访接待情况来看,这类问题很突出,特别是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妇女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包二奶”的现象逐步由隐性趋向显性,“包二奶”后续问题日益复杂,呈现出单纯依靠道德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力不从心,通过法律、制度、道德、舆论等多渠道来遏制“包二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县“包二奶”的社会状况

包二奶、非法同居、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在我县城镇及农村均已出现,县妇联多次接到来电投诉和来信来访反映。近两年,向县妇联反映婚姻家庭问题中,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危机或因配偶有外遇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占27.7%,且呈上升趋势,还有大量的隐蔽性的“包二奶”案件则无从统计,更无法追究。目前的状况主要是:隐蔽性的与第三者同居、经常性的换包换养。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严重一些,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山区和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虽然不以“包”、“养”的形式出现,但发生非法同居、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情况比较普遍,影响家庭的稳定。“包二奶”在当今社会中已非个别现象,有的从秘密交往转为公开同居;有的常年形影相随如同夫妻。以前“包二奶”的只局限于个体户和私营业主的狭小范围内,现在有少数干部职工,甚至无业人员也参与其中。

二、我县“包二奶”现象的特点

我县“包二奶”现象有以下七个特点,一是“包二奶”现象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民族群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三是包二奶行为实施人经济条件相对较为优越;四是通过离婚或家庭暴力的逐步暴露,包二奶现象逐渐由隐性向显性转变。如我县**镇一妇女来反映,两夫妻因生意关系,长期居住在上海,后因女方怀孕身体不适,回娘家修养,男方就在上海和其他女子同居,女方到上海后,就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不给生活费,甚至不让母子进家门,虽然此事已暴露,但因其发生地在上海,而男方也居住在上海,所以妇联极难处理此类信访案件;五是夫妇一方有外遇,不忠实于配偶,以丈夫一方居多。六是过去包二奶行为极为隐蔽,虽然目前部分逐渐公开化了,但仍以隐蔽为主;七是包二奶的后续影响复杂多样。如我县一女子,发现丈夫有外遇而要离婚后,来妇联反映后,不接受司法调解,也不愿起诉法院,反而担心亲戚朋友知道,认为很倒霉,因此再次来妇联要求取消记录。而更多的是男方因有第三者后,对女方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或经济封锁(不支付家庭费用,甚至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这种间接手段强迫女方离婚。八是“包二奶”的主要形式,基本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如提供住房、生活费,养暗娼等。

三、“ 包二奶”的社会危害

一是破坏社会的伦理道德。“包二奶”严重影响社会良好风气;二是对法定的婚姻正常秩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导致离婚率上升。三是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使许多离婚案件、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产生,特别是对子女的影响,是导致少年犯增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四是“包二奶”现象的存在,诞生了许多非婚生孩子。这些无辜的孩子没有户口,严重地破坏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如县纪委曾查处一个案例:一名机关干部经举报生育非婚子,交由计生部门立案调查确认后,开除其公职;五是败坏了党风,引发官员以权谋私,侵犯国家集体财产。

四、妇联系统在遏制“包二奶”现象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1、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足

婚姻法第3条第四款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规定只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不能单独以这条规定提起诉讼告妻子或丈夫对自己不忠实,只可以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的字样,提到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司法解释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解释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条文作出了原则性的约束,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附加很多条件。只有对事实上的重婚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可操作性的认定和处罚,板子才能真正打到具体人的屁股上。因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仍然面临着违法多,执行难的尴尬,法律惩戒作用仍然显得苍白无力,于事无补。 爱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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