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皇后】谢家堡乡村级工作大事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为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规范村级事物的决策程序,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协调高效,针对村级重大事项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现规定如下:一、请示报告的内容(一)购置大宗物品,较大的建设项目支出,必须报乡党委、乡政府批准后,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二)处置或变卖集体财产,承包或租赁荒山荒坡等重大事宜,必须报乡党委、乡政府批准后,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三)新上企业、较大的经济合作等必须向乡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四)大型涉农案件、恶性突发事件、邪教习练者到村非法活动。(五)对个体访、集体访、越级访等苗头性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六)主要工作、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七)较大自然灾害,如风、雹、水、涝、旱、地震等造成损失或存有的隐患可能。二、请示报告的要求请示报告涉及乡党委、乡政府审批的,村“两委”向乡党委、乡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审批后,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级民主管理条例》及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听取党员、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实施;对突发事件,各村要在第一时间报乡党委、乡政府。村级集体资产有偿使用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竞争承包、定额租赁以及维护正常运转的生产生活的有偿服务收费等方式,集体资产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费应逐年收取,不便逐年收取的,每次收取的资产使用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当届村两委班子的任期。三、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的,引发争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村书记、村主任承担相应责任,乡党委、乡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应由乡党委、乡政府审批的,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给予村书记、村主任各500元罚款,并在全乡通报。对不需审批的,需及时请示上报而未报告的,一经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村书记、村主任和分管委员每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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