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将公开拍卖

时间:2021-11-11 06:57:04 200字

篇一:《户外广告建设拍卖合作协议(范本)》

户外广告建设拍卖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提升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按照常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根据《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常政办发(2007)28号)及其他户外广告管理、拍卖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共同合作建设户外广告并对该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本次合作采取利用 场地、由甲方投资建设广告设施的方式,并由甲乙双方委托对该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对拍卖所得在扣除拍卖手续费等必要的费用外, %缴入财政专户,另 %归甲方。

二、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采取长期合作的方式,合作期限为上述户外广告设施存续期间。

三、合作标的物描述

1、具体位置:

2、广告类型:

3、广告设施尺寸规格:

4、广告设施材质:

四、电费等其他费用

在拍卖期限内广告运营所发生的电费由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按实际用量承担。支付方式与时间由甲方与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另行约定。

五、有关手续办理

拟拍卖户外广告泊位经规划认定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由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持甲方办理的户外广告设置手续、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六、甲方责任

1、保证其对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场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或者完全的经营权,其中完全的经营权是指使用人经产权人全权委托对场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经营、收益(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

2、按照规定的位置、尺寸规格、材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建设并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材料费用。

3、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 2003)的相关规定。

4、负责向广告泊位买受人提供广告运营所需的用电源。

5、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七、乙方责任

协助甲方及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协议,因单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九、其他事项

1、场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涉及共有产权时,甲方应当保证所有的产权共有人均承认甲方对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场地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同意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和拍卖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在拍卖过程以及合作期内,一旦有任何的产权共有人提出异议,由此引起纠纷而造成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不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裁)决如何,均由甲方承担。

2、本次拍卖期限为 年。拍卖期限届满后,组织重新拍卖。

3、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协议的,双方损失各自承担。若遇政府规划、市政管理的有关管理要求等因素,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执行政府的规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篇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二) 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 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将公开拍卖}.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将公开拍卖}.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 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 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六) 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

(七) 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将公开拍卖}.

(八) 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区道路禁止悬挂经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在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在到期后拆除。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一)一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

(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

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

(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5天。

户外广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媒介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物价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负责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由市城管部门与中标人、拍得人签订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篇三:《户外广告拍卖资料》

竞 买 须 知

(2014年3月11日拍卖会)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确保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我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以下竞买须知:

二、拍卖时间及地点:

(一)拍卖时间:2014年3月11日上午10时;

(二)拍卖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韶关市西联镇原司法学校)。

三、竞买登记的相关事项:

(一)竞买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公司或企业;

2、自2014年2月18日起仍有拖欠缴交往期户外广告出让金的单位不得参加;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的单位除外。

【注:竞得后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的,均须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

(二)凡有意参与竞买者,须在2014年3月10日上午12时前按规定将竞买履约保证金交纳至我公司账户,并按规定于2014年3月10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4时30时)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收据办理相关竞买登记手续和《竞买证》,以确认获得竞买资格,如提前或逾期不予受理;

帐户全称:韶关市致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韶关市区武江农信社;

帐 号:800200000018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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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拍卖会现场不收取现金,所交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帐为准,且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其相应的标的。】

【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有意竞买者是企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交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未竞得者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将在拍卖会结束后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原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回(遇节假日顺延);竞得者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须在按规定签署了《韶关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合同》和全额付清拍卖成交价、拍卖佣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且接到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的书面通知后按原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回;

(四)有意竞买者须于拍卖会前凭我公司开具的《竞买证》,到拍卖会现场按先后顺序换领竞买号牌,并凭竞买号牌入场者视为本场拍卖会竞买人。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增价拍卖(估低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即是由拍卖师报起拍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均可,口头报价需同时举牌,而且报价必须是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出价最高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竞买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成为买受人,买受人须当场与本公司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买受资格。

五、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委托现状进行拍卖,拍卖的最后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并须支付的关联费用(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六、我公司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中的标的概况,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的,仅供竞买人参考,我公司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竞买人应在竞买前索取资料和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如还有异议,请于拍卖前向我公司提出,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经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竞得标的后竞买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在拍卖成交后再提出误差异议的,成交价不作调整,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均与我公司无关。

七、买受人必须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将拍卖佣金交至我公司指定账户,并还须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买受人交清了上述款项后,方可持银行缴款凭证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逾期未付清者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我公司与拍卖委托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次的拍卖佣金是按一年拍卖成交价的5%计收,交易服务费是按拍卖成交价乘以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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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买受人须在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韶关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缴交首期户外广告出让费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一年成交金额的30%取整数。】

九、属于以下情况的,买受人5年内不具备参加市区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公开竞投、拍卖或招标活动的权利:(1)买受人拒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买受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3)合同履行期间因买受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拍卖会场制度

(一)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离开会场或拍卖会结束后,必须自觉交回竞买号牌。竞买号牌在发放给竞买人后如出现遗失或损坏,由竞买人负责按价赔偿(号牌造价50元/个);

(二)场内禁止吸烟和乱扔杂物,竞买人损坏竞买号牌及会场内其他公共物品须按价赔偿;

(三)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主持正常的拍卖活动;

(四)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竞买人有违反本规则条款的行为,我公司将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可视违反行为的情节而定是否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同时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的权利。如有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报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须知其它相关问题的声明:

(一)本竞买须知由我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我公司所有。任何人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竞买须知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竞买须知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或传送;

(二)如本竞买须知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者是不可执行的,而本须知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省、市颁布有关管理制度出现重大政策调整时,而引起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任何影响及应承担的风险均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对此,拍卖委托方和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四)凡因依照本竞买须知参加我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本竞买须知中如有调整,以拍卖师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