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审理疑难问题

时间:2021-11-10 22:18:21 200字

篇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为君

2003年3月,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对全区纪检监察延伸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室2001、2002年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就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总体来看各单位之间很不平衡,区直要好于乡镇,乡镇之间差别也很大,有的乡镇的案件质量可以和区纪委的一样,而有的单位连基本的程序和要求都办不到。工作较好的单位有永安办事处、官埠镇、桂花镇、教育局、地税局五个单位,通过这次

检查,结合平时的工作,我们认为当前全区基层案件质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少数单位工作不够主动。

1、有的单位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给予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处分的人员,长期不闻不问,不作纪律处分,既不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和取证,又不向区纪委报告和移送案件,有的人被判刑了还在领工资,刑期已满还没有被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2、对纪律处分的执行不主动。处分决定下达后,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所列事项要逐一落实,这是各级党政组织起码应该做到的,是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简单地认为决定 一经作出,案件就算结案,重过程轻结果,不主动督促人事部门等部门落实。有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处分下达后该归档的材料不归档。有的单位对区纪委监察局处分的人员,非要等到区纪委三番五次地点名通知,才被动地办理交办的事情。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的决定不宣布、不送达。对该降工资的不降,对该评定为不称职的评定为称职,等到区纪委来纠正。对区纪委下发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连表最后也找不到了。

3、对被处分人单位意见上报不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有的单位在接到区纪委后,迟迟不报,严重影响区纪委的工作。

(二)、少数单位全局观念不够

1、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已经撤职的变相以副职主持工作或易地任职,在处分期内给予提拔任用。

2、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在上报单位意见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给予重处分的却提议轻档次,问题轻的就提议免处或通报批评,给区纪委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3、案件量纪不平衡。同一事实,区纪委处分与区直不样,区直与乡镇不一样,区直各单位之间不一样,乡镇与乡镇之间不一样。

(三)少数单位工作力度不够。

案件量纪偏轻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少数单位对经济类案件的量纪,有明确的量纪标准却不执行,明显偏轻;对没有明确量纪标准的其他案件,过于就低不就高,不根据当前的政策和形势来量纪。

(四)少数单位工作不够规范

1、审理程序不规范。少数单位在案件审理中,重实质性处理,不重视程序合法与否,有的错误事实不同被调查人见面;有的不按党章规定召开基层党组织进行讨论;有的不通知被调查人参加基层组织讨论会;有的处分决定不送达;有的处分作出后不同被处分人谈话。

2、案卷整理不规范。案件接交中有些材料没有及时移交。有些单位在案件的检查和审理中,按照程序做了工作,但没有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有的卷宗中没有组织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

3、处分种类不规范。有的单位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时,不严格按照有关条规规定的五种党纪、六种政纪作出处分。有的单位在处分决定中将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作为纪律处分下达。有的单位把通报批评等作为一种纪律处分。有的给予党务工作干部以政纪处分。有的给予降低职务工资一级的处分。有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处分。有的单位对处分的种类表述不准确。有的把公务员考核作为一种纪律处分,对有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不定等次或不称职,以此代替纪律处分。

4、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单位处分决定没有引用明确的纪律处分条款,而是笼统地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的给予政纪处分却引用党纪规定。有的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却引用公务员的纪律规定。

5、移交归档不规范。在这次检查的中,很多的案件是从抽屉中拿出来的几张材料纸,有的乡镇甚至连案卷都找不到了。没有专门的保管措施。有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调整后,案卷没有及时移交。

6、有的单位越权处分,如司法局对何江波给予撤职处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好人主义严重,有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区纪律三令五申后,将有关手续按要求办理,向被处分人讲是上级要处理三是有些领导干部姑息迁就违纪人员,尤其在对一些基层干部给予降级以上重处分时,认为基层干部工作辛辛苦苦,生活清苦,有时工资都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降低待遇势必影响生活,因而执行时不坚决。四是有些单位领导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正比致使一些人的处分迟迟不能宣布并执行。

2、人员素质乡镇区直单位由于人员调动频繁,特别是2003年初我区乡镇改革后,纪委书记调整面很大,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

理、后勤管理六个方面的问题

工程, 3、缺少案件质量的管理考核机制。案件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

4、思想上不够重视。主要是区纪委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下面一些认为这项工作是搭甩的工作,

5、基层人员兼职,精力上,有的人确实想学但没有资料,有的人不懂又不学,有的人

6、大部分的乡镇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更不谈案件审理的法规资料和案件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对处分决定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各单位的纪检书记、监察室主任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在处分决定的执行中,对拒不履行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出现处分不落实,追究其上级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检查落实,使各级审理部门把处分决定执行的检查,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有效地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2、建立对正确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本单位人员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分而不及时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案件处理后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单位积极还必须关单位联系,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是处分执行回执制度;这个制度现在区纪委已经实行。二是专人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在上面的责任追究制度中也讲了。三是定期检查制度。要狠抓监督检查,在落实上下功夫,一是采取统一部署与执行单位自查相结合,上级单位抽查与同级单位互查相结合,执纪检查与案件整体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使执纪检查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有机结合,防止出现漏检和死角。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考核标准。

二是建立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审理部门要每年要进行定期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区纪委要把案件整体质量 作为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建立案件协审机制。在当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案件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体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加强区纪委对全区案件质量的管理,实行由区纪委审理室对各单位的案件定性、量纪、适用条规等进行全面的把关,各单位审理的案件在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决定前报区纪委审核。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是加强基层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基层建立阵地,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要有相应的审理工作法规资料。

三是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

审理室

2009年3月26日

篇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2、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单一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纪委“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

“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要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提高,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坚持干净做事。

2、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3、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4、严格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还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三:《执纪到位作业指导书》

执纪到位作业指导书

编号:

编制:

初审:

审核:

批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目的

为了规范执纪到位工作,使给予受处分人员相应的惩戒措施有章可循,保证党政纪处分的严肃性。

2. 范围

本委局机关下发的所有处分决定的执纪到位工作的管理。

3. 职责

3.1 由审理室负责组织实施。

3.2. 室主任:组织案件审理人员对《处分决定》进行执纪到位。

3.3. 工作人员:在室主任的安排下,对《处分决定》劲执纪到位。

4. 工作流程

4.1. 办理。执纪《处分决定》由两名审理人员送达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a)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当面送达处分对象,在无法当面送达时,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b) 受处分对象在刑事羁押、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应前往羁押或服刑地点送达《处分决定》。

c) 送达《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时,受处分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应派员参加。《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送达时,应将一份《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交受处分对象,同时让其在另一份《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上签字,受处分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让其在《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上写明意见,或者另外予以书面说明。受处分对象拒绝签字的,应予以记录,并由在场其他人员签字注

明。审理人员督促受处分对象所在单位或单位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

4.2. 进档。《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送达受处分对象后,审理人员按规定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抄送县委组织部,并由组织部在《审理室发文登记表》上签收: a)《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

b) 审理报告;

c)主要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本人对主要错误事实的意见和书面检查;

d) 《调查报告》

e) 经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的,附生效的司法判决、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4.3. 权限。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工资调整、降低职级由县委组织部执行,副科级以下干部的工资调整、降低职级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

4.3.1. 报告。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填写《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回审理室。作为《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决定》执行完毕的依据。《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以下内容:

a)《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决定》送达单位时间; b)《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决定》送达本人时间;

c)《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决定》宣布的时间、地点、

范围。

d) 被处分人的工资级别变动情况;

e) 被处分人的职务变动情况;

f) 《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决定》、审理报告、《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其说明》,收到判决或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司法判决、裁决、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本人档案时间。

4.4. 检查。审理室定期到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开展执纪检查,防止执纪不到情况的发生。

5. 相关文件

5.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通过)

5.6.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

[1987]12号)

6. 相关记录

6.1. 《审理报告》

6.2 《处分决定》

6.3. 《免于处分的决定》

6.4. 《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

6.5. 《案件审理室发文登记表》

篇四:《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目的是希望大家对案件审理工作能够有所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下面,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向大家说一说。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

我们说的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一道工序。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

程序。

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

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根据党纪、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进行监督。主要是审理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我们说,符合要求的就可以提交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缺啥补啥,有的可以退给

检查部门去补充。总之,案件必须达到要求的标准。否则,这起案件就不能过关。我们说,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可以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还可以说,即便一旦发生错误,经过审理环节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是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案件做出正确决定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对每起违纪案件的处理,都是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于案情的审查和处理,主要的方式和方法就是听取审理部门的汇报。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研究,完善不足,补充缺憾,平衡政策,拿出有依据的意见,供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时参考。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三是对被审查对象起着保障、教育的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审查卷内的材料,直接听取本人意见,坚持对的,纠正错的,使之受到公正处理,这就是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的维护和保障作

用。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不只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还有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找本人谈话这么一个程序。所以说,通过审查材料和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使之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样就能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同时,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明辨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可以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除了上述所说的以外,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还形象地做出比喻,他把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形象地比喻为“三口”——关口、出口和窗口。

所谓关口,从字面讲,就是来往必须经过的地方。之所以说案件审理部门是关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凡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经过的关口,不经过这道关口,对案件进行了处理,那就是程序违法。

所谓出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或经党委批准处理的案件,它的处分决定的制作、处分决定的下达,都是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的。也就是说,处分决定都是从案件审理部门这一个口出,其他部门无权办理。

所谓窗口,就是说,案件审理工作是处理各类党纪政纪案件的集中地。在这个环节上,政策掌握得如何、案件处理的轻重、案件处理后效果怎样,都由案件审理部门来加以平

衡把握,这个部门工作的好坏,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代表着纪检监察机关的门面,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说,峰岩书记比喻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是非常贴切的。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在基层搞调研的时候,有很多人反映,在各级纪委工作中,重检查、轻审理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既然审理工作有着以上所讲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还存在重检查、轻审理的问题呢?我看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从工作流程看,审理工作是最后一道关口,我们就上面提到过的工厂来说,产品生产出来,如果质量检验这儿过不了关,被否掉了,一般领导也不愿意,咱各级领导也不愿意,案件检查工作部门也不认可。所以说从工作流程看,它是最后一道工序。大都认为,既然产品都生产出来了,即案件已经查结了,这最后一关也就无所谓了,再说你要都检出不合格,不前功尽弃了吗?二是在检查环节,案件好不容易突破了,在突破过程中,有的是纪委领导直接领导办的,有的是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的。在领导的头脑中,案件的检查过程或者检查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觉得到了审理环节,审审就完了。所以出现了案件一经移送,就让审理马上拿出意见,特别是需公开处理、有时限要求的,让审理加班加点三天两天就拿出意见来。我们说这样就很容易出问题,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

篇五:《提高党政纪案件审理质量的几点思考》

提高党政纪案件审理质量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所调查案件的再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审核把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执纪能力的重要保障。何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是落实“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的关键所在,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查办案件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本质的要求。 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如果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不仅影响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更会给受审查对象带来直接的伤害。当前案件审理质量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事实不清。处分违纪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对违纪人员进行处分的前提是将违纪事实查清楚。实践中,有些案件详细过程没有查清楚,有些案件违纪人的违纪手段和方法未查清,有的案件违纪人主观方面以及应负的责任未查清楚,还有些案件不注重量纪事实的调查,这都给案件处理带来不便。 证据不到位。一般而言认定关键事实、关键情节的直接证据至少需两个以上,如果不能取得两个以上直接证据,则要求供证双方在主要事实、关键情节陈述上基本一致,否则不能认定。对于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的,则要求各个证据直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然而不少案件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有的案件证据不规范,如复印件未注明出处也未盖印,有的以开座谈会的形式调查取证、多人一证,使得证据不合法。{执纪审理疑难问题}.

定性不准。有的案件没有定性就处理了,这是不符合要求的,所有案件必须定性,不能用写实的办法来结案;有的案件定性不准,如在贪污、挪用、侵占等错误的认定上,往往把侵占错误定为贪污或挪用。在定性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从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即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客观方面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错误性质。

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缺乏必要的程序,如见面材料、处分决定没有给被调查人签名,没有召开支部大会或审理谈话的案件没有相应的情况说明;有的案件则违反操作程序,如查审不分,调查取证和审理都是相同的人,有的召开支部大会没有让受处分人参加。

量纪不统一。有的案件量纪明显偏轻,处分不到位;有的案件则量纪过重;有的案件该给处分的,却不给处分,不符合免予处分条件的而给予免予处分;同一类型的错误和量纪情节,在不同的案件上,给予的处分档次却不一样,甚至有较大差距。 影响案件质量的原因分析

当前,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之所以存在不少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对案件质量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不重视、认识不到

位,是导致目前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部分案件调查人员认为案件只要办完就可以了,至于案件质量是次要的,认为案件质量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有的审理人员也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案件经过了调查取证,走一走程序就完了,也不认真审阅案件,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案件移送与审理的质量。

审理人员欠缺、业务不精。案件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审理人员有较强的专业素养,特别是个案疑难问题上,有的案件要经过反复推敲和斟酌,否则难以胜任这份工作。当前专业审理人员欠缺是影响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因素。以县级纪检部门为例,审理室一般只有一至二名工作人员,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理程序和要求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在实施“乡案县审”制度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阅卷宗、琢磨细节,只能粗线条地审理,客观上也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而且,大部分审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门的知识培训大多是边学边审,边审边学。

缺乏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案件审理是查办纪检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将案件审理与其他环节割裂。但审理实践中,“坐堂审案”、“闭门办案”的现象仍然不少,缺乏与案件调查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对案件的了解限于案件材料。缺乏与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对违

纪人员的各方面了解远比办案人员更清楚、详细,实践中我们往往不注重与违纪人员所在单位联系,导致对部分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彻底、效果不佳。

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审理专业的欠缺,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自学,另一方面需要上级纪检部门或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但实践中,给予案件审理的规范与指导相对滞后。以案件量纪为例,当前许多案件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或《政纪处分条例》时没有较明确的适用条款而只能用兜底条款。量纪方面,在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方面,大多没有量化标准,而又没有及时地给予相应指导,导致案件审理量纪时无所适从,不可避免地出现量纪不统一,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方法与途径

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提高对案件质量的认识。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求我们对案件质量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对案件质量的严格要求绝不是“吹毛求疵”,更不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案件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到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更事关被审查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就审理角度而言,要把好案件受理关、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格以“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为原则要求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高标准。

强化人员保障、提高专业素养。审理工作政策性、业务性较强,需要一支适应专业特点的高素质审理队伍。一是实行案件审理人员准入制。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放到职业化、专业化的层面考量,统一案审人员的委任标准,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业准入“门槛”。注重在公检法司、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选调熟悉经济、法律、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办案队伍,保证办案水平,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建立办案后备人才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挑选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吃苦耐劳的人员,形成办案人员梯队,弥补纪检 监察机关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日常学习。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从各个环节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掌握办案基本知识及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同时,采取专题讲解、互动提问等方式将办案知识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用性。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首先要加强与查案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案件内部的审理中,审理部门一定要与内部科室多沟通,多协调,在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办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案件查办与处理上我们有许多地方可以向司法机关借鉴和学习,加强同这些部门

篇六:《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常见问题分析》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常见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7-28 09:54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为全面反映对某一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结论、彰显纪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制作使用的书面文件,是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纪律的法定凭据,是受处分人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以及行使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定文书。处分决定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处分人的高度关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审视。

格式不够规范

处分决定标题不规范。受处分人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已死亡或下落不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标题不应表述为“关于开除周××党籍的决定”,而应表述为“关于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有的地方将政纪处分决定表述为“关于给予李××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标题中受处分人姓名后不应加“同志”称谓;处分种类前不应加“行政”限定词。 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地方在列示法规依据时,使用法规简称,而非全称;引用法条时,简单地按照法条大小顺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内在逻辑顺序列明。

处分决定作出日期不规范。有的地方将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而非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生效的日期,作为处分决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宜作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

此外,有的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程中,取消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核心载体的处分决定的发文字号,这种做法是否严肃,有待商榷。 内容列举不当

有的处分决定列明受处分人承认涉案款物系其违纪违法所得,自愿上缴组织。有的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列明将受处分人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但不写明收缴其违纪所得。有的案件已对涉案款物的来源和性质作了甄别,但不写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有的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以上级机关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还有的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担心与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先向社会公布处分决定简要内容,但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甚至一审判决前不制作处分决定,不向受处分人宣布。这些都是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需要引以为戒。

违纪事实过于简略

有的处分决定不写明具体违纪事实,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违纪情况,如只写: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等。有的叙述违纪事实时笼统、概括,如只写:钱××利用职务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