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

时间:2021-11-10 18:18:23 200字

篇一:《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

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格局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我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暂时的困难。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解决他们最直接、最关心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尽力而为,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1、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以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772元(含2007年调待因素)为基础,上浮10%,达到月人均849元,并以此作为连排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再按不同职级适当提高,即;营级增加100元为949元,团级增加200元为1049元,凡本人养老金低于相应标准的,补齐到相应标准。在执行解困标准并继续保留原有生活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详见附表一)。此项工作具体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在省统一解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原有级差,且经费自筹的原则,由各设区市自主决策,适当提高解困标准,并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表一

2、提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补助。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在原有政策《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3]13号文件)的基础上,所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4、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

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每月提高50元,使其每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30元、250元、3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所需经费由优抚资金解决。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5、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以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772元(含2007年调待因素)为基础,上浮10%,即以849元作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在执行该标准并继续保留原有生活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详见附表二)。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附表二

6、资助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参加医疗保险。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退役士兵,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关于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照顾

7、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上述退役士兵家庭生活困难,符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在核实其家庭收入时适当从宽掌握。凡纳入低保范围的上述退役士兵子女义务教育全部实行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进入高中、中职和考取大学的按政策实施资助。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8、努力帮助实现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退役士兵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上述退役士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对企业改制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述退役士兵,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小额贷款、岗位补贴、税费优惠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

9、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问题。(1)对上述退役士兵中在企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按参保地医疗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3)对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的上述退役士兵,按当地缴费基数和3%的缴费率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4)对已失业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城镇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安排。同时纳入城市大病医疗救助。(5)对在乡的上可述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安排。同时纳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6)对失业后重新实现就业的,由企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7)对失业后自谋职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政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10、适当给予生活补助。(1)对在企业已退休的上述退役士兵,在个

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且年满45岁的城镇失业上述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3)对回乡且年满45岁的农村上述退役士兵,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4)对抗美援朝期间赴朝参加铁路运输无军籍工资制职工,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关于给予原8032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1、经体检符合评残条件的退役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确定评残等级,并按规定政策发给残疾抚恤金。

12、对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13、对原8023部队代管的空军3919,86456,2457(87165以及空军111团)等部队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

上述三项工作具体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14、对原省属农垦企业下放属地管理前已任命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本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同时考虑到过去对这部分人未出台补助政策,对科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300元,对科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200元。今后凡养老金标准和工资收入标准调整,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移交管理前已任命仍在岗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退休后也按该办法执行。

15、对1962年底前从工矿企业集中抽调支援农垦创建的工人、1957年底至1958年成建制参加农垦创建的士兵、建场(厂)初期组织协调引进的各类技术工人,在本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50元。今后凡养老金标准和工资收入标准调整,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两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垦办、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篇二:《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1.问:关于在罗布泊核试验场区从事过水文地质勘探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能否按照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退役人员对待?为核试验基地押运物资、核试验基地借调部队人员,在核试验基地驻扎一年两年的,是否登记?{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

答:根据民政部《实施意见》的解释,只要与核试验部队驻同一区域的部队、在核试验场区内执行过任务的部队、为核试验提供后勤保障的部队退役人员,都应认定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应予以登记认定。

2.问: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证件档案丢失身份认定问题?

答: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2至3人的证明,即可认定。

3.问:“无工作单位”如何界定?

答: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

4.问: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

答: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

5.问: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

答: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6.问: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

答: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

7.问:参加抗洪抢险、唐山地震救灾、处置“六四”事件、处置宁夏回族骚乱事件的军队退役人员,能否按参战对待,予以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参战人员的界定范围非常清楚。参加抗洪抢险、地震救灾不属于对敌作战范围。“六四”事件和宁夏回族骚乱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上述军队退役人员不能按参战对待,不予登记。

8.问: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

定进行体检。

9.问: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

答: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

10.问: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

答:根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 根据(民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

11.问:参战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

答: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12.问: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

答: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

13.问: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

答: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

14.问: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 答: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

篇三:《江西省参战老兵》{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

江西省参战老兵2011年9月21日 省政府维权记实(9月10日成立省联谊会以来首次维权

江西省参战老兵强烈要求

落实优抚政策和发放优抚证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江西省对越参战老兵,是当年最可爱的人,今天最可怜的人,几十年过去了,战争带来的病疼和生活的艰辛让我们生活难以继续,欣喜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出台一系列优抚政策和措施,让我们的生活又看到了一丝希望。又是几年过去了,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优抚政策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到今天为止我们也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证明(如:居民有身份证、学生有学生证、工人有工作证、优抚对象就应该有一个优抚证,以证明我们优抚对象的合法身份)为此我们强烈要求:

1、落实优抚条例第三条中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政策。

2、要求发放优抚证,以证明我们的合法身份。

3、要求政府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参战老兵的实际生活困难。如:社保、医保、低保等问题。

江西省参战老兵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

篇四:《参战优抚补贴某某某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某某,男,某年某月出生,某年某月应征入伍,某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1981年1月退伍。退伍后安置在袁庄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工作任劳任怨,因家中有老母亲需照顾,下有四个子女需养育,生活困难,所以工作中即使生病也不肯耽误上班,现在身体由于常年的劳累出现很重的损伤,致使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属身体也不好。2011年2月光荣退休。现子女不在身边,儿子在边疆守卫边防,孙子还有我和家属抚养,生活实在困难,恳请民政部门和上级领导给予生活上的救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3年4月25日

篇五:《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的讲话: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

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

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08、2009、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另外对参战老兵(三节实行慰问金)春节、国庆节、八一建军节。每人每节200元整。

安徽{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现已达到220元。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现已达到220元。

辽宁

辽宁沈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

[2009]21号)和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已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18号)精神,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及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仍按沈民

[2008]28号和沈民[200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江

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贵州省对参战老兵新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 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旅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优待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

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4、根据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参战参试人员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每年每人2.5万元的医疗费,由医院撑握住院报销,没有支付完的由民政部门收回。{江西省关于参战人员补贴}.

对城镇参战人员,每月增加250元医疗费由自己撑握支付。

佛山市

篇六:《江西省高温补贴标准2015》

江西省高温补贴标准2015

据悉,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江西将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温馨提示:

1、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高温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各单位要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相关阅读:江西高温补贴最近一次调整:

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

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全国情况:

夏季高温期来临,人社部等四部门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自6、7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的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但是,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调整,包括山东、广东等地区。专家表示,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促进高温津贴的落实。

四部门要求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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