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

时间:2021-11-10 16:00:28 200字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颁布时间:2008-10-28

实施日期:2009-05-01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

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2009年 月征求意见稿)

总 则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消防日]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宣传教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火灾规律和特点,每年制定并发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部门宣传教育职责]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各类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职

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要求]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三)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的检测和管理;

(四)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

(五)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防火检查频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一)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四)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内容]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填写巡查记录。

[消防设施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除本单位具备检测能力外,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对整改情况检查确认。

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单位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消防演练

[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臵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演练频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和逃生演练。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寄宿学生进行夜间应急疏散和逃生演练。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根据共同制定的联合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范围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演练要求]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臵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防演练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修订预案]单位应当结合消防演练情况,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修订、完善。

消防组织 保障

[志愿队工作职责]愿消防队可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防火检查、巡查;在发生火灾时,积极开展火灾扑救,组织应急疏散。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

2008年10月28日发布

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火灾预防 ............................................................................. 2

第三章 消防组织 ............................................................................. 6

第四章 灭火救援 ............................................................................. 6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9

第七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