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10 14:24:04 200字

篇一:《征用土地相关法律》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0 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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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征地案例分析》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

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3]。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

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因征地纠纷,发生警民冲突,村民掀翻了多辆警车并打碎车窗玻璃,多名警员受伤。当地政府发出的通报中称:冲突因村民阻挠重点工程施工而起。

村民称政府强行征地

据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村民介绍,当地政府以发展旅游为由,强行以每亩

4.1万元的价格征用全村600多亩耕地,做旅游水系项目和房产项目。因政府不落实相关用地政策,村民集体反对强行征用。因当地多名村民因反对强行征地被警方带走,大量村民聚集,与警员发生对峙。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村民打碎多辆警车玻璃并将警车掀翻。

在警民冲突中,黎伟庭等5名村民被打伤,其中有3人是年逾8旬的老人。黎伟庭胳膊骨折,目前在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因村民人数众多,多名警察在冲突中被打,部分被抓村民陆续被释放。而引起冲突的征地与一个名叫苍海的项目有关。

据《广西日报》报道,苍海项目是梧州发展休闲旅游、建设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地的核心项目。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在10月10日调研时曾表示,项目要做到和谐征地拆迁。然而两天后当地即因土地纠纷发生警民冲突,13日冲突升级。

当地政府称村民阻挠施工

苍梧县委宣传部提供的通报称: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施工队,拉土到苍梧县实验中学附近空地堆放弃土,龙圩镇林水村等个别村民组织约300人到场阻挠施工。闻讯后,县委、县政府组织近百名官员到场劝说,并组织公安干警维持秩序。个别参与人员不顾劝说,进而围攻劝说的政府干部,并围殴维持秩序的公安干警,打烂掀翻警车。群众无一人受伤,多名干部和公安干警虽然受伤,但十分克制,继续疏导群众。13日11时,围观群众和村民开始离去,当地交通恢复正常。目前事件已平息,村民无人员受伤,警员多人受伤。

梧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实施后梧州市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梧州市户籍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下称被征地农民)。{与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集中公示后申报,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所辖派出所核查,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统一发给《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定以其身份证为准。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列入培训就业扶持对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以按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 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城市(县、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城市(县、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参保缴费。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缴费时选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逐年缴费,政府逐年给予补贴。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年龄达到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桂人社发〔2010〕22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继承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男、女未满60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2013年1月1日起逐年缴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对象。{与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桂政办发〔2008〕18号文实施后我市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办法。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办法。

(1)未就业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分担比例,由集体组织结合实际确定。政府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的缴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

(2)已就业被征地农民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经本人申请并核实后政府予以补贴。

(3)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下发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符合条件应享受的政府补贴,按缴费年度政府补贴标准计算。

(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办法。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按被征地农民缴纳相应的缴费档次予以补贴,政府补贴部分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

(2)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从本办法下发之年起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政府补贴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3)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而进行适当调整。

篇三:《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2》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臵、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臵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臵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臵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

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臵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臵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进行补偿、安臵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

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臵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地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

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

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臵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 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

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臵的

依据。

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臵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八条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与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臵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

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臵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征地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与批次用地的供地情况,市州、

篇四:《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知识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二、房屋拆迁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