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近三年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明

时间:2021-11-10 12:10:23 200字

篇一:《关于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沈环保„2005‟220号

关于出具环境保护 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因各种原因向市环保局申请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对有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所出具证明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具范围

该证明可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参评环境保护标志、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需要等。证明只对当次申请事项有效。

二、职责与分工

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负责出具证明工作,包括受理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出具守法证明文书、咨询和解释等。市环保局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申请单位有无环保违法行为的核查及特定事项的审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所管申请单位的初审。 三、出具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到市环保局)申请出具证明,需递交以下材料各两份: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及生产排污情况(一定要写明企业水、气、声、渣等污染因子的排污情况);

4、具有法定资质的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各类污染物监测报告(监测日期应距申请日期1个月之内);

5、近三年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及验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6、建筑施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单位需提交在建项目清单及开工环保审报表 ;

7、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不宜受理的,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二)审核

非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局审核(终审),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核。对重要单位要实施现场核查。具体审核内容为:

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排污收费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5、“三同时”执行情况; 6、其它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终审自

初审有效材料报送至市环保局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

(三)出具证明

1、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审查后,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2、对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予以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一份(见附件二)。

四、有关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审查内容失实或不能及时完成审查任务的,市环保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加强有关证明资料的档案管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实施一事一册,分类存档。

附件:1、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2、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文书(清样)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东青 联系电话:24849918)

附件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编号: [ ]第 号

附件2

关于单位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

沈环守法字[20――]第 号

经审查,―――――― (地址: )近一年来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该企业办理――― ――――――――之用。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年――月――日

篇二:《海关守法证明》

海关守法证明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企业上市核查、进出口、产品免检、认证、资信、年检、评优评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污染扰民现象。

(二)近三年未受过环境违法处罚(新项目按实际项目开工时间)。

(三)按时缴纳排污费。

(四)按法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五)污染物达标排放,日常监管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材料:

(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需载明:

1、申请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名称和用途。

2、自查本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情况。

(2)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

(3)排污费缴纳情况。

(4)近三年环境污染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及申请时段内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危险废物产生则不提供)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当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德阳规划区内企业除外)。

是OHAMA18001吧?

OHSMS18001是由DNV、BSI、BVGI、BGB等13个国际标准机构于1999年合作起草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标准。OHSMS18001采用了与ISO14001完全相同的体系模式,其目的是通过建立OHSMS18001体系,防止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减少由此给国家、企业和职员带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职业健康安全长期以来都是各国、各企业领导及职员特别关注的问题。

实施OHSMS18001带给企业的益处:

1.改进和加强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避免、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及损失;

2.降低职员的人身安全健康风险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风险;

3.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要求,降低责任风险;

4.改进与政府、员工和社区的关系,提高相关方的信任度;

5.清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市场份额。

2

守法证明办理指南

一、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2、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物等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3、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缴纳排污费。

4、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一年内没有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二、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开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复印件

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环境检测报告(各项指标应达到相应得环保标准)

三、 办理程序

1、在环保局全程办事代理处领榷开具守法证明申请表》和《守法证明办理指南》,

2、符合受理条件,持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全程办事代理处提交。环境检测报告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需要重新办理监测。领榷守法证明受理通知书》。

3、于5个工作日凭《守法证明受理通知书》到环保局全程办事代理处领取守法证明。 4

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企业上市核查、进出口、产品免检、认证、资信、年检、评优评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污染扰民现象。

(二)近三年未受过环境违法处罚(新项目按实际项目开工时间)。

(三)按时缴纳排污费。

(四)按法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五)污染物达标排放,日常监管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材料:

(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需载明:

1、申请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名称和用途。

2、自查本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情况。{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近三年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明}.

(2)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

(3)排污费缴纳情况。

(4)近三年环境污染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及申请时段内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危险废物产生则不提供)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当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德阳规划区内企业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篇三:《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

作规则》的通知

穗环〔2009〕127号

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为规范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办事流程,保障政府公信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文婷,联系电话:83125071,传真:83125078)

主题词:环保 守法证明 规则△ 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近三年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明}.

广州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作规则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办事流程,保障政府公信力,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61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ISO14000认证企业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企业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企业申请进口废纸及其他废旧物资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企业申请名牌产品环保守法证明、企业著名商标认证环保守法证明、企业或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推荐所需的环保守法证明等事宜。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环保局收发室负责受理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材料,局污染控制处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进口废纸、废钢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人事处负责办理企业或个人评优评先环保守法证明,政策法规处负责其余守法证明办理工作。

局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区、县级市环保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出具相关事项核查证明,交由牵头办理部门汇总审核后办理相关证明文书。

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负责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情况、群众投诉情况及其他需要核查的环境监察内容。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进行核查。

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查区属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情况、群众投诉情况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或盖章推荐)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请市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自查材料(含企业所有建设项目列表及其环保手续情况、受到的行政处罚、投诉情况等);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近期

(1年内)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三同时”等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近期(3年内)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固体废物处理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七)属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环保局直接监管的企业,申请我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应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附上所在区、县级市环保局出具的核查证明。

企业要求出具的证明内容超出环保部门核查能力范围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第五条 局收发室受理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材料后,由局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按分工呈分管局领导批示。各牵头办理处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全的,予以退案,并由承办处室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视不同证明类型将守法证明申请材料的副本发送至局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政策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篇四:《环保证明怎么开》

环保证明怎么开

一般而言,政府机关不会凭空出什么证明,是为了防止不可避免的不可预知的被利用,以至于最终被追责。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你想开什么证明,来证明你自己的合法行为。 短期之内可以解决你的问题的方法,还是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完善自己的资料,来证明自己是合法行为。比如环评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费收据发票等。

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你到环保局去咨询,类似于信访科、办公室都会给予一定的答复,指引到具体办理人员。

向环保局申请环境守法证明

出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xx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申请者 简况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事 由

环 保 守 法 材 料 提 交 情 况

1.是否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2. 是否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

3.是否有《工业废水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4.是否有《工业废气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5.是否有《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6.是否有《固体废物处理协议》

7.是否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是否有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者

申明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一贯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守法材料提供情况”中各项的第一栏填“有”或“无”,第二栏可补充说明情况和理由。2.申请人非因上市申请出具守法证明的不填第8项;申请出具废水达标排放证明可不填第4、5、6、7、8项。3.按本表给出的顺序提交各项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

4.提供废水、废气、噪声当年的监测报告。

除企业需要环保守法证明外,政府也同样需要环保护守法证明。2010年11月23日,市环保局就为官渡区开出了这样一份证明:“经审查,官渡区辖区内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无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

企业需要获得ISO9000、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申请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都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为体现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加强公众参与环 境监督的力度,保证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准确、权威和公正。

篇五:《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目录汇总》

附件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

说明: 1.本目录是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汇总梳理,并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2.本目录梳理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含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3.部门规章以部令、总局令和《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环保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65 号)为准。 4.部门规章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再单独列出。

5.实施行政处罚时,并处或者选择采取的相关行政命令和措施等也列入目录中(行政处罚以黑体标出)。

序号 违 法 行 为

行政处罚(黑体标出) 及相关命令和措施

法条规定的 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依据

一、通用类 1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2 3

警告或者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五条

4 5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 3 —

序号 违 法 行 为

行政处罚(黑体标出) 及相关命令和措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近三年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明}.

法条规定的 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依据

6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 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并处罚款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近三年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六条

7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 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 罚款

8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八条

9

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

二、水污染防治类

10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 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条

11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 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 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一条

12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 放申报登记事项

13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 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二条

14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4 —

序号 违 法 行 为

行政处罚(黑体标出) 法条规定的 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依据

15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 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及相关命令和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 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 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三条

16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 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 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 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 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四条

17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

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第

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条

18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 19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

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20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 治理 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 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第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六条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 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 21 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地下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 指定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第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六条

— 5 —

序号 违 法 行 为

行政处罚(黑体标出) 及相关命令和措施 法条规定的 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依据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 22

性物质的废水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第 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六条 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23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 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十六条 25

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24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2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十一条

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27

设项目 28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