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个人完税证明

时间:2021-11-10 12:09:06 200字

篇一:《厦门地税网站栏目使用指南》

厦门地税网站栏目使用指南

欢迎访问“厦门地税”网站!

“厦门地税”网站于1997年底建立,当时即推出了基于因特网的电子报税业务,并提供网上纳税咨询服务。10年来,我局不断对其加以优化,尤其是2002年底采用基于J2EE的B/S/S三层技术架构进行升级改造,2006年进行网站应用架构升级改造,2008年进行网站版面升级改版,网站系统的服务功能、处理能力、安全性和可靠性日益完善。 网站设纳税服务、社保业务、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税务报道、税收法规、税收宣传、区局频道八大类,重点突出纳税(社保)服务、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提供税务(含社保)登记、纳税(含社保)缴费申报、个税全员全额管理、个税自行申报、房产土地税管理、建安税收管理、车船税管理、社保费参停保审核及全民医保管理、发票销售和验证验旧、表报报送、涉税审批、税收咨询、举报投诉、信息公开、征纳交流等办税(含社保)服务项目。

特别是2004年推出社保费管理、2005年推出个税全员全额管理和发票验旧,2006年推出房产土地税管理和建安税收管理,2007年推出个人自行申报和全民医保管理等网上服务功能后,极大提高了精细化管理模式下的办税服务效率,大大降低了整体税收成本,倍受公众和纳税人关注。网站早已成为“厦门电子地税局”对外涉税服务的主要“窗口”和载体,成为厦门地税与社会公众之间密切沟通互动的主渠道。 “厦门地税”网站由于其处理能力强,服务功能完备,动态发布信息,以及“人性化、公开性、高效率”的特点,深得社会各界肯定。1999年荣获“厦门市十佳站点”;2003年荣获“厦门市首届优秀网站”;2004年、2006年连续两次获“厦门市十佳政府优秀网站”;2007、2008年荣膺全国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第二名、第八名。

以下是“厦门地税”网站各栏目的有关说明,敬请阅读了解,以更充分利用网站资源。网站应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也欢迎及时反馈给我们!(如果仅是要了解栏目设置情况,可参看“网站导航”) 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得更好!

▌纳税(社保)服务

设置办税区、服务区、查询区、公告区。

一、办税(社保)区

在网上办理涉税、社保事务,让您实现“足不出户,也可办税”。 目前在该办税厅可办理的业务主要有税务(社保)登记、纳税申报、表报报送、发票管理、社保管理、全民医保管理、个税管理、房产土地税管理、建安税收管理、车船税管理、涉税申请审批、电子邮件等,并提供各类涉税信息查询等。

点击网站首页“纳税服务”或“办税办社保大厅”图标,进入登录页面。

企业用户在企业登录窗录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用户名一般为纳税人代码。“税务登记”、“网上审批”的部分业务不进行登录也可办理。

个人用户在个人登录窗选择证件类型,录入证件号码、密码和验证码,进行登录。

重点税源户报送重点税源报表时,选择重点税源登录窗口进行登录。

→办税办社保大厅

(一)税务(社保)登记

在线受理纳税人新办税务(社保)登记、税务登记变更事项,使纳税人到税务登记部门可一次性办结税务登记及变更事项,当场领取登记证件。

1、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网上填写提交税务登记内容,系统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登记信息自动识别并给具一份《税务登记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携带的资料等。纳税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审验通过的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也一并由税务登记部门打印。

2、税务登记变更:分为柜台审核和管理员审核两种情形

(1)柜台审核:纳税人在网上填写提交税务登记变更内容,系统初审后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携带的资料等,纳税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审验通过的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变更表也一并由税务登记部门打印。

(2)管理员审核:纳税人在网上填写提交税务登记变更内容,经管理员核实确认后直接更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通过“税务登记情况查询”可查询到变更情况。

(二)纳税申报{厦门个人完税证明}.{厦门个人完税证明}.

用于进行各项地方税费、社保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税款以“电子缴税”方式缴纳。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纳税服务-网上办税辅导-操作手册”的纳税申报操作说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和网上申报注意事项等。

(三)表报报送

可在线录入报送财务报表、重点税源表及相关涉税资料。进入该项目后,“表报名称”栏只显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已认定的应报送报表种类,纳税人可一一进行录入和报送。同时,系统提供和支持报表数据审核及报表可导入导出功能。

注:重点税源户报送报表时,应选择“重点税源直报”登录窗口进行登录报送。

(四)发票管理

包括发票验旧、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发票验证等。

发票验旧:指纳税人可从网上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办理网上发票验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对于上个月的发票使用情况,可在次月的任何时间办理,日常只需根据纳税信誉等级,分季度或半年上门办理发票实物验旧即可。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详见第(十二)点。

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详见第(十二)点。

发票验证:详见查询区第(三)点“发票商家查询”说明。

(五)社保费管理

包括社保增减员申报(即参停保审核)、年度工资基数申报、社保对账单打印、身份证号码升位修改、社保信息修改等功能。

(六)全民医保管理

包括全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参保停保管理、社保费申报、缴费一卡通号查询、缴费情况查询等。

(七)个税管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个人支付收入信息登记、变更和注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批量申报,以及有关的数据查询等。

(八)个人业务(个人自行申报)

点击网站首页“纳税服务”或“办税办社保大厅”图标,进入登录页面。在个人登录窗选择证件类型,录入证件号码、密码和验证码,进

行登录,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目前网站提供个人的网上办税服务服务包括个税自行申报及申报情况查询、历史明细申报及扣缴税款情况查询、个人所得税计算器、社保信息、社保费缴纳情况查询、密码修改等。

尚未开通网上用户服务的个人,可到主管(或就近的)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用户开通手续。

(九)房产土地税管理

对房产土地税源进行登记维护,并根据税源进行房产土地税申报征收。

(十)建安税收管理

对建安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管理,并按项目进行建安税收申报。 (十一)车船税管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定期登录网站进行车船税申报,及时将税款解缴入库。

(十二)网上审批

纳税人可在线提交各类涉税事项申请,税务部门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线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网站跟踪了解审批状态及结果等。通过推行网上审批以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上门次数,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网上审批办理情况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专设审批咨询投诉平台,进一步增加办事透明度。

目前网上涉税申请审批业务包括:

1、企业印制发票申请

2、发票领购申请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4、财产损失申请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6、减免税(费)申请

7、定期定额户停(歇)业申请

8、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

9、缔约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

10、外籍人员收入支付信息注销申请{厦门个人完税证明}.

1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

12、退税申请

13、开具外出生产经营证明申请

(十三)涉税信息查询

除结合各业务管理所提供的查询外,还提供更多的查询功能。 纳税人可通过网站查询税务管理机关情况、税务登记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分税种统计情况、表报报送情况、发票购买情况、发票验旧情况、定税情况、网上申请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社保相关信息、单位个人收入、个税申报纳税情况等基本信息内容,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自身涉税动态,并通过与实际对照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等。

对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社保信息、社保费缴纳情况查询。

(十四)电子邮件(税企邮箱)

提供纳税人免费信箱,主要用于传递税企信息交流,收取电子申报等网上办税回执等。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与税务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反馈涉税问题或网上办税问题,收取有关涉税文件或事项通知等。

(十五)手机短信登记(短信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网站上登记手机号码,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提醒、涉税通知、催报催缴、扣缴不成功提醒等方便快捷的短信服务。

个人用户登录办税服务中心进行手机号码登记后,忘记登录密码时可通过手机找回密码。

→网上办税辅导

用于辅导和引导纳税人理解掌握本网站办税操作的技能、技巧等。设置的栏目包括操作手册、应用技巧、常见问题、CA证书下载等。

欢迎广大纳税人更多利用此网站资源。

二、服务区

提供场景式服务、办税指南、表报、软件下载、办税地图、法规文件、政策辅导等服务。

(一)办税指南

提供纳税人查询各类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包括办理事项、申请对象、受理条件、受理机关、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篇二:《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身份证件类型:是指领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发票种类名称:根据《发票种类代码表》的“名称”列填写,详见附件; (3)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填写增加、变更或删除; (4)领票方式:填写验旧领新、交旧领新、批量供应或其他。 4.本表一式一份,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篇三:《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厦门个人完税证明}.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扣除项目规定详见附件。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对保安公司、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据。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必须核算清楚,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对扣除项目核算不清、不实的,不允许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在支付时是以外币结算的,抵扣时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扣除项目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由主管地税机

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收取的全部款项减去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如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之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建筑业

(一)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如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

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二、金融保险业

(五)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股票转让

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2.债券转让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六)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融资租赁业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运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八)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九)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三)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

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四)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不得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

三、邮电通信业

(十五)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厦门个人完税证明}.

(十六)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七)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八)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九)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互联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个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二十)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时,由联通分公司负责向用户收取营运价款,包括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等收入,然后由联通分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

(二十一)CDMA网络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 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业务,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资产的投资和建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等收入,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约定向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三)经批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十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六)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七)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八)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三)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四)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合作创办“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并为“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建立移动通信客户捐赠平

篇四:《年度所得12万以上人员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流程》

年度所得12万以上人员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流程

一、适用对象:

1、年度所得12万以上人员。

2、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员工。(从未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员工可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在办毕网上自行申报用户的认定后进行“网上申报”)。

二、具体流程:

第一步: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s://:7443/login/zrrlogin_t.do 并依据个人的 “身份证号码”、“密码”进行登录。如下图所示:

所示:

第二步:个人成功登录系统后,选择“个税自行申报”。如下图

其中:属个人首次登录该系统的,建议修改初始密码。选择“其它”→“修改登陆密码”。如下图所示:

若不清楚自己2013年度收入情况的,请选择“个税明细申报查询”,如下图所示。将“税款所属期始”改为“2013-01-01”、“税款所属期止”改为“2013-12-31”后,点击“查询”。

第三步:进入“个税自行申报”后,在“申报表名称”中选择“GS001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申报表录入”。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进入“GS001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如下图所示:

具体操作如下:

1、带有“*”是必填项目请填写。

2、“所得项目”请填写“工资、薪金所得”一栏。其中,{厦门个人完税证明}.

“年所得额”=2013年度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年所得额一般根据税务局寄发给大家的《完税证明》为参考填写。(接地税部门通知,2013年度《完税证明》的寄发时间为2014年2月中下旬,请注意查收。)

“所得项目”中,除“工资、薪金所得”一栏外,请根据情况,自行填写。

“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额”-42,000(注:42,000为可税前抵扣数额)

“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

3、填写完成后,选择“保存”、“提交”,即完成本年度所得税额申报。

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4年2月24日

篇五:《厦门市“银税互动”授权委托书》

附件3

厦门市“银税互动”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受委托人: (银行全称)

本公司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同意并接受, (银行全称)及其下辖分支机构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采集本公司过往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及在“银税互

动”信贷业务存续期间的涉税信息数据(相关信息清单见背面)。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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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涉税信息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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