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事任免

时间:2021-11-10 11:15:55 200字

篇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四川人事任免}.

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议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职务的议案。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篇二:《关于提请审议谢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谢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说明 (2013年5月 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现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谢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提请任职的谢晓东、郑蕾(挂职时间2年)两位同志系工作需要,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担任拟任职务都是合适的。

谢晓东同志的主要特点:

政治思想素质好,党性原则较强。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态度坚决,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领导工作经验较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先后担任绵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副秘书长、礼宾局局长、涪城区区长、游仙区委书记、三台县委书记等职务,积累了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处置突发事件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较强。任涪城区区长期间,科学组织应对“5〃12”特大地震,第一时间深入一线、扎根一线安排部署和检查督促抗震救灾,科学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受到市委充分肯定。任现职以来,按照市委部署,积极应对三台县违法建设被央视曝光、一批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等系列事件的不利影响,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导三台各级干部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在较短时间内理顺了干部情绪,提振了干部精神。针

对群众关注的社会治理难点问题,找准症结,敢于碰硬,通过开展拆除违法建筑、整治非法营运市场、全面取缔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等一系列工作,受到全县干部群众普遍好评,实现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和谐。

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推动工作落实力度大,实绩比较明显。注重理性思考,严格按发展规律办事,坚持打基础、谋长远,不搞短期行为。任涪城区长期间,坚持围绕科技城建设抓产业园区、围绕百万人口大城市建设抓现代农业、围绕繁荣城市经济发展抓现代服务业,走出了具有涪城特色的发展之路。尤其是抓住灾后重建机遇,高水平制定“一港四园”涪城工业港规划,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开发建设的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成为地震灾区产业园区建设的典范,涪城区2008、2009年连续两年居四川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十强县第三位,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暨绵阳市劳动模范。任游仙区委书记期间,大胆创新园区开发建设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安置后拆迁、先地下后地上、先工业后商业,成功开发建设了五里梁工业园,为游仙区发展奠定了基础。任三台县委书记以来,坚持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全面了解县情,确立了“在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的前提下,奋力推动农业大县向工业强县跨越”的发展思路和“工业强县、城镇建设、交通水利、民生改善”四大战略。工业上,坚定不移推进合作办园,园区产值突破100亿元;城镇建设上,统筹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县城建成区面积和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县境内绵遂高速、成德南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绵阳绕城高速加快建设,自筹投资4.2亿元的马望公路(新渡口大桥)建成通车;整体推进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强县建设,全县经济较快发展,社会

持续进步,得到了市委和干部群众的普遍好评。切实加强党的建设,鲜明用人导向,规范选任程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教育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激发了干部队伍的活力,有效提升了领导班子整体效能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2012年三台县接受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位列全省第一名。{四川人事任免}.

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工作务实,舍得吃苦。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人正派,处事沉稳,团结同志,待人真诚,在干部群众中口碑较好。

郑蕾同志的主要特点:

该同志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坚决贯彻执行部、省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勉敬业,开拓进取。熟悉通信和互联网行业情况,把握发展趋势,深入钻研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先后从事通信行业规划、网络管理等技术性工作,以及办公室、组织人事、党建等综合性工作。

该同志在党组领导下,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四川省三州乡镇通信扶贫工程”、“村村通电话工程”,积极争取部、省支持,为全省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和行政村通电话,有效改变农村落后的通信面貌奠定了坚实基础。协助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和机关党群工作,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局推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广纳群贤,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为管局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该同志作为机关党委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突出机关文化建设,增强组织

的凝聚力、向心力,保障全局中心工作圆满完成。

该同志工作勤恳扎实,勇于承担责任,有一定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在汶川地震通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发扬不怕艰苦、连续作战、敢打硬仗的精神,有力应对急难险重任务考验。近三年来,该同志积极主动作为,努力争取工信部支持,主动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为成功实现成都、眉山、资阳本地电话网并网,推动省政府与三大电信集团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制定《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重大项目做出积极贡献。

因工作业绩突出,该同志先后获中共四川省直机关工委“优秀共产党员”表彰、获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村通电话、乡镇通宽带”先进个人,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该同志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提请免职的李亚莲同志系工作需要。

以上同志的职务任免材料,已印发给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提请任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

篇三:《人事任命红头文件》

四川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四川人事任免}.

川X投司(2012)字第 2 号 ★

关于XX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集团公司XXX年X月XX日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作以下人员调整。

一、XXX同志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分管XXXXXXXXX集团总部的全面工作;

二、XX同志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分管融资和对外协

调工作;

三、XX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

四、XXX为项目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经理;

五、XXX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部工作,主管项目部财务;

六、XX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采购。

以上任命决定至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四川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篇四:《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

填表人: 王祥忠

- 2 -

干部任免审批表

- 3 -

填表人:刘昌强

- 4 -

干部任免审批表

- 5 -

篇五:《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2年修正本)》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2

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在第九条第一款“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前增加“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四川人事任免}.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篇六:《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的通知

川人发〔2007〕49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 月15日印发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

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公务员改任低职务,任免机关未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原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越级晋升职务的,按晋升的职务层次逐级晋升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其中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例如,某科员越级晋升到正科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4档,先按晋升职务到副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3档,再按从副科晋升到正科计算,级别确定为21级,级别工资21级2档,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又如,某副科级公务员越级晋升到副处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5档,先按晋升职务到正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4档,再按从正科晋升到副处计算,级别确定为20级,级别工资20级2档,其按年度考核结

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按照《 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第一条3款规定,“对因换届退出领导班子(未达到退休年龄)、机构改革、干部交流和按省委有关规定,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执行原任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中,“干部交流”是指因任职年限或年龄限制,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按照《 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是:

(一)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和转正定级的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同学历、同岗位(等级)序列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转正定级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2006年6月30日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工改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岗位变动前从未在新聘职务对应的岗位(等级)序列内

任职的,如在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变动岗位,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一职务(须在2006年6月30日达到岗位最低任职条件),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符合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第二条5款规定的,可按规定计算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06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二级职务,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上述人员新聘职务等于或低于同等条件新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