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取消收取工作档案管理费的书面通知书

时间:2021-11-10 09:25:03 200字

篇一:《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文 号】穗财采〔2005〕1820号

【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10.30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

室: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等规

定,制定了《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

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财政局受理参与市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

依法投诉,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投诉人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

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联系电话:83332731、83332729,地址:广州市将军

西路25号政府采购处,邮政编码:510180)。

第四条 投诉人应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投

诉书及有关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投诉书,应记录收到投诉书日期、投诉人及其代理人、联系地址和电

话、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书提交份数等内容。

投诉人直接递交投诉书的,投诉记录由收发双方经手人签名后复印一份给投诉人存查。

邮寄投诉书的,投诉记录以市财政局签收时间为收到日期。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投诉符合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1),以收到投诉书之日为

受理日期。

(二)投诉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附件2),告知投

诉人修改、补充后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逾期视为放弃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

(附件3)告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4),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法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对同一投诉事项追加新的投诉内容,

重新计算受理日期;逾期追加投诉内容的,不予受理。追加新的证据、说明等相关材料除外。

投诉人按《修改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对投诉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投诉的,以重

新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

诉通知书》(附件5)和投诉书副本,由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确定暂停政府采购

活动的,可一并通知。

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附件6),暂停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30日:

(一)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设置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

(二)评委评审时显失公平的;

(三)招标、谈判、询价程序明显错漏的;

(四)被投诉人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州取消收取工作档案管理费的书面通知书}.

(五)废标的可能性较大的;

(六)导致采购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说明、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步

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组织投诉人与被

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或会同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作进一步审查。

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给相关人员制作笔录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

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法定期限内,经办机构应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

定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7),视情况征求相关

当事人意见,会有关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和签发。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送达回执》格式见附件8)并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委、供应

商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罚或建议移送有管

辖权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投诉人属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虚假、恶意投诉的,应驳回投诉,并依

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除《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外,在处理

投诉的过程中出具的执法文书,可加盖“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后发出。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按投诉事项逐一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的执法文书、投诉记录、

说明和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情况、移送记录等。每隔两年将投诉档案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拖延,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监察机构查证核实后,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

法》、《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处理参与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投诉

时,可参照本规程。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2. 《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

3. 《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

4.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5. 《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

6.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8. 《送达回执》

附件1.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穗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投诉人):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政

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的规定,我局

已受理,并自收到该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广州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穗财采投〔 〕 号

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 (需要修改、补充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

20号)第八条第 款第 项规定。请你单位 (需要

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料),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我局投诉。

(广州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广州取消收取工作档案管理费的书面通知书}.

年 月 日

附件3.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穗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

篇二:《计价格(2001)585号-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篇三:《国有企业要辞职过后可以用调档函拿档案吗》

1、 档案 调档需调档函和离职证明,未找到工作不可拿走, 即不可在个人手里,可代办。

2、 五险一金 苏州以内户口不可取,苏州以外农民户口可全 取,城市户口只可取公基金和医疗保险,其余需转。办理时需拿个人身份证或代办人拿

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国际大厦三楼填写社保转出申请书,且代办需有社保转移申请委托

书。

3、 户口 需拿户口接收地出具的接收证明到公司户口所在派 出所办理,可代办。

4、 本科生转正定级或取得干部身份需在毕业后学校所派遣第 一家单位干满一年。篇二:人事档案调档函 人 事 调 档 函 编号: 兹有我单位 同志,因工作关系需将本人的档案调至我单位,请

贵单位予以接洽配合,为盼! xxxxxxx

年 月 日

人 事 调 档 函 编号: 兹有我单位 同志,因工作关系需将本人的档案调至我单位,请

贵单位予以接洽配合,为盼! xxxxx

年 月 日 地 址:

邮 编:

单位名称:篇三:人事档案调档函 人事档案调档函 人事处:

贵单位 同志报考了我校2009年硕士研究生,经初试,复试等审查合格,现予准备录取。

请贵单位协助将该同志人事档案于4月25日前转至我校,谢谢合作。 ××大学研招办(加盖招办公章) 2009年4月

日 档案请寄:

请填写招生学院联系办法(地址联系人,邮编,电话)篇四:人才市场人事档案转出须知 贵州省人才市场人事档案转出须知{广州取消收取工作档案管理费的书面通知书}.

一、服务对象:人事档案保存在我中心、需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调出的人员。

二、需要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本人签字的委托书、代办人

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询问其父母姓名及本人联系电话填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2.原有工作单位的另需单位出具终止合同书、辞职辞退书、解聘书或同意转档函(任选

一)。

3.其他手续:

(1)升学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录取学校出具的调档函;

(2)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

(3)跨省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4)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人社部门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和录取单位出具的调档

函;

(5)国有企业聘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聘用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6)教育局聘用为特岗教师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教育局出具的调档函;

(7)另行委托管理档案的,提交委托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

(8)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提交该办理部门出具的调档函;

(9)改派到原籍教育部门的,提交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10)改派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提交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及工作单位

出具的调档函。

(11)改派到省外非国有企业工作的,由当地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

三、办理程序:

1.备齐转档材料并完善如下档案材料内容(应届毕业生可不用)交我中心:

1)《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审批表》(档案中已有的无需再提供)(参加工作时

间为xx年xx月,填表时间为第二年对应的xx年xx月xx日)。

2)《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表》或工作单位年度考核表每年一

张(提供xx年至 xx年的表格,填表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2月31日)。

3)新聘用单位的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有详细的聘用日期,与原工作单位的离开日期间

隔不超过一年,前后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重叠)。

4)原国有单位的调资表(档案中已有的无需再提供)。

5)其他组成档案内容的材料。

2.转出集体户口和党组织关系(没有挂靠集体户口和党组织关系的省略此程序)。

3.正式调动的需告知我中心出具人事关系介绍信,要求现实表现的需告知我中心出具。

4.结清人事代理服务费。

5.我中心每周定期将档案材料送交机要局寄出。

四、办理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立即办理。

六、注意事项:

1.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挂靠人员须先行转出(或同时转出)户口和组织关系,再办理

档案转出。 2.转档同时需我中心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先行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计生办出

具相关证明后再至我中心办理。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7:30(节假日除外) 受理电话:0851-6811608、6851639、6871908 受理地点:贵阳市毓秀路18号 贵州省人才大市场服务大厅 人事档案转入办理程序

一、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转入

1、已办理报道手续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首先 学生档案由个人自带的,完成上述操作后,持大连市各 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和学生档案到档

案托管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2、通过成人教育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我市大中专毕业

3、两年择业期满仍未办理报到手续的全日制院校我市 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按属地化原则,持毕业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市)县高校毕业

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后,按上述要求网上完成“申请人

事档案托管”操作后,再到辖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

二、外省市引进人才人事档案转入

1、引进人才如需转入人事档案,可持与我市用人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调档申请函》(网 上下载,网址:),到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再到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

资源或人才服务部门办理人事档案转出并开具干部(职工)调转介绍信(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可直接办理)。按照要求网上完成“申请人事档案托管”操作后,持干部(职工)调

转介绍信和人事档案到档案托管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托管手续。 属于两地分居或购房落户等政策性调入人员,有工作单 位的,按上述规定办理,暂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调档及档案

托管手续。

2、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

三、由市内各单位转入

1、选择确定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后,凭《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离职证明)或辞职(辞退)证明到档案托管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调出单位办理转档、开具干部(职 工)调转介绍信、工资介绍信。

3、登录“大连人才”网(),进入“档 案管理”网页,点击“申请人事档案托管”,按照“网上申请人事档案托管操作指南”要

求完成申请人事档案托管登记并牢记缴费流水号。然后持上述材料及人事档案到档案托管地

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办法 为方便单位集体或个人托管人事档案及相关人才公共 服务的办理,我市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属地化,即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

人可根据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划,就近选择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托管。

原已委托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根 据实际情况可继续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