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证明商标

时间:2021-11-03 12:47:29 200字

地理证明商标(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09年07月31日 来源: 商标局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地理证明商标(二)

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4)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 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

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9)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注册规费和其它费用

一个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加上运作费用至少要2万元。

地理证明商标(三)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

维护和提高“ ”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

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经 (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

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

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 (注册人)递交《“ ”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

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 (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

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

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 ”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

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

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

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

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注册人)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

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 (注册人)许可,擅自在 产品

及其包装上使用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 (注册人)有权收回其《“ ”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 ”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年 月 日

地理证明商标(四)

中国地理标志

地理证明商标(五)

地理商标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概念: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步骤:

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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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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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证明商标(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