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事件始末

时间:2021-11-02 18:25:46 100字

篇一:《唐慧案》

“唐慧案”事件发展时间轴

2006年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3个月时间内,这个小女孩被迫接客100多次,其间还多次挨打。

2006年12月30日,唐慧女儿解救后报案。

2013年1月22日,唐慧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 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

2013年4月12日,唐慧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他们宣判我败诉时,说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劳教我是合法的,省里(指省劳教委)也没有认定他们的劳教行为是不合法的。我不平,我觉得他们要抓了,就说违法;要放了,就说人文关怀,但是在法庭上又拿不出劳教我的证据和证人。——唐慧

2013年7月2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庭,“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正式开庭。

2013年07月15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高院就“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编者按: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

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唐慧事件始末}.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篇二:《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

有法治,才能‚根治‛——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特约舆情分析师 胡江春{唐慧事件始末}.

一、事件概述

2006年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幼女被强奸被迫卖淫案受害者母亲唐慧连续上访投诉,今年8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依法劳教。此事经其代理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舆论哗然。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8月10日省劳教委复议后依法撤销对唐慧劳教的决定。调查组正在调查唐慧反映的关于永州市公安局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等问题。

幼女受害者的悲惨遭遇和对劳教制度不满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和对永州方面激烈批评的主要原因。在批评永州方面的同时,舆论将此事与湖南打造多年的‚法治湖南‛标签联系在一起,此事似乎成为检验‚法治湖南‛建设的试金石。

永州市公安局分别于4日和5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作出回应,不到一天时间,迫于舆论压力,又删除相关回应信息,引发网民诟病。

在舆论质疑继续高涨之际,8月6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成立{唐慧事件始末}.

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并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得到舆论普遍关注。

省政法委成立调查小组、省劳教委受理行政复议和撤销劳教决定,每一个步骤的稳步推进,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赢得了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值得注意的是,湖南方面尊重民意、顺应民意,但并没有被舆论裹挟,而是坚持依法走完程序,在事实清楚、程序公正的情况下慎重作出撤销劳教的决定。

二、舆论关注度走势

唐慧劳教案事件网络舆论关注度走势 单位:篇(数据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平台)

8月4日,新浪认证微博‚永州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回应,由于发布后又删除等举动引发舆论强烈反弹,众多意见领袖发声,引发第一波关注潮。

8月5日晚,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唐慧相关消息,一天内转发超过10万次。人民网官方微博6日零点28分发出评论,质疑劳教决定。舆论关注度猛涨。

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8月7日,各重点新闻网站持续关注事件动态,达到第一个舆论高峰。同时舆情开始分化向好,呈现出同情唐慧与对期待结果并重的状态。随后数天公众等待调查结果,舆论关注度进入下行通道。

8月10日,媒体披露唐慧劳教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该消息引发网上500多家网站转发,媒体评论呈现井喷状态。

三、舆情应对过程

8月2日,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在微博爆料,引发网友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湖南省和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网站和微博多方回应。

永州市公安局回应:永州市公安局共有两次回应。4日上午11时,其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内容只有‚幼女‛两个字的微博,迅速引起网民关注。一小时内,该条微博被转发4000余次。下午,永州市公安局通过同一平台,连续发布了12条‚就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回复网民‛的长微博,称唐慧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严重扰乱了单位和社会秩序,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这些信息均被删除。

5日,永州市公安局再次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对‚永州公安帮被告人做假立功‛情况的说明》对事件进行回应,称:唐慧为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等目的,多次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劳教决定。回应还称,秦某、汪某制止周某某自杀事实存在,没有发现公安民警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况。

湖南省政法委回应:6日,湖南省政法委出面回应称: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分成5个小组,对涉及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人士之间的关系5个方面分别进行调查。湖南省政法委的回应让案件从地市层面进入省级视野。民

意关切很快得到了官方回应,增加了当事人及网民对案件公平公正调查处理的信心。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回应: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关于事件也有两次回应。8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唐慧对劳动教养案的复议。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复议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湖南省劳教委的网上回应及时、清晰,网下调查处理工作迅速,到位。

四、意见领袖观点态度

此事由律师在网上发布消息,因较多新浪微博意见领袖介入,迅速引发舆论巨大关注,网络意见领袖的观点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舆论的走势,推动事件发展。分析意见领袖观点态度的变化有利于把握舆情态势走向。

综合舆论影响力、对此事的关注度等因素,我们挑选了十位微博网友,对比其在慧劳教决定撤销前后的言论变化,可以管窥网上舆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看法。

篇三:《唐慧案--引发对劳教制度的思考》

唐慧案--引发对劳教制度的思考

唐慧 - 背景

2006年10月,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被逼卖淫100多次。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

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在终审之后,唐慧仍不满判决,她要求200万的赔偿和全部7名犯人判处死刑。为此她进行了上访,并且还在法院办公室滞留和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不过,同年8月,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乐乐母亲唐慧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送进劳教所。

唐慧 - 被劳教

永州公安局出具的对唐慧进行劳教的书面说明:永州市公安局8月4日上午通过12条长微博表示,“唐慧在案件审理期间为了达到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的无理要求”,前后在多地“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案件判决后仍到有关部门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永州市公安局同时表示,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

PS:《通知》第一条,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

《办法》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唐慧案—社会影响

唐慧被劳教一事在受到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关注后,其影响达到了顶点。 8月10日,被释放的唐慧坐在等在看守所门口的车上。

8月5日23时36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人民日报”称:“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共同努力。”

同时,人民网上发布《人民舆评:永州案,警惕民心渐行渐远》,迅速被各大网络媒体转发报道,整个事件都在公众面前铺开,从犯罪者对乐乐的暴行、“假立功”的疑点到唐慧被劳教,此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

行政复议:唐慧认为永州警方出示的《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上所列举的都不是事实,两名律师已经起草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随后将提起行政复议。这

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贴在甘元春律师的博客上。行政复议的递交对象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唐慧请求,依法撤销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永市劳决字[2012]第8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劳教决定),恢复她的人身自由。

唐慧案—政府回应

人民日报的微博已经得到过10万条转发。

8月4日上午11时13分,湖南永州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这么一条只有两个字的微博“幼女”。由于没有前后文令人摸不着头脑,文字背后的敏感性,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在不到一小时内,该条微博被转发接近4000次。“不会又是临时工干的吧?”网友们纷纷揣测。

这条因操作失误发出的微博,显然与“永州11岁幼女被强迫卖淫案”以及被劳教的唐慧有关。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刚刚通过同一平台,连续发布了12条“就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回复网民”的长微博。

然而到了5日下午,这12条代表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答复,与11时13分发出的这条微博一起统统在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账号上消失了。5日16时许,永州公安局发布了3条有关“全省双十佳”评选的内容,而面对网友的“删帖”质疑,官方并未就此作出答复。

省政法委介入:8月7日,唐慧的丈夫张辉向记者展示乐乐被逼卖淫案先后四次的判决书。湖南省委政法委8月6日透露,湖南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唐慧被劳教事件、“假立功”疑案还有对乐乐最终的交代,希望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组能给所有关注着此事的公众、媒体和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案。

唐慧案—依法撤销劳教处罚

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篇四:《大英唐慧案》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problem in Tang Hui case. 唐慧案背后的中国司法体制的问题 Li Yi 2013080285 Professor Zhang Jian November 13,2013

In my opinion: Chinese judiciaryhave already lost justice because of too much external influence in Tang Hui Case. 我的观点:唐慧案中中国司法受到了过多外部影响而丧失公正性!

Tang Hui Case end by in a best result that Tang Hui want to get, or "ends in our most want to see the result!” But, do you think the result is the best one? Or the most just one? I think NO! 唐慧案结果可以说是以唐慧最愿看到的结果结尾,或者说是“以我们最愿看到的结果结尾!”,但是这样真的是最好的结局?最公正的结局吗?我不这样看! When Ilearn more about the case, I get a conclusion: Chinese judiciarylost justice in the case. Whenthe absolute fairness of judicial was changed into obeying the requirements of public because of more public opinion pressure. I can’t believe in Chinese judiciary base on the law! 详细了解整个事件的结尾,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司法在整个事件中丧失了公正性。当法律的绝对公正性受到过度的社会舆论压力影响而去改变顺从所谓的民意的时候。我无法相信也不可能相信,中国的司法是真正以法律为基础的!

In the punishment process of the seven criminals, measurement of penalty depend on the degree of force. However we can’t find a strong evidence from the earliest confession, even three other sex worker who worked with Lele said that they didn’t think Lele was forced. In the case file, working late, Lel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statements to be "forced" to describe, degree aggravating. But some of the details and the previous statement was not consistent①. So we have a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so-called "the crime of forced prostitution" is not established.But why the public prosecutor charged the seven criminals the crime of forced

prostitution? I think they were affected by public opinion. In other words, it is an evidence that China judiciary lost justice.

在对7个主要嫌犯的量刑过程中,被害人乐乐的“强迫程度”,无疑是决定量刑的关键。但是从一开始的证词中,包括和乐乐一起的三名性工作者的供词中我们发现强迫是不成立的,而且从一开始乐乐本人的供词中也很难找到强有力的证据。“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①。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那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所谓的“强迫卖淫罪”是不成立的。但为什么最后的起诉书里会有这一项?结合网上的一些信息,在我看来这是舆论的影响。同样,这正是司法公正丢失之处! As the weak side, the public opinion were sympathy with Tang Hui, even they supported Tang Hui when her asked the court that all the criminals should be sentenced to death. However, finally, the court judged two criminals death under strong pressure of public opinion.

作为弱势的一方,唐慧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同情。甚至当唐慧要求7名罪犯死刑的时候,社会舆论还是一如既往的站在唐慧一方。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法院最后还是判了2名被告死刑。

From the Southern weekly report in 2013 there was a paragraph “The lawyer Penggang of death penalty review of Star Qing said, at this time the retrial, the Supreme Court of Hunan province in the internal material of sentencing the defendant Ming recognized as overweight②.Also from this report:” Criminal law scholars are surveyed said they were,two death sentence and four life imprisonment is a rare heavy sentences. Qin Bin who was sentenced fifteen years was not an adult when the unlucky thing happened. Before, there were very very few examples that the criminals were sentenced a death sentence because they forced some people prostitution, even the life sentence also were very few examples. The open cases by media, was sentenced ten years mostly. “Judging from the evidence, I think that Chinesejudiciaryexist serious decision unfair phenomenon in Tang Hui Case.

来自南方周末2013年的报道中有这么一段“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②。同样来自这篇报道:“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从这些证据来看,我认为中国司法在唐慧案的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判决不公正现象。

However, time will kill everything, when the case past just four months, most people have already started to forget the whole affair. Idon’t know what would happen if Chinese judiciary met the second Tang Hui. But I really hope that the Chinese laws will be the most basic thing what can’t be affected in Chinese court, even she met the case like Tang Hui. One day, I also hope the public opinion will understand the duty of themselves, and they won’t, can’t make a lot pressure to the judiciary again!{唐慧事件始末}.

然而,时间会抹杀一切,当这件案子才过去仅仅4个月时候,大多数人已经开始遗忘整个事件。我不知道当中国司法遇见下一个唐慧时又会是什么样的情况。但是我真正希望在中国法庭上最基础不可动摇的是法律,即使遇见第二个唐慧!我同样希望有一天,中国的社会舆论真正理解他们自己的责任,并且他们将不会,也不能再一次对司法造成过大的压力!

1维基百科唐慧案全程,

月7日上网)

2. 柴会群、邵克,《南方周末》2013年8月1日文章《“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content/93029 (2013年11月10日上网)

篇五:《“理中客”看唐慧案》

网上流行“理中客”的叫法,意为自诩“理性中立客观”,实则选择性失明,放大事件中的次要细节以求翻案。近日引起轩然大波的一篇对“上访妈妈”唐慧的“颠覆性调查报道”,善意地理解,就是一个高级“理中客”的行为。

这个“颠覆性调查报道”,有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唐慧之赢意味着法治之输,认为“乐乐(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量刑过重,是司法慑于唐慧的纠缠与舆论压力所做出的决定。 那我们就从此案量刑说起:我反对死刑,但我支持死刑之外的从重判决。重判有其合理性,因为在海内外类似案件中法官倾向重判有一个不成文的重要理由:震慑犯罪、警吓同类事件。乐乐案的重判,有其积极意义:给那些绑架、强迫、操纵幼女卖淫的人一个强烈的警示信号。无论这是否为永州中级法院的初衷。

正因为大家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甚至强迫幼女卖淫已经司空见惯,所以才有一开始的出警不力、拖延立案等情节存在,才逼得唐慧铤而走险,使用“缠访”、“闹访”等制造舆论的手段,来达到一个本应依法就能达到的目的。

乐乐事实上作为幼女被强奸一百余次,但那篇“颠覆性调查报道”力图淡化这个事实,通篇在默认“嫖宿幼女罪”成立的荒诞前提下进行推导。“嫖宿幼女罪”饱受质疑,世上本来就没有什么“嫖宿幼女”,只有“强奸幼女”。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据刑法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点,是不以嫖客和“理中客”的开脱为转移的。这才是乐乐案的重点,无论是反复暗示受害人并非被迫,还是强调监护人失责,都无法转移。

乐乐被迫卖淫的“休闲屋”根本就是淫窝,而且从其长期经营、甚至案发后仍能有十多天不被立案得以解散“小姐”、涉案人员潜逃的情况来看,不是没有被包庇经营的可能性。乐乐的笔录证明,曾经有两名警察来休闲屋和她“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强奸(亦有接受“休闲屋”性贿赂的嫌疑)。这个经历会导致乐乐在后来的解救过程中对警察没有信任感,也加强了唐慧本来就对“公家”的不信任。

至于说为什么乐乐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性犯罪受害人从恐慌甚至“斯德哥尔摩症”中复原到正常状态,从不愿意回忆到明晰讲述受害细节,都有这样一个过程,这并不构成记者质疑侦查受压的证据。如此等等,只显出了那篇“颠覆性调查报道”的先入为主,在“颠覆”理念指导下罗致证据的牵强。

巧言令色,鲜矣仁。我们难以求仁,但求传媒客观。为颠覆而颠覆的报道,忽略了乐乐和唐慧案的真正意义。我由始至终都认为,乐乐案的意义在于使中国存在的强迫幼女卖淫罪行浮出水面,唐慧案的意义在于揭示截访机制的无能混乱和劳教上访人员的无理,希望关注这对母女命运的人毋忘初心。

篇六:《最高法解读为何不核准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主犯死刑》

最高法解读为何不核准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主犯死刑

2014年06月12日 10:59

来源:人民网

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原标题:最高法负责人解读为何不核准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主犯死刑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李婧)6月12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

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记: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