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时间:2021-11-02 16:46:20 200字

第一篇、公安系统先进嘉奖材料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XXX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XXX,男,198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7月毕业于XXX学校,同年10月就职XX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就职XX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现任XX市公安局城区

警务警察支队七大队一中队中队负责人。参加工作至今该同志把提高 自身各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作为长期奋斗目标,时刻牢记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的宗旨,坚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努力践行“忠诚、 为民、敬业、奉献”公安核心价值观。工作5年以来该同志多次获得 个人先进、嘉奖级立功荣誉,是我大队在服务群众、打击犯罪方面的 一名优秀标兵。

一、以身作则聚警心

XX市城区警务警察支队是一支复合型警队,于2011年1月25日挂牌成立,支队成员由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等多警种组成,支队核心职能系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管理交通,所以对在岗工作的每位民警都要求具备有处理一般刑事及治安案件和简易交通事故的能力,由于建队之初由于民警来自各个岗位,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偏向性较为突出。我大队位处河西,一直是XX治安环境较 为复杂的地方,辖区有大桥路、新华路、天然桥路等路段,其中以大 桥路及天然桥路为主,长期发生堵车及交通事故,所以如何让每名民 警及辅警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环境及上手处理各类警情便成为身为中队负责人首要解决的问题,XXX同志虽然“出身”于巡警及特警,

具备能够处理一般刑事及治安案件的能力,但是从未处理过交通事故 也未指挥过交通,这便成为他的第一个“软肋”。该同志认为要想带 好队伍,首先自己就要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于是他利用业余时间不断 “恶补”交通知识,虚心向有交通管理经验的同志请教,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短短一个月时间他已经可以处理简易交通事故及指挥疏导。XXX同志这股认真学习的精神就像润滑剂,不仅感染了队内的其他同志,也使得一中队这支年轻的队伍快速磨合在一起,成为我七大队一支具有很强队伍凝聚力的战斗队伍。凝聚队伍后他结合辖区治安交通形势和工作实际,本着“平峰巡线、高峰守点”运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方法与手段,严格要求,大胆管理,深入研究管理新方法、新模式、使得辖区内在防范各类治安、刑事、交通案件的成果均上一个新台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我局在今年开展的大走访民意调查中,我七大队辖区的群众对辖区刑事、治安、交通的满意度达到了90%的历史新高。

二、平凡岗位闪亮点

处置街面的工作是普通平凡的,每个大队,每个辖区的工作环境 并不相同,我大队辖区治安环境复杂,以盗窃及抢劫居多,XXX 同志并没有满足在街面低发案的局面,他结合辖区实际,优化中队警力支配,科学安排勤务,积极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对一些顶风作案的犯罪团伙进行有效打击。2011年5月30日15时51

分,我大队一中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叔叔在长梅路心域网吧被人持刀抢劫,嫌疑人趁一辆车牌号为桂xxx288的橘红色长城小车逃

离现场,请求处置。正在值班巡逻的XXX同志接警后迅速组织队员赶到现场,在问明情况后,立即将警情通报各大队警务站并组织在嫌疑人可能逃跑的路线进行巡视,拦截。15分钟过去,嫌疑人并未出现,但他并未放弃,最终在通往柳州老路地段发现嫌疑人并进行拦截,嫌疑人发现意图被识破后,将车头调转回市区欲利用市区车辆较多,围追堵截难度大的情况再次逃脱,XXX同志巧妙分工最终在新兴北路玉兰村路段将三名嫌疑人拦下,并利用过硬的警务技能将韦明强,胡庆义,张新亮控制,由于张新亮意欲拒捕,在与民警对抗中受伤, XXX同志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先将张新亮送至人民医院救治。 最后在三名嫌疑人所使用的车辆中检查出管制刀具四把,胡椒喷雾器两瓶,长撬棍两根。为受害人追回被抢手机,事后受害人制作锦旗送至我七大队以表感谢之情。XX电视台《政法在线》栏目也为此次事件采访了XXX同志并做了报道。 2011年8月30日22时18分,我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冶金路购物中心有人打架。当班的XXX

同志迅速组织中队民警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原来是郭秋峰在该购物中心盗窃物品,后备购物中心工作人员李小强发现,郭秋峰发现事情败露,上前与李小强扭打意欲逃离现场,郭秋峰被李小强纠缠后,拿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李小强背部刺伤,当场血流不止,XXX同志赶到现场后临危不惧利用过硬的警务技能将郭秋峰的管制刀具夺下并控制。由于当时李小强情况较为危险,在将郭秋峰控制好后交由中队其他民警看管,自己又开车讲李小强送至医院求治。事后购物

中心工作人员到警务站表示感谢,他只是笑笑说打击犯罪这是我应该做的。2011年4月24日下午16时许,XXX同志与当班同志在巡逻至XX市冶炼厂南墙附近时,利用自己工作经验,查获一辆悬挂车牌为桂BB6756的白色江淮货车套牌车,经最终核实证明该车是一辆被盗抢车辆,通过寻找最终为该车找到原车失主陈圣培,陈圣培在领回被盗车辆后,激动的握着XXX同志的双手连声感谢,并制作锦旗赠送给我大队。事后XX电视台《政法在线》再次为此事报道。2011年1月8日23时15分,刚刚完成巡逻任务回到警务站做一天小结的XXX同志,接到一名急匆匆的群众到警务站报警称:自己停放在大桥路新浪网吧门前的电单车刚刚被偷,请求处理。XXX同志快速问明情况后,凭着工作经验迅速带着中队民警在嫌疑人可能逃窜的路线进行巡逻,果然在南京路中段将一名嫌疑人抓住并为报警人覃业开追回被盗单车,覃业开高兴得直夸到:“警察不只出警快,还一击命中!我刚报案不到5分钟车子就找得回来了,真是了不起啊!“XXX同志不光在打击犯罪方面有突出贡献,在对群众的服务方面也是尽心尽力。2011年2月15日下午,江姓群众驾车将一名约3岁的小男孩带至我警务站称其在来良路捡到一名走失的小孩。由于当天下午XX下着倾盆大雨小男孩来到我警务站时全身湿透,手脚沾满泥泞,小脸冻得发紫,哭个不停,不肯开口说话,无法在第一时间将小男孩的基本情况弄清楚。XXX同志将情况通报指挥中心后,亲自用温水帮小男孩将泥泞洗净,并带至取暖器旁给小男孩取暖耐心将小男孩哄至情绪稳定,后又买来蛋糕给小男孩吃,小男孩笑了放下了害怕,还一口一个

叔叔的叫,但是帮孩子找到父母才是最重要的事情,XXX同志冒着大雨开车带着吃蛋糕的小男孩一家一家的问,最后在来良路一个没有门牌极深的巷子里找到了孩子的父亲,从孩子父亲郑高文口中得知,小男孩叫郑依忻下午随母亲出门买东西,不知为何走失。当孩子回到父亲怀里时,郑高文感动得直抓住XXX同志的手感谢。

2011年3月17日细雨蒙蒙,一中队值班,虽然已是晚上,又是雨天路上行人极为稀少,但是XXX同志依然和他的队员正常在路面巡逻,当他们巡逻至金海公园北门时,隐约听到细细的哭声,该同志立即减速停车,下车倾听哭声的来源,在确定方向后,他组织队员成搜 索队形进行搜索,最后在一个昏暗的墙角发现一名6岁左右衣服邋遢,满身湿透,冻得瑟瑟发抖的男孩,XXX同志立即将男孩抱上警车,一边询问男孩情况,一边将男孩送回警务站。经初步了解男孩叫黄前寿,男,今年7岁,家住河西,但是具体地址却不知道,家里的电话也没记住。XXX同志用温水将男孩清洗脸手洗净后,利用取暖器给黄前寿取暖,又用微波炉把当班队员的晚餐热给黄前寿吃,队员们一边让黄前寿取暖一边让他吃热气腾腾的晚饭,又哄他开心,很快通过开心的聊天耐心的询问黄前寿回忆起父亲的手机号码,XXX 同志立即拨通了黄前寿提供的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黄前寿的父亲黄少军,在核实情况后,孩子家长早已焦急万分,要求亲自到警务站接人。五分钟后一位老妇人、一位中年人及两名中年妇女急冲冲的跑到警务站,不待值班民警询问情况,那位老妇人就哭着跑到黄前寿前一把抱住,嘴里还用壮话喊着孩子的名字,手一直摸着黄前寿的头生怕

第二篇、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时的证据把握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时的证据把握

──吴某、夏某运输毒品案

【案例要旨】

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取证较难,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往往拒不认罪,或以各种理由翻供,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较大困难;刑法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目的在于严惩那些主观恶性深的毒品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对再犯的理解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案从审判实践出发,就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毒品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罚,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毒品再犯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夏某,女,1989年11月2日生。

2007年2月11日,被告人夏某、张某(1989年8月21日生,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被告人吴某的指使下,乘机前往云南运毒。2月13日,张某从云南省瑞丽市携带一只藏有359.98克毒品海洛因(含量为39.9%)的茶叶礼盒,经昆明市搭乘航班返沪。次日凌晨,张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2007年3月12日下午,夏某携带装有毒品的洗发水瓶从昆明市飞抵上海,随即入住本市大统旅社203房间。与此同时,吴丹也入住该旅社206房间,后至203房间与夏某会合,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203房间内查获被剪开的洗发水瓶,在206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55.69克。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指使张某、夏某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515.67克,被告人夏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55.69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吴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把前后两罪并罚,故决定对吴某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受人指使而参与犯罪,故对夏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夏某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1)在被告人始终不供认罪行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其他证据依法定案;(2)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运输毒品罪,是否应当适用刑法关于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一、关于被告人吴丹指使张茹月、夏美琳运输毒品海洛因515.67克的事实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往往单线联系,缺乏目击证人,特别是犯罪分子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证据。被抓获归案后,或者拒不认罪,或者以种种理由翻供,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对那些虽拒不供认自己罪行,但有证据证实的被告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吴某自被抓获后,一直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否认指使张某和夏某去云南运输毒品,并称张某是其女友,2007年1月回东北老家后失踪;夏某是张的好友,2007年3月12日下午,其接到夏的电话称刚从云南过来,约见面,于是到大统旅社203房间与夏见面,之前两人只在网上见过,当日会面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其也没有去过206房间。但是,同案犯夏美琳、张茹月均指证,吴某在上海从事贩毒;两人在上海期间,由吴安排暂住于大统旅社;三人共同商议后,决定由夏、张为吴去云南带毒,吴承诺事成后给夏、张每人5,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经大统旅社服务员袁某、黄某辨认,吴某和夏某就是3月12日下午入住206、203房间的三男一女中的两人,上述四人以前都在旅社住过,当时一起住的还有一个和夏某年龄相仿的女孩,两个女孩在春节前同时离开。这与夏某、张某供述两人去云南运毒前与吴某等人住在大统旅社,以及夏某供述3月12日其携带毒品来沪后,至大统旅社与吴某等人交接毒品的情况相吻合。公安机关调取的大统旅社二楼监控录像,经当庭播放,真实再现了当日下午夏某与吴某及另两名在逃涉毒人员入住旅社及会面时的情形。此外还有查获的毒品、机票、鉴定结论在案,这些证据互相支持,形成锁链,完全可以证明,夏某、张某运输毒品是受吴丹的指使,证据确实、充分。

从本案的审理中,也可以看出,如果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并能排除相互之间进行串供及司法人员逼供、诱供等人为制造假口供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同样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关于因贩卖毒品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问题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那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后是否需要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再犯条款。理由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被判过刑”,应仅限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重新犯罪。对被告人吴丹,如适用再犯从重处罚新罪,又撤销缓刑,把前后两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进行数罪并罚,存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双重从重处罚的问题,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再犯条款。理由是,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系毒品再犯,再犯是累犯的特殊形式,不受前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的时间限制,其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可取。毒品再犯,就其实质来说,是累犯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对毒品再犯的认定和处理,既要遵循毒品再犯的特殊规则,也要遵循累犯认定的一般规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从形式上看,被告人吴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似乎符合毒品再犯的构成要求。但是,这种理解忽略了毒品再犯是累犯的特殊情形这一本质特点。再犯条款中的“被判过刑”,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重新犯罪”,也没有说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毒品犯罪的是否属于被判过刑的范畴,但构成累犯的条件,除了被判过刑外,还必须具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条件。刑法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除其自身的特别规定,即前罪与后罪的间隔期限不受累犯关于“五年以内”这一普遍规定的制约外,其他要件必须受刑法关于累犯规定的制约。作为累犯的特殊情形,毒品再犯的“被判过刑”,应当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规定的制约。

综上,被告人吴某犯运输毒品罪,但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只能依法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附录】

编写人:蒋晓静,刑一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93号

合议庭成员:张志杰(审判长)、吴炯、蒋晓静(主审)

第三篇、毒品类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刑侦部门毒品类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

2014年6月21日 11:33:38 来源:受案范围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确定以下为刑侦部门毒品类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

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第四篇、毒品材料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吸毒的危害性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害已、毁家、损国。

(一)害已。

一是严重摧残人的身体。滥用鸦片类毒品,会对人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免疫系统等产生危害,造成中枢神经麻痹,使脑、心脏、肝脏、肾脏发生病变,身体抵抗力下降,易感染多种疾病,甚至导致死亡。二是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吸毒者毒瘾发作时,大多不顾廉耻,丧失自尊,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即使是很有才华的人,一旦吸上毒,就等于掉进了死神和魔鬼的陷阱,不可避免地走向堕落的深渊。这方面的例子简直举不胜举。某省艺术学校一名16岁的女生,曾以孔雀舞跳得好而被誉为“美丽的小孔雀”。她因胃疼,听人说吸毒就不疼了,她就试吸了。之后她还想找感觉,又吸了第二次、第三次,上瘾了,她什么都不顾了,甚至觉得吃饭、穿衣都成了额外负担。早晨不练功,晚上不演出。有一天在排练场上毒瘾大发,不可收拾。 是毒品海洛因断送了这只“小孔雀”,埋葬了她的艺术青春,使她遗恨终生。三是引发自伤、自残和自杀等严重后果。吸毒导致人体生理功能发生紊乱,心理、生理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毒瘾发作时,会出现一系列非常痛苦的反应,失去理智和自控能力,用自伤、自残、自杀来解决痛苦。年轻女子韩某,因受不了毒瘾的折磨,在一个初夏的深夜,站在马路中央,用金属片猛割头部,倾刻鲜血直流,并把金属片吞咽下肚。她痛苦地叫道:“死掉算了!”赶到现场的民警打120急救电话。在等救护车的过程中,韩某先是捂着肚子呼疼,要去医院;继而倒在路边吐血。当救护车到后,她又不肯去医院了,躺在地上打滚叫骂;最后被两民警强制送往医院,才保住了一条性命。四是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传染病。如前所述,吸毒会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易患肝炎、皮肤病等多种传染病。特别是共同使用注射器静脉注射毒品,极易导致艾滋病的交叉感染。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我国累计报告的4万余例艾滋病毒感染者中,静脉注射毒品者高达63.7%。

(二)毁家。

吸毒不仅消耗大量的资财,还是毁灭家庭的祸首。谁家只要有一个人吸毒,这个家庭就会失去往日的宁静、和谐、幸福和快乐。吸毒者假如每天吸食0.5克海洛因,每克按500元黑市中等价计算,一年就耗资9.1万元人民币。一方面,昂贵的毒资是填不满的无底洞。另一方面,吸毒者本人身体虚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为家庭创造财富。大家想一想,如此坐吃山空,再富有的家庭也会败光。 丈夫吸毒则导致夫妻不和、矛盾激化;妻子吸毒则加速婚姻破裂;父母吸毒,则子女遭殃;子女吸毒父母则担惊受怕。为了筹集毒资,先是偷家里的钱,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折腾光了,就到社会上进行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甚至卖淫活动。

刘某,是个15岁的女学生,因吸毒被迫陷进了卖淫的泥坑。父母发现后将她关在家里。但中毒很深的她已经无法静呆家中。她被毒瘾搅得心烦意乱,为了逃出去找毒品解瘾,竟操起菜刀将劝阻她外出的父母砍死!毒品使变得毫无人性的她,犯下了惨绝人寰的滔天大罪。

24岁的黎某,是某事业单位的干部,家庭条件优越,有贤妻爱子。但他染上毒瘾后,灾难就降临到这个幸福的家庭。为了吸毒,他不仅把家里的全部积蓄化在了一口口烟雾之中,而且欠了一身外债。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卖光了,还填不满这无底洞。最后,只有一张破草席当床,睡在地上,等待生命一天天耗尽。 吸毒不仅会造成家破人亡,还会贻害后代。一方面,父母吸毒对胎儿发育和儿童成长会造成严重损害。许多先天性呆傻、残疾等就是由父母吸毒造成的;另一方面,父或母吸毒,不仅使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教育,而且还会受到虐待、遗弃,给孩子造成深重的灾难。如有个名叫丢丢的三岁男孩,被吸毒并卖淫的母亲当作毒品款抵押给三个吸毒者,可怜的孩子被折磨的遍体鳞伤,人不像人,鬼不象鬼。有一幅对联形象地刻画了吸毒者对家庭造成的危害:

烟枪一支,未闻炮声震响打得妻离子散

锡纸半张,不见烟火冲天烧尽田地房屋

(三)损国。

吸毒不仅是危害个人和家庭的祸首,而且是危害社会、损害国家的元凶。

1、吸毒诱发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在耗尽钱财之后,为了维持吸毒,往往挺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据调查,在一些地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与吸毒有关的达60--70%,已成为诱发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吸毒人员中,女性90%有卖淫行为,男性70%以上有坑,蒙、拐、骗、抢等犯罪行为。前些年,广西某县破获一起吸毒青少年团伙抢劫案。四名成员最大的14岁,最小的只有12岁。他们由好奇而吸毒成瘾,最后辍学。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作案70余起,抢得的万元赃款全部用于吸毒。又如某地7个年龄在16-20岁之间的少女,有书不读,有家不回,有工不做,结成所谓“女子飞虎队”,在某城市租了一套住房,白天大门不出,晚上集体抢劫作案,原来他们全是吸毒者。为了购买毒品,她们手持凶器,连续作案7起,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和经济衰退。据调查,每个青少年吸毒年耗资平均数万元,全国将耗资上百亿元。吸毒、贩毒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2002年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达到100万,据有关专家估算,如果按每个吸毒者年消耗海洛因100克(日吸量0.3克)计算,全国每年消耗约100吨以上,以最保守的价格计算,每年消费就高达200亿人民币。目前,大量滥用“摇头丸”及其他麻醉品、精神药品的交易尚无法统计,更不用说毒品问题引发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其他严重影响。

3、吸毒严重影响国民素质,危害中华复兴大业。

翻开我国近代史,帝国主义列强以鸦片作炮舰,发动了两次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麻醉中国人民的精神,摧残中国人民的身体,抢财掠地。腐败的清朝政府被迫割地赔款,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使中华民族受尽了屈辱和奴役。这段历史的悲剧,我们永远不能忘记。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仅用了短短三年时间,就彻底荡涤了吸毒等污泥浊水,在国际禁毒史上创造了奇迹。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中国,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在短短的20多年内,我国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截至2002年底,全国涉毒地区达2148个县(市)。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100万(实际比这数字还多)。其中35岁以下人数达85.1%。我们江苏再也不是一块净土,吸毒者最小年龄仅14岁,有的还是在校学生。据我市最新统计显示,仅在2004年中,就查获各类涉毒人员1189人,破获各类涉毒案件622起,其中特大贩毒案件21起,缴获毒品海洛因4020克,冰毒50克,摇头丸6278粒和毒资53万余元。禁毒斗争的形势十分严峻。

同学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果任毒品滥泛,毒害我们的下一代,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为了让大家远离毒品,拒绝毒品,我根据禁毒斗争的实践,在这里将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概括地讲一下,以引起同学们的警惕。

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更有主观方面的。这里着重讲一下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好奇心驱使。好奇心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在许多情况下,好奇心能激励同学们发现和思考问题。但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好奇心,一旦与罪恶的事物结缘,以好奇心去尝试毒品,结果不仅是误入歧途,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少年张某是个独生子,聪明好学,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在一天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发现两个高年级同学躲在一间破房子抽烟,令他对其神秘兮兮的样子产生了好奇,便前去观看。其中一个对他说:“我们吸的这种烟很好玩,你要不要试试?”他经不起诱惑,就吸了一支掺有海洛因的烟。结果一发而不可收,很快上了瘾。开始旷课,成绩一落千丈。为了购买海洛因,他向父母要钱,向同学借钱,后发展到偷同学的钱。他每天买海洛因要花掉100多元,父母每月的工资,仅够他吸几天,后到社会上行窃。最终被送进了强制戒毒所。多可惜又多可悲啊!二是受人诱惑。青少年重感情,讲义气,有时易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受人诱惑而被毒品击中。小雅是一名15岁的初中生,但她厌学。羡慕那些辍学而游荡在社会上的“混混”,经常旷课,学校和父母没少批评教育。但她由无动于衷到干脆自动退学到歌舞厅做伴舞小姐。在“舞友”的诱惑下,她开始服用摇头丸,还做向舞客推销摇头丸的生意。小雅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犯罪,被送进少年犯管教所。三是对毒品无知。青少年社会经验少,辨别是非和

自控能力差。一旦遇到变故或挫折时,往往不能正确对待,情绪低落,精神恍惚,意志消沉。为了摆脱心理压力,有的竟相信“毒品可以消愁、解闷和减轻压力”等害人的鬼话,成为吸毒者。林某在初一二年级时,学习成绩为全班之冠,一直是父母眼中的好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可是,在一次考试中,有一位同学成绩超过了他,他就感觉十分不自在。为了夺回第一名的位子,考试作弊,受到老师严厉批评后,开始消极。一天在街上闲逛时,他的同学蒋某发现他愁眉苦脸,便把他带到自己家中,拿出一支烟说:“抽了这支烟,所有的忧愁都会忘掉”。林某不知烟里掺有海洛因,抽后上了毒瘾。有一次毒瘾发作时,林某为摆脱痛苦,吞服安眠药自杀,幸好被父母及时发现,经医生抢救,保住了性命。四是寻求不正当的刺激。有的青少年喜欢冒险,寻求刺激,为了满足一时的心理需要,往往不计后果。但以尝试吸毒作为一种刺激的方式,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何某上初中时,觉得每天上学、回家很平淡,为了寻求刺激,就结交了几个“舞迷”朋友光顾舞厅。

初到舞厅,“舞迷”朋友就给他半粒红色小丸药,并对他说:“吃了这个,保你跳个不停,够刺激”。何某吞服后,果然摇头不止,无法控制。从此,他每次去舞厅就吃摇头丸。不久,他记忆力下降、失眠,体质越来越差,上课注意力无法集中,成绩直线下降,最后不得不住进医院治疗。五是被人蒙骗。有些毒贩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心地善良、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或将毒品掺入饮料、糖果等食物中,或制成各种卡通形象,或用毒品冒充药品,骗你服用,让你上瘾。16岁的花季少女叶某是初三学生,在学校住宿。中考前一天,她突然腹疼难忍,一位同学就拿了一支烟对她说:“这个能止疼,你吸了马上就好了。”小叶没有多想,就吸了那支烟,感觉腹疼缓解。在随后的两天中,她又连续吸了二支,三天过后,肚子不疼了。当她知道那种烟里掺了海洛因时,毒瘾使她再也离不开那种烟了。为了买毒品,她竟从事卖淫活动。好端端的一个中学生,就这样惰落了,最后她被劳动教养。青少年朋友们,请记住古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可随便接受他人食物,不要相信“毒品能解除痛苦”之类的说法,以免上当受骗,走入歧途。六是缺乏对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国家高度重视禁毒工作。1990年底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禁毒工作,制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并治”的方针,把对青少年的防毒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2002年,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据此下发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同时,我国禁毒立法也逐步完善。对此,除各级禁毒机构、教育部门和有关组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青少年宣传教育外,广大青少年要自觉地学习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以法律为武器,抵制毒品的诱惑或欺骗,做一名拒绝毒品的勇士。

三、青少年如何抵制和远离毒品

可能有的同学会问:为什么毒贩会盯住青少年?这是因为,贩毒离不开吸毒,没有人吸,毒贩就不可能冒杀头风险通过贩毒获取巨额利润。他们把目光投向青少年,就是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好奇心强、好寻求刺激等特点,使其上当受骗,一旦上瘾,就不怕你不买毒品,我们的青少年就成了他们摄猎的目标。当前,这方面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我们在此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牢固构筑拒毒心理防线

青少年朋友抵制毒品,首先要牢固构筑拒毒的心理防线,做到“四个知道”:一要知道什么是毒品;二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戒断很难;三要知道毒品的危害;四要知道毒品违法犯罪受惩罚的后果。

(二)正确把握好奇心,抵制不良诱惑

前边已讲到青少年的好奇心,对于没有体验过的东西,总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冒险心理。但是,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冷静,多问几个为什么,千万不能盲从。面对毒品,一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加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能在好奇心驱使人去尝试第一口。

(三)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人生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青少年朋友在学习、生活、家庭和社会交往中,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是正常的。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要冷静,多和家长、老师和朋友谈心沟通,多找主观原因,排除烦恼。绝对不能借毒品来解脱苦闷,千万要警惕别人利用毒品来对你安慰和引诱。要相信,困难和挫折是暂时的,以坚定的意志去战胜它,你就获得了人生宝贵财富。

(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有关调查表明,有不良行为习惯的人更容易沾染毒品。青少年预防侵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至关重要。1、不吸烟,不喝酒。吸烟、喝酒,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也往往是沾染毒品的第一步。据调查,在吸毒者中,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吸烟、喝酒者所占比例最高。2、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依照法律规定,有些公共娱乐场所未成年人是不宜进入的。因为这些场所是毒品违法犯罪多发之地,你涉足这些场所,说不定就被毒贩子利用。课余时间,多读些好书,多参加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社会活动。3、慎交友。青少年喜欢交友,这没错。问题是要慎交友、不要滥交友。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良莠不分,滥交朋友,就很可能被所谓的朋友用毒品把你打中。禁毒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些毒贩就是千方百计和你交朋友来诱人吸毒的。所以,青少年要慎交友、交益友、不可滥交友、交损友,以防其害。

(五)追求健康、幸福的生活

健康是人生最宝贵的物质基础。同学们有了健康的体魄,才能吃得香、睡得好、学得快乐、玩得尽兴,才能越来越聪明、漂亮、强健,才能快成才报效祖国。因此,要加倍珍爱生命,不让毒品吞噬健康的机体。

1、珍惜生命的宝贵,做健康的人。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你父母、亲人和社会。一旦沾染毒品,你将失去健康甚至生命。请记住:珍爱生命,做健康的人。2、树立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做有用的人。前边讲过,毒品害已、毁家、损国。禁绝毒品,人人有责。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保护(自我保护)青少年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青少年要树立为国家为民族而勤奋学习的伟大抱负,积极参与学校、社区开展的禁毒活动,并把这种活动当作热爱祖国、为建设三个文明、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具体行动。

愿同学们远离毒品!

祝同学的健康、快乐!

第五篇、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第六篇、毒品案件辩护词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二审一案,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二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律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x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其依据的证据只有xxx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1、xxx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没有查明。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xxx陈述称公安机关讯问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况,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拒绝认罪。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依法查明xxx有罪供述的真伪,就以xxx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或相关鉴定结论。

xxx没有吸毒史,没有接触过毒品,至于哪一类毒品是什么样子的,xxx根本不认识。仅凭xxx供述称送毒品进监室,就认定其送进去的就一定是毒品,这显然属主观臆断。并且xxx的有罪供述所称的送东西进监室的时间、次数等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其中一次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能是毒品。对毒品来源,xxx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毒品从谁手中购买,购买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等都无法确认。

3、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证人xxx与xxx、xxx等人本身就是被羁押对象,其与xxx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留忠还与xxx有过矛盾,这些证人的陈述无论是吸食毒品的时间、次数、毒品的包装等都说得不一致。刘松涛说的是两三次、时间是2010年3-4月份,还有xxx、xx、xxx等人一起吸食,xxx说的时间是2010年5-6月份,xxx是2009年12月份才开始与xxx羁押在一起,其陈述的2010年3月份后才开始与xxx熟悉,xxx根本说不清楚具体时间,xxx根本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毒品。这些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但存在多处不一致,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4、看守所岗哨严密,监控密布,xxx无作案条件。

看守所是岗哨、监控最为严密的地方,其管理制度非常健全,管理监控极为严格,从外面传递物品进入监室门口须经过三道以上的岗哨进行严格的检查,xxx根本无法携带违禁物品靠近监室的。如果xxx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必然被执勤武警、值班警察、管教等发现,监控也会摄录下其违规违法过程。但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看守所内部人员、警察、武警、管教等的任何证人证言,更没有提供相关监控视频、音频资料。

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认定xxx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还存在很多无法排除的疑问,证据无法做到确实充分。仅凭xxx自己的有罪供述就草率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xxx无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毒品的种类、毒品数量、毒品来源及涉案毒品的真假。

1、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没有查明,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毒品的定罪量刑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一审判决没有查明xxx到底贩卖了那一类毒品、到底贩卖多少毒品、这些所谓的毒品的来源、存不存在假毒品的可

能,就这样对xxx判处重刑,缺乏物证和相关鉴定结论,太过草率。

2、退一步讲,不能排除xxx买到假毒品的可能性。

xxx的供述中提到:可能是冰毒。而其他证人证言都凭感觉或推测涉案物品为冰毒。如:证人xx称吸过一次就断定是冰毒,证人xxx根本就没有说清楚到底吸食的是什么毒品。但这些证人到底有无吸毒史,是否截至2009年在双流县看守所羁押时仍在吸毒,且长期吸食的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点。本辩护人认为,毒品尤其是冰毒(甲基苯丙胺)是不可能仅凭口感就能够品尝得出来的,本案中,并不能排除xxx买到假毒品的可能性。一审判决仅凭证人的陈述就认定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这是非常草率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涉案毒品的交易金额、获利方式、获利金额。 xxx没有收受过xx的毒资,也没有收受过xx、xxx等家属的毒资。证人xx、xxx证言根本没有提到毒品或与毒品有关的情况。到底xxx贩卖毒品收了多少钱,从中获利多少,到底xxx是代购者、托购者还是不知情者,一审判决都没有认定。

二、退一步讲,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xxx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其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加重对其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xxx“系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xxx只是xxx公安局的普通工人,只是在xxx看守所从事勤杂工作,与xxxx公安局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关系,xxx不是国家干部,不是公务人员,没有执法权或者管理权,并非国家工作人员。xxx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xxx仅仅是工人,并没有证明xxx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审判决却歪曲事实,强行认定xxx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据此认定属情节严重,属适用法律不当,敬请依法纠正。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宣告xxx无罪。

此致

第七篇、公安民警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公安民警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攻坚克难 永不言弃

攻坚克难 永不言弃

——记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xx

xx同志自XX年参加工作以来,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同不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清正廉洁,胸怀坦荡。能够较好地遵守五条禁令等人民警察职业纪律,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团结同志,爱护同志间良好的工作关系。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兢兢业业,努力肯干,参加了许多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在一些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警七年来,xx把对党和对人民无限忠诚的朴素情感化作实际行动融入所挚爱的公安事业上,较好地完成了自己岗位的职责,实现了从一个公安院校毕业生向一名合格刑事侦查员的转变。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并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按自己的思路和思路去侦破每一起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为刑侦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他用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警察这个神圣职业的无比热爱,抒写着自己公安工作的每一步轨迹,奉献自己的力量,冲锋陷阵,积极参与一系列大案要案的侦破及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为刑侦工作做出了自己贡献。XX年10月,xx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的部署,结合实际开展了“清网行动”百日攻坚会战。在“清网行动” 百日攻坚会战中,xx同志吃苦耐劳、认真严谨、连续作战,为成功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吴老二起到了重要作用。

XX年,xx县公安局将贩卖婴儿案件十分突出,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杨柳井、八宝、板蚌等乡镇列为重点,经过近三个月的摸底调查,发现家住xx县杨柳井乡西洋村委会坡兄小组的吴老二等人有拐卖儿童犯罪嫌疑。在9.13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吴老二等人被抓捕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老二供述了在XX年间,伙同他人在杨柳井、八宝等地以低价购买得婴儿后,又把婴儿送到广东、湖南、广西等地以高价贩卖共12次的犯罪事实。吴老二被抓获后,正处于哺乳期,于是民警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吴老二为逃避法律制裁,在监视居住期间外逃,xx县公安局将吴老二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缉捕。XX年4月29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在全国公开通缉吴老二。吴老二被列为公安部a级通缉后,xx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对吴老二实施抓。对吴老二可能落脚的广东、山东、广西、湖南等地开展相关缉捕工作,对其家属做思想工作,物色特情帖靠,在附近村寨张贴通缉令,应用各种侦查手段,全面细致排查收集线索,但两年多以来,一直未发现吴老二的真正下落。

“清网行动”开始后,xx县公安局将吴老二列为“一号”抓捕对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许有胜亲自负责追捕吴老二的包案工作,并担任追捕组组长。 “9·20”清网行动百日攻坚会战开始后,xx县公安局专门成立抓捕吴老二的专案组,xx被抽调为专案组抓捕成员,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吴老二有可能落脚的地区进行秘密调查,发现踪迹并实施抓捕。xx被抽调到专案组后深感压力大,但身为人民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很快就全身心地投入到专案组的工作中,从犯罪嫌疑人吴老二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吴老二文化程

度不高,经济条件不宽裕,在她外逃时,随身携带的现金有限,外逃后为了求得生存,应该以打工为生。考虑到吴老二是苗族,根据苗族的生活习惯,吴老二在其丈夫被判刑后带其最小的女儿外逃,很可能吴老二已经又改嫁为人妻。在对吴老二的基本情况作出综合的分析后,专案民警不放弃任何一条与吴老二有关的信息。在调查中专案民警获知在曙光乡有一苗族男子从广东领得一个苗族女子回来,有可能是吴老二的重要线索,xx和专案组的其他民警得到此消息后,心里十分激动,专案民警经过各方面的信息分析,此线索很符合犯罪嫌疑人吴老二的个人生活特点。为了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XX年10月7日,农副局长带领xx、李某某等专案民警赶到曙光进行秘密调查,经过两天的努力,专案民警已找到该女子后及时排除了是犯罪嫌疑人吴老二。随后专案组民警在农副局长的带领下,连夜驱车赶到北海对曾经有人提供吴老二在北海做工的消息进行调查,经过两三天的调查没有获得任何结果后,xx再次对吴老二的哥哥吴正光进行秘密侦查,对与吴正光有联系的人员再次进行了全方位的排查,发现有到广东省珠海市打工人员与吴正光联系过。这条线索与之前分析的吴老二外出打工就只能投靠亲属朋友的情况相吻合,并且云南人到广东打工的比较多,根据这些条件,xx提出建议,在其亲属朋友上下功夫,营造追捕逃犯的强大声势,农副局长和其他专案民警同意了xx的建议。于是专案民警就立即赶到珠海市,在珠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协助下,调起那两个号码的通话情况,查找与吴正光联系的人,并对这些关系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在排除受调查的这些人中与吴老二有关系后,逐一进行秘密侦查。经过五个昼夜的工作后,发现吴老二的二姐吴文芬和二姐夫杨某某。吴老二有可能会去投靠其二姐,在获取吴文芬和杨某某的打工地点和住址后,专案组为了不打草惊蛇,xx提议,由自己和另外的一个民警先到杨某某家的住处附近熟悉地形、观察动向,并在杨某某家的居住地房屋周围进行秘密蹲点守候,又将其居住地的方位勾画在图纸上,经过近三天两夜的蹲点守候,除了吴文芬和杨某某外,未发现有可疑人员出现。在对杨某某居住地的周围群众进行访问得知,从未见过有疑是吴老二的人来过。后专案组就直接与杨某某夫妇接触,并做好杨某某夫妇的思想工作,但杨某某夫妇均称不知吴老二的去向,这一条线索又一次查断。

第八篇、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

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

作者 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张 雄

【摘要】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确立了“禁毒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公安机关承担着对涉毒案件违法犯罪打击职责,承担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承担着对毒品危害的预防和宣传等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每一项职责的履行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不能放松,然而毒品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犯罪时间空间的多变性等诸多因素给我们日常案件的证据收集带来了压力和困难。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案件办的好坏关键看证据收集如何,收集不力,收集程序不当往往影响我们的诉讼,甚至我们的案件会被撤销和推翻。本文结合自己过去四年禁毒工作的经历谈谈在案件办理,证据收集上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关键词】涉毒案件 取证要求 收集现状 证据链条

一、毒品、涉毒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毒品的概念和特征

毒品是指被非法滥用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有具有成瘾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有在非法使用时才成为毒品。毒品具有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危害性四个特征。

(二)涉毒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涉毒案件是指与毒品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我国《刑法》从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共计11个条文,规定了12个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毒品犯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第七十一条到七十四条对涉毒违法行为做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根据案侦性质的不同,涉毒案件又可划分为“大宗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零星贩毒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制造毒品案件”、“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毒品治安案件”。涉毒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

1、案发现场不明确,可提取的痕迹取证少,可获取的视频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较少。

毒品案件犯罪行为的形成一般是通过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需要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交易场所可变。犯罪分子可选择在歌舞娱乐场所、茶楼、宾馆、出租屋、偏僻角落等地交易,为躲避侦查并随时可以变更。二是交易时间短暂,过程简便。除大宗毒品案件需要验货验钱外,零星贩毒只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行,交易现场一般不会留下痕迹物证。三是毒品容易携带和丢失。零星贩毒案件毒品量少,易于包装携带,在查处时容易扔掉销毁,且吸毒人员买了毒品之后会迅速吸食以致很快灭失。四是毒品交易的地方往往不在我们天网监控范围,可获取的视频资料及书证等证据很少。五是毒品往往被一层塑料袋包装后又用卫生纸等较软的物质伪装,上面的指纹也容易被擦拭,难于提取上面的痕迹。

2、涉毒案件没有明显、具体、形象的犯罪后果,吸毒人员也非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

涉毒案件没有明显、具体、形象的犯罪后果,无论哪一方都是受法律追究的对象,当事方都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知的,也就根本谈不上那一方是“被害人”,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因此这类案件没有通常意义的被害人,目击者少,报案人也少。

3、涉毒案件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向是很严的,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犯罪分子从时间、地点的选择上往往都很隐蔽,同时近些年很多的公安题材影视作品不断暴露了侦查的手段和方法使得犯罪分子学会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方法,他们懂得防监听,防监视,防跟踪,防警察设下的“圈套”,防交易的对象和自己的同伙,同时他们还利用现代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采取“人货分离”、“钱货分离”、雇佣“马仔”运送毒品、使用“特殊人群”带毒,临时改变交易地点和时间等多种方式躲避侦查。很多犯罪分子在没有被抓获前就想到了如何逃避侦查人员的审讯。

4、涉毒案件中涉及的行话、隐语较多,不易分辨。

犯罪分子在平时交谈和交易过程中对毒品和犯罪行为的称呼往往使用其他的词语代替,比如把毒品叫做“货”,把冰毒叫做“肉”,麻古叫“果果”,吸毒叫“遛冰”,海洛因叫“白粉”,k粉叫“迷奸粉”,“一个”指代50克的冰毒,“半个”指代25克冰毒,“四号”指代“四号海洛因”等等。这一类的行话,隐语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学习。

5、涉毒犯罪活动面宽,活动长而复杂,国际化趋势严重。

国内的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大部分境外毒品借道我国走私出境,一入一出,经过许多环节,包括运输,存放,交接等最终分销欧美等地,一部分则也流入内地非法销售市场。从国际上看,毒品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从种植、加工制造、走私、贩卖到消费的“国际化”网络体系。这一国际化趋势,对侦查机关掌握案情、调查取证、运用控制下交付,及时揭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带来了诸多困难。

6、集团犯罪突出,职业化趋势明显。

毒品耗资大、利润高,线路长,涉及面广,团伙作案、集团犯罪突出。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均系暴力组织、黑社会和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黑、毒、枪密不可分。境外和境内团伙相勾结,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贩毒体系,职业化趋势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省、区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的村镇,毒品犯罪的“家族化”趋势也较为明显。

7、武装贩毒突出,形成了“两贩”的局面。

为了保护毒品的生产和贩卖,对抗公安、边防、海关武警的查缉和扫毒,黑社会组织介入贩毒活动,武装贩卖日益猖獗。同时为了防止毒品交易中“黑吃黑”的情况发生,在贩卖毒品的同时还进行着枪支、手榴弹等武器弹药的走私和贩卖,形成了“两贩”局面,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

二、涉毒案件办理取证对侦查人员的要求

(一)毒品种类多,特性复杂,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更高的实践技巧。

对一个侦查人员来讲,特别是禁毒民警,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不仅仅是懂得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制毒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毒品案件取样送检、委托鉴定的规定,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还要熟悉毒品的相关知识和特性,熟悉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操作程序,犯罪嫌疑人审讯的技巧和方法,询问、讯问笔录规范制作等专业知识。

(二)毒品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要求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的破获毒品案件民警报功材料

刑侦知识。

涉毒案件的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学会充分利用情报与特情,精心组织“控制下交付”,积极开展“内线侦查”,公开查缉,技术侦察,金融调查,加强侦查协作等侦查措施和手段,这样才能给涉毒违法犯罪更有力的打击。现在不少的侦查人员都喜欢采用高新技术手段破案,而忽略了传统的侦查措施和手段的运用,甚至对这些侦查措施一无所知。

(三)毒品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是一种法定的证据,要求侦查员具有更加专业的现场勘察能力

为规范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和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工作,保证制毒案件现场证据提取质量,确保制毒案件现场勘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个《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共11章53条,这一规定是对制毒案件现场取证操作的规范和准则,应该切实遵守。同时其他现场,比如毒品交易现场,存放现场等的勘验和检查都应严格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操作规程处理,只有规范的现场操作才能收集更好的证据。

(四)行话、隐语较多,要求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及时总结学习和运用。 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在平时交流和交易中都是使用的行话,隐语,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不仅要多学习、多总结,还要在询问,讯问笔录中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阐述,以利于诉讼,同时在日常的侦查工作中应加以运用。

三、涉毒案件证据收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对证据的形式,种类认识不到位

法定的刑事证据现有8种形式(新刑诉法规定),它们分别是: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证据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又有不同的分类,比如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等。不少侦查人员对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明力和收集方法都不明白,因此这些证据和分类还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去研究和学习,才会更加懂得如何去取证。

(二)取证方式简单,固定的罪证形式单一。

具体毒品犯罪案件侦办中,一些民警除了对现场缴获毒品的证据提取、固定外,很少拓展和延伸,很少对毒资、指纹、笔迹、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和鉴定,只是局限于写情况说明、制作控制对象、特情等询问笔录后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突破。即使对具备勘查条件的现场,也不能按要求提取、固定物证、书证,制作现场三录,仅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录像,很难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现场全貌。对毒品不现场称量和提取,在不封存不让持有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毒品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称量和提取,持有人往往不签字狡辩毒品是侦查人员添加的,这些都是不规范是致命的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毒品犯罪活动日趋跨区域化、职业化、智能化,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藏毒方式不断翻样,运毒渠道更加诡秘,新型毒品急速催生,毒品市场流动化,毒贩往往藏身幕后,给用足用好毒品案件侦查手段和侦查措施增大难度。加之当前高新技术侦查手段应用有限,缉毒自身技侦力量缺乏,技术侦查设备投入能力有限,直接影响着合法取证能力的提高,侦查工作中,缉毒民警获取预警性、内幕性和深层次情报匮乏,深度侦查受阻,致使案件提取固定的罪证形式单一。

(三)侦查办案全局意识缺乏,证据收集不规范。

一是重“搞”案子,轻“办”案子。毒品犯罪案件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经营,涉及重大和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更需要一个漫长的“经营期”,如毒贩狡诈,侦查手段就相对隐蔽,诱惑侦查、秘密行动居多,侦查民警侧重围绕缴毒、抓捕等实施侦查破案方案,往往容易疏忽实时取证和证据诉讼化思考。二是取证不规范,标准不高。从当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看,侦查人员取证不精益求精,降低取证标准,纯程式化应付。取证标准局限在报捕,移送起诉时不被补充侦查或退查,在办案过程中取证不系统,不全面,审查证据粗糙、敷衍、欠深入,就案论证,疏忽细节取证,甚至多以“情况说明”代替取证。这些现象无不暴露办案民警甚至办案指挥者,缺乏全面规范收集证据的意识。

(四)构成毒品犯罪部分要件取证困难。

一是主观方面认定困难。我国刑法规定的12个毒品故意犯罪罪名,均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犯罪有事实性认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罪责,往往辩解自己不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在缺乏证明“明知”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非常困难。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能证明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但无法进一步认定其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故意,只能“降格”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零”毒品缴获案件,客观事实认定困难。此类案件在日常侦办工作中最为常见,因为大多数毒品犯罪,尤其是零包贩卖被抓获的,过去贩卖的毒品早就“灰飞烟灭”。尽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但案侦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和法、检两院在实事的认定上依然存在着争议,且把握尺度不一。

(五)对贩毒案件证据认定的某些问题把握不准,认定困难。

1、对毒品的归属认定问题把握不准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也很难认定其归属。日常办案中可以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电子称、携带毒品的工具、手机内信息反映的等。(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5)其它几个嫌疑人供述毒品是同一人持有的。

2、对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的认定问题把握不准

对查获的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其它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抗拒检查,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寄递的毒品;(5)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知能力较常人更强,在其身边、住处查获毒品,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3、对为吸毒者居间购买毒品是否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问题把握不准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为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的,构成贩毒共犯;如果为卖方推销毒品、介

绍买主的,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毒罪共犯。可见,成立该罪共犯必须是作为卖方贩毒的居间人,为买方介绍必须基于贩卖的目的,购买者为吸食所需,则不在其列,当然,居间人的行为无疑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吸毒者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按《纪要》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时,居间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对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问题把握不准。

“贩卖”一词是指买进贷物再卖出去获取利润,以低价买进谓之“贩”,以高价卖出谓之“卖”,贩方买进是为卖出准备,其社会危害是潜在的,而卖方高价卖出,其犯罪价值已实现,危害后果已产生,两者的主观恶性与危害程度相距甚远,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不能视为贩毒的实行行为。此外,该罪是必要共犯中仅处罚单方的对向犯罪,原则上处罚卖方,不处罚贩方。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但贩方的行为是为出卖毒品所作的准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预备犯处理。

(六)学会审讯,取好“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

涉毒犯罪嫌疑人不仅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而且对被抓获后面对的审讯早有准备,因此侦查人员在嫌疑人狡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面前要具有忍耐性,要坐得住,在气势上击溃嫌疑人的嚣张。同时还要掌握一些审讯技巧和方法,审讯前做充分的准备,要熟悉案情,吃透案情,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制定科学的审讯计划。侦查员要牢牢的掌握审讯的主动权,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的“心理支点”,要想尽办法打掉其侥幸心理,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足够的压力,同时针对不同的人格特点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比如男性犯罪嫌疑人重理,而女性犯罪嫌疑人重情。要学会和掌握一些隐含前提的讯问方式,学会和掌握一些“举其重逼其取其轻”的讯问语言和讯问技巧,让犯罪嫌疑人在你给他设定的利益权衡中,交代你所需要的供述。有时还要学会一些关怀用语来消除嫌疑人的对抗情绪。

(七)单一的尿检结论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认定为吸毒。

尿检结论呈阳性,只能说明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吸食过毒品或者吃过含有毒品内似成分的药物(比如吃一些感冒药和吸冰毒都会使冰毒检测试纸呈阳性)。它对嫌疑人员的供述只是一种辅助证明,可以看做是同一种证据的两个形式。众所周知单一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定案,因此只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呈阳性的尿检结论不能就此认定吸毒,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证据便不充分。认定吸毒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判定,比如其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而不少办案机关特别是派出所都还有这样的办案现象。

四、形成证据链条,客观、全面、确实、充分地收集证据

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一个个证据形成证据链加以证明,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证据链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形成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和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就是为了移送起诉时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下五个意识:

(一)牢固树立证据要用来诉讼的意识。

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践表明,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盲目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