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时间:2021-11-02 13:08:59 200字

第一篇、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Q

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EO209.19—2007

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2007 – 09 – 08 批准 2007 – 09 – 08 实施

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发布

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全公司女职工劳工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3 术语定义 无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有关规定,安排女职工适宜的工作。 4.2 工会办负责监督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办法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女工权益进行维护。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女工进行全面的健康普查,工会办予以监督协调。 4.4综合管理部负责女职工产假的审定。 5 工作程序

5.1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女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女工健康安全的宣传、学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保健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合管理部及女工所在部门配合。工会和综合管理部分别保留培训记录,具体培训程序参见《培训管理程序》。 5.2女职工劳动作业范围的规定:

5.2.1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5.2.2禁忌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劳动。

5.2.3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产假、哺乳期(以下简称女工“五期” )及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期间禁忌从事的作业,严格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3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期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

5.4 女职工在“五期”保护期内,由女工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作负责人根据需要酌情消减劳动定额或暂时调换其他工作。

5.5 女工因患更年期综合症,经医院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他工作。 5.6 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5.7 综合管理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审定产假时间。 5.8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综合管理部每年组织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并组织建立女工健康档案。

5.9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积极向工会反映,工会有权向所在劳动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及妇联反映情况,并协调解决。 6 支持性文件

6.1《培训管理程序》

6.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7 相关记录

7.1《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 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 %。而且关于 “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可见女职工们对这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单位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三、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5%。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单位领导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第三篇、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女工保护管理规定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1 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全公司女职工劳工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3 术语定义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有关规定,安排女职工适宜的工作。

4.2

工会办负责监督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办法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女工权益进行维护。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女工进行全面的健康普查,工会办予以监督协调。

4.4综合管理部负责女职工产假的审定。

5 工作程序

5.1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女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女工健康安全的宣传、学习,提高 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保健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合管理部及女工所在部门配合。工会和综合管理部分别保留培训记录,具体培训程序参见《培训管理程序》。

5.2女职工劳动作业范围的规定:

5.2.1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5.2.2禁忌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劳动。

5.2.3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产假、哺乳期(以下简称女工“五期” )及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期间禁忌从事的作业,严格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3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期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

5.4

女职工在“五期”保护期内,由女工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作负责人根据需要酌情消减劳动定额或暂时调换其他工作。

5.5

女工因患更年期综合症,经医院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他工作。

5.6

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5.7

综合管理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审定产假时间。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5.8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综合管理部每年组织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并组织建立女工健康档案。

5.9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积极向工会反映,工会有权向所在劳动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及妇联反映情况,并协调解决。

第四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自查报告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自查报告

根据贵州省煤矿工会、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检查的通知要求,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深入查找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8月底,共有职工1860 人,其中女职工95人。车间工会15个,其中女车间工会7个。专兼职工会女职工干部1人。

二、 主要做法

公司工会女工委会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群重点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女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的发挥“半边天”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势任务教育,将女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具体和新思路贯彻到广大女职工中去,使广大女职工鼓足干劲,凝聚力量,为公司思想科学发展做出新成效。

1、高度重视,广泛深入传达。

公司工会女工委为加大对该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

围,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工作到位。公司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和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等文件。

2、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

(一)、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女工队伍素质。

一是女工委围绕如何提高女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向全体女工发出了倡仪: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引导广大女职工从自身做起,摆正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安全与家庭的关系。

二是不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单位女职工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女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

三是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在安全月,配合有关部门对全体女工进行了安全考试;部分女工参加了安全演练,从而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

(二)、依法维护,确保女工的安全与健康。

1、强化法律教育,在女工中深入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全方位对女职工进行普法学习,让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女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为维护女工的特殊利益,确保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委员会与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半年公司开展了“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系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咨询活动。

(三)、关心生活,努力为女工排忧解难。

为维护女工的特殊利益,深入基层、深入女员工中,为女工解决生活上、工作上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让女工深切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为及时了解女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女工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女员工中,与女工谈心、交朋友等,了解女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女工解决生活上、工作上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女工,尽最大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充分体现了组织的关怀。

(四)、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为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女工委员会积极组织女工参加公司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元旦”“三八”节期间,公司工会组织拔河、绑腿跑、托球跑、跳绳跑、飞镖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了矿区节日气氛;安全生产月、酷暑严冬中,组织女工及职工家属开展井口“送温暖,嘱安全”,“送清凉,嘱安全”活动。不仅提高了女工的体能素质,还丰富了女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不足之处

通过此次自查自评,公司女工委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公司在建设发展初期,女职工较少在情况下,公司还暂时未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是各种制度、规章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女职工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努力把女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能更好地维护女工权益。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

2012年9月12日

第五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之我见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当前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女职工的劳动就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职工权益问题处理的是否得当、是否科学,它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和谐。 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上作了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这些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经过广泛调查,听取意见,总体情况尚好,但也是喜忧参半: 1.从各方面报道及相关的社会调查来看,各行业、各部门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各不相同,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基本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比例在企业中最高,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由工会出面召开职工大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和企业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他把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内容写在合同中,加上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劳动合同基本都得到了履行。一些私营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了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2.能重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从生理特征来看,女职工有特殊的生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五期”保护。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工作和加班,对怀孕期的费用一般全部报销,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但在一些外企、私人企业执行就不那么理想,有些单位明令不招用女职工,有些单位在女职工结婚后即解除劳动合同。 3.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一般企业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在这方面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约占99%,国营企业执行较好,但私营企业及外企执行就不是那么理想。 存在问题: 1.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是男女职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由于大部分女职工的文化程度不高,从事的职业层次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即使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还是那种老概念,觉得自己的地位低,工作难找,工资收入少一点是应该的,一些单位老板正是利用了她们的这种心态,降低她们的收入,即使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都不一定相同。另外,在女职工进入婚嫁期、生育期时,终止与其续定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多,这样女职工因生育而失业的情况不少。 2.企业在组建工会时未能做到工会组织与女职工委员会共同组建。一些企业,

特别是小企业,在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往往忽略女工委会员的组建,致使女职工委员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

第六篇、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女职工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一)、基本任务

1、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企业改革的实践,在加快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2、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

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部门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4、开展女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5、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推荐优秀女性干部。

6、调查了解女职工队伍健康状况和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积极反映和代表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

7、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二)、组织制度

1、女职工委员会要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要设女职工委员。

2、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工作部)。

3、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4、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5、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女工委干部

1、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按照中铁建党办[2004]37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3、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4、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5、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工作制度

1、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2、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3、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4、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广泛开展各项活动,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五)、经费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二、工会女职工工作目标考核

按照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转发的《铁路工会女职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对工会女职工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建立起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科学评价体系,并作为评先表彰的依据。

(一)、考核内容

1、开展“巾帼创新业立功竞赛”活动(20分)

⑴ 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巾帼创新业立功竞赛”活动的实施计划,建立适合女职工特点的竞赛机制,对此项活动有较强的指导性,女职工参赛率达80%以上。(5分)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⑵ 不断赋予“巾帼创新业立功竞赛”活动以新的内涵,开展活动卓有成效,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创新载体,扩大了女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10分)

⑶ 建立规范的表彰机制,培养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女职工学先进、创一流、作贡献、塑形象的良好活动氛围。(5分)

2、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20分)

⑴ 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实施计划,对此项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普遍性。(5分)

⑵ 明确“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注重分类指导和运作,工作成效显著。(10分)

⑶ “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工作典型突出,扩大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5分)

3、实施“女职工爱心帮扶工程”(15分)

⑴ 掌握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与困难女职工建立联系制度,把解决困难女职工的生活问题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好事。(6分)

⑵ 全面掌握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切实解决单亲困难女职工的生活问题。(3分)

⑶ 开展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管理规范,措施有力,成效显著。(6分)

4、深化“维护女职工权益行动”(25分)

⑴ 认真落实《铁路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十年规划》,制订本单位落实措施,监测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密切相关的指标完成情况。(5分)

⑵ 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险等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完善工作,并通过有效的维权机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5分)

⑶ 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4分)

⑷ 参与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进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重大侵权案件处理中切实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4分)

⑸ 维护女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4分)

⑹ 全面掌握下岗女职工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有显著成绩。(3分)

5、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20分)

⑴ 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会系统有关加强女职工工作的政策、意见和保障措施。本单位本系统女职工基础工作管理规范。(4分)

⑵ 认真执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女职工组织建设有进展有成效。(5分)

⑶ 至少每两年举办、参加一期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培训班。(5分)

⑷ 开展调查研究,完成总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和局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布置的调研任务,并将研究成果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6分)

(二)、考核办法

1、实行百分考核制,对工作项目进行打分,设基础分100分,工作突出加分。在五项考核内容中,创新工作和对集团公司、总公司工会系统女职工工作有示范性的工作单项加5分,重在考评工作实绩。

2、完成自检报告。各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本考核办法中的各项考核内容完成自检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女职工委员会。

3、完成综合考核。根据各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自检报告,结合各单位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工会女职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做出公正评价。

4、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年度综合考核,确定达标单位,进行表彰,选树工作典型,交流工作经验。

三、女职工表彰

(一)“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女职工人数占本单位职工人数80%以上,由女职工担任负责人。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一起抓,出色完成各项生

产(工作)任务,在安全、质量、效益等方面和在“巾帼创新业立功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

3、认真履行女职工委员会各项职能,密切联系女职工群众,为女职工办实事;在开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素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出色完成任务,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工作中积极拼搏,勇于奉献,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成绩和较大贡献。

2、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开展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3、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互助互济、关心他人,乐于助人,事迹突出。

4、在省、市、自治区和总公司的各种比赛中获得优秀名次。

(三)文明明家庭评选条件

1、夫妻互敬互爱、互帮互学、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婚姻幸福美满;

2、家庭成员之间平等、民主、团结、和睦;

3、勤俭自强,尊老爱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讲究文明礼貌和公共道德,关心他人,助人为乐,邻里关系好。

第七篇、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我公司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生理特性安排女工从事无 害健康的工作。凡是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借女职工生理特点拒绝安排。对影响妇女身体健康的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3、职责:

1)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同级工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公司安监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工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过程描述:

1)女职工工作安排及保护办法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a.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b.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5m以上至15m以上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c.禁止安排女职工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保护办法

a.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内劳动强度分级》GB3869-97标准中第三级体内劳动强度的作业;

c.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内劳动强度的劳动;

d.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需要休息的,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3)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级保护办法

a.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允许怀孕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二周。

b.禁忌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c.禁忌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d.禁忌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登、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e.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f.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g.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h.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体内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i.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j.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k.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l.其它国家或行业规定禁止从事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保护办法

a.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c.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d.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女职工在更年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保护办法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6)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或行业所规定禁忌的作业,本规定若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冲突时,遵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

5、过程监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的主管、工会报告。也可向公司安全管理处、人力资源部及工会报告。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相关文件

1998年6月28日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1月28日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通过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体内劳动强度分级》GB3869-9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第八篇、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女工保护规定落实情况

女工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2.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1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2.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4.2.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4.2.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4.3.2.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3.2.2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4.3.2.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3.2.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3.2.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