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经过

时间:2021-11-02 13:02:46 100字

第一篇:《拾金不昧事实经过》

防损部李恒、温渊拾金不昧

5月6日上午11:00防损员李恒、温渊在一楼大厅捡到钱包一个,(内有购物卡2000多元,现金1000多元,及各种银行卡),马上交到客服王冬菊手中,并及时联系失主,最终将钱包物归原主。

防损部 2014年5月6日

第二篇:《拾金不昧先进事迹》

拾金不昧的老党员

2013年3月20 日下午这一天,韩文科同志与往常一样正常上班,走到三宝王酒店路口处,发现一只脏兮兮的黑皮钱包。他小心翼翼地打开了这只脏兮兮的钱包。呈现在韩文科同志眼前的竟然有2000元左右现金和几张银行卡,兴隆卡,电子银行卡,还有许多证件。 老党员韩文科同志想丢了钱包的人一定很着急,“不能走,我不能走,这些钱、几张银行卡、兴隆卡,电子银行卡,还有许多证件对失主来说可是要命的”。纯朴善良的韩文科同志毅然决定留在路口边等丢包的人回来。 10 分钟过去了。韩文科同志有些着急,因为3月20日下午15点要上交一份重要材料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 可是这个钱包怎么办?失主回来找不到钱包一定很着急。韩文科同志决定二次打开这只脏兮兮的钱包,来寻找是否有失主的地址及通讯号码,果然发现有一个手机。韩文科同志回到办公室后,失主手机想了,由于手机是锁定的,但未能及时接通手机,韩文科同志找出电话记录,回给失主,当失主接通电话时,失主非常高兴,韩文科同志决定到钻井一公司门前,将失主钱包还给失主本人。

当失主核实了钱包内的钱物一点不差后,十分感动,当时失主拿一笔钱酬谢韩文科时,但被韩文科同志断然拒绝了。失主经过多方打听,失主送来了一面‘拾金不昧’ 的锦旗。 一个在他自己看来最平常不过的举动,见证了一个不染尘埃的灵魂。也见证了他一颗金子般的心,诠释着诚信的真谛。

第三篇:《拾金不昧表扬信》

拾金不昧表扬信

2013年6月4日,八(2)班林炫印同学在饭堂捡到500元现金,及时汇报学校,经过学校政教处协助下找到了失主。

林炫印同学面对金钱毫不动心,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是广大团员学习的榜样。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在我们平西中学校园里开花,成为我们的骄傲!希望我们全校同学们从这位同学的手中接过拾金不昧这粒种子继续相互传递,让传统美德在这里继续发扬光大,开出更美丽的花朵!

对八(2)班林炫印同学的行为提出通报表扬,并号召全校的学生向他学习,学习他们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将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内化为自身素质的提高,成为优秀的社会栋梁之材。

##中学

2013年6月4日

第四篇:《拾金不昧辩论会资料》

广州拟出新规: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普报道: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奖励等方面拟出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拾金不昧经过}.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解读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警员,他认为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怎么鼓励?就是给一定比例的利益,让他们有积极性。

其次,考虑到拾得者首先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有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的所有权人、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的报酬。

“在多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出租车司机因职业关系是拾遗物品最多的群体,很多经常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也认为,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情。”该警员说,如果新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出台后,失主可以以此为参考,自愿奖励拾遗者。

拾遗到的贵重物品又无人认领,拾遗者如何得到奖励?“贵重财物交到拾遗物品招领处后,过了一定时期无人认领,将会被拍卖,按照拍卖后的金额奖励拾遗者。”

开头一辩陈词:我方赞成“拾金不昧给予10%的奖励”自古以来做好事收报酬是传统美德,孔子就是这么教学生的。“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淮南子,我方认为,拾金不昧,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从失主的角度看,东西失而复得,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钱物表示感谢,似乎是人之常情。抛开这种感情的因素不谈,拾到东西,人家在保管、联系、归还等环节,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一定的保管费用,更是理所应当。广州此番以规定的形式,将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对拾获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实更加有利于拾金不昧这一传统得以发扬光大。

(2)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一名华夏子孙应该必备的美德,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道德的丧失越来越严重,为什么?因为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经过的道路,不明白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因为与论题不服,就不赘述了。请问法规是什么?法律法规是道德的最后底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现在的道德丧失,会出现吗?这样的话题,这样的时代背景,难道这样的措施有错吗?我们总以为西方社会好,殊不知,人家早已实行了这样的措施,你能说这是道德低下的表现,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孕育的温床,这样的法规正式这样的背景才出现的,不但不影响拾金不昧的道德,反而相对促进这样的道德传承。我想敬告对方辩友,不要妄图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来谈一些空洞而无意的话题。谢谢,我的发言完毕。

如果反驳:孔子云,以德抱怨何以抱德,那么将这个思路扩展一下,如果不能以德报德那么又何以报德。做了好事必须要得到好报,做了坏事必须得到坏报,这是几千年来老百姓对人类社会最美好的理想状态。这样的措施不正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

存在侮辱性吗?

先贤顾炎武有一句名言:“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放在今天的语境中,需要耐心品味。无可争议,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当这一传统美德被“金钱至上”的准则逐渐解构,就需要通过法令的形式,来“正人心,厚风俗”。这是规范社会秩序与道德的法令之要义旨归。所以,不存在侮辱之意。{拾金不昧经过}.

会冲突拾金不昧的纯洁性嘛?

事实上,“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而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获的财物时,是不确定能否获取奖励的,因为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退一步讲,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而不确定的奖励在后,且奖励的额度只是失物价值的10%,是以奖励并不会冲淡拾金不昧的纯洁性。

拾金不昧,当不当奖?

我方的观点是:当奖。拾遗者拾获财物,要保管,要联系失主或有关部门,要付出时间、精力、费用,受奖合“理”;《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遗者受奖合“法”;奖励拾遗者,这是对其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和认同,也能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合乎人之常“情”。

奖励拾金不昧,会否就是“道德沦陷”呢?“道德”跟“奖金”沾上了边,会否就会“很受伤”?笔者的观点是:道德的底线不能突破,道德的高标准应当推崇。而“取法乎上得其中”的“奖励拾金不昧”未必就一定不能接受,因为它“更食人间烟火”,更人性化,一点都不伪善。10%的金额奖励,“取亦不伤廉”,客观上还有激励效果,又有何不好呢?更何况,若是对自己要求严,自己硬要跟“金钱”过不去,放弃索偿权不就得了?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拾金不昧经过}.

发达国家奖励比例更高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与其说这是对拾金不昧的奖励,莫若说是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观照。毕竟,在高流动性社会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费用付出。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须是纯义务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索取任何报酬而且还必须保证拾获财物的安全,无异于一种道德勒索。

各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是有奖励的。扩展开来,其实奖励作为一种行政鼓励并不陌生。譬如对公民出于公共责任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可以奖励;举报小金库可以按小金库数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诸多奖励,可以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公民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其二是引导社会构建良好的道德风俗。拾金不昧显然也是公序良俗中的一部分,奖又何妨?

请求或者放弃请求报酬权,是拾金不昧者的权利与自由,但是,从“法令其本”的意义上出发,相关规定却不能缺失。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拾金不昧有奖体现社会进步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他不仅使我们的社会更温暖和让人感动,更体现出一个人良好的文明素质,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不少拾金不还,甚至为“拾金”的酬谢的纠纷频出,才更使得拾金不昧的精神可贵。但是,虽然国家法律有规定,对“拾金不还”者可以按“不当得利”进行处罚,但在传统思维中,拾到的东西不犯法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为此受到法律追究,在人们看来未免也有些“冤枉”。

由地方政府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我认为它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丝毫不影响这种品德的高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报道中所说那样,“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是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的确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制度规定对“拾金”者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不仅体现出合理与公平,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彰与肯定。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这里解释是“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

说实话,在经济社会的现实中,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奖拾金不昧的是非,传动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于拾东西不犯法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美德,也与“价值不大”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把拾金不还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犯罪,也是基于现代的失物价值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还会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对拾金不昧予以奖励,促使更多的失物能够物归原主,其意义并不仅在于对这种行为的表彰与肯定,更在于对社会稳定和谐的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出台规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既符合社会时代的发展,也是倡导拾金不昧精神的一支“推进剂”,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退一步说,从传统意义上的“拾东西不犯法”到法治社会的“不当得利”是一种进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奖则更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拾金不昧经过}.

完善细节的四点建议

一、要明确此项奖励政策的细则,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的方法。如失主的金额过度,是否考虑设立一定的金额上限;如失主丢的不是钱,奖励资金该如何设定。

二、加大对非法将失物据为己有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大宣传,改变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三、完善拾遗物处理的相关联动机制。 四、大力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眼下,对于我们而言,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该不该给报酬的问题,而是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如何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整体国民的道德素质,让道德的光芒普照整个中华大地。

五、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第五篇:《通报表扬(拾金不昧)》

拾金不昧表扬稿

写表扬稿是为了宣传好人好事,激励大家向他们学习。一方面,写表扬稿的人自

己可以受到教育;另一方面,写出的表扬稿可以起到鼓舞他人进步的作用。

(1)表扬稿的写作要求:

首先,写表扬稿要有明确的目的。

其次,被表扬的事一定要真实,绝不能虚构编造,也不能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

不仅起不到表扬的作用,甚至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第三,叙事要具体、清楚,语言要简明扼要,对好人好事的评价要适当。写作时

注意和写记叙文区别开来。

(2)表扬稿的格式

表扬稿由名头、表扬对象、表扬内容、署名、日期五部分组成。

①表扬稿的名头:写在稿纸第一行中间;

②表扬对象和表扬内容:可以分列两段,也可以合为一段;表扬对象,一般要写

清楚被表扬人的姓名、单位,或标明身份;表扬内容,要写清楚为什么表扬(原

因),表扬他什么(经过),向他学习什么(表扬目的)。

(3)署名日期:写在稿纸右下方。

参考资料:试着给你写下,不合适请删:::

题目居中 表扬信

**学校领导:

您好!

某月某日,贵校初二学生某某某在我单位(某某单位)拾到600元现金,当时他

(她)就站在在原地等,以为失主会回来拿回丢失的钱,可他没等了很久,失主

都没来。因为他有急事,就只好把拾到的钱,交到了我单位的门卫手里,一再要

求门卫要交到失主手中,却没留下姓名。

经过门卫的努力,我们把失去的钱交还到了失主手中,他是我们单位的一位职工,{拾金不昧经过}.

当时取了工资去给怀孕的老婆买点补品,东西都装好了才发现钱不见了,回我们

单位的取款机寻找的时候,被我单位门卫发现,把钱归还了。后来我们经过多方

打听,才知道了这位同学是贵校初二的某某。

在这样物欲横流的时代里,一个初二学生能有如此拾金不昧的精神,实在难能可

贵,要知道600元对他来说也许是两三个月的零花钱。故此,我单位特地写此表

扬信对他的这种品质给与表扬,并请求贵校在允许的条件下能对他的行为在精神

或者物质上给与表彰。同时,他能有如此表现,与贵校的教育和熏陶是分不开的,

贵校能培养出这样优秀的学生,亦是我们重庆人民的骄傲,是整个教育界奇迹!

顺祝

工作顺利

表扬人:某某单位

拾金不昧通报表扬

康姿百德公司全体员工:

7月4日,我司第37期督导师侯宝亮在康姿百德山东潍坊店内拾到一个钱包,经过多方询

问,找到失主并把钱包归还。失主是来康姿百德户外健身俱乐部申报会员的,包内有近20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失主为表达感谢之情拿出现金酬谢侯宝亮,被侯宝亮婉言谢绝。

这件事情中,侯宝亮表现出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不仅为自己也为公司羸得了美好声誉。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在公司通报表扬,同时希望全体员工向他学习,做品行高尚的人,彰显康姿百德公司员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共同建设康姿百德的企业形象。

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7月7日

拾金不昧通报表扬

2011年12月20日上午3-4节课下课,信息工程系信息G111班孙亚雄和陶凯在

主教5A捡到一个笔记本包,包内有戴尔笔记本一台。当时5A教室已无其他同

学,孙亚雄和陶凯打开电脑包查看是否有可以证明失主是谁的物品,但是没有收

获。孙亚雄和陶凯在原地等了很久,失主都没来。两位同学就把捡到的包交到了

辅导员薄艳莉老师的手中,希望借助老师找回失主。

丢失电脑的同学在吃饭时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才意识到有可能忘在上课的教

室了,于是马上联系到刚刚在5A上课的信息G111班同学,最终联系到孙亚雄

和陶凯。并到辅导员薄老师处认领了丢失的笔记本。

信息G111班孙亚雄和陶凯的拾金不昧的精神,继2011年3月30日多媒体G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