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刨析报告

时间:2021-11-02 11:22:51 200字

第一篇、案件剖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cn 2009年10月11日11: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件剖析报告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因素,把握职务(刑事)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制定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的一种重要载体。写好案件剖析报告对于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剖析报告要体现“分析犯罪特点透彻,把握犯罪原因准确,提出对策建议有效”的基本要求。一般说来,撰写案件剖析报告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文体:兼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特点,采用平铺直叙写法;依据翔实,文风朴实;以事说理,论出有据。重要的剖析报告还应采用公文形式。

2.文字:措词严谨、得体、适当、精炼,遣词注意运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术语,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

3.结构:案件剖析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组成。

(1)标题:好的标题可谓是文章的灵魂。剖析报告一般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前者如“xxx受贿案件剖析”,个案剖析多采用此种;后者如“‘清水衙门’也腐败———某某地区殡葬行业贿赂案件剖析”。写法也可分直接入题、概括点题和归纳切题,前者如“xxx特大贪污案件剖析”,中者如“xx市商业贿赂犯罪现象透视”,后者如“xx县2001■2008年渎职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2)导语:即正文之前的引语,起导读的作用,有简介式、概括式和复合式三种。①简介式:如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导语部分可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等作简要说明,以引出正文,也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②概括式:如对某一领域或地区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则导语部分可概括地反映一定时期该领域或该地区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撰写剖析报告的主要目的,以引出正题,起到画龙点睛作用;③复合式: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综合运用。

(3)正文:这是精华部分,主要由案件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三部分组成。个案剖析还应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等情况。

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描述犯罪背景,分析现象特点,揭示发生规律,预测演变趋势,提出有效对策或决策建议。①案件特点:分析案件特点一定要结合发案时间、所处部位,作案手段、方式、犯罪途径,主体身份、职务级别,涉案人员多寡,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案件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有几点就分析几点,力戒空话、套话。②发案原因:应结合犯罪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及特定条件、特定状况,注意从思想变化、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等主观因素和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等客观因素两方面,全面解剖,综合分析,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到位,切忌蜻蜓点水,泛泛而谈。③对策研究:

这是案件剖析报告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预防对策或建议应有理有据,合乎情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强,避免公式化,防止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的“一是教育、二是制度、三是监督”的形式主义那一套。

(4)结尾和落款:结尾部分比较灵活,可有可无。落款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内则落款为撰写部门名称,如对外落款必须为院名。

4.写作过程:依照写作程序就是明确思路,确定主题,精心布局,取舍材料,拟定提纲,起草报告,斟酌修改,最后定稿。

据此,笔者认为,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注重质量。案件剖析报告的生命在于其质量,特别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的案件剖析报告更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能为了追求数量,特别是为应付考核而滥竽充数,以致影响案件剖析报告的声誉。

二是精心选题。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的选择,都要注意考量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有剖析价值。应选择一些新型犯罪、涉及新罪名、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的窝案、串案,或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党委政府关心的典型案件,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使剖析结果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和促进意义。

三是态度严谨。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定要本着严肃务实、谨慎缜密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提出的对策不但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符合政策规章,如行业预防对策还要符合该行业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行业规章制度,防止凭主观意志办事而事与愿违。

四是尊重科学。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类案剖析和综合剖析应当注意标本个数即案件数量须满足分析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换言之就是标本数量不能太少,标本越多,则结论越真实准确。否则仅凭极少的标本数量难以得出结论,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某个行业、某一类别、某一时期的案件只有两三件,则不能据此开展全面剖析,或轻易草率地下结论。(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省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以来,省纪委先后查处了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周口师范学院原院长桂受益,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原党委书记冯志亮、原副院长刘晏宏、原东校区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苗晋强,新乡医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李荣堂等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现将这些高校领导干部案件剖析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已查处的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是:徐兴恩在任郑州航空学院党委书记、河南财经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工程招标、施工,干部调整、人员安排等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62万元,接受礼金8万元;桂受益在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83.756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张喜堂在任河南商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冯志亮在任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建设部指挥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84.4万元;刘晏宏在任郑州航院副院长主管基建、后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元;苗晋强在任郑州航院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和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在与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应商业务往来中,给予其便利和照顾,收受财物67.3

万元和2000元代金券;李荣堂在任新乡医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47.5万元,收受礼金4.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25万元。

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发案主体看,集体腐败、窝案、串案特征明显。高校公职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从查处情况看,高校腐败的“主角”是前者,即院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与财会人员,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共同受贿现象比较普遍。2006年12月,省纪委立案调查徐兴恩的违纪问题,郑州航院刘晏宏及河南商专张喜堂的严重违纪问题随即暴露出来。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2位主管高校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事后,刘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

(二)从发案领域看,相对集中于高校基建、财务和人事管理等环节。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基建、财务、人事管理方面享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高校发展迅速、办学规模扩大,投资急剧增加,而相应的监督管理跟不上,腐败案件进人易发多发期。基建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1999年到2007年的9年间,全省新建和改建学生公寓674.7万平方米,学生食堂104.3万平方米,分别是1949--1999年累计建成面积的5.1倍和3.8倍。一些不法商人不约而同地盯上了高校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已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都曾在基建工程方面受贿:徐兴恩收受的51万元贿款、张喜堂收受的30万元贿款均是刘放亮给其的“好

处费”;刘晏宏除收受刘放亮24万元贿赂外,还收受另外5名工程承包商13万元“感谢费”;其他人的受贿款项也主要来自承揽基建工程的不法商人。财务管理混乱是腐败的“温床”。高校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有直接支配权和很大的自主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使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2004年9月,某高校负责人挪用公款200万元供该校工程承建商使用。2005年至2008年,周口师范学院先后多支付承揽其建设工程的两个公司款项269万元。人事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的“病灶”。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有着很大的自主权,并且这种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校长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中,致使人事管理极易发生腐败。2006年,在河南财经学院招聘辅导员和院系竞争上岗过程中,徐兴恩先后收受贿赂5万元。2002年底,桂受益由许昌学院调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收受许昌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田某5万元为其升迁提供帮助。

(三)从涉案行为看,挖空心思,手段多样。一是以公事名义索要赞助,以求“名正言顺”。某高校负责人以学校争取升本科需要送礼的名义,让该校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拿出8.2万元现金购买礼品;同月,再次向其索要20万元升本经费;2006年9月,又以升本的部分费用无法从学校财务支出为由,向该校工程另一承包方索要现金40万元。二是特定时期集中受贿,貌似“人之常情”。经查,徐兴恩受贿62万元均发生在中秋、春节期间;刘晏宏收受的30万元,有10万元是在其子结婚时收的,其余20万元则是春节期间收的。三是掩饰作案手段,自觉“不易察觉”。以行贿人的名字开户存钱而由受贿人使用是受贿行为一个新的特点。2002年底,我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建筑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兰某以自己的名

第二篇、案件处理分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案件处理系统项目分析报告

引 言

项目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个行业也都引入了高科技管理方式。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以前都是采用人工记录的方法,存在着一些人为的记录错误或是遗失等现象,随着计算机在社会发展中的普及,采用计算机来管理各类案件可以避免人为破坏,因此开发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项目背景: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了一些基本的功能,案件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和查询;嫌疑人信息的录入、修改和删除;办案部门信息的设置、案件处理种类设置和案件种类设置等。这些信息可以为公安干警提供方便的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从而为更好的分析案件特点,破获类似案件提供决策依据。 产品描述:

本系统运行环境:windows2000以上,64M内存以上,10G硬盘以上,本论文共分十部分。分别是:开发环境、系统分析、系统总体设计、详细设计、系统调试、结论、致谢、参考文献以及附录。

总体用例图:

1.接线员

1.1接线员用例图: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系统管理员

1.1系统管理员用例图: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第三篇、法律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一分公司法律案件分析汇编

前言:近年来,我分公司部分工程项目部陆续发生了一些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工程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不严谨,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认真,不细心研究合同条款,合同签订不严谨,资料手续不完备,项目部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预防相关案件的发生,分公司将这些案件进行了汇总,并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逐一进行了分析,形成了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现将此分析报告发给各工程项目部和固定施工生产单位,希望各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以此为鉴,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流程,确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一、陈天华工伤案件

陈天华,男,54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士,2010年4月1日成为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护班组的一名工人,未与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劳动关系。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负责A6合同段东花园隧道工程施工。

2010年6月22日陈天华在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东花园隧道进口洞内

施工作业时,拱顶碎石坠落,砸到手部,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出院疗养。住院期间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一切费用。陈天华出院后一直情绪不稳定,稍有好转就向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提出个人索赔问题,并提出辞职和一次性补偿条件。承德华宝建筑公司鉴于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1、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回家养病期间补偿4000元;

3、一次性补偿本人10000元。

但是本人提出条件较苛刻,承德华宝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2010年9月路桥集团公司企发部接到《福建宁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书》,要求路桥集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有关证据材料。路桥集团企发部随后通知一分公司办公室核实此事,办公室将此案件资料发送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调查此事,但是当时项目部并不知情。张建军通过询问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知道此劳务作业队系挂靠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通过向集团法律顾问咨询回复是:如果10日内拿不出证明陈天华与路桥集团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此人与路桥集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承当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协调此劳务作业队尽快自行解决此事,和陈天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让陈天华放弃工伤认定申请。通过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不断地协调工作,此劳务作业队以承德华宝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名义与陈天华于2010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次性支付陈天华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共计41790元;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陈天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再无任何主张;此事项双方再无纠葛。

此协议签订后,劳务作业队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陈天华放弃申请工伤鉴定的权利,最后此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陈天华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劳务分包队伍挂靠的性质和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路桥集团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带来困难。

二、魏定强工伤案件

魏定强,男 ,42岁,福建省柘荣县人士。于2010年9月18日未经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建双维公司)同意,由施工班组陈全金私下雇工到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工程做模板工作,未参加过福建双维公司组织的安全作业上岗培训,与福建双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8日在A6标段工程YK70+710涵洞进行浇灌砼作业时,由于陈全金班组未按福建双维公司要求加固模板发生爆模事故,造成魏定强的左手食指末节部分缺陷,随后被福建双维公司送往周宁县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共7860元,事后补偿魏定强23000元,但是魏定强没有接受,双方商谈失败。

2011年1月,集团公司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并转发给分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又发至福建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通知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处理此事,通过对劳务作业队了解情况才知:由于时值春节,劳务作业队都放假了,魏定强已经回老家。项目部一再要求劳务作业队在赔偿金额上让步,促使魏定强放弃申请工伤鉴定,但是魏定强态度强硬,要求赔偿10万元,距离劳务作业队接受的数额悬殊,项目部也很无奈。虽然分公司办公室始终跟进此案,希望得到《陈天华工伤案》较圆满的处理结果,但是过了春节假期魏定强仍然不让步,导致举证过期。3月8日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收到《认定书》后分公司办公室咨询集团法律顾问后准备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证据收集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该包工队属于挂靠福建双维公司,福建双维公司拒绝证明魏定强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作业队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寥寥无几,工资发放表没有公章且不规范,证据力较弱,也无法证明劳务作业队队长张漳建受聘于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而路桥集团与福建双维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实属工程分包合同内容,无法出示做为证据,至此本案陷入僵局。

通过分公司办公室不断要求项目部协调劳务作业队,并向此劳务作业队提出:魏定强索赔数额以及所有以后续支出以及路桥集团遭受的隐性的损失均由此劳务作业队承担,要求劳务作业队迅速和魏定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解除与魏定强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魏定强已经辞职,劳务作业队派

人与魏定强家属联系并且要求和解。2011年5月5日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以本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协议载明: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除了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外,还向魏定强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住院护费、食宿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魏定强不得以该事故任何理由向项目部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并且劳务作业队张漳建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证明:魏定强的费用由作业队支付,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应分公司办公室要求写一份本案处理报告,本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焦点与《陈天华工伤认定案》类似,都是集中在路桥集团和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但是在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时,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以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造成行政复议失去意义,事实上证明了路桥集团与魏定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包工队以福建双维公司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并且说明与路桥集团无关,但是《工伤处理协议》的存在使申请行政复议成为不可能。这是值得各项目部引以为戒的地方。

三、侯佃民劳动争议案件

侯佃民,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曹庄子村130号。

1991年在北京市公路局上班,公路局在2002年改为国企北京市路桥公司,2008年更名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人原为北京市

第四篇、受贿案分析材料

案件刨析报告

先失自律后失自由

——***受贿案分析材料

【引言】他,曾经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他,曾经是一名业务精进的工作骨干;然而正值事业壮年的他,因为一张区区十万元的支票将所拥有的一切毁于一旦。一时的贪念、一时的侥幸,使他付出了沉重的人生代价,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永远无法弥补的创伤。

这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案例,和动辄成百万、上千万的巨额贿赂相比,十万元的贿赂虽不显眼却足以触犯法律;这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例,企图“巧”用职权,却反而误人误己。或许就是由于这类案情过于普通,普通得往往被人忽视,才致使类似的情景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在不断的上演着。也正是由于这个案件在日常生活当中带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所以它同样带给我们很深刻的警示,那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先失自律后失自由。

***,男,**年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8年6月参加工作,进入***区***局,**日因涉嫌受贿被海淀区人民检查院刑事拘留,同年**被正式逮捕。***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日,**市***区***局党组报请**市***局党组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市***区***局机关委员会报请中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年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A和B,此后三人继续保持来往,并以“朋友”相称。**年,在***担任了*** ***局***科科长之后,A和B约其吃饭,并说明他们正在帮注册在***区的c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业务,想通过***找找关系,加快办理注销手续。***向他们承诺会在该公司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帮助。果然,在***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办理了注销中的涉***问题。事后,a和b为感谢***的帮助,给了他一张支票。**日,***被抓获归案。

其实,案发前的***曾是同伴们眼中的佼佼者,他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妻子的工作待遇优厚,读高中的儿子聪明好学,他的事业发展也正处于上升阶段。自?年从事***工作以来,他凭借着刻苦钻研使自己迅速成为业务骨干和工作能手,并一步步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在他长达?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熟知各项***收工作业务和财经工作纪律,曾连续四年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荣立过三等功。在工作中他是众人眼中的业务尖子,在生活中他为人豪爽仗义、交友广泛、热心助人,在朋友和同事间都有不错的口碑。对于熟悉***的所有人来说,无论是他的工作环境、家庭条件、还是他平时的一贯表现,都很难让大家把他和职务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

然而,***受贿犯罪的事实毋庸臵疑,偏偏就是这样一位在大家眼里家庭和睦、工作顺利的年轻干部走上了违法犯

罪的道路。***的案例带给我们怎样的警示呢?

***受贿案的发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从客观上看,作为执法部门, ***局的执法责任重、接触范围广、外界诱惑多,导致岗位执法风险大。作为***收执法人员,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中层领导干部,如果不提高岗位执法风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思想滑坡,意志衰退,往往在碰见各种诱惑的时候意志薄弱,经不起考验,成为外界诱惑的牺牲品。

从主观上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脑海中存有个人英雄主义和特权思想,宗旨意识不强,丧失了自律。在良莠不齐的朋友圈子带动下,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知法犯法,利用手中权力做人情,为“朋友”帮忙,并且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失去了“自制”,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在***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时,他头脑清醒,工作敬业,做事谨慎。随着职务的调整、业务的精进,接触的范围越来越广、朋友越交越多,特别是当一些企业里的“朋友”求到他的时候,赞扬、吹捧之声逐渐增多,他的头脑慢慢就不清醒了,甚至变得飘飘然,从而放松了自律,最终自尝恶果。凭他的业务技能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然而一时的义气、一时的贪念、一时的侥幸,葬送了他的前程。案发后,他的妻子为了躲避舆论的压力,辞去了待

遇优厚的工作,带着女儿搬离了原来的住所,她的女儿因此转学离开了熟悉的学习环境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他年迈的父母以泪洗面呼唤着儿子的归来,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失去了笑声。

透过***一案,使我们更深刻地感受到作为基层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们都面对着金钱、物质的诱惑,特别是当我们手中握有一些权力的时候,外界的诱惑会更大、更多,因此,我们更要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社交观、金钱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公仆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不能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有,借以牟取私利,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权力的代表者,应当做忠于人民的“社会公仆”。权力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约束,而非特权。权力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必须把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树立正确的社交观。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交往中首先要看清楚“人”,分清楚“事”,把握好“度”。交上一个好朋友,使人终身受益;交上一个坏朋友,就像在身边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会把你“炸”得粉身碎骨。其次要把握好交往的对象,应擦亮眼睛,认真区别哪些人应交往,哪些人不该交往。特别是与“生意人”交往要保持距

离,既要为他们提供服务,又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人不会把金钱带入坟墓,但金钱却能把人送入地狱。事实证明,给领导干部送金钱的,送的不是甜蜜,而是毒药、炸弹、手铐。领导干部作为一定范围内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的掌握者和分配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和接触到巨额金钱,更应当树立和坚持正确的金钱观,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金钱,做金钱的主人,不让铜臭腐蚀灵魂,确保自身的廉洁。案件刨析报告

反思***的案件,我们的体会是万事万物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一个人不管经历了多么严峻的考验,做出了多么大的成绩,也不管品德多么高尚,都不能放松自律。***受贿案警示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先失自律后失自由。

第五篇、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案件刨析报告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案件剖析报告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因素,把握职务(刑事)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制定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的一种重要载体。写好案件剖析报告对于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剖析报告要体现‚分析犯罪特点透彻,把握犯罪原因准确,提出对策建议有效‛的基本要求。一般说来,撰写案件剖析报告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文体:兼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特点,采用平铺直叙写法;依据翔实,文风朴实;以事说理,论出有据。重要的剖析报告还应采用公文形式。

2.文字:措词严谨、得体、适当、精炼,遣词注意运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术语,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

3.结构:案件剖析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组成。

(1)标题:好的标题可谓是文章的灵魂。剖析报告一般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前者如‚xxx受贿案件剖析‛,个案剖析多采用此种;后者如‚‘清水衙门’也腐败———某某地区殡葬行业贿赂案件剖析‛。 1

写法也可分直接入题、概括点题和归纳切题,前者如‚xxx特大贪污案件剖析‛,中者如‚xx市商业贿赂犯罪现象透视‛,后者如‚xx县2001■2008年渎职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2)导语:即正文之前的引语,起导读的作用,有简介式、概括式和复合式三种。①简介式:如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导语部分可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等作简要说明,以引出正文,也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②概括式:如对某一领域或地区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则导语部分可概括地反映一定时期该领域或该地区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撰写剖析报告的主要目的,以引出正题,起到画龙点睛作用;③复合式: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综合运用。

(3)正文:这是精华部分,主要由案件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三部分组成。个案剖析还应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等情况。

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描述犯罪背景,分析现象特点,揭示发生规律,预测演变趋势,提出有效对策或决策建议。①案件特点:分析案件特点一定要结合发案时间、所处部位,作案手段、方式、犯罪途径,主体身份、职务级别,涉案人员多寡,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案件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有几点就分析几点,力戒空话、套话。②发案原因:应结合犯罪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及特定条件、特定状况,注意从思想变化、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等主观因素和体制、 2

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等客观因素两方面,全面解剖,综合分析,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到位,切忌蜻蜓点水,泛泛而谈。③对策研究:这是案件剖析报告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预防对策或建议应有理有据,合乎情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强,避免公式化,防止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的‚一是教育、二是制度、三是监督‛的形式主义那一套。

(4)结尾和落款:结尾部分比较灵活,可有可无。落款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内则落款为撰写部门名称,如对外落款必须为院名。

4.写作过程:依照写作程序就是明确思路,确定主题,精心布局,取舍材料,拟定提纲,起草报告,斟酌修改,最后定稿。 据此,笔者认为,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应注意几个问题:案件刨析报告

一是注重质量。案件剖析报告的生命在于其质量,特别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的案件剖析报告更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能为了追求数量,特别是为应付考核而滥竽充数,以致影响案件剖析报告的声誉。 二是精心选题。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的选择,都要注意考量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有剖析价值。应选择一些新型犯罪、涉及新罪名、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的窝案、串案,或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党委政府关心的典型案件,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使剖析结果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和促进意义。 3

三是态度严谨。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定要本着严肃务实、谨慎缜密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提出的对策不但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符合政策规章,如行业预防对策还要符合该行业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行业规章制度,防止凭主观意志办事而事与愿违。

四是尊重科学。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类案剖析和综合剖析应当注意标本个数即案件数量须满足分析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换言之就是标本数量不能太少,标本越多,则结论越真实准确。否则仅凭极少的标本数量难以得出结论,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某个行业、某一类别、某一时期的案件只有两三件,则不能据此开展全面剖析,或轻易草率地下结论。(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4

第六篇、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件刨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篇二: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选题范围

学位论文可以在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

内容的学科中选择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

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

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

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

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面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

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

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6.附录

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清单的案卷复印件。篇三: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与范文

一、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

1.格式

(封面)

标题××× 小组编号 小组成员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一万字。 正文后附上小组分工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摘 要 字号:小四 字体:宋体 行间距:1.25倍 字数:300-500字。 关键词:(3-5个); 目 录 摘 要????????????????????????????(ⅰ) 一、 ?????????????????????????????

( )

1. ?????????????????????????????( ) 2. ?????????????????????????????( )

二、 ???????????????????????????? ( )

1. ?????????????????????????????( ) 2. ?????????????????????????????( )

三、 ??????????????????????????????( )

1. ?????????????????????????????( ) 2. ?????????????????????????????( ) ????????

结束语 ????????????????????????????( ) 参考文

献????????????????????????????( ) 附录a?????????????????????????????( ) 附

录b?????????????????????????????( ) 案例分析报告题目

以下为案例分析报告正文,格式要求如下: 一级标题: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倍; 二级标题:小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

倍; 三级标题:四号字,黑体,段间距1.25倍; 正 文:小四号字,宋体,段间距1.25

倍; 图表应有序号和标题。 附录a:团队基本情况

**团队基本情况 附录b: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团队整体成绩: 团队成员个人成绩:

3.写作要求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50分)★★★★★ [复习要求:框架必背,范文需理解] 篇四: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

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

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

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

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

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

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

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

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

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

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

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

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

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

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

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

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

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

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

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

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

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

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

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

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

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

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

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

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

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

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

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

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

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

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

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案件刨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

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

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

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

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

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

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

不能适用该原 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

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

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

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

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

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

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

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

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篇五: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 案

文1

2010

09

07

杜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

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

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

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

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

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 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

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

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

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

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

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

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

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第九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刨析报告

2.是否取得物权不影响债权的成立 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本身体现的是一

种债权债务关屋过户登记手续才是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物权行为。债权是一

种对人权,相对权,不能对第三人,虽然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是还是在卖

方手里,但购房人享有对房屋的期待权,方主张债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债权与物权具有一

定的独立性,物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做了明

确地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三、案情介绍

天津,某房屋所有人甲和房屋买受人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50万元,乙先支

付了首期房款约定余款待甲同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日再由乙付清。后甲

未与乙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丙签订了标的物为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丙在甲的催促下付清全

部房款后与甲立即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纳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随

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丙使用。乙得知甲与丙的上述行为后 民法院申请对两个买卖合同中的同一标的物、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

保全裁定。房地产天的材料审查期限内发现甲欲转让给丙的房屋上已有权利限制的保全措施,

未予批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甲继

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乙向对甲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并要求甲继续

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一房二卖”的卖家万的房款和25万的房屋买卖预付

款后,潜逃无法寻其下落,其并无其他财产可供司法机关强制执行。1[1

四、案例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二重买卖”,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学者均有较为深入的论述,但因我国房

地产交易制清晰,有关交易环节效力的界定未理清,故在法院和仲裁委的实务操作上存在较

多争议。本文试作探讨。

(一)丙通过申请登记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权利形态分析 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例上采用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德国

的立法例,登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XX县纪委监察局2011年查办

案件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信访初核情况

2011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121件(次),其中:来信78件,来访6次,来电6次,其他方式31次;检举控告类118件(次),业务范围外3件;上级交办28件(次),署名举报22件(次)。

受理初核线索94件。从违纪的主体来看:涉及党员81人,监察对象40人,其中乡科级干部16件,一般干部24件,其他人员54件。从违纪的情况来看: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1件、涉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4件,贪污贿赂行为21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11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5件、失职渎职行为12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1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37件。

经初核,转立案65件,了结29件,其中失实8件,适当处理21件。

(二)立案情况

2011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立案65件,涉及党员61件,监察对象18件;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6.2%,

一般干部18件,占立案总数的27.7%,其他人员43件,占立案总数的66.2%。共处分6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4人,占6.2%,一般干部13人,占20%,其他人员48人,占73.8%。

从违纪的情况来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2人,占3%;贪污贿赂行为9人,占13.8%,其中贿赂6人,占9.2%,挪用公款3人,占4.6%;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6人,占9.2%,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人,占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1人,占1.5%;失职渎职行为9人,占13.8%,其中行政机关失职渎职2人,占3%;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1人,占1.5%,其中侵犯人身权利1人,占1.5%;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1人,占1.5%,其中通奸重婚包养情人1人,占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36人,占55.4%,赌博2人,占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30人,占46.2%。

二、查办案件情况分析

1、发生在基层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所占比重较大。全县今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立案件36件,占立案数的55.4%,而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党员参与赌博及农村党员、村干部乱砍滥伐,无证贩运木材等,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尤为突出。

2、失职渎职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的立案件有18件,占了不

小比重,考虑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线索来源问题,失职渎职违纪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的线索实际上应该说是目前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热点,这说明群众对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在维护自身权益上越来越敢说话。但也说明的近年一些部门和组织以及部分党员干部在履行自身职责和自律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

3、第四季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尤其十一月、十二月份增幅明显。这说明基层纪检组织在年终突击上报案件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也是一个老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应付考核,平时有案件线索不及时查办,因此造成全年各季度案件数量不均衡。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党员的思想教育。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群众的经济意识越来越强,农村干部、党员作为基层先进人物的代表,要在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勤劳致富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农村党员干部要不断改造思想,更新观念,坚决不参与赌博、乱砍滥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在农村普遍存在的行为,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永褒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要加强规范,尤其是前几年未按规定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必须做好善后工作,有些

乡镇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交易行为,采取召集双方协商,适当提高成交价格的做法可以借鉴。同时要加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相关规定宣传,使农村干部和群众知道正确的程序,有利于减少有关违纪行为的发生。

3、县纪委各室要加强对所挂点的乡镇、县直纪检组织业务的指导,平常加强案件的督查与催办,尽量避免在年底突击结案和大量报送案件,以保持全年各季度办案工作进度的平衡。

4、要注重案件线索的外延,不能孤立的就案办案,要从违纪行为是否有普遍性、经常性及关联性上着手去扩展线索。象今年在医药购销纠风检查中发现部分卫生院在医药购销存在索贿受贿现象,县纪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对整个卫生系统医药购销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多起基层卫生院院长利用医药购销之际从中索贿受贿的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这种办案经验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推广。

中共 县纪委纪检室 2011年12月22日

第八篇、案例剖析材料

案件刨析报告

附件:

目 录

1. 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5) ——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 临近退休贪小利 自食恶果毁莫及„„„„„„„„„„„(11) ——黄建新受贿案剖析 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

3.有章不循触法纪 违规失职受处罚„„„„„„„„„„„„(17) ——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21) ——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5. 有章不循轻管理 集体违纪尝恶果„„„„„„„„„„„„(25) ——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

6. 一念之差 自毁前程„„„„„„„„„„„„„„„„„(30) ——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 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

7. 惯性思维惹的“祸”„„„„„„„„„„„„„„„„„(35) ——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 第四纪检监察中心

8. 管控不到位 领导被追责„„„„„„„„„„„„„„„(39) ——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 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

9. 有章不循作决策 违规购车难辞咎„„„„„„„„„„„(44) ——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10.贪图安逸享受 终酿可悲后果„„„„„„„„„„„„(49) ——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53) — 3 —

——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

12.以权谋私利 受贿葬前程„„„„„„„„„„„„„„(58) ——徐海涛受贿案剖析 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

13.心存侥幸食恶果 放纵贪欲悔终身„„„„„„„„„„(64) ——罗毅等5人受贿案剖析 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4. 误入“钱途”毁前途„„„„„„„„„„„„„„„„(69) ——周占发受贿案剖析 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5.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74) ——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80) ——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 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7. 放松要求 害人害己„„„„„„„„„„„„„„„„(84) ——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8. 偷食“夜草”的代价„„„„„„„„„„„„„„„„(89) ——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 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

19. 忽视学习结恶果 违反纪律悔莫及„„„„„„„„„„„(94) ——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 第二纪检监察中心

20. 既得利益的陷阱„„„„„„„„„„„„„„„„„„(99) ——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21. 违规违纪酿苦果„„„„„„„„„„„„„„„„„„(104) ——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 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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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

——河北销售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012年4月23日,河北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宪广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一天开始他失去了自由。这条爆炸性新闻很快就在河北销售公司传播开来,并陆续传播到其他石油企事业单位,像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水面,激起层层波澜。2013年7月28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刘宪广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刘宪广收受某私营加油站业主贿赂款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贪污公款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刘宪广,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吉林省舒兰县人,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9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担任河北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正处级)。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逮捕,同年8月27日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刘宪广作为一个正处壮年、且有着锦绣前程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候滑入深渊,发人深省,令人深思。

一、忆往昔,事业之路曾辉煌

刘宪广出身在普通的工人家庭,1990年1月在德惠县第一印刷厂参加工作。参加工作之初,他勤奋好学,任劳任怨,努力钻 — 5 —

研印刷业务,深得领导的信任和员工的好评。由于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表现优秀,1992年10月他被调入长春市台侨贸易总公司,并转为“干部”身份。1993年12月,通过努力自学,考取了吉林大学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文凭。通过多年的基层工作锻炼,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1996年1月调入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后,被提拔为省公司下属的宏达贸易公司经理。他一心扑在工作上,带领全体员工努力开拓市场,大力开发销售网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得到了职工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和器重。1998年1月起,他先后担任吉林省石油总公司辽源分公司、四平分公司经理等职,成为当时吉林销售公司最具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之一。凭着出色的表现和良好的工作能力,他也很快得到了集团公司及销售板块有关领导的关注,2002年3月,在中石油设立区外销售公司之际,他被调入华北销售山东分公司任经理;2002年8月,又被调任为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经理。如果刘宪广能够按照既定的人生目标一如既往地奋勇拼搏,他的前途将是一片光明,无限灿烂。

二、怀贪欲,放纵自我坠深渊

正确的欲望,应该建立在遵守道德与法律基础之上。如果欲望缺乏理智、道德的驾驭,就会像脱缰的野马狂奔不已,最终陷入深渊。刘宪广参加工作之初,积极要求进步,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不争名夺利。但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和社会交往的逐渐增多,他对社会上一些富人坐豪车、洗桑拿、吃大餐,一掷千金的 — 6 —

气派羡慕不已,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的心理天平逐渐失衡,理想信念开始倒塌。而产生的另一种信念就是要成为大款,要在人世间潇洒走一回。但慑于党纪国法的庄严,也苦于没有机会和条件,只得暗暗压抑着内心膨胀的贪欲。

敛财的机会终于到来。2002年8月,刘宪广调入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任经理后,正值股份公司开发销售网络的旺盛时期,而河北分公司地处区外,开发销售网络的主要方式就是收购社会上的油库和加油站。当时河北分公司每年收购的加油站在200座左右,投资总额数以亿计,这无疑为刘宪广伺机敛财创造了便利条件。况且当时想出售加油站的私营业主众多,有部分业主又是专门倒卖加油站的“专业户”,每个人都想卖个好价钱,于是请刘宪广上高级饭店就餐、到高级洗浴及KTV场所休闲娱乐、私下里送烟送酒的事情便成了常态,甚至有人给他送卡或者送钱。刘宪广开始对此也有过惶恐与不安,但一想到富人的傲慢,大款的潇洒,这些惶恐与不安便被完全冲淡了,也将党纪国法及企业规章制度完全抛在了脑后。直至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河北保定市某加油站业主为了加深他与刘宪广的个人感情,也为了保证河北分公司能够购买他们公司所代理的加油机,私下里送给刘宪广30万元人民币。这笔款项在当时可是很大的一笔数目,刘宪广为此在思想上也有过激烈的斗争,也想到过如果东窗事发该怎么办,但最后还是贪欲战胜了理智,对送来的钱还是心安理得地收下了。此外,在2002年8、9月间,刘宪广违反上级政策规定,安排单位财务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