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书

时间:2021-11-02 03:40:35 200字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书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闫桂艮因与大同煤矿集团四台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桂艮(又名闫桂英),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四台东路1栋2单元203室。

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四台街。负责人刘建高,该矿矿长。

闫桂艮自述于是989年到大同煤矿集团的前身大同矿务局四台沟筹备处参加工作,1992年调到该矿行政科干部招待所当服务员,1997年被调到污水厂当开泵工,2002年被调到洗煤厂原煤队捡矸石,2006年因病请假休息,后来多次找四台矿要求安排上岗工作,四台矿一直未予安排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四台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有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而且应为所有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四台矿长年发放的是临时工工资,对其按临时工对待,从未给缴纳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闫桂艮向大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08年12月19日,仲裁委员会以超出法定受理时效为由作出同劳仲不字(2008)第1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年1月12日,闫桂艮向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补发工资损失。

2009年6月29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09)矿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因闫桂艮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四台矿之间存大事实劳动

关系,故驳回闫桂艮起诉。

2009年7月22日,闫桂艮提出上诉,2009年9月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因闫桂艮未能提交其与四台矿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其主体不适格,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9月14日,闫桂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终字第48号裁定认定闫桂艮与四台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闫桂艮虽未与四台矿签定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四台矿行政科科长陈正太证明其担任科研单位长期间,闫桂艮1990年上半年在运销站上班,下半年调到行政科上班;王桂兰、张引富、刘清臻等证人证明他们与闫桂艮一起在四台矿运销站、行政科及污水处理厂工作过。上述证人证言已能证明闫桂艮与四台矿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花名册、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持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该类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本案中,四台矿并未供该类证据,因此,应认定闫桂艮与四台矿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终字第 48号裁定认定闫桂艮与四台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人):闫桂艮(又名闫桂艮),

第二篇、抗诉与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书

抗诉

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抗诉的条件

(一).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诉的分类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抗诉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与再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抗诉的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法律监督权。 抗诉书

抗诉书的概念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抗诉书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书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又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抗诉书。检察院抗诉书

附注:1.本文内容摘自百度搜索;

2.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3020件。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2832件(此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近期数据未找到!);

3.以上内容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4.关于抗诉书的具体格式请参见相应具体法律文书格式。

2012年3月29日

第三篇、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书

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___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决(裁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______(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认定。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第四篇、刑事抗诉书范本

检察院抗诉书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检X刑抗[XXXX]X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XXX人民法院以XXX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的应当依由重至轻的顺序叙述;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第3款的规定,对XXX法院XXX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X X X人民检察院(院印)

X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X X X现服刑于X X X(或者现住X X X)。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第五篇、检察院行政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_______(申诉人)因与_______(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__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受理_______(申诉人)的申诉后,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_(原审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综上所述,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题)。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

„„(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情况)

行政抗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使用。

二、行政抗诉书按决定抗诉的时间先后编号。

三、抗诉书加盖院印,尾部日期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日期。

四、抗诉书内容及制作参考格式内容。

五、正本加盖“正本”的印章,副本加盖“副本”印章,正本送同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当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六、抗诉书正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章,加盖在正本末页个别涂改之处,应加盖校对章。

七、副本存检察附卷。

第六篇、抗诉书实例

检察院抗诉书

上诉程序的抗诉:石××故意杀人案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年度]×号

原审被告人石××,男,34岁,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省××县××村人,农民,住××县××镇××村。1996年7月26日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24日被××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997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依法审查,本案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县××乡××村村民钟××和郝××到本县××村找石××讨还其做买卖时所欠钟×的钱,3人在石××家喝酒时,郝××提出要钱一事,石××说没有钱。晚21时许,郝××、钟××离开,被告人石××的妻子李×花将其二人送出院门,并已从里边将门锁住,此时,钟××骑自行车离去,郝××在门外骂石××。石××从院内拿着锄头翻墙跳出院外,用锄头、铁锤打击郝××的头部,致郝××当场死亡。后将其尸体拖到邻居李×虎家厕所内,并且用玉米秆点燃焚烧,后畏罪潜逃。

上述事实有钟××、石××的妻子李×花的证言证实1993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至21时许在石××家喝酒讨还欠款等情况。李×虎的证言证明当晚有人在其家厕所内焚烧玉米秆的情况。带血的锄头、铁锤等凶器。法医对血迹等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无视国法,持械故意杀人,焚尸逃跑,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显属处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有拖拽调戏被告人石××妻子李×花的情节,与卷内证据和当庭质证不相吻合。本案中的在场证人钟××当庭证实没有见过被害人郝××有此行为。仅凭被告人及其妻子李×花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判决对于这种查证不实的辩解予以采纳,并由此认定被告人石××是基于义愤杀人、被

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二、原判决量刑不当。被告人石××用锄头、铁锤等凶器打击被害人郝××,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后焚毁被害人的尸体,畏罪潜逃达3年之久。被告人的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杀人焚尸,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不应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王××

一九九×年×月×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童××贪污案抗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检刑抗[1998]第×号

原审被告人童××,男,63岁,193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原系××无线电三厂服务部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市××路××号301室。1994年4月29日被逮捕,因被宣告缓刑于1996年4月26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童××贪污一案,由××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1995年8月18日××市××区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号判决,认定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童××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6年4月24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二中刑终字第×号判决,以侵占罪改判童××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7年6月1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刑再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二中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原审被告人童××在担任××无线电三厂服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省××市围棋厂购销围棋的业务过程中,让对方虚开5万套围棋子的空头发票(计价值人民币85050元),并以支付预付款的名义分别于1993年12月13日和1994年2月28日将本单位公款45000元和40050元先后汇至××市围棋厂,并于1994年2月28日通过填制转帐凭单,将该款记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市围棋厂厂长王××分两次将套出的现金8万余元送至原审被告人童××办公室及家中,童××予以侵吞。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维持二审判决,系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畸轻,裁定确有错误。

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线电三厂服务部是国有企业、独立法人;童××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根据修订前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童××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万余元,已构成贪污罪。××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抗诉书

检察员 李××

代理检察员 王××

一九九八年三月12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第七篇、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书

教案首页

教案续页

教学内容及进程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效力

的 判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的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情

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

应当制作抗诉书。

一、概念

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采用的法律文

书。

二、写法

(1)首部。标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编号: ×检 抗[× ×] ×号

2、正文

(1)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

案件来源有四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如果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

检查机关自己发现的;

(2)审查认定的事实

此部分应写明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3)诉讼的过程

此部分应写明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的日期、文号、理由、

诉讼费用的负担等。特别是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一样时,检察院抗诉书

应该重点叙述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如果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

样,则无须写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4)抗诉的理由

这部分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

(5)处理意见

先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然后写“经本院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检察院抗诉书

X X X人民检察院

民事杭诉书

检民抗[ ]x号

xxx(申诉人)因与xxx(对方当事人)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

xxx(生效判决、裁定文一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

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x“x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 X X人民检察院提

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X X x人民法院对X X X(原审原告)与X X 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x x 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民事

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x x x(申诉人)的申诉后,对x x x人民法院

对又xx(原审原告)与x x 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

民事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责过程,如

审查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己审查终结。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

号、理由、主文及诉讼费负担,如果法院判决、裁定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

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

及错一误)。

综上所述,x x x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

定)……

(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

议讨论决定

(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款第x项的规定(如包括多项的均列出),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

再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人民检察院(院印)

xx年x月x 日

抗诉书(刑事)

(一)概念

刑事抗诉书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

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

文书。

(二)写法

1.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的写法。·

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由首部、原审判决(裁定)情况、检察院审查意见

和抗诉理由、结论意见和要求、尾部、附注组成:

(1)首部。标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编号: ×检刑抗[× ×] ×

(2)原审判决、裁定情况。

第一,不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监督抗诉则要)

第二,案由,如果检法两家认定罪名不一致时,应该分别表述。

第三,如果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超时限等程序违法现象时,不必写明

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办案经过,只简要写明法院判决、裁定的结果。

(3)审查意见。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目的

是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告知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的重点是什么。这部分要观点鲜明,简要扼要。

(4)抗诉理由。针对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不

同情况,述写抗的理由。

第一,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则要针对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提出纠正意

见,强调抗诉的针对性。

对于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抗诉案件,只叙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当的部分,

认定没有错误的,可以只肯定一句“对××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即可。突出检、法

两家的争议重点,体现抗诉的针对性。关于“证据部分”,应该在论述事实时有针

对性地列举证据,说明证据的内容要点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 第二,如果

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主要针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论述应该如何认定行为性质,从而正确适用法律。要从引用罪状、量刑情节等方而分别论述。

第三,如果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抗诉书就应该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

法解释,逐个论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表现,再写明影响公正判决

的现实或可能性,最后阐述法律规定的正确诉讼程序。

(5)结论性意见、法律根据、决定和要求事项。刑事抗诉书中结论性意见应

当简洁、明确。在要求事项部分应写明“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6)尾部。署名方式,署检察院名称并盖院印

(三)格式

刑事抗诉书格式一:二审程序抗诉用

X 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杭诉书

检刑抗〔〕X号

X X X人民法院以X X号刑事判决书(定书)对被告人X X X(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

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

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

判程序严重违法)

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

等几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xx

人民检察院(院印)

xx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x x x现羁押于x x x(或者现住xxx)。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刑事抗诉书格式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用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x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xx x人民法院以x x 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xxx(姓名)xx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XX X法院X }X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X X X人民检察院(院印) X X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X“X现服刑于X X“(或者现住X X X)。

2.新的证人名单或证据目录。

范文欣赏(见课件)

第八篇、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书

××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199×〕2号 原审被告人石××,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省××县××村,农民,住××县××镇××村。1996年7月2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997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依法审查,本案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县××乡××

村村民钟××和郝××到本县××村找石××讨还

其做买卖时所欠钟××的钱款,3人在石××家喝酒时,郝××提出要钱一事,石××说没有钱。晚21时许,郝××、钟××离开,被告人石××妻子李×将其二人送出院门,并已从里面将门锁住,此时,钟××骑自行车离去,郝××在门外骂石××。石××

从院内拿着锄头翻墙跳出院外,用锄头、铁锤打击郝××的头部,致郝××当场死亡。后将其尸体拖到李×虎家厕所内,并且用玉米秸点燃焚烧,后畏罪潜逃。

证据: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无视国法,持械故意杀人,焚尸逃跑,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属处刑不当。其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有拖拽被告人石××妻子李×花的情节,与卷内证据与当庭质证不相吻合。本案中的在场证人钟××当庭证实没有见过被害人郝××有此行为。因被告人石××在潜逃期间与李×花同居5个月之久,所以,仅凭被告人即其妻李×花的辩解,又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判决对于这种查证不实的辩解予以采纳,并由此认定被告人石××是基于义愤杀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二、从重情节应该考虑。被告人石××杀人后又焚尸,潜逃3年之久,实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

到罚当其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王×× 一九××年×月×日 (院印)

王艳诉李纯海、李雨君借款纠纷抗诉案

××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检民抗〔1997〕×号

申诉人李雨君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连民初字〔1995〕第135号民事判决,向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4月6日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原始卷宗。 现查明,1995年2月1日,王艳与李纯海、刘建忠签订协议,将由王艳经营的景西滨海桑拿浴按摩中心转让给李纯海、刘建忠经营,转让费用34万元,约定于1995年2月1日先交3万元订金,余款31万元于2月末一次付清。李、刘如有欺骗行为,王艳马上收回按摩中心,并每天罚款3000元。李纯海因资金不足,找其朋友李雨君借款。李雨君手中持有锌厂欠铅锌矿建筑安装工程款的欠据7张,共40万元。经李雨君、李纯海商定,由王艳协助李纯海向锌厂索要所欠40万元工程款,然后将此款转给王艳,王艳表示同意。后王艳、李纯海未将工程款要来,王艳与1995年10月26日向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纯海付清所欠转让费23万元,房租9000元,以及

相应的利息。连山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以李纯海、李雨君为被告,作出连民初字第135号判决,认定原、被告所签协议有效,被告李纯海欠原告转让款及房租费应即时清偿。被告李雨君同意用其债权借给被告李纯海付予原告,系负有连带义务责任人,对此项债务应付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李纯海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转让款23万元,房租费9000元,自1996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滞纳金至执行完为止;被告李雨君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095元由被告李纯海承担。这一判决生效后,连山区人民法院从李雨君所在单位即铅锌矿建筑安装公司划拨27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混淆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本案中,存在两个方面即彼此有一定牵连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王艳与李纯海、刘建忠之间的转让关系,这是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二是李纯海与李雨君之间的债权借用关系,李雨君承诺将自己单位的债权借给李纯海,条件是王艳协助李纯海将7张欠据共40万元从锌厂要回,如要回,此款可借给李纯海用于接收按摩中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锌厂没有支付这40万元欠款,李纯海与李雨君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