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幼女小shuo

时间:2021-10-27 21:34:25 节日作文

篇一:《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京华时报讯 13岁女童小红(化名),被一墙之隔的邻居张某诱骗强奸两年。小红的继母无意中看到两人的暧昧短信,发现继女被强奸,于是报警。记者获悉,事发前是国企员工的张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已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国企员工强奸邻家11岁幼女

2000年出生的小红,在石景山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初中。父母离异后,她随父亲和继母生活,一墙之隔的邻居家住着一对30多岁的夫妻。其中,男主人张某为本市一家国企员工,家里有个年约9岁的儿子。多年来,小红一家与邻居张某一家关系融洽,走动频繁,小红一直以“叔叔”称呼张某。

据小红回忆,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说带小红出去玩。出于对这位“叔叔”的信任,小红跟着张某外出,却被他带到单位附近临时租住的地下室内,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小红说,我不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我怕他打我。有一天,叔叔提出要求,我拒绝了他,他就扇了我一个耳光。

女童曾一个月被强奸10余次

小红已经记不清张某与自己发生过多少次性行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有时一个月叔叔会让我与他发生10多次性行为,有时两个月只会发生一次。” 小红说,“叔叔”与自己发生关系最频繁的时候是2012年暑假。假期时,小红的父亲和继母白天都需要外出工作,家里只剩小红一人。张某便经常到家里找小红,并把她带至租住的地下室发生关系。

此外,小红是住校生,张某经常到学校接小红放学,然后直接将其带到出租屋强奸。“去年10月起,每到周五下午三点,叔叔都会骑摩托到学校接我,然后带我到他的出租屋发生关系。”小红说。

两年给女童5部手机以便联系{强奸暴力幼女小说}.

自2011年至去年8月,张某为方便联系小红,避免被人撞破“好事”,曾先后硬塞给小红5部手机,用来与其保持单线联络,联系时两人互称老公老婆。

去年12月初,小红的继母偶然发现小红手机内与张某的暧昧短信,在小红的哭诉中才得知张某的罪行。当月5日晚上,小红在继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次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对于长期强奸幼女的罪行,张某供述称:“我接触的女人当中没有岁数这么小的,觉得挺刺激,也没有别的想法。”

案发后,小红亲笔向检察机关写下满满3页纸的内容,用尚还稚嫩的文字控诉了张某的累累罪行,坦露出两年来自己苦闷和无助的心情。小红的父母情绪激动,提出坚决严惩张某。目前,张某的妻子对于丈夫的行为失望透顶,已带儿子离家。

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最终,石景山检察院通过有力指控,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提示

强奸幼女案半数为邻居作案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本市政法机关办理的强奸14岁以下幼女案中,半数强奸幼女的被告人与受害女孩熟识,其中近五成是邻居。邻居相对于陌生人来说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较容易下手。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路昊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习状况和成长中的烦恼,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教育孩子提高警惕。

篇二:《在读研究生公然作案 十二岁幼女惨遭强奸》

在读研究生公然作案 十二岁幼女惨遭强奸

2014-02-21 12:35:00 来源:齐鲁晚报

[提要] 一名27岁的哲学系在读研究生,竟然利用网络聊天,骗取了潍坊滨海区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酒店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原标题:在读研究生性侵12岁幼女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赵磊 通讯员 田鑫 王勇)一名27岁的哲学系在读研究生,竟然利用网络聊天,骗取了潍坊滨海区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酒店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2月20日,记者获悉,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新年伊始,两对夫妇带着两名十一二岁的小女孩来到滨海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被一名男子强奸。民警询问得知:2013年9月初,上小学六年级的12岁女生晓莹(化名),在上网时认识了一名自称叫做“乔楠”的QQ好友。“乔楠”自称是一个摇滚乐队吉他手,北京人,经常到全国各地演出。这让晓莹非常崇拜。该男子利用小女孩盲目崇拜的心理提出了见面的请求,并趁机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两人来到约定的酒店客房内,当两人见面时,“乔楠”强迫与12岁的晓莹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晓莹并没有想到报案,当男子看到晓莹没有声张时,便经常从北京赶到滨海区与晓莹见面,又多次发生性关系。1月份,晓莹与同学晓美(化名)一起来到该男子所在酒店内与其见面,男子开始当着晓美的面强行与晓莹发生性关系,并试图对晓美下手。但晓美进行了激烈反抗,使得该男子没有得逞。然而,晓美同样也没有报案,还是和晓莹一起与该男子见面,在见面过程中又被其多次猥亵。

直到2014年1月中旬,晓莹与晓美的父母察觉到两个孩子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而且精神状态不好,学校老师也反映孩子在上课时经常性走神精力不集中。在父母的详细询问下,晓莹、晓美终于坦白了真相,双方父母随即报警。

1月20日,滨海刑警大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谭某。谭某今年27岁,是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为某大学哲学系的一名在读研究生。“乔楠”是他在网上编造用来欺骗女性的,其目的就是通过网络聊天与女性熟识取得信任后再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谭某已回到北京。办案民警在网上以晓莹和晓美的QQ号假扮受害人与嫌疑人不断周旋,并希望能再次见到嫌疑人。而当他再次来到滨海区某酒店开房时,被蹲守的民警一举擒获。经审讯,谭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月20日,记者从滨海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谭某已被刑事拘留

篇三:《单亲妈妈引狼入室 交往男友强奸其11岁女儿5年》

本报讯 单身母亲苏某某来到广东务工,交友不慎和一名叫贺某某的男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某在务工期间无暇照看女儿,留下年幼的女儿小丽给贺某某照看,贺某某在苏某某务工期间,向小丽伸出“狼爪”将小丽强奸,时间跨度从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11月长达五年之久。记者昨日从南海检察院了解到,贺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

11岁女孩被母亲男友强奸{强奸暴力幼女小说}.

小丽出生于1997年9月14日,从小成长在一个没有父亲呵护的家庭。小丽的母亲苏某某对外一直称,自己和小丽的父亲离婚了。小丽从小就在贵州省老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2008年春节前,苏某某在东莞务工的时候认识了贺某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生活在一起。

为了照顾女儿,苏某某也将年仅11岁的小丽接到东莞一起生活。苏某某每天都要务工,没有空余时间照顾小丽,就将小丽留在出租屋内,由贺某某照顾小丽。贺某某为了和小丽拉近距离,要求小丽改姓贺,以后叫贺丽。

据小丽回忆,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某趁小丽洗澡的时候,故意用冷水泼到小丽身上,然后将小丽抱到床上擦干身上的冷水,用胁迫的方法将小丽强奸,并威胁小丽不能将强奸的事情告诉苏某某。那一年,小丽仅仅11岁。

幼女长达5年被玩于股掌

2009年2月份,苏某某来到南海黄岐务工,将小丽也接到盐步某小学读书,贺某某也跟来黄岐。小丽事发后供述,贺某某继续对其强奸猥亵,如果在强奸前小丽不同意就威胁说要杀了小丽,或者直接用暴力的方法殴打小丽屈从。

小丽成为贺某某发泄兽欲的工具,在被强奸的这段期间,她说每天放学回家内心都很纠结——想到回到出租屋又要被贺某某强奸,不回出租屋自己年幼又无亲戚不知道去哪里。贺某某的行为导致小丽经常上课都不能安心,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只好选择了退学。 2013年12月9日,苏某某在贺某某离开后,发现怀了贺某某的小孩,她决定到贺某某湖南老家找贺某某。女儿小丽急忙阻止苏某某找贺某某,并将自己被贺某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苏某某,苏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并由苏某某设计将贺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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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是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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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是强奸吗? 核心提示: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是强奸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话,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暴力幼女小说}.

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话,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年龄如何计算?

《民通意见》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强奸暴力幼女小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五:《十二岁幼女遭仨老师强奸 生孩子当成鉴定亲父证据》

十二岁幼女遭仨老师强奸 生孩子当成鉴定亲父证据

2013-12-22 国能网

12岁的小学六年级女生思思(化名),两个月前生下一名女婴。产后留下的缝合线,像一条大蜈蚣趴在小女孩的腹部,这注定是一道难以缝合的伤口。几个月来,围绕小学女生渐渐隆起的肚子,当地各方就一直为此焦灼不安:孩子的父亲是谁?这至今仍是个有争议的谜。 王小英发觉女儿的肚子越来越大,开始还以为是长瘤子。直到今年1月,她和丈夫李春生决定带女儿去做检查,“那时,整个小肚子都鼓起来了,女儿自己也以为是长了瘤子,或得了什么怪病。”{强奸暴力幼女小说}.

12岁的思思,是湖南祁阳县这家农户的独生女,在梅溪镇中心小学读六年级。对突然膨胀的身体,她事后回忆,当时除了害怕,并不知道这种变化意味着什么。1月16日,他们来到祁阳县中医院。

医生经初步检查,排除了是肿瘤的可能,这让孩子父母松了一口气。但接下来的B超检查结果,却让二人和所有在场的医生都大吃一惊。B超显示,思思怀孕了,肚子里的胎儿已经5个多月。

我们像被雷打了一样,根本就不相信。”王小英说,第二天她和丈夫又把女儿带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在那里,再次检查的结果和之前一样:女儿怀孕了。43岁的父亲开始愤怒,他动手打了女儿。这个激动后口齿磕巴的老实农民,感觉受到了莫大污辱,他冲女儿吼,逼问是怎么回事。

“女儿什么都没说。”半年后,王小英这样回忆那两天的“冷战”,“不管他爸怎么打怎么问,就是一句话不说。”

1月18日,两人带着女儿出现在祁阳县计生服务站。“我们考虑再三,准备趁别人还不知道,把孩子偷偷打掉。毕竟女儿还在上学,以后还要嫁人。”王小英说。

这成为后来李家被怀疑有所隐瞒的一个疑点:在发现女儿怀孕后,两天时间里,为何女儿仍能对其中的隐情守口如瓶?而原因未明,为何带女儿把孩子偷偷打掉?这些都似乎不太符合常情。

在后来的多次采访中,李春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和王小英对女儿怀孕的“真情”确实不知,“如果女儿跟我们说了,我们肯定早就去找(嫌疑人)了,也不会首先想到把孩子做掉。” 就此记者也曾向思思本人核实,她的说法是,“当时因为很怕我爸打我,就不敢跟他们讲。”祁阳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谭东方,无意中成为整起事件的转折点。正是她的报案,让“幼女孕妇”背后的隐情没有随着孩子一起流掉。

然而对报案中的一些细节,事后各方却呈现出不同说法。

祁阳县公安局向记者提供的案情通报中这样表述:1月18日10时许,受害人在其父母陪同下到祁阳县计生服务站,经查系怀孕。值班医生谭某,当即详细询问了受害人情况,得知其只有11岁,自称被村里一个老头强奸,谭某立即向我局110报警。

但李春生、王小英及思思本人均否认当时对谭说过“被村里一个老头强奸”,对这句话写进警方通报,他们认为是“构陷”。

在祁阳县计生站,记者联系上谭东方。她这样回忆当时过程:“那天小女孩爸妈带她过来引产,我们科室一个医生接诊的,然后叫我去看。我们也没见过这么小的孩子怀孕,当时他爸妈也不懂这方面的法律,我就帮他们报了警。”

思思说,第一次被强奸发生在去年6月。是一天上午,当时读五年级的思思去学校上学,“我去得比较晚,学校门口没什么人,汤某(该校老师)在门口,他拦到我,拉我到他的办公室。”

“办公室是单独的一个房间,里面有床,还有课桌,上面有书和粉笔。”在办公室里,

她说汤某给了她一杯水,“就像淘米水一样,一次性杯子装的”,喝完之后,她就慢慢失去知觉,直到快中午才醒来。

回想这一段,思思说她虽然昏迷,但下意识“有感觉”,“他一脱掉我的衣服,我就有反应了。我能感觉到他对我做的事情。(有强奸吗?)有,他强奸我。”醒来之后,思思说汤某拿一把水果刀威胁她,还刮破她的手。“他叫我别说出去,如果告诉了家人,就把我杀掉。”

思思向记者展示她手背上的一道疤,位于左手大拇指和食指间,清晰可见,她称就是当时汤某所划。而这一天只是开始。思思说,第二天汤某又把她叫到办公室,“再一次强奸了我。”

除汤某外,思思说,还有另外两个老师也强奸过她,“一个是74班的数学老师唐某,一个是72班隔壁班的语文老师,很胖,肚子很大,只知道姓王。”这两个老师的侵犯发生在9月,她刚上六年级。

思思回忆,9月开学后不久的一天,“那个胖子老师叫我去他那里看电脑,在他的办公室里,他把我的衣服脱掉„„”另外两次,“一次是在教室里面,人都走了,他把所有门都关了,在里面做那个事。还有一次是在早上,我上楼的时候,他把我拉到办公室,也做了那个事。”

另一个老师唐某,思思说,这个50多岁的老师爱跟踪她,“我走到哪里,他就走到哪里。”去年9月20日左右,“唐老师班上一个学生,叫我把他们班的作业本送到唐那里去。到了办公室他就把门关上,我出不去,就在那里喊,但是没有人答应我。”

篇六:《小学教师强奸6名幼女数十次拍裸照被执行死刑》

小学教师强奸6名幼女数十次拍裸照被执行死刑 2013-05-29 15:43: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有5791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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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空间 人人网 有道云笔记 中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表明当前我国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已经引起最高法的高度关注。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刚刚接受中央台记者专访。

这起典型案例中,7名女童被害时都才9岁、10岁。出于对孩子们的保护,这也是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唯一没有写明被告人姓名的案例。被告人鲍某某,1966年4月出生,大专文化,在某村小学担任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他利用教师身份,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自己的学生。薛淑兰介绍了鲍某某犯罪的恶劣情形。

薛淑兰:鲍某这个老师,主要是针对自己的女学生作案,以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学生带到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地方,强迫这几个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乘机猥亵和强奸这些学生。

更为恶劣的是,鲍某某对孩子们的猥亵、强奸多达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最后,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薛淑兰:他作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并且应当保护好学生不受侵害,但是鲍某却利用教师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女童身心健康,所以必须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此类案件决不手软。

薛淑兰: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样的一起典型案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非常及时。

佟丽华:最高法院公布这个案例非常必要和及时,现在司法要向整个社会传达一个清晰的信息,也就是幼女必须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包括猥亵,一定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以震慑整个社会,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安全。

司法实践表明,当前农村的留守儿童,包括随进城务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安全呢?佟丽华建议。

佟丽华:我们怎样来保障这些孩子的安全,从教育行政部门讲,要加强老师入门的严格审查,避免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或类似问题的一些人进入教师这个队伍,同时应该加强对老师的教育和监管,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强奸暴力幼女小说}.

特别提示家长,要多跟孩子沟通,特别要提示他们注意保护自己。

佟丽华:从家长的角度来说,一定要有一个意识,当孩子提出类似问题,可能受到性侵害的问题,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要给孩子以宽慰、安抚、鼓励,避免孩子在受到伤害后,不敢向家长说,或者说了,承受来自家庭的心理压力。

篇七:《浅谈我国奸淫幼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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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奸淫幼女犯罪

作者:李彬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被奸淫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犯罪是严格责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只要被奸淫对象的年龄不满14周岁,行为人就构成强奸罪;有人则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有行为人明知被奸淫对象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奸淫幼女;犯罪;强奸罪

奸淫幼女犯罪是一种很严重的性犯罪,由于我国刑法条文对其规定过于简单,理论界对该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及罪名问题以自己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对奸淫幼女犯罪的理论研究并进而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对外国奸淫幼女犯罪立法的考察

1.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罪名

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是对女性性自由的严重侵犯,而对有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意义,不能正常行使性自由的自由权利,所以各国法律都给予特殊保护。各国法律对奸淫幼女犯罪确立了不尽相同的罪名。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