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掉京的政策

时间:2021-10-27 16:30:59 节日作文

篇一:《北京户籍政策》

北京户籍政策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篇二:《办理北京户口的有关政策》

北京市户口的有关政策

此罗列出几乎所有的进京审批的政策依据,每个人都可以对号入座,找到符合自己条件的审批通道。

申请人办理本人进京:

1、北京市单位接收毕业生进京

2、北京市科技类产业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北京市引进留学人才和港澳台高级人才

4、北京市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进京

5、首都金融企业引进人才进京

6、办理小城镇户口进京

7、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进京

8、中央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进京

9、中央单位京外机构干部回京安置

10、军队置业干部接收安置进京

11、中央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进京

在京申请人办理外地亲属进京:

1、北京市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2、北京市单位人员办理工人配偶、子女进京

3、工人单调 进京,工人对调 进京,招收家居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4、中央在京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5、驻京部队随军家属进京

6、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在京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中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北京市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注:夫妻双方应同去同留。

二、办理程序

1、区属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非公经济组织通过朝阳人才服务中心将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

2、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3、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主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引进×××的申请》及其电子版,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引进人才基本情况、引进理由、突出业绩和作用;

3、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等相关认定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8、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9、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10、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1、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京工作期间申报单位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户籍掉京的政策}.

的,提供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③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④借住亲友房子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1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主迁和随迁人员户口登记住址必须在同一地点);

15、《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6、近期体检表;

17、完整齐全的个人档案;

18、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户籍掉京的政策}.

(二)随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再婚者需出具离婚证书或丧偶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6、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7、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8、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0、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1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

12、《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3、近期体检表;

14、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5、完整齐全的人事档案;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

1、配偶是工人或无业身份不随迁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具工人身份或无业证明、招工手续和近三年的工资调资表,并提供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

2、申报单位需同时报送原件和复印件(A4)。所有复印件由申报单位与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注明“原件已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报送单位印章。

篇三:《户籍改革,7种人可留京)》

媒体解读户籍改革政策 7类人可落户北京

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北京将会及时出台积分落户制度。

最新统计数据指出,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02.7万人。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安全感。“黑市”上,北京户口甚至是一种待价而沽的商品。

新京报记者归纳发现,近年来,北京市出台的一些便民政策已覆盖非京籍人口,如生育险等。然而,虽然部分政策待遇的户籍藩篱在逐渐模糊,但“北京户口”的附加值依然能够延伸至各个民生角落。

哪些途径能取得北京户口?

1.新生儿

目前北京新增户籍最多的情况。父母一方为京籍,就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2.高端人才

主要是指被列入“千人计划”的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3.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实现留京,比如考取北京市、中央部门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国企等,或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社工岗位。根据规定,“进京”应届本科生不能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

4.有条件投靠者

夫妻投靠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需满10年;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则要求:申请人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申请人在外省、市(县)无子女。

5.劳模等

今年相关部门规定,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此前,有在京见义勇为人员也获得过北京市户口。

6.商人

为北京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北京落户。

7.其他人员

通过公务员考试;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就有机会获得北京户口。

北京户口的“附加值”

养老

目前,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户籍限制的,但退休之后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对于能否在京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在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外埠户口、在北京市工作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

可在北京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还可以像京籍人员一样,在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教育

北京户籍的孩子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在京参加中高考,报考各类高校也不受限制。

而非京籍适龄儿童,入学需要审核“五证”,即法定监护人务工证、实际住所居住证、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此外,一些区县还出台了各自细则,审核条件可能比“五证”更多。

高考方面,以往非京籍学生需要回老家参加高考。今年起,北京异地高考初步“破冰”—允许符合条件的异地考生,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但仅限于报考高职。

据媒体报道,从实际报考情况看,最终获得在京高考资格的考生,占北京随迁子女总数的比例仍然偏小。

住房

在房地产调控方面,和购车限制类似,是否拥有北京户口都需要遵守北京的限购政策。

不过,北京市户口的成年单身人士只要在北京未拥有住房,就可购买一套住房,“有房没房”是唯一门槛。

没有北京户口的无房人士,则需要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购买一套住房。

而且,北京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以买两套房子,非京籍只能购买一套。

此外,目前在京的保障性住房,除了公租房,其他只对北京市户籍放开,未对非京籍开放。公租房方面,也仅有个别区县对非京籍开放。

购车

目前北京实施严格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在购车方面都需要摇号。

不过,拥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名下无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即可参加摇号。而没有北京户口则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比如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其他保障

●医疗保障

只要是在京工作的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医保,医保待遇和是否拥有北京户口无关。但是,对于学生儿童、无保障老年人、无业居民等群体,北京市将其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的只是北京市户籍人员。

●低保

对于低收入群体,北京目前的低保政策针对的也是持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如果是外地户籍居民申请低保,必须还要满足同京籍居民结婚后并在北京市定居半年以上等条件。

篇四:《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

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户籍掉京的政策}.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

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1.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T员均为国家干部;

(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位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2.对调程序:

(1)由进京干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人事司与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协商后向人事部行文,行文中不需附出京户口指标。

(2)人事部将调函发给行文部委,抄送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

(3)出京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人事司转审批部委人事司,并送人事部。

(4)人事部收到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干部办理调动进京手续。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2个月到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北京分院。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北京分院将予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类人员共同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