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

时间:2021-10-27 13:02:15 节日作文

篇一:《天津市户口政策(比较全面)》

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

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

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 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篇二:《天津户口的办理》

人生会遇到很多选择,对于即将毕业的你而言,也许会面临诸多选择:你可能一时难以找到称心如意的接收单位,但又想落天津市户口;你可能已找到了一家接收单位,但接收你的单位却不能给你办理落户、不能接收你的人事档案(尤其是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或者你根本就不想固定在某一单位工作而想自己闯天下,却担心户口和人事档案以及各种社会保险缴纳,不知怎么处理好。 全国各高校毕业生凡是具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同学,可随时与本人联系办理档案存放,落户于天津市等各种服务:

1、本人准备出国留学或国外工作的同学,但不愿意将本人档案、户口迁往原生源地;

2、本人准备报考研究生(学校地域不限),但不愿意将本人档案、户籍迁往原生源地;

3、本人已经找到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解决不了存档、落户,又不愿将本人的档案、户口迁往原生源地(用人单位地域不限);

4、本人尚未找到用人单位,学校派遣时间已将近,并愿意继续在天津发展,不想将本人档案、户口迁往原生源地(例如:留津报考公务员,在外企寻求发展等)。

应届毕业生办理条件:必须是正规统招本科及以上,有空白三方协议和就业推荐表。有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

人才引进办理天津户口条件: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档案在当地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一年以上,在调出时必须有蓝白报到证,干部介绍信,干部身份转正定级表 ,工资定级表,同意调出函(干部介绍信就像干部商调函一样,就是指派某人到某地报道等等。工资介绍信就是用来向对方人事管理单位证明你的定级工资的。如果你原来档案存在人才中心,那么就由人才负责出具。如果原单位有人事权,就由原单位出具。可能需要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以上档案内都要有.经我们办理完毕后,落户进我们公司的集体户口上,然后才能迁出.工资定级表上除了有当地人才中心的盖章外,还要有当地用人单位盖章。

应届毕业(暂缓毕业只要有派遣证视同为应届)是你人生解决户口的一次极好机遇,一旦户口迁回老家,出来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如果是非应届毕业生要解决天津户口的话,只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人才引进,统招本科,学位证 干部身份的转正定级在原籍市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操作,由原籍单位盖章,家属可以根据情况随迁手续。 第二、购房100万以上办理蓝印户口

第三、投资200万以上办理蓝印户口

第四、企业纳税额达到一定程度办理天津市户口

天津户口 人才引进

天津户口办理流程说明-毕业生-人才引进-蓝印户口

第一、全日制统招本科学历,学位证

第二、原籍市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干部身份转正定级

第三、天津有接收单位

第四、户口本上学历必须是本科

1、如果本人没有住房情况下可以落天津市集体户口,因为没有住房而称之为集体户口,是天津市正式户口。集体户口不能落子女户口,集体户口和档案不能分离,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时,要先迁移户口,然后再迁移档案。

当但您自购住房有产权证时、或配偶名下有房产、或者父母名下有房产、可以迁到所在街道派出所自立户口本

应届毕业生落户天津所需材料{天津户口}.

应届毕业生生落户手续

材 料

1、毕业证;

2、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报到单位为天津公司;

4、户口迁移证

5、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协议书一份(三方协议);

7、进津申请表;

8、一张一寸相片;

篇三:《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2012-05-02 09:18

第一节 户籍登记管理

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二条 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 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 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 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

(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 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 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

(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死亡注销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

第十一条 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项目;

(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项目;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