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时间:2021-10-27 11:37:40 节日作文

篇一:《最低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最低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基本工资标准虽只有两字之差,作用却有很大不同。在不少地方相继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后,一些企业为了化解由此增加的成本,刻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强度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的收入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劳动者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劳动者的基本工资部分实际上是被资方压缩了——这是造成一些地区出现“用工荒”的根源之一。倘若直接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劳动者工作绩效和其他奖金另外计算,资方就不那么容易通过玩障眼法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答案补充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在我国目前因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还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在各地方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状况会有相应最低工资的一个标准!!!

答案补充

最低工资是政府定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最低应该提供的数额。 而基本工资是单位内部的工资结构的问题,基本工资加奖金等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

篇二:《最低工资十大案例》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上)

时间: 2010-9-2 12:07:22 点击1102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去年金融危机外,每年都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今年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增加了160元,增加幅度达到16.7%。本次最低工资调整消息发布后,《人才市场报》接到不少来电来信,本文试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1.“包食包住”和社保个人缴费能否算入最低工资?

[案例] 王小姐在一家鞋厂做操作工,入职时鞋厂规定,包食包住,工资1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至是1120元/月,她的工资也该增加了。鞋厂则认为,她的工资加上企业包食包住的费用,早就不止1120元了,因此拒绝增加工资。

[说法]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就此案而言,首先王小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首先要从最低工资计算中剔除。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应为2140元。所以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1120元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预计为2140*11%=235.4元,但以下月社保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共计1355.4元,再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公积金134元(预计7月1日起将调整到149.8元)共计1489.4元。正常情况下如果王小姐的应发工资低于1489.4元,鞋厂就有可能违反规定。当然这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尽管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费用,但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即使实际的用工成本支出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计入实物及有价证券。

[提醒]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案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内工资9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正式工资12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提醒]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3.调整最低工资对加班费有影响吗?

[案例] 在一家电子厂工作的唐先生,每个月实际收入有2000多元,但要经常加班,原来基本工资是1000元,工厂规定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9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本次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唐先生提出应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即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3.5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27元。唐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说法] 唐先生的要求有不合理的地方,这次调整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而不适用于全日制用工。所以唐先生提出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的要求,企业可以不予满足。但是这不意味着他的加班费基数不应提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1.75)为51.49元,最低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为6.44元。以此计算,唐先生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应不低于9.66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应不低于12.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应不低于19.32元。

[提醒]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执行劳动法中有关加班费的规定,目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

4.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案例] 小薛2010年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通讯费补贴100元、奖金300元。应发工资共为1880元。小薛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请问小薛是否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

[说法] 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是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但是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至于补贴,明确从最低工资中剔除的仅为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三类,但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

据此,将小薛的1880元工资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后为1170元,再依法扣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最低工资}.

5.拿“提成工资”的职工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 广州某旅行社发生的导游集体辞职事件,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这些导游辞职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发放的底薪太低或者干脆无底薪。目前广州有70%以上的导游是独立导游(兼职导游),即使是全职导游,他们每月的基本工资也只有200多元,一天的出团补贴是40元。至于地陪,他们一般是没有基本工资的,收入主要是靠购物回扣和加点的收入。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导游不想“宰客”也难。但也有人说,这就是目前国内旅游业的“行规”,底薪或者无底薪都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导游怎能出尔反尔?

[说法] 任何“行规”都不能违反法规。旅行社可以对导游实行浮动工资,但是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但劳动者只要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广州这家旅行社的全职导游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即使“团费亏损”,也不能每月只拿200元的工资或者“零工资”甚至“负工资”。兼职导游的工资收入也要符合有关规定。

[提醒] 对于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可以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周期后,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重新达成工资的协议,按新协议的标准执行,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上海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应落实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下)

六、计件制职工未完成定额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

谈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谈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劳动工资即被扣减20%,直至扣完工资为止。某月,谈某因患病初愈,仅完成定额70%,单位遂据此发放其当月工资8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谈某认为,自己因患病导致体力不足,但自己也坚持工作,单位即使减发工资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认为谈某已经病愈上班,其未完成定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单位才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发放工资。

说法:

所谓“正常劳动”就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中工厂首先要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其次,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谈某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

纪减发他的月工资,但是谈某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了正常的劳功义务,其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

有的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工资”,其实只要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就应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自愿约定的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不允许因此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七、病事假职工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

郭先生在某企业工作已有1年多,公司在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1200元。2010年4月他请了16天病假和1天事假,公司当月发给他工资是800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说法:

只有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才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劳动者缺勤,如请病事假、旷工,或者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到手工资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旷工或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迟到早退等也可按照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单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需注意,计算病事假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

日病假工资=本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月制度工作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即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郭先生假期月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200元(最低不得低于896元),假期日工资基数为55.17元。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沪劳保发(95)83号确定,郭先生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根据以上公式计算,郭先生日病假工资为1200÷21.75×0.6=33.10元,即他每请1天病假可扣除20.07元,16天病假可扣除321.12元,扣除后当月工资只有878.88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896元),应补足到896元。但单位还可依法扣除1天事假工资55.17元,他的当月实际到手工资应不低于840.83元。

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篇三:《最低工资包括哪几部分》

最低工资包括哪几部分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

从理论上来看,按照“工常劳动”的解释,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而不应包括作为超额劳动报酬的奖金延长工作时间应得到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劳动所得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奖金绝大部分已成为某咱程度上对全体职工发放的附加工资。因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这意味着,只要企业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奖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企业就没有违反《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上述扣除项目中,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第(4)项虽然体现为劳动者的当期收入,但由于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客观上很难准确进行计量。因此,根据最低工资的定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例如劳动竞赛奖、职工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目前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1)企业对职进行培训的费用;(2)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关规定而发放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例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3)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4)因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5)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医疗卫生费;(7)丧葬抚恤救济金;(8)其它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述各项均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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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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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 核心提示:2015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根据最新的规定,2015年5月1日起开始调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以下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州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广州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5元/月;

2、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

二、广州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相关法律经验:

1、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费用?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如果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怎么维权?{最低工资}.

(1)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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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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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最低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呢》{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呢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

从理论上来看,按照“工常劳动”的解释,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而不应包括作为超额劳动报酬的奖金延长工作时间应得到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劳动所得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奖金绝大部分已成为某咱程度上对全体职工发放的附加工资。因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这意味着,只要企业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奖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企业就没有违反《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上述扣除项目中,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第(4)项虽然体现为劳动者的当期收入,但由于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客观上很难准确进行计量。因此,根据最低工资的定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例如劳动竞赛奖、职工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目前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1)企业对职进行培训的费用;(2)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关规定而发放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例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3)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4)因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5)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医疗卫生费;(7)丧葬抚恤救济金;(8)其它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述各项均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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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 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 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目前多

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政府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往往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外资) 网开一面,最低工资制度并没有贯彻落实。最突出的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上, 企业采用各种手段压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长期拖欠工资等问题相当突出和普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工资管理(包括最低工资)视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予以干预,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政府对最低工资管理的职责。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我个人是赞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并且认为其实施很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开始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企业在工资分配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存在差距,雇主凭借着对资本的所有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底层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有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国家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

大, 基尼系数迅速攀升。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目前底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收入, 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三)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本投资状况。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有支付能力要求的投资,尤其是人力资本投资中对劳动者技能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教育与培训投资,决定支付能力大小的收入水平是制约教育与培训投资的重要因素。工资收入是大量低收入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来源,而最低工资制度是他们收入的保障。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 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适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制度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话题缘起 最近,学者的一句“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让舆论哗然,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澄清,但是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最低工资过低,是百姓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分工的竞争优势。到底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我国实行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大{最低工资}.

还是弊大?依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去保持竞争力是长久之计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邀专家探讨。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造就低端企业的洼地

提高最低工资让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

李培祥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及不断提高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和生存条件,不仅可以使规模庞大但收入低、素质不高的初级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且将推动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增值、拉动内需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尽管从理论上分析,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成本有可能导致失业,同时,用工单位还可能为规避制度的制约想方设法“寻租”,劳动者不得不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付出更高的搜寻成本。在我国劳工组织化、社会保障化、国家法治化等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价格问题上不能过分相信市场本身的力量。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研究者就已发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有效改善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条件,激励劳动

者进一步提高劳动技能,进而提升其素质、增强其忠诚度,最终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单一的劳动力低成本已不具竞争优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我国企业的主要成本中,劳动力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的人工成本仅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只有6.1%。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而且还会促其转型。特别是在目前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环境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单一低成本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了。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才会较快地变原来依靠单一的低成本竞争为依靠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塑造等综合优势的竞争,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

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意味着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而劳动力价格上升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低收入不仅会使劳动者生活保障度降低,无力提升自身素质,而且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甚至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形成对立,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造成损害。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使劳动力价格提升,可以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使劳

动效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可能。

外资选择中国最看重的因素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

许多人担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因为承担不了人工成本而外迁。其实,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不仅不会影响区域企业的外迁和外资的进入,而且还会因为企业责任的增强和劳动者的勤奋及高绩效而吸引高素质企业进入,进而提高企业及区域的整体竞争力。要知道,如今的外资企业之所以选择进入我国,最注重的因素并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比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多了,比如孟加拉国、柬埔寨、越南,可为什么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还是要选择中国?这是因为我国有广阔的市场,有较完善的供

应链,我国的劳动者非常勤奋、工作效率高。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

较低的工资标准使经济发展缺乏技术劳动力的支撑,只能把淘汰企业吸引进来,而将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拒之门外,甚至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对高素质企业形成激励,实现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最终提升整个地区的竞争力。(作者系广

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