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27 06:12:12 节日作文

篇一:《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篇二:《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

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

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

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

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

篇三:《江苏养老金并轨方案》

2015江苏事业单位时政: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公布 缴费工资基数有所差异

自从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各省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10月份更是有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至少13个省份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在过渡性养老金发放问题上,地方对中央方案进行了细化,坚持保低限高。 进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各省的实施办法大体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差异: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是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各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女士对本报表示,这次改革中,自己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周女士任职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资缴费,那可就亏了。”周女士说。

关于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中人”: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

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篇二:2015江苏事业单位时政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公布 缴费工资基

数有所差异

2015江苏事业单位时政: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公布 缴费工资基数有所差异 进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各省的实施办法大体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差异: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是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各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女士对本报表示,这次改革中,自己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周女士任职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资缴费,那可就亏了。”周女士说。

关于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中人”: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

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篇三:2016江苏公务员时政17地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多为中人设10年过渡期

2016江苏公务员时政:17地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多为中人设10年过渡期 近日,山西、广西、江西、辽宁等省份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至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在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地方案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多个省份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篇四:《17地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设10年过渡期》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7地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设10年过渡期

近日,山西、广西、江西、辽宁等省份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至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在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地方案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多个省份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篇五:《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11-02{江西省养老,金并轨的意见和实施办法}.

《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自从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各省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10月份更是有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至少13个省份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在过渡性养老金发放问题上,地方对中央方案进行了细化,坚持保低限高。

进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各省的实施办法大体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差异: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是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各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女士对本报表示,这次改革中,自己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周女士任职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资缴费,那可就亏了。”周女士说。

关于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中人”: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

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篇六:《江西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算公式的解释(2006年7月1日起标准)》

江西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算公式的解释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个人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基础养老金

1= 2 (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

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00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政府每年都会公布。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1XXXX3、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N (C + C + C+···+ C ) 123n

式中: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计算公式为:

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 =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查自己的登记本上的个人账户累计额)

2、相对应的计划月数可查下表: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以上是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若是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且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四、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

1.1= (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

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1、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政府每年都会公布。

1XXXX2、本人缴费平均工资指数 = N (C + C + C+···+ C ) 123n

式中: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职工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3、参保人员本人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为95年9月30日前本人的连续工龄;

1.14、计发系数:1.1% (即100 )。

篇七:《2015年养老金并轨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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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养老金并轨改革方案 核心内容:2015年最新养老保险制度是怎么样?养老金并轨制度公布,也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废除。在2015年最新养老保险制度下,公务员须缴纳月工资8%,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