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和补贴的区别

时间:2021-10-27 04:56:25 节日作文

篇一:《津贴与补贴、福利的区别》

津贴、补贴和福利的区别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福利,是对员工生活的照顾,是组织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与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是劳动的间接回报。

根据福利的范围可以分为:

(1)国家性福利:在全国范围内以社会成员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

(2)地方性福利:在一定地域内以该地区的居民为对象的福利事业。 根据福利的内容可以分为:

(1)法定福利: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企业福利: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团体保险等等。

企业福利根据享受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

(1)全员性福利:全体员工可以享受的福利,如工作餐、节日礼物、健康体检、带薪年假等。

(2)特殊群体福利:指能供特殊群体享用,这些特殊群体往往是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企业核心人员。特殊群体的福利包括住房、汽车等项目

篇二:《津贴、补贴、福利的区别》

津贴、补贴、福利的区别

津贴,补贴和福利有什么区别?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福利是对员工生活的照顾,是组织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与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是劳动的间接回报。三者都是给员工基本工资以外的补偿。

篇三:《什么是津贴与补贴 各种津贴补贴你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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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津贴与补贴 各种津贴补贴你了解多少

对于津贴和补贴,你知道多少呢?津贴和补贴是不同概念,而且津贴和补贴有很多不同的类型。高端营销推广平台鹿豹座(广告)下面就给你带来津贴和补贴的不同相关知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1、为保障特殊环境和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高温、井下、粉尘、有毒环境以及接触放射线等或在特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放的高温津贴、野外津贴、井下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地区津贴等。 2、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加班加点津贴、班组长津贴等。 3、职务或技术性津贴,如职务津贴、科研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科研津贴。

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由国家或单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目前实行的补贴主要有:副食品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类津贴、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津贴与补贴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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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与补贴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不同的是,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而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

津贴、补贴与工资什么关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也就是说,一般的津贴、补贴是包括在工资之内的,如计时工资就包括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当然也有部分补贴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如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高温津贴

2015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以北京为例,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低温津贴

除了高温津贴,还有低温津贴。《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对于低温津贴的发放,始终没有出台具体政策。国家未制定关于低温作业防护的相关规定。 有律师认为,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属于休息权健康权范畴。各地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提出相关议案、提案,但均未能推动正式的低温劳动保护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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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津贴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不等同于加班津贴,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毕竟不能取代加班费。 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夜班津贴

关于夜班津贴,国家并未出台过任何相关规定,各地则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些省市如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执行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 以上海为例,中班(22 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 2.20 元;夜班(24 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 3.40 元;夜间(夜间连续工作 12 小时的)津贴标准为 4.40 元;5 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 0.80 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 22 时以后的,发给夜餐费 2.20 元,通宵值班可发给 3.40 元。 部分省市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了夜班津贴标准。天津市政府2008年出台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即产假工资。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的多少与劳动者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直接相关。计算方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了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 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以上就是关于津贴和补贴的相关知识,这些都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高端营销推广平台鹿豹座(广告)提醒你还是最好了解一下。

篇四:《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

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

贴、津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

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

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

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

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

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

补贴、津贴,不征税。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

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继续追问: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怎样才算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补充回答:

即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

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9-07-07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津贴和补贴的区别}.

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

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

的。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规定,税法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

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工资口径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细小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免税项目

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

类补贴、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为工资支出,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

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

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在福利费中支出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

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8年向职工支付供暖费补贴2000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000元、职工食堂经费补贴30000元、职工交通补贴

5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四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福利费,按福利费扣除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

按规定并入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

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2008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失业保险费3万元和住房公积金80万元,分别超过财税[2006]10号所规定的标准,则按照规定,应就超过部分并入职工当期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两个所得税对工资口径规定的比较可知,其实两者存在差别还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几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将两者进行认

真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税务机关在检查或核查时能顺利过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征收管理,税总日前出台了新文件《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实际上,{津贴和补贴的区别}.

先前出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

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

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

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

篇五:《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

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

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

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

三、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其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设置这一标准是防止企业利用福利性补贴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例如企业在营利能力增长时为了少缴所得税而不适当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额。

34号公告生效后,区分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的重要性何在?以下事例可以说明。 假设A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核算发现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计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800万元,包括: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2.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400万元;3.企业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200万元;4.企业为高危工作岗

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其中,第2项和第4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A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在34号公告生效前,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

=2000-800=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68=632(万元)。

34号公告生效后,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1200+400+100=1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00+200=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比34号公告生效前的计算方法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万元。

根据上例可见,原先受工资总额14%扣除限额限制的福利性补贴改为计入工资总额,一方面可以全额扣除,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可以减少三项费用因超过限额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张图告诉你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类型,具体包括11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就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作了明确。一张图告诉你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津贴和补贴的区别}.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三)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个税税前扣除的执行标准,这一期,小编继续为您介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执行政策。

篇六:《公司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

XX公司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

年 月 日( )财字第 号

第一章 住宅津贴

1.领取资格

在公司宿舍及其他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员工,自_____年_____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2.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1) 本人是户主

a) 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b) 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1) 本人不是户主

a) 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b) 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c) 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3.购、建私房津贴

1) 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2)无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2) 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2)无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4.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员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5.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员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部门主管,以转交给总务部。 6.确认

根据上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部门主管及总务部主管需要确认该员工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并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7.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员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员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合同、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8.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提交有关材料,以转交给总务部。

第二章 特别工作津贴

1.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此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2.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_____元。

第三章 锅炉操作津贴

1.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2.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____元。

第四章 电话交换津贴

第五章 保健津贴

篇七:《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

X X公司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

一、住宅津贴

(领取资格)

第一条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19X X年X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津贴额)

第二条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一、本人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二、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3、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第三条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领取手续)

第四条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家属关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