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开的事故证明样板 单方事故开交警证明

时间:2020-06-02 00:00:00 100字

篇一:《交通事故证明书》

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时间:2015年4月14日凌晨零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 当事方基本情况:***,男,汉族,现年32岁,住址:陕西省**县**镇***路27号,身份证号码为:*******,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陕*****轿车。

经调查证实,2015年*月*日凌晨零1时许,**驾驶陕***轿车向西安方向行驶时在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大队**中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勘察,确认为***事故,特此证明。

2015年4月20日

篇二:《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证明

今收到甘A·PT899车主曾育臣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整),作为万里云复查费用,兰大二院第一手诊断资料患者作为复查依据,曾育臣有复印件,如果复查结果万里云身体无问题(仅限于第一次检查的部位),此次交通事故就此了结。如有异议可去交警大队报案调查。 特此证明。

2015年6月5日

篇三:《交通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編號:

件十八

附記:本證明書僅供證明當事人確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用,不作肇事原因分

析、鑑定、財損估計或其他用途。

篇四:《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证明》

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证明

公安交(2014)03号

篇五:《交通事故证明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时间:2015年4月14日凌晨零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包茂高速西镇下行线

k982+100m处 当事方基本情况:***,男,汉族,现年32岁,住址:陕西省**县**镇***路

27号,身份证号码为:*******,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陕*****轿车。 经调查证实,2015年*月*日凌晨零1时许,**驾驶陕***轿车向西安方向行驶时在包茂

高速西镇下行线k982+100m处,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车辆******。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大队**中队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勘察,确认为***事故,特

此证明。 2015年4月20日篇二:仅有事故证明书的交通事故处理 浅析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

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

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

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此引发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其函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

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

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书就意味

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

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

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

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

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交警大队开的事故证明样板}.

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

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

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

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

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

笔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

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

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

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

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

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

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

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

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

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篇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条款的理解 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

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宋春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

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审查的规定。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

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

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及证明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在证据属性上,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鉴定意见、

书证、勘验笔录等争论。也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法律规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但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的证明力,人民法院

应当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无考虑其他证据的必要。还要观点认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为书证,而且与其他的书证并无不同,应当根据普通书证的规则进

行证据的审核认定后,确认其证明力。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上述各种争议的回应。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它证据的基础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

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在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概言之,反对

和质疑的意见主要认为,这条规定尽管具有合理性,但操作性难以把握,特别是推翻事故认

定书可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容易使问题复杂化。赞成的意见认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

中,交警部门处于第一线,法院审理中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

鉴定意见、当事人笔录等证据材料还原事故现场,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具有高度的证

明力,人民法院不宜轻易推翻;同时,法院应允许交通事故当事方充分行使举证权利,并依

据各方证据情况独立认定事故责任,而不受事故认定书的影响,回归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仅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据,不尊重事故真相,就会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我们根据各方的意见对本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

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

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

(一)书证的涵义

书证是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方法和证据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又被称为文

书证据,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出发,书证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审团获悉案

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书证是指法院通过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

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1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

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物件。书证一方面是以书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为证据 方法,另一方面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文书和书证:

文书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

号表示的东西成为证据资料时,便称为书证。 关于书证的概念,我国学者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的认识是一致的。有人认为,“书

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2有人认为,“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

作为载体,以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载体上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的物品”。3有人认为,“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像或表格表达人的思想、意图并具有证

据特征的证据材料”。4有人认为,“书证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在诉讼开始前

或者立案后制作形成的,以其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真实材料”。5有人认为,“书证是指诉讼发生前制作主体以文字、书画等书面形式所

记载的真实思想内容或者其他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6关于书证内涵的认识,我

国学者与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解基本相同,都认为包含这样几层含义:1、它首先是一种物件或物

品; 2、该物件是一定文字、符号、图表等的载体; 3、这些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代表

一定的内容、含义,而且能证明案件事实。7广义上讲,书证不仅包括打印、书写于纸张上的

文字记录,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记载于计算机磁盘等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均可以归属于

书证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作为视听资料,记载于电子介质上的

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均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因此,书证系从狭义理解,一般指视听资料

和电子数据之外的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书证以纸张等物质载体的形式体

现,但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是其本质属性。 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将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证既是当事人向法

院提供的供法官和陪审团获悉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也是是指法院通过查阅当事人通过的文

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在英国民事诉讼中,书证除书面形式外,还包括地图、图表、图纸、

图画、照片、唱片、磁带、声迹等,以及收录有关可见图像加以复制的影片、底片、磁带或者

其他装置。美国《联邦证据法》第1001 条也规定,手写、打字、印刷、雕刻、复制、照相、

影片、磁化、机械或电子录音以及其他数据处理方法记录下来的字母、词汇、数据或其他同

类物,都属于书证。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证既是一种证据方法,也是一种证据资料。即在民事

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其他物件形式为证据方法,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图片、 照片、录音磁带、录像带以及电子证据都归属为书证或者准书证。在大陆法系国家,书

证是以其记录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者物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上,书

证是对思想的任何书面表达,未用书面文字表现的思想或者无思想内容的书面文字不是文书

8。在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也包含在书证之中。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文书和书证:文

书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号

表示的东西成为证据资料时,便称为书证。图片、像片、录音磁带、录像带及为表示其他情报

而制成的物件虽然不是文书,但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31 条书证的有关规定,称为“准文书”。

日本的司法判例还认为计算机使用的磁盘也属于准文书。9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和电

子数据规定为独立于书证的证据类型,因此书证在范围上排除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是判断书证效力最主要的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交警大队开的事故证明样板}.

一项事实只能用找到的最佳、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10依此规则,书证的原件依其性

质决定了不可能有比它更好的证据,因此为最佳证据,也是第一位的证据。而依证据本身的

特征,有更好的证据即原始证据存在的,该书证为第二位的证据。只有在第一位的证据缺失

的情况下,第二位的证据才能被允许使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书证的证据效力,可以从形式

上的证据力和实质上的证据力的角度进行认识。形式上的证据力是指书证成立真实,没有被

伪造的情况,即任何书证必须是其制作者真实作成的。实质上的证据力是对书证证明价值的

评价,即书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形式上证据力涉及书证存在的真伪问题,而实质上

的证据力涉及书证内容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书证是否具有无实质上的证据力,往往由法

院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从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方面明确

规定最佳证据规则,而是从审查书证的真实性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原则上应当

提交书证原件。但提供复印件并不当然不具有证据资格,法官仍然根据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具

体情况来评判其证据力的大小。所以在原则上,判断书证的证据力,以书证的真实性为要件,

书证的原本具有证据力,而书证的复印件则原则上不具有证据力。所以,在理论上,应当以提出

书证的原本为必要。但在对方自认书证正本的真实性,或者其缮本内容与原本一致时,实际上

亦无须提出书证的原本,只提出其缮本便足,在此场合下,书证的缮本与其原本具有同等的证

据力。11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原件规则,其目的都在于

保障书证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的真实性包含两层意义: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前

者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由其制作者所为,后者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对于待证事实具

有证明价值。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的划分,对于书证的证据效力也有直接的影响:形式真实

即表明文书本身是真实的、成立的,具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实质真实即形式真实的文书所

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

是书证证据能力的要件,是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才可能有实质

上的证据效力,不具备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就一定不产生实质上的证据效力。但有形式上的证

据效力,未必一定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当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

不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

又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是两种证据效力的统一。按照认识规律和证明的自然过程,书证的

真实性判断遵循由形式到实质、由外观到内容的程序思维路径。在判断顺序上,先判断形式

真实性,再判断实质真实性;在判断方法上,先判断书证的外观,再判断书证的内容。外观

有瑕疵的书证,会影响书证的形式真实,侵损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内容有瑕疵的书证,

会影响书证的实质真实,侵损书证实质上的证据效力。12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

有关检验、鉴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

通事故后果的责任,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改为“交通事故认

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

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

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

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13篇四:亲属关系证明书(交通事

故用)

亲属关系证明书 兹有本地区 省(自治区、市) 市(县、区) 乡(镇) 村(居)民 ,{交警大队开的事故证明样板}.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地址: 省(自治区、市) 市(县、区) 乡

(镇) 村(居)。婚姻状况: 。其现生存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亲属共有 人。 父亲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母亲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配偶姓名: ,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子 女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兄弟姐妹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地址: 加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

1.上述亲属如有已死亡的在填写其姓名后请清楚注明“已死亡”。

2.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地址要与各人的身份证的地址一致(如没有达到年龄领取身

份证的,则要与户口本的地址一致),不能有一字的错漏。

3.请附上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未达到年龄领取身份证的,则请附上其户口本或出生

证复印件。

4.以上内容填写不能用圆珠笔,一律要用钢笔或签字笔。篇五: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证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 话:

我于2013年12月21日通过朋友田小军借来郭艳芸的奥迪a6轿车,车牌号:宁bl2229。

在当晚夜间行驶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驼峰中路(爱尚假日酒店门口)时与电线杆发生剧烈碰

撞。造成车上副驾驶座乘员受伤,以及轿车正副驾室气囊开启、前保险杠、引擎盖、左右大

灯、前挡风玻璃及发动机众多部件损坏等。 本人保证,以上事故造成的一切人员和车辆的损失以及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均与车主郭

艳芸及朋友田小军均无任何关系,车主郭艳芸及朋友田小军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由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由 承担。

篇六:《介绍信(三年无事故证明)》

介绍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

兹有我单位拟聘用驾驶人 ,驾驶证号为 ,档案编号为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事客运的驾驶人办理从业资格证书,需开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证明,特请求贵队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证明为感。{交警大队开的事故证明样板}.

年 月 日

篇七:《事故情况说明书》

篇一:交通事故说明书

交通事故现场说明书

事故发生时间:

2014年5月11日晚上8:00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西

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与神禾二路交汇处

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5月11日

晚8时左右,本人(姓名:全诚盛,男,24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工作单位:西安联合学院,家庭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2

组333号)驾驶车牌为陕a051jw的别克凯越车辆,由子午大道南向北正常行驶至神禾二路路

口右转至韦曲方向,在正常右转过程中,被从后方非机动车道快速驶来的一辆宝马车追尾。

本人立即停车并下车欲查看车辆受损情况,一边拿出手机准备拍照并报警,这时从对方车辆

上走下4名男子,不由分说踢飞了本人手中的手机,并把本人拉到路边进行殴打。殴打停止

后,对方想开车逃离,我在对方车头挡车,对方又把我拉到一旁殴打,第二次殴打停止后,{交警大队开的事故证明样板}.

我发现对方车辆已被开出了事故现场。这时,我才看到本人车辆右后方已受损。

事故发生后,对方

车辆驾乘人员不仅未对我方进行及时救助,而且还动手打人,性质十分恶劣,已造成了十分

恶劣的影响。后经路人协助报警,

派出所出警对本人进行了救助。

全诚盛

2014年5月14日

篇二:事故报告情况说明

事故

报告情况说明

3.事故发生原固的

初步判断,泵车开始,泵管内有空气,压力很大使施工人员措手不及造成受伤。

4.事故发生后采取

了及时抢救送往医院治疗,目前病人生命体质良好。

总包单位:中建八

局惠南大型居住社区一期项目部

2012年11月11日

篇三:事故说明范本

02

月03日晚上19:30左右于岳家嘴立交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后续情况说明:

事故基本情况说明:

本人行驶汽车从中北路通过左拐立交匝道进入徐东大街,见一电瓶车逆向行驶在路中,急忙

按喇叭鸣示,同时向左侧无车方向打方向盘,并紧踩刹车直至防抱死发生作用。但电瓶车并

未停止,并继续逆向机动车道向前开,并无减速,直至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闻出电瓶车驾

驶人口中有酒味并已经告知交警,且电瓶车无牌,无交强险。

电瓶车驾驶人事后

说自己每天从此穿过马路,一直没事,将事情全都怪罪于我,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毫无悔

改的认识,令作为机动车驾驶者的我感到无奈。

事故后续情况说明: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作为驾驶者第一时间下车检查电瓶车驾驶人的伤势,并打开应急灯,叫

随车朋友在后方道路放上警告标识。并在第一时间报案,通知交警前来查勘。

在交警来后,我向

交警阐述事情经过,并咨询事故如何处理,在办案交警的耐心指导下,将车钥匙,汽车行驶

证及驾驶证交给办案交警,交警说先将伤者送至医院,医治伤者为先,明早再来事发地点处

理相关事情。因此我立马并将伤者送至交警指定的铁路医院(铁四院旁的武昌医院),办理了

急诊挂号、拍片以及住院等事宜,直至伤者住到病房并有医生初步医疗处理,稳定了病情。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因为事发突然,时间匆忙,身上仅1000元左右现金,在垫付门诊、拍片钱后无法凑足医院办

理住院需要的2000元,而身上仅有的信用卡医院也不同意刷卡支付。为了不耽误伤者病情,

我特意从急诊跑至住院部,找到外科二的骨科医生及护士,说明了事情的经过,也讲明了我

们目前的难处,希望医生先收留住院治疗为先。

医生也特事特办的

赶紧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为伤者进行了检查,包扎,打上石膏,挂上消炎针,也已经稳定了

伤者病情。而我也等待家属情绪稳定后想进行后续事情的沟通。

但是,当伤者安顿